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docx
- 文档编号:8200015
- 上传时间:2023-01-29
- 格式:DOCX
- 页数:12
- 大小:23.55KB
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docx
《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
附件1:
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
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是加快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的有效途径,也是现阶段建设农村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
为规范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各类建制镇、乡和涉农街道办事处等乡(镇)级行政区划单位。
二、申报条件
经自查达到《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标准(试行)》各项要求的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可以申报。
三、申报程序、内容与时间
(一)申报程序。
申报省级生态乡镇,须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获批准后,向市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
市环保局审查合格后,向省环保厅申请复核。
(二)申报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必须附有建设省级生态乡镇的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
工作总结包括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设过程、主要内容和措施、所取得的成效;技术报告包括省级生态乡镇申报表(具体格式附后)、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有关的监测、检测报告,必要的音像资料)。
申报材料分两部分整理,申报表单独整理;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等汇总装订成册,并保证印制质量。
(三)申报时间。
市环保局向省环保厅提出复核申请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6月30日前。
四、审查与复核
(一)市环保局审查
1.对申报省级生态乡镇的材料进行审查。
经审查合格的,组织专家组到申报乡镇进行实地考核。
实地考核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社会调查等。
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专家组应指导申报乡镇做好改进工作。
实地考核结束后,专家组向市环保局提交考核报告。
2.依据专家组考核报告,对被考核的乡镇提出是否达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的审查意见,对经审查认为达到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的乡镇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示,对公示有疑问的乡镇需进行复查。
3.对公示通过(或复查合格)的乡镇,向省环保厅提出复核申请,同时报送公示和复查情况。
(二)省环保厅复核
1.省环保厅收到市环保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复核申请后,组织专家组核查材料,对各市环保局申报的乡镇按原则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现场抽查。
在现场抽查中,若发现抽查数量三分之一以上的乡镇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则取消该市本次所有申报生态乡镇的审议资格,并在下一年度暂停受理该市省级生态乡镇复查申请。
2.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核查意见和现场抽查情况,符合条件的乡镇,以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牌。
五、监督管理
(一)省环保厅对被公告为“省级生态乡镇”的乡镇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组织一次复查。
复查由市环保局负责实施。
复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不超过半年。
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省级生态乡镇称号。
(二)省环保厅对市环保局的省级生态乡镇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抽查发现问题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经整改,问题依然存在的,暂停受理该市省级生态乡镇复核申请。
(三)市环保局要建立、完善本辖区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审核、专家组考核、公示、检查等制度,于每年8月底前向省环保厅报送辖区上一年度省级生态乡镇工作总结。
总结应包括申报情况、建设情况、日常管理情况、环境质量状况、考核指标变化及建章立制情况等。
(四)被公告达到省级生态乡镇指标的乡镇,应加强辖区环境监管,若辖区发生较大(III级)以上级别的环境事件,但当地政府未能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多次接到当地群众环境举报的,一经查实,省环保厅将取消其省级生态乡镇的称号。
六、其他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规定(试行)》(鲁环发〔2003〕147号)同时废止。
附件:
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标准(试行)
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标准(试行)
一、基本条件
1、机制健全。
建立了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成立以乡镇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乡镇设置了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了专(兼)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2、基础扎实。
按照《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编制了乡镇环境保护规划,并经县级政府审批后认真组织实施一年以上,且8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地)级生态村建设指标。
3、政策落实。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较大(III级)以上级别的环境污染事件。
4、环境整洁。
乡镇建成区布局合理,公共设施完善,管理有序,环境状况良好,街道整洁,城镇建设与周围环境协调。
村庄无“脏、乱、差”现象,秸秆焚烧和“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5公众满意。
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反映的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公众对环境状况满意率≥90%。
二、建设指标
