记录台人员职责与权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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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台人员职责与权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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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台人员职责与权力
壹、記錄台人員職責與權力
一、裁判員的左右手:
1.輔佐裁判順利進行
2.比賽球隊與裁判間溝通之橋樑
3.永遠保持中立
2、記錄台的職員
1.技術委員:
由大會或資深籃球人士擔任,監督記錄台及協助裁判
2.記錄員:
登記記錄表
3.計時員:
操作計時器
4.二十四秒計時員:
操作二十四秒計時器
5.助理記錄員:
協助記錄員核對計分板上各項記錄是否正確
6.攻守記錄統計員:
記錄雙方球隊球員比賽攻守記錄
7.投籃記錄員:
記錄球員投籃位置
三、記錄台專用設備
1.記錄表: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所審定合格記錄表
2.比賽計時鐘與碼錶:
顯示時間
3.暫停計時器信號:
兩種(口笛或槍響)
4.二十四計時器:
可連結計時器的暫停效果
5.球員犯規次數牌:
1-4黑色、5紅色
6.球隊犯規標誌:
置於記錄台上1-4白色5紅色
7.球權輪替指示器:
以一個箭號指示跳球狀況時發界外球方向
8.計分板:
記錄比賽時間、比賽節次、比賽分數、請求暫停次數、球員犯規號碼及個人犯規次數
四、記錄台與裁判員的工作程序:
(參考資料)
時間比賽時裁判及教練與大會人員的工作程序
60分鐘前1.抵達球場。
2.裁判會晤。
3.賽前會議討論。
4.體能準備。
20分鐘前1.在賽程表上名列在前的球隊(主隊)優先選擇球籃和球員席。
2.兩隊教練應向記錄員提出該隊具有比賽資格的球隊成員,姓名和
號碼須一致,並且登錄隊長、教練及助理教練的姓名。
3.裁判同時到達比賽場地。
20分鐘裁判職責開始。
1.裁判檢查比賽設備。
2.裁判選擇比賽用球。
3.職員要監督熱身,避免可能造成比賽設備損壞的動作發生。
10分鐘記錄表上A隊教練應先確認球員的姓名和號碼,並提出五名
先發球員後在記錄表上簽名。
6分鐘1.賽前球隊介紹。
2.裁判應令全體球員停止熱身運動並各返回球員席,由大會為觀眾
介紹球隊球員、教練和職員。
3分鐘1.記錄員要通知裁判,裁判應以手號表示距離比賽尚餘三分鐘。
2.球員可以繼續熱身運動。
1分半鐘1.比賽前一分半鐘裁判員應鳴笛令所有球員停止暖身活動,並立即返回球隊席區。
(*請讓1分半鐘時間走完)
2.先發五名球員進入比賽場地。
3.裁判員及檢查員彼此和記錄台及球隊隊長握手。
比賽開始1.比賽時間應包括:
(1)4節10分鐘比賽中,第1、2節及第3、4節中間休息2分鐘,中場休息時間為15分鐘。
(2)決勝期(延長賽):
雙方球隊繼續進攻第四節所攻的球籃,不交換場地。
比賽為5分鐘,中間休息2分鐘,可以請求1次暫停。
2.當裁判帶著球進入中圈主持跳球,比賽正式開始。
3.比賽中教練的職責與權力:
(1)僅允許教練與助理教練(包含替補員及球隊有關人員)待在他們的球隊席區內,除非規則中有其他相關之規定。
(2)教練與助理教練僅可在比賽停表的死球時,至記錄台獲得必要之統計資料。
(3)僅允許教練在比賽中站立,並在球隊席區內以口頭言語指揮球員。
