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稳定再贷款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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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稳定再贷款操作规程
丽水市人民银行系统
金融稳定再贷款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金融稳定再贷款的管理,明确全市人民银行系统各县(市)支行及有关职能科(股)室的职责,规范操作程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稳定再贷款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再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和《浙江省人民银行系统金融稳定再贷款操作规程》,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金融稳定再贷款是指为维护金融稳定,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的用于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的再贷款。
按照现行再贷款分类,主要包括:
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用于救助高风险金融机构的紧急贷款;用于退市金融机构个人债务和境外债务兑付等其他风险处置类再贷款;用于兑付人民银行自办金融机构个人债务的再贷款;“再贷款考核月报表”中列入“其他再贷款”项下的各类再贷款。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金融稳定再贷款管理主要分贷前调查、评估,贷时审批、发放和账务核算,贷后使用监督、债权维护等环节,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一)货币信贷管理部门金融稳定岗负责金融稳定再贷款的贷前调查、分析和评估,提出安排金融稳定再贷款的审核意见,并负责金融稳定再贷款的贷后使用监督、资产保全和债权维护;资金管理岗负责对金融稳定再贷款的政策依据和额度安排等贷时复核,并经上级行审批后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二)会计营业部门负责金融稳定再贷款的会计核算和会计财务信息反映。
(三)内审部门负责金融稳定再贷款业务的审计监督。
(四)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协助维护金融稳定再贷款债权。
第四条货币信贷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丽水市中心支行金融稳定岗
1、贷前调查和评估
(1)组织金融风险的调查、监测和预警等基础工作。
(2)组织综合评估金融风险的成因、类型、各方的救助措施和效果。
(3)负责对申请借用金融稳定再贷款的金融机构(或其他借款人)或对辖内人民银行县(市)支行上报的申请借用金融稳定再贷款的有关情况进行贷款发放(展期)前的审查,并就金融稳定再贷款的用途、期限、额度、资金划拨途径、偿还方式(抵押担保)等提出审核(展期)意见。
2、贷后管理和债权维护
(1)组织对金融稳定再贷款资金划拨程序及合规使用等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金融稳定再贷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2)按照金融稳定再贷款借款协议、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约定,落实或督促辖内人民银行县(市)支行落实还款责任,清收再贷款本息。
(3)定期监测、分析全市金融稳定再贷款的使用效果。
(4)参与或组织辖内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参与有关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清算或重组等工作,依法维护金融稳定再贷款的债权和资产安全。
督促借用金融稳定再贷款的金融机构(或其他借款人)向退市金融机构清算组申报债权。
(5)依法管理、处置变现全市金融稳定再贷款所置换的资产。
(6)配合内审部门监督检查金融稳定再贷款有关情况。
(7)会同有关部门认定金融稳定再贷款损失,上报全市金融稳定再贷款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辖内各县(市)支行金融稳定岗
1、贷前调查和评估
(1)负责辖内金融风险的调查、监测和预警等工作。
(2)负责对辖内金融风险的成因、类型、各方的救助措施和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
(3)对辖内申请借用金融稳定再贷款的金融机构(或其他借款人)进行贷款发放(展期)前的审查,并就金融稳定再贷款的用途、期限、额度、资金划拨途径、偿还方式(抵押担保)等提出初审意见。
2、贷后管理和债权维护
(1)对辖内金融稳定再贷款资金划拨程序及合规使用等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金融稳定再贷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2)按照辖内金融稳定再贷款借款协议、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约定,落实还款责任,清收再贷款本息。
(3)定期监测、分析辖内金融稳定再贷款的使用效果。
(4)参与辖内有关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清算或重组等工作,依法维护金融稳定再贷款的债权和资产安全。
督促借用金融稳定再贷款的金融机构(或其他借款人)向退市金融机构清算组申报债权。
(5)依法管理、处置变现辖内金融稳定再贷款所置换的资产。
(6)配合内审部门对金融稳定再贷款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会同有关部门认定金融稳定再贷款损失,上报辖内金融稳定再贷款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丽水市中心支行资金管理岗
1、对金融稳定部门提出的发放(展期)金融稳定再贷款的意见,包括再贷款的用途、期限、额度、资金划拨途径、偿还方式(抵押担保)等进行复核。
2、对丽水市中心支行直接发放的金融稳定再贷款,根据杭州中心支行下发的金融稳定再贷款操作文件和贷款额度通知书,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含担保合同)或者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与承贷人签订借款合同,办理再贷款发放的审批手续。
3、对辖内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放的金融稳定再贷款,及时转发杭州中心支行下发的金融稳定再贷款操作文件,下达贷款额度通知书,并指导辖内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办理再贷款发放手续。
(四)辖内各县(市)支行资金管理岗
1、对本行金融稳定部门提出的发放(展期)金融稳定再贷款的意见,包括再贷款的用途、期限、额度、资金划拨途径、偿还方式(抵押担保)等进行复核。