类别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值
环境
质量
1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100
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95
2
地表水环境质量
达到环境功能区
或环境规划要求
空气环境质量
声环境质量
环境污染防治
3
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
≥70
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比例(%)
≥50
4
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95
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比例(%)
≥80
5
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100
6
饮食业油烟达标排放率(%)(只考核街道办)
≥90
7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90
8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90
9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90
10
农用化肥施用强度(折纯,公斤/公顷.年)
<250
农药使用强度(折纯,公斤/公顷.年)
<3.0
生态
保护
与建设
11
使用清洁能源的居民户数比例(%)
≥50
12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2/人)
≥11
13
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
≥95
14
森林覆盖率(%)
山区
≥70
丘陵区
≥40
平原区
≥15
15
水土流失治理率
≥70
16
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养殖)面积的比重(%)
≥50
三、指标解释
(一)基本条件
1、机制健全。
建立了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成立以乡镇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乡镇设置了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了专(兼)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指标解释:
要求乡镇政府成立生态乡镇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下设创建工作办公室,建设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方案,措施得力,定期检查落实,以乡镇带农村,整体发展;乡镇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得到落实;乡镇党委、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研究环保工作不少于2次;乡镇设置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污染源档案等。
考核要求:
查看近1年内当地党委、政府研究环境保护工作的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印发的有关文件和污染源档案等资料;查看乡镇环境保护资金使用的有关文件、记录。
查看各级环保项目下达、建设、验收和管理文件。
查看设立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的有关文件、档案。
现场检查。
2、基础扎实。
按照《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编制了乡镇环境保护规划,并经县级政府审批后认真组织实施一年以上,且5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地)级生态村建设指标。
指标解释:
要求按照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部关于印发《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2]82号),编制或修订完成乡镇环境规划,经县级以上人大或政府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一年以上,8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地)级生态村建设指标,且获市(地)环境保护局命名或公告。
考核要求:
查看市(地)级环境保护局的命名文件或公告文件,所辖行政村数量的证明文件,查看乡镇环境规划的文本及有关批准文件。
3、政策落实。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指标解释:
有节能减排任务的乡镇,要按有关要求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减排的指标任务。
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得到适当处置并无危险废物排放,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镇域内无“十五小”、“新六小”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重污染企业;无大于25度坡地开垦、任意砍伐山林、破坏草原、开山采矿及乱挖中草药资源等现象;无随意捕杀、销售、食用国家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判断标准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局1987年9月发布的《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执行。
考核要求:
查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档案资料;查看所有工业企业名单及工业企业达标验收有关材料;现场抽查企事业单位烟尘治理设施安装及运行情况;抽查企业污染物排放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现场查看是否存在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的现象。
4、环境整洁。
乡镇建成区布局合理,公共设施完善,管理有序,环境状况良好,街道整洁,城镇建设与周围环境协调。
村庄无“脏、乱、差”现象,秸秆焚烧和“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指标解释:
“乡镇建成区布局合理”,是指严格按规划要求,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布局,有良好的居住小区和基本完善的工业小区。
“公共设施完善”是指城镇建成区自来水、排水管网、卫生厕所、住宅电话、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民、体育馆(场)、医疗机构、适龄儿童入学、防洪等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和要求。
“管理有序”,是指市场管理和交通管理规范有序,交通秩序良好,车辆停放整齐;无乱搭乱建,无乱设摊点,无占道经营;施工场地设隔离护栏,文明施工,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标语、广告牌设在指定地点。
“环境状况良好,街道整洁”,是指街道路面平整,排水通畅,无污水溢流、无暴露垃圾;街道卫生状况良好,主要街道有卫生设施,垃圾箱(果壳箱)箱体整洁,周围无暴露垃圾、无蝇蛆;有专门保洁队伍,镇区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日清日运,无垃圾乱堆乱倒现象,无直接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的现象;城镇建成区内应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确需饲养的,必须圈养,并有严格的管理办法。