(4)若有助理教練,應在比賽開始前登記在記錄表上(不需簽名),若教練因故無法繼續執行其職責,助理教練應負起教練所有的職責與權力。
(5)當隊長離開比賽球場時,教練應將在比賽球場上接任隊長的球員號碼通知裁判。
(6)若該隊教練因故無法繼續執行其職責,又未在記錄表上登記助理教練(或助理教練亦無法繼續執行其職責)時,隊長可執行教練的職責。
若隊長因被判奪權犯規必須離開比賽球場,或因受傷無法執行教練的職責時,接任隊長的球員亦可擔任教練。
(7)規則為指定罰球員的情況下,教練應指派該隊的罰球員。
比賽結束當時間終了比賽結束,裁判要在記錄表上簽名,球賽結束。
1.抗議的程序
2.球隊名次之判定
五、比賽中的處理程序(59種裁判手號判別)
*規則上所圖示之手號,才是正式的裁判手號。
*記錄人員應熟悉規則上裁判各種手號。
1.得分手號五種:
1分、2分、3分球投籃、3分球投中、得分不算或取消比賽
2.有關計時手號四種:
停錶、犯規停錶、計時開始、24秒計時重設
3.管理程序手號五種:
球員替補、召喚進場、請求暫停、裁判與記錄台溝通、明顯的計數(5秒和8秒)
4.違例手號十一種:
帶球走、兩次運球、翻運球、3秒鐘違例、5秒鐘違例、8秒鐘違例、24秒違例、球回後場、故意腳踢球、球出界或比賽進行方向、跳球(手勢)
5.向記錄台報告犯規步驟(三個步驟)
(1)第一步驟:
球員號碼手號十二種:
4.5.6.7.8.9.10.11.12.13.14.15手勢
(2)第二步驟:
犯規手號種類十一種:
手部不合法動作、阻擋、用肘犯規、拉人、空手球員推或撞人、帶球撞人、控球隊犯規、雙方犯規、技術犯規、違反運動道德之犯規、奪權犯規
(3)第三步驟:
宣判罰球次數手號三種:
罰一次、罰二次、罰三次或比賽進行方向手號二種:
指示方向、控球隊犯規
6.執行罰球的手號:
(二個步驟)
(1)第一步驟:
在禁區內罰一次、罰二次、罰三次
(2)第二步驟:
在禁區外罰一次、罰二次、罰三次
六、記錄表之登錄:
(參考規則)
結語:
永遠保持中立
※本資料整理參考籃球規則、籃球裁判法及BasketballforEveryone書籍
一、裁判、記錄台人員與臨場委員:
職責與權力
1.裁判包括一位裁判員及一位或兩位檢查員,另有記錄台人員及一位臨場委員協助其工作。
2.記錄台人員包括記錄員、助理記錄員、計時員及二十四秒計時員各一人。
3.臨場委員應坐在記錄員和計時員之間。
其職責主要是比賽中監督管理記錄台人員的工作,以及協助裁判員和檢查員使比賽順利進行。
4.一場比賽中的裁判,與參加比賽兩隊之間,不應有任何關係。
5.裁判、記錄台人員與臨場委員應依據規則執行比賽,無權同意變更規則。
6.裁判的制服應包括裁判衣、黑色長褲、黑色襪子及黑色籃球鞋。
7.裁判與記錄台人員應著制服。
二、記錄員及助理記錄員:
職責
1.記錄員應使用記錄表並記錄下列事項:
‧登記球隊每位先發球員與所有替補球員的姓名及號碼。
當發現球隊先發五
人的陣容、替補員或球員的號碼不合乎規定時,應盡速通知較近的裁判。
‧於得分隨登表記錄投中、罰中分數。
‧登記每位球員的犯規,任何球員五次犯規時,記錄員應立刻通知裁判。
並
登記每位教練的犯規,當教練應被取消資格時,立刻通知裁判。
同樣的,
當球員違犯兩次不合運動道德犯規且應被取消資格時,立刻通知裁判。
‧當一球隊請求暫停後,在暫停時機出現時,通知裁判並登記暫停。
當該隊
此半時或延長賽已無暫停可用時,通知裁判告知該隊教練。
‧操作球權輪替指示器,指示下一次輪替的球權。
在上半時結束之後,當球
隊下半時應互換球籃時,記錄員應立即調整球權輪替指示器箭頭方向。
2.記錄員亦應:
‧球員每一次犯規時,舉示球員犯規次數牌,使兩隊教練均能清楚看見該球
員的犯規次數。