2、对本行发放的金融稳定再贷款,根据丽水市中心支行下发的金融稳定再贷款操作文件和贷款额度通知书,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含担保合同)或者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与承贷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再贷款发放手续。
第五条会计营业部门主要职责
(一)根据借款协议、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等,组织再贷款发放(展期)的账务核算工作。
(二)对金融稳定再贷款的使用额度进行监督,当金融稳定再贷款发放额超过上级行下达的限额时,营业部门有权拒绝办理。
(三)负责金融稳定再贷款计结息、还本付息等会计账务处理工作。
(四)负责金融稳定再贷款有关会计资料、单据的保管工作。
第六条内审部门主要职责
(一)对金融稳定再贷款的审批、发放,贷后使用监督,债权维护以及账务核算等环节的各部门职责履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二)对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部门整改。
第七条法律事务部门主要职责
为相关职能部门签订合同、债权维护等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协助维护金融稳定再贷款的债权。
第八条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配合,密切合作,及时通报再贷款管理中的有关情况。
(一)人民银行辖内县(市)支行应按季向丽水市中心支行报告辖内金融稳定再贷款的合规使用和债权维护情况。
(二)会计营业部门应及时向货币信贷管理部门通报还本收利情况,并在金融稳定再贷款期限到期5个工作日前,提醒货币信贷管理部门。
(三)各有关职能部门应认真配合内审部门、上级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操作流程
第九条紧急贷款的操作流程
紧急贷款是指为帮助发生支付危机的农村信用合作机构缓解支付压力、恢复信誉,防止出现系统性或区域性金融风险而发放的再贷款。
(一)申请紧急贷款,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国人民银行开户行设立“准备金存款”账户,且经批准已全额或部分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
2、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处置借款人的支付风险高度重视,并已采取增加其资金来源以及其他切实有效的救助措施。
3、借款人已采取了清收债权、组织存款、系统内调度资金、同业拆借、资产变现等自救措施,自救态度积极、措施得力。
4、当地政府和组建单位或股东制定的救助方案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杭州中心支行批准,并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实行增资扩股,逐步减少经营亏损,改善其资信情况,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和违法案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经济、行政或刑事责任。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提供担保。
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已派驻工作组或专人实施现场监管。
(三)紧急贷款由总行集中审批,申请紧急贷款或展期的申报材料包括:
(1)申请金额与期限,包括申请金额的计算方法;
(2)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支付风险状况、资产负债情况、经营状况等;
(3)借款人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情况;
(4)申请紧急贷款的抵押担保落实情况;
(5)还款计划及还款措施;
(6)借款人采取的自救和整顿措施
(四)丽水市中心支行发放紧急贷款的操作流程
1、丽水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科金融稳定岗受理申请(含展期),提出审查意见,经资金管理复核并报行领导批准,以行文形式专题请示杭州中心支行。
2、根据杭州中心支行下发的金融稳定再贷款操作文件和额度通知书,由货币信贷管理部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
3、货币信贷管理科将相关操作文件、额度通知书、借款协议和借款合同等资料送营业部。
4、营业部办理账务核算手续,货币信贷管理科登记台账。
(五)辖内县(市)支行发放紧急贷款的操作流程
1、辖内县(市)支行货币信贷管理部门金融稳定岗受理紧急贷款的申请(含展期),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经资金管理岗复核以行文形式专题请示丽水市中心支行。
2、丽水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科金融稳定岗受理请示,提出审批意见,经资金管理岗复核并报行领导批准,以行文形式专题请示杭州中心支行。
3、根据杭州中心支行批准下发的金融稳定再贷款操作文件和额度通知书,货币信贷管理科转发有关操作文件和额度通知书。
4、根据丽水市中心支行下发的金融稳定再贷款操作文件和额度通知书,辖内县(市)支行货币信贷管理部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
5、辖内县(市)支行货币信贷管理部门将相关操作文件、额度通知书、借款协议和担保合同等资料送会计营业部门,将借款协议、担保合同等资料报丽水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科。
6、辖内县(市)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办理会计核算手续,货币信贷管理部门登记台账。
丽水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科登记台账。
第十条用于退市金融机构个人债务兑付等其他风险处置类再贷款的操作程序
退市金融机构个人债务兑付等其他风险处置类再贷款是指用于处理停业整顿、托管经营、被撤销金融机构(不含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中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再贷款。
(一)经杭州中支授权,根据杭州中支下发的金融稳定再贷款操作文件和额度通知书,货币信贷管理部门与托管机构(停业整顿工作组)、监管部门签订借款合同,并将相关操作文件、额度通知书和借款合同等资料送会计营业部门。
(二)根据银监会、证监会提出的使用收购资金申请,由货币信贷管理科对监管部门报来的经各地人民政府确认的拟收购的个人债权明细资料进行审查、留存,审查无误后,由货币信贷管理科按“确认一批,发放一批”的原则通知营业部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三)营业部办理账务核算手续,货币信贷管理科登记台账。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操作规程由丽水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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