“城镇建设与周围环境协调”,是指城镇建设与当地自然景观、历史文化协调。
村庄无“脏、乱、差”现象,是指镇郊结合部及城镇所辖村庄主要道路平整,两侧无暴露垃圾,无乱搭乱建,无露天粪坑,无污水横流现象,基本做到垃圾定点堆放;绿化、美化好;有良好的感官和视觉效果。
“秸秆焚烧和‘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是指严格落实秸秆禁烧有关规定,无焚烧秸秆现象,无一次性餐盒、塑料包装袋、废弃农膜随意丢弃现象。
考核要求:
现场检查、考核。
5、公众满意。
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反映的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公众对环境状况满意。
指标解释:
要求乡镇及其所辖街道和各村有环保宣传的标语或橱窗,主要街道每公里不少于1个。
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状况的满意率不得低于90%。
考核要求:
现场检查是否有环保宣传标语或橱窗。
查看环境投诉记录及处理情况。
居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采取对乡镇建成区各职工人群进行抽样问卷调查的方式获取数据,随机抽样人数不低于200人,问卷在“满意”、“不满意”二者之间进行选择。
各职业人群应包括以下四类,即机关(政府部门、人大或政协)工作人员、企业(工业、商业)职工、事业(医院、学校)单位工作人员、城镇居民、村民。
二、考核指标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指标解释: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指村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其地表水水源水质达到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和地下水水源水质达到GB/T14848-1993《地下水质量标准》III类标准的水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
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是指以自来水场或手压井形式取得饮用水的村镇人口占总人口的百分率,雨水收集系统和其他饮水形式的合格与否需经检测确定,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数据来源:
环保、卫生、建设等部门。
2.地表水环境质量、空气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
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是指乡镇辖区内主要河流、湖泊、水库等到水体,在已经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在未划定环境区能区的乡镇,要达到乡镇环境规划以及所在流域和区域环境规划对相关水体水质的要求。
空气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是指乡镇建成区大气环境质量,在已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在未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乡镇环境规划以及流域和区域环境规划对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
声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是指在已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在未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过到乡镇环境规划对声环境质量的要求。
数据来源: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3.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开展生活污水治理的行政村比例
指标解释:
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是指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经过污水处理厂或其他处理设施处理的生活污水量占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污水处理厂包括一级、二级集中污水处理厂,其他处理设施包括氧化塘、氧化沟、净化沼气池,以及湿地废水处理工程等。
要求离城市较近乡镇生活污水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经济发达、人口较多乡镇要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经济欠发达、人口较少乡镇,可根据实际选择建设集中或分散污水处理设施;位于水源源头、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水环境敏感区的乡镇或处于水体富营养严重的平原河网地区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必须采取有效的脱氮除磷工艺,满足水环境功能区要求。
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是指通过采取各类方式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且受益农户达50%以上的行政村。
数据来源:
县级以上建设部门、环保部门。
4.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开展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置的行政村比例
指标解释:
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数量占生活垃圾总量的百分比。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指卫生填埋、焚烧、制造沼气和堆肥,乡镇建成区有配套完善的生活垃圾收集箱,生活垃圾中转站或中转设施,乡镇或县要配有固定的生产垃圾清运车,生活垃圾要做到定清运,生活垃圾中转设施要做到防渗防雨,周边环境清洁。
卫生填埋场应有防渗设施,或达到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包括地点及其要求)。
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等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有关标准。
开展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置的行政村比例是指根据村庄规模,建设了配套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建立了日常保洁制度,实现垃圾定时清理,无乱堆乱倒现象的行政村,占乡镇辖区全部行政村的比例。
数据来源:
县级以上城建(环卫)部门、统计部门。
5.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指标解释:
指乡镇辖区内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工业污染源数量占所有工业污染源总数的比例。
数据来源: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6.饮食业油烟达标排放率
指标解释:
指街道辖区内油烟废气达标排放的饮食业单位占所有排放油烟废气的饮食业单位总数的百分比。