‧球隊在加罰狀態時,當球隊在一節之內犯規達四次,在球成活球時,將球
隊犯規標誌擺放在接近該隊球隊席區的記錄台上。
‧執行替補程序。
‧僅能在死球且停錶時,以及球復活之前謹慎發出信號。
記錄員的信號不能
中止計時鐘或中斷比賽,也不能使球成為死球。
3.助理記錄員應負責操作記分板,同時協助記錄員工作。
若記分板與紀錄表記
載有出入,又無法解決時,應以記錄表為準,同時修正計分板。
4.若發現記錄表登記錯誤:
‧在比賽中發現時,記錄員必須等待下一個死球時,才發出其信號。
‧在比賽期間終了且裁判員在記錄表上簽名之前發現時,此項錯誤應予更正,
即使會影響比賽結果亦然。
‧在裁判員在記錄表上簽名之後發現時,此項錯誤不得更改,裁判員應提出
事件報告,遞交主辦單位。
三、計時員:
職責
1.應提供比賽計時鐘及碼錶給計時員使用,同時計時員應:
‧計算比賽時間、暫停時間及比賽休息時間。
‧在每節時間終了時,發出大聲且自動的信號。
‧若其信號故障或聲音未被聽到時,應以任何方法通知裁判。
‧於第三節開始之前至少三分鐘,通知裁判或球隊比賽即將開始。
2.計時員應依下列方式計算比賽時間:
‧當下列情況時,啟動比賽計時鐘:
-跳球,球被一位跳球員合法拍撥時。
-最後一次或僅只一次罰球未中且球繼續成為活球,球觸及場上一位球員
或被場上一位球員觸及時。
-發界外球,球觸及場上一位球員或被場上一位球員觸及時。
‧當下列情況時,停止比賽計時鐘:
-每一節比賽時間終了時。
-活球時任一裁判鳴笛。
-球隊投籃得分,對隊提出暫停。
-第四節和任何延長賽最後兩分鐘,在球中籃之後。
-一隊控制時,二十四秒計時器信號響起。
3.計時員應依下列方式暫停時間:
‧裁判作出暫停手號之後,立刻啟動計時設備。
‧於暫停時間已達五十秒時發出信號。
‧於暫停時間終了時發出信號。
4.計時員應依下列方式計算比賽休息時間:
‧前一節結束時,立刻啟動計時設備。
‧在第一節和第三節開始前三分鐘、一分三十秒時發出信號。
‧在第二節、第四節及每一延長賽開始前三十秒發出信號。
‧當比賽休息時間結束時,發出訊號並同時停止計時設備。
四、二十四秒計時員:
職責
應提供二十四秒計時設備給二十四秒計時員使用,同時二十四秒計時員應依下列方式操作;
1.當一球隊在場內控制活球時,啟動二十四秒計時器或接續計時。
2.以下情況時,撥停並重新設定二十四秒計時器,且不必顯示數字:
‧任一裁判鳴笛宣判犯規或違例。
‧投球中籃或傳球時球進入籃圈。
‧投籃時球觸及籃圈,除非球停置於球籃支架上。
‧非控球對發生事故而停止比賽時。
‧非任一球隊發生事故而停止比賽時,除非對手因此而處於不利。
3.當一球隊在場內獲得控制活球時,必須立即重新設定二十四秒器並重新啟動,
且顯示數字。
若球僅被對手觸及,原控球隊仍持有控球權時,不得重新計算新的二十四秒。
4.當發生下列情況,原控球對發界外球時,二十四秒計時器撥停,但不必重新設定:
‧球出界。
‧該隊球員受傷。
‧跳球狀況。
‧雙方犯規。
‧兩隊同比重的罰則相互抵銷。
五、任一節比賽時間少於二十四秒,當一隊在場內獲得控制活球時,應撥停並關
掉二十四秒計時器。
除非一球隊正控制球,否則二十四秒計時器響起時,不必停止比賽計時鐘或
比賽,也不會使球成為死球。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籃球比賽記錄表記錄法
B.1法定記錄表如圖所示,為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審定。
B.2本表包括正本一頁及複本兩頁,顏色各不同。
白色的正本送中華民國大專
院校體育總會;副本第一頁為粉紅色,交給勝隊;副本第二頁為黃色,交
給敗隊;副本第三頁為藍色,交由主辦單位存查。
B.3至少在比賽開始20分鐘前,記錄員應依下列規定完成準備:
B.3.1他應在記錄表的上方空格內,先填寫兩隊隊名,第一隊應為本地
〈主〉隊。
如係錦標賽或在中立球場比賽時,則秩序冊上排名在前的球隊為第一隊。
第一隊即為A隊,第二隊即為B隊。
B.3.2記錄員接著應填寫:
●錦標賽名稱。
●場次。
●日期、時間與地點
●裁判員與檢查員姓名。
(比賽前60分鐘確認裁判名單)
比賽名稱Competition__________日期Date__________時間Time_______裁判員Referee______
場次GameNo______地點Place__________檢查員1Umpire1______檢查員2Umpire2______
B.3.3記錄員應依據教練或其他代表提出的比賽名單寫球員名單,A隊填在記
錄表的上半部,B隊填在記錄表的下半部。
B.3.3.1第一欄內,應使用大寫字母登記球員姓與名的縮寫,球衣號碼欄內應依球
員上場的球衣背號予以登記。
在隊長姓名之後需書寫〈CAP〉字樣。
B.3.3.2若球隊不足十二人,記錄員應將球員姓名、球衣號碼等空格,以橫線畫去。
B.3.4在每隊記載的底格,記錄員應登記〈大寫字母〉該隊教練及助理教練
的姓名。
B.4至少在比賽開始十分鐘前,教練應:
B.4.1確認球隊成員的號碼與姓名。
B.4.2確認教練與助理教練的姓名。
B.4.3決定五位先發球員,在球員入場欄內畫上〝X〞的記號。
B.4.4在記錄表上簽名。
A隊教練應先提供此項資訊。
B.5比賽開始時,記錄員應在先發球員〝X〞,加畫一小圈圈。
B.6比賽中,替補員首次上場比賽時,亦應在球衣號碼欄旁的球員入場欄
內畫一小的〝X〞〈不加圈〉
B7請求暫停
B7.1每半時及延長賽請求暫停時,應在隊名下方請求暫停的格子內,填寫使
用暫停的分鐘時間,第一、二節、第三、四節、多次延長賽若都有請求
暫停,須在第一、二節間、第三、四節間及延長賽間劃一垂直粗線。
B7.2每半時及延長賽結束時,應在未使用的空格內劃上兩條平行線。
B.8犯規
B.8.1球員違犯侵人犯規、技術犯規、不合運動道德犯規或奪權犯規,應登
記於球員名下。
B.8.2教練、助理教練、替補員與球隊有關人員的技術犯規或奪權犯規,應
登記於教練名下。
B.8.3登記犯規的規定如下〈任何的犯規均須加註分鐘時間於〝P〞〝T〞〝C〞
〝B〞〝U〞〝D〞的右上角〉。
B.8.3.1侵人犯規應記〝P〞。
B.8.3.2球員技術犯規應記〝T〞。
B.8.3.3教練由於其本身不合運動道德的行為,被判技術犯規應記〝C〞。
第二
次類似的技術犯規也應記〝C〞,並於其後剩餘控格中登記〝D〞
B.8.3.4教練因其他原因而被判技術犯規應記〝B〞。
B.8.3.5不合運動道德犯規應記〝U〞。
第二次不合運動道德犯規也應記
〝U〞,並於其後剩餘控格中登記〝D〞。
B.8.3.6奪權犯規應記〝D〞
B.8.3.7任何犯規若伴隨有罰球時,應將罰球次數〈1、2或3〉登記於〝P〞、〝T〞
、〝C〞、〝B〞、〝U〞、〝D〞的右下角。
B.8.3.8依據規則第42條〈特殊情況〉,兩隊犯規罰則屬同等比重而予以抵
消者,則應在〝P〞、〝T〞、〝C〞、〝B〞、〝U〞、〝D〞的旁邊除填寫分鐘
時間外應再加一小的〝c〞。
B.8.3.9每一節終了時,記錄員應在已使用過的空格與未使用過的空格之間,
畫一條黑線,寫上比數,並在比數下加畫一條粗線。
B.8.3.10奪權犯規登記範例:
教練、助理教練、替補及球隊有關人員因離開球隊席區被判奪權犯規
時〈規則第39條〉,應依下列方式登記,將剩餘空格以橫線畫去。
若只有教練被判奪權:
教練LOOTA
D27
助理教練MONTAB
若只有助理教練被判奪權:
教練LOOTA
B27
助理教練MONTAB
D25
若教練、助理教練均被判奪權:
教練LOOTA
