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律法规重点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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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法律法规重点汇编
2016年期货法律法规重点汇编
第一章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1.本法规大部分是要经过证监会批准的,下列特殊:
银行从事期货融资或者担保资格,期货业协会批准;境内从事境外商品期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2.期货公司成立条件:
注册资本最低3000w,应当为实缴资本,货币出资>85%,近3年无违规; 从业人员>15个,高管>3个;
持续经营两年,一年盈利或者,实收资金和资本均不低于2亿元,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
持有100%股份的股东:
净资产10亿元,不适用,15亿元。
3.几个日期:
a.期货公司成立审批:
6个月;结算会员审批:
3个月;
b.金融结算资格批复:
3个月,6个月内未取得会员失效;IB业务:
20日
c.期货公司报证监会,多为2个月审批:
①合并分立停业解散 ②变更公司形式 ③变更范围 ④变更5%
⑤设立、收购、参股、终止境外期货经营机构 ⑥变更注册资本and 其他情形(20日内决定)
d.期货公司报证监会派出机构(分布),多为20日内审批:
①变更法人、住所或者营业所 ②设立境内期货经营机构(2个月) ③变更境内机构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④其他事项
4.交易所行为:
a.先决定后报:
提高保证金、调整涨跌幅、限制最大持仓量、暂停交易、其他紧急措施
b.先报证监会批后执行:
章程、交易品种、合同、住所或场所变动,合并分立解散
5.调查内幕信息:
经证监会批准,限制不过15日,复杂不超过30日。
6.期货公司出现风险措施:
限制业务机构、分红,高级管理人员报酬,转让财产,自由资金调拨,股权转让,股东权利,更换管理人员。
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责令限期整改后证监会验收合格3日内解除。
7.期货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股权被冻结或用于担保等,期货公司、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8.法规总结:
【70条】期货公司做没有经过批准的事项和证监会不允许做的事项,是1-3倍罚款,不足10万处以10-30万,相关人员1-5万罚款
【78条】违规设置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的,不足20万处以20-100万
【73条】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单位从事的,责任人:
处3-30万罚款
【80条】中介机构违规的直接责任人处以3-10万
其他的全部是 1-5倍罚款,不足10万的处以10-50万,责任人处以1-10万 对单位:
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期货公司都是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处分 对责任人的处罚是:
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处以纪律处分;期货公司的给予警告处分
9. 变相期货交易,满足下列之一的; ① 为参与买卖双方提供履约担保;② 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标的额的20%
第二章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暂行办法
1. 保障基金
启动:
由交易所从其积累的风险准备金截止2006-12-31总额15%缴纳形成。
后续:
交易所按向期货公司会员收交易手续费3%缴纳,期货公司从交易手续费,代理交易额千万分之五到十的。
季度结束后15工作日缴前一季度。
暂停缴纳:
达到8亿元,重大突变,不可抗力
2. 期货公司违规,保证金损失补偿:
个人10w以下全额,过了90%,机构过了80%
3. 保证金缺口弥补:
先用自有资金和变现资产,不足时用保障基金,再不足用后续
第三章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07.4.15执行)
1. 交易所联网交易:
10日内报证监会
2. 会员大会:
由理事会召集,每年一次。
各种会议(会员大会,董事会等)结束10日内报证监会。
2/3以上会员参加才有效。
临时会员大会:
会员理事不足2/3,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
2/3以上会员参加才有效。
1/3以上理事提议,要开理事会,半年开一次,提前10天通知。
理事会每届3年。
3. 人事任免:
期货交易所总、副经理由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通过,总经理是交易所法定代表人,当然理事,每届3年,最多两届。
中层任免,10日内报证监会。
4. 几个日期:
交易所异常,暂停交易:
不超过3个交易日;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保存,不少于20年;
年度结束4个月内提交年度财务报告;季度15日内,年度30日内提交经营情况、法律法规、政策规章执行情况,工作报道。
5. 期货交易所按手续费20%提取风险准备金。
6. 期货交易所涉及占其净资产10%以上或其经营风险较大的诉讼,需报证监会。
7.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不高于min{①,②}:
① 有价证券基准计算价值的80% ② 会员账户货币资金的4倍
8. 会员违约:
交易所先以违约会员的保证金承担,不足的:
①全员结算制度的交易所,违约会员自有资金、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及自有资金承担;②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交易所,违约会员自有资金、结算担保金、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及自有资金承担(取得追偿权)
第四章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2007.4.15执行)
1. 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经纪资格:
前2个月风险指标合规,高管2年内无处罚(变超50%特例),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
设立营业部的:
前3个月风险指标合规,高管1年内无处罚。
一年度的财务报告,股东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2. 变更住所条件:
2年内无违法;变更名称:
5日内报证监会;解聘或者聘用事务所:
5日;期货公司开立撤销保证金账户,当日
3. 许可证遗失:
30日内,在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说明作废并重新申领。
4. 发布广告材料:
5日内报当地证监会。
5. 未经证监会批准,不得持有5%以上期货公司股权,处3万元以下罚款
6.中介不履行报告义务,处3万元以下罚款。
7.未开户就交易,借账号交易,处3万元以下罚款。
8.期货公司股东所持有期货公司股权被冻结,3日内通知期货公司;股东质押公司股权,5日内向所在地证监会报告;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从事期货交易,5日内备案。
9.期货公司实际控制人被撤销接管或者解散破产的,5日内向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报告
时间多数为5日。