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饮食业项目环保审批和验收合格率要求达到95%以上。
数据来源: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7.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
指乡镇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粪便与产生总量的比例。
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9号),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和,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分级标准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规定。
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用作肥料、培养料、生产回收能源(包括沼气)等。
数据来源: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农业部门。
8.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
指乡镇辖区内综合利用的农作物秸秆数量占农作物秸秆产生总量的百分比。
秸秆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粉碎还田、过腹还田、用作燃料、秸秆气化、建材加工、食用菌生产、编织等。
乡镇辖区全部范围划定为秸秆禁烧区,无农作物秸秆焚烧现象。
数据来源: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农业部门。
9.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指标解释:
指使用卫生厕所的农户数占农户总户数的比例。
卫生厕所标准执行《农村户厕卫生标准》(GB-19379-2003)。
数据来源:
县级以上卫生、建设部门。
10.家用化肥施用强度、农药施用强度
指标解释:
家用化肥施用强度是指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施用量(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肥)与耕地总面积之比。
化肥施用量要求按折纯量计算。
农药施用强度是指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农药施用量与耕地总面积之比。
数据来源:
县级以上农业、统计部门。
11.生活用能中清洁能源所占比例
指标解释:
是乡镇辖区清洁能源消耗量占能源消耗总量的百分比。
清洁能源指消耗后不产生或很少产生污染物的可再生能源(包括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核能、地热能、海洋能)、低污染的化石能源(如天然气),以及采用清洁能源技术处理后的化石能源(如清洁煤、清洁油)。
数据来源:
县级以上统计、经贸、能源、农业、环保等部门。
12.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指标解释: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乡镇建成区(中心村)公共绿地面积与建成区常住人口的比例。
公共绿地,是指乡镇建成区内对公众开放的绿地(包括园林),街道绿地及高架道路绿化地面,企事业单位的内部的绿地、乡镇建成区周边山林不包括在内。
数据来源:
县级以上城建部门。
13.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
指标解释:
指乡镇建成区(中心村)主要街道两旁栽种行道树(包括灌木)的长度与主要街道总长度之比。
数据来源:
县级以上城建部门、园林部门。
14.森林覆盖率
指标解释:
指乡镇辖区内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百分比。
森林,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经济林地和竹林地。
同时,依据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山旁、宅旁林木面积折算为森林面积的标准。
数据来源:
县级以上统计、林业部门。
15.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养殖)面积的比重
指标解释:
指主要农(林)产品、水(海)产品中,论证为有机、绿色及无公害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面积占总种植(养殖)面积的比例。
有机、绿色和无公害农、水产品种植(养殖)面积不能重复统计。
数据来源:
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环保、质检、统计部门。
省级生态乡镇申报表
申报乡镇
乡(镇)长
联系人电话
申报日期年月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类别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值
完成值
环境
质量
1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100
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95
2
地表水环境质量
达到环境功能区
或环境规划要求
空气环境质量
声环境质量
环境污染防治
3
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
≥70
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比例(%)
≥50
4
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95
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比例(%)
≥80
5
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100
6
饮食业油烟达标排放率(%)(只考核街道办)
≥90
7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90
8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90
9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90
10
农用化肥施用强度(折纯,公斤/公顷.年)
<250
农药使用强度(折纯,公斤/公顷.年)
<3.0
生态
保护
与建设
11
使用清洁能源的居民户数比例(%)
≥50
12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2/人)
≥11
13
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
≥95
14
森林覆盖率(%)
山区
≥70
丘陵区
≥40
平原区
≥15
15
水土流失治理率
≥70
16
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养殖)面积的比重(%)
≥50
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
年月日(盖章)
市环境保护局专家审查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字:
年月日
市环境保护局公示情况:
年月日(盖章)
市环境保护局复查情况:
(对公示无疑问的乡镇不填此项)
年月日(盖章)
市环境保护局复核申请:
年月日(盖章)
省环境保护厅专家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字:
年月日
省环境保护厅复核意见:
年月日(盖章)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省级 生态 乡镇 申报 管理 规定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