D27
助理教練MONTAB
D25
若替補球員犯規少於4次,則應將剩餘空格以橫線畫去;
SMITHE
6
⊕
P29
P24
JONESM
5
⊕
T26
P37
P18
P22
RUSHS
11
⊕
P37
P18
P22
除了上述球員Smith、Jones和Rush的例子外,若球隊有關人員的奪權犯規,應登記教練名下,如后:
教練LOOTA
B25
助理教練MONTAB
備註:
教練技術犯規或依規則39條導致的奪權犯規,不計入球隊的犯規次數中。
B.8.3.11替補員的奪權犯規〈並非規則39條〉,應登記如下:
MAYERF
4
⊕
D2
及
教練LOOTA
B25
助理教練MONTAB
B.8.3.12助理教練的奪權犯規〈並非規則第39條〉,應登記如下:
教練LOOTA
B25
助理教練MONTAB
D4
B.8.3.13球員第5次犯規後被判奪權犯規〈並非規則第39條〉,應登記如下:
RUSHS
11
⊕
T22
P32
P21
P14
P23
D
及
教練LOOTA
B25
助理教練MONTAB
B.9球隊犯規
B.9.1記錄表上,每一節各有四個空格〈緊接著球隊名稱下方和球員姓名上
方之間〉,供登記球隊犯規之用。
B.9.2每當球員犯規,不論是侵人犯規、技術犯規、不合運動道德犯規或奪
權犯規,記錄員應登記該違反球員所屬球隊犯規一次,並在球隊犯規欄
內填寫犯規時的分鐘時間。
B.10得分隨登:
總結
紀錄員應填兩隊的得分累積在得分隨登表上。
紀錄表上有四空格,以作得分隨登之用。
在左及右的兩個空格,是屬於兩個球隊的。
第一空格填寫投中或罰中〈或不中〉的球員號碼。
第二空格是填寫得分隨登用的,即該隊原有的得分總數,加上新的得分,成為該隊的得分總數。
同一罰則的罰球,在球員號碼及得分隨登的中間,用括弧連起來,在此情形下,球員的號碼不必重複填寫。
罰球不中的記號是方格中畫一短的水平線。
每一方格中,只許填寫一個事實。
紀錄員應遵守下列附加規定:
〈a〉投中三分球,應在該球員的號碼上加圈。
〈b〉如某隊投中該隊的本籃時,則所得的分數,應填寫在對隊的隊長名下。
〈c〉凡球未進籃的得分〈第31條─妨礙中籃及干擾球〉,應記試投該球球員投中。
〈d〉每節及每半時終了時,紀錄員應立即在緊接著最後一項下,畫一深重的水平線。
。
〈e〉在下半時開始時〈及每一延時賽〉,紀錄員在頂格處〈第一個橫格內〉填寫上半時的總分。
〈f〉紀錄員應盡可能的,隨時將得分隨登表與記分牌互相對照。
如有不符時,則以紀錄員的紀錄為根據,並立即糾正記分牌的錯誤。
如有疑問或兩隊中之某一隊對於糾正有異議時,則紀錄員應在死球及比賽計時鐘終止時,立即通知裁判員。
備註:
如兩隊中有某一隊隊長在記錄表上簽名抗議〈使用〝抗議球隊隊長簽名欄〞
〉時,則記錄台人員及檢查員,需等待裁判員之處理,直到獲准離開為止。
A
T
B
8
2
1
5
4
5
6
9
8
3
10
2
2
10
5
6
7
17
8
12
3
(
13
13
:
7
二人制裁判法
國際籃球總會採取的執法裁判人數一直維持兩人制,但是修訂之後的2000-2004年新規則確逐步採取三人制,所謂「逐步化」就是國際籃球總會主辦的球賽例如:
奧運、世界盃、各項國際賽或是各洲比賽都採用三人制。
但是一般球賽仍然可以採用二人制裁判,因此目前是裁判執法人數二人與三人均可的過渡時期,可以預期的是未來三人制裁判執法將是因應激烈籃球比賽的不二法門。
一、二人制裁判法簡介:
從規則上裁判的權責分為:
「裁判」與「檢察員」,舉凡宣佈棄權的則職權均由裁判宣佈(中華民國籃球協會,民90)。
裁判執法移動路線採取L型包夾式,一位擔任「追蹤裁判」、另一位擔任「前導裁判」;在執行跳球或是罰球、交球給球員發界外球時的裁判為「執行裁判」;另一位為「自由裁判」。