第五章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7.7.4执行)
注:
几日内全部是工作日,有别于其他章节,除下列外,其他全是5个工作日。
1.免除首席风险师决定前10日报告
2.临时任职高管人员3日内向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报告外。
临时任期只有6个月
3.违规被调查,期货公司自知悉日期3个工作日内报告
高管任职条件
期货监管自律机构监督岗位8年,申请期货高管免试取得从业资格。
3. 不可以当高管:
① 解除职务、撤销资格、开除日起 5年以内的
② 受到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执行期 未满3年
③ 因违规托管、整顿、撤销之日起的负责人 未满3年
④ 认定不适合人选日起 2年以内
⑤ 在党政机关任职的。
3. 下列人不可以担当独董:
① 在期货公司或关联方范围任职的人员及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② 在持股5%以上、前5名股东、有业务联系和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人员及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③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人员
④ 近1年内担任上述①-③的人员
⑤ 在其他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的人员
4. 任职审批:
1.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经理层有证监会审批,或授权派出机构审批。
其他人员由:
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批。
2.要有推荐人的推荐。
推荐人条件:
任职1年以上的现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经理层【注:
没有独立董事】。
推荐人每年最多推荐3人。
3.证监会通过审核资料、考察谈话、调查从业经历进行审查
4.取得资格30日内上任,否则资格作废,除派出机构认可
5.期货公司任用、免除高管人员的,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6.免除首席风险师的,决定前10个工作日将理由、履历情况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7.境外人士担任高管的不得超过30%。
8.高管人员最多在2家参股的公式担任董事、监事,只能担任董事、监事。
不得在其他营利机构兼职或从事经营活动。
9.营业部负责人不能在其他营业部兼职负责人。
10.独立董事最多只能在2家期货公司兼任独董
11.上述人员兼职的,自发生日期5个工作日内报告派出机构。
12.取得经理层人员资格的担任董事(独立董事外)监事。
营业部负责人的,不需重新申请资格。
但13条的情况除外。
13.取得经理层资格的,未参加年检、未通过资格年检、连续5年未在期货公司任经理的,应重新取得资格。
14.高级管理人员取得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应每2年参加一次培训并取得证书。
15.调整高管分工、对高管给与处分的,5日内报告
16.证监会可以认定不适合人选:
2年内不得在任何期货公司担任高管,认定不适合人选的,应在3个月内做离任审计。
①隐瞒重大事项、拒绝配合、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②1年内累计3次被谈话;累计3次给予纪律处分
17.推荐人意见有虚假:
2年内不可推荐,加入诚信档案。
5. 处罚:
①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撤销,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②董事、监事、高管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利益或者收受贿赂,没收,3万元以下罚款,严重的暂停、撤销任职资格。
第六章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1. 从业资格申请:
机构聘用,3年内未刑事或者证监会行政处罚,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撤销资格。
2年未执业,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2. 从业人员辞职、被解聘或者死亡的,机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注销其资格。
3. 协会应当在对从业人员作出纪律惩戒决定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及有关派出机构报告,并及时在协会网站公示。
第七章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
1. 首席风险官开展工作应当制作并保留工作底稿和工作记录,至少保存20年。
2. 首席风险官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期货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
3. 首席风险官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季度工作报告,每年1月20日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季度10日,年度20日)
4. 证监会认为不合适,2年内任何公司不得任用为董事、监事、高管。
第八章 关于发布《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的通知(2007.4.19)
1. 金融期货结算资格分为:
交易结算业务资格和全面结算业务资格。
2. 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条件:
① 结算风险管理岗位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相关经验。
高管人员近2年未受处罚。
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续经营2个完整的年度,重组的按重组日计算。
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年内未受过处罚。
④ 期货公司近3年未受处罚,近3年内未出现期货交易、结算风险事件。
申请交易结算业务资格的条件
①上述二
②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中至少2人期货或证券从业时间5年以上,其中至少1人期货从业5年以上且具有期货从业资格、连续担任期货公司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
③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合规;
④申请日前3个年度中至少1年盈利且该年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8000万,控股股东期末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或者控股股东期末净资本不低于5亿元,不适用净资本的,净资产不低于8亿元。
4.申请全面结算业务资格的:
① 上述二
② 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中至少3人的期货或证券从业时间在5年以上,至少2人的期货从业时间在5年以上且具有期货从业资格、连续担任期货公司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
③ 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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