裁判在執法時的責任區共有六個,即所謂的「六分位法」,追蹤裁判負責第一、二、三區以及第五共同區、第六邊線區。
前導裁判負責第四、五、六區。
二、追蹤裁判的主要職責包括:
1.二分或是三分球投籃,包括判定每一節或是30秒時間終了時,球是否已經離開投籃者的手。
2.妨礙投籃及干擾投籃動作。
3.籃板球的爭奪,特別注意球員背後上方的動作。
4.有球區與無球區的掩護動作。
5.手部不合法的動作。
6.低位中鋒特別注意弱邊(無球區)。
7.距離前導裁判較遠的犯規。
8.帶球走的違例。
9.24秒計時器。
10.球在第四區時,注意無球區。
三、前導裁判的主要職責包括:
1.監視無球區。
2.非法掩護動作。
3.中鋒進攻戰術的運用。
4.籃下戰況,身體接觸。
5.限制區域內的動作。
6.運球向籃圈的動作。
有關裁判執法時宣判手勢、犯規、違例、暫停、替補、、等規定,籃球規則中均有明文規定。
三人制裁判法簡介
一、三人制裁判法:
國際籃球總會2000年新修訂規則明確規定,凡是國際籃球總會主辦之球賽或是洲際性籃球比賽,以及各洲籃球賽,均採用三人裁判法(中國籃球協會,2001。
三人裁判法)。
未來包含各國舉辦之籃球賽也要陸續採用三人裁判法,以使球賽執法更形周圓,避免產生執法時的死角。
二、三人裁判執法的專用術語:
1.球側:
當球在前場時有關位置。
在兩個球籃間用一條假想線連接,將球場劃分兩部分,球在前場所在的一側為「球側」。
2.合圍:
裁判移動受球的移動支配。
追蹤裁判它需要朝向端線移動一步或是兩步;前導裁判則要沿端線朝向禁區的線外部分移動一步或是兩步。
一次合圍有時候可能不隨著一次輪轉完成。
3.裁判:
三位裁判的分工為:
前導裁判(L)是位於端線的裁判。
中央裁判(C)位於球所在的前場球側之對側的裁判,位置大約在罰球線的延長線部分至罰球圈頂的中間,依據球的位置,C可以站在前場的任何一側。
追蹤裁判(T)其位置大約位於靠近中線的球隊席區他與前導裁判在同一球側。
4.對側:
是指遠離紀錄台的場地一側。
5.輪轉:
這是涉及到一個活球的狀況,當球的移動或是位於某一位置時,促使前導裁判依據球在前場位置(紀錄台的一側或對側)產生一次位置改變或是輪轉。
前導裁判改變位置引起中央裁判和追蹤裁判改變位置。
6.強側:
前導裁判站立的場地一側。
7.轉換:
這涉及到一個死球時的狀況,此時犯規或違例的宣判需要裁判們改變位置。
8.弱側:
前導裁判沒有站立的前場一側。
籃球裁判基本要素
1、誠實、公正:
2、比賽正確感覺:
3、準時(但別太早):
4、穩定性:
5、大而有力的哨子:
6、腳程要快:
7、視野開闊:
8、不讓人球脫離視線:
9、適當說話時機:
10、對正確事務的堅持:
11、打開、關掉:
12、永遠冷靜:
13、臉皮要厚:
14、反思比賽情況:
15、自我評量:
規則
一、研究背景
(一)籃球運動的發明
籃球運動起源1891年,由美國春田學院詹姆士˙納史密斯博士所創,原始規則有13條,經過115年不斷的修訂演變,到目前為止,仍維持8章50條之規則,以迎合日新月異的籃球運動發展之需求,期達公平合理的競爭。
(二)籃球規則修訂過程
國際籃總原則上每四年在世界籃球會議討論規則修訂內容。
2010年國際籃求規則已由FIBA技術委員會大幅度修訂,並經FIBA中央執行委員會審定,同時於4月生效實施。
二、球
(一)比賽用球的選擇
(二)比賽用球不可提供雙方練習
(三)標準籃球的鑑定
(四)男子七號球、女子六號球
三、球場
(一)比賽球場長28公尺,寬15公尺。
(二)半圓以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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