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酒厂税源监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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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酒厂税源监控管理办法
酒类企业税源监控管理办法(讨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酒厂税源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酒厂是指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酒类生产业户。
第二章税源管理
第三条主管国税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酒厂应当及时纳入税收管理,建立税源征管台帐,做好手续传递,输入税收征管系统,纳入户籍管理,并建立税源户籍档案,分户设立“酒厂基本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登记企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国税机关登记酒厂基本情况,主要指标包括:
反映企业生产规模的指标,如职工人数、注册资金、酵池数量、上年生产量、本年计划产量等;反映企业基本生产经营情况的指标,如单池耗料数量、各季节投入产出比率、产品品种、酒精含量、酒精成分、包装规格、平均出厂价格、主要生产方式、酵池分布编号情况、小酒厂基本生产工艺流程等。
其中单池耗料数量、投料间隔时间、生产周期和各季节出酒率是测算生产量和销售量的关键性指标。
因季节和生产工艺变化,上述指标增减变化时,应及时登记。
第五条对酒厂基本情况的登记主要采取小酒厂申报,国税机关核实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对不同指标的核实应分别采取不同的方法。
对产品品种、包装规格、生产方式、酵池分布编号情况、基本生产工艺流程等情况主要采取到生产车间、成品酒和包装物库房现场查验方法。
对酵池单池耗料数量按实际过磅数量核实。
要求企业在酵池下料前向税务部门报告或税务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进行抽查,根据企业出库过磅数量计算出单池耗料数量。
对酵池发酵周期及出酒率采取询问、现场查验和计量的方式进行采集。
要求企业在酵池出池蒸酒时向税务部门报告或税务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进行抽查,监控人员对酵池进行编号,将各酵池下料时间、数量、出池蒸酒时间、各池出酒数量(现场过磅按斤/桶等计量方式)等逐一记录,结合询问情况从而核实酵池生产周期和出酒率。
第七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当经常深入酒厂,及时了解小酒厂的税源变化情况,掌握其生产计划、生产方式、酵池分布、工艺流程、生产周期、产品品种、出厂单价等生产经营主要指标及变化情况。
第八条税务登记内容及基本信息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小酒厂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对酒厂开业、停(歇)业实行报告备案制度,主管国税机关应进行跟踪管理、巡回检查。
第三章监控指标及测算
第十条酒厂监控指标确定为静态指标和动态指标。
静态指标,主要是指与企业纳税密切相关且在一定时间内相对不变或变化不大的信息,如酵池数量、单池耗料数量、发酵周期、生产周期、出原酒比率、单池出酒量、原料、成品酒种类、酒精成分、包装规格等。
动态指标,主要是指与企业纳税密切相关且每月都有变化的信息,如当期产量、销售数量、库存数量、销售收入、利润等指标。
通过静态指标监控、掌握小酒厂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并为测算动态指标提供重要依据。
国税机关通过静态指标监控、掌握酒厂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并为测算动态指标提供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酿造白酒的业户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
(一)本月单池出酒数量=本月出酒单池投料数量*平均出酒率。
(二)本月原酒产出数量=Σ本月单池出酒量。
(三)本月生产产成品耗用原酒数量=期初库存原酒数量+本月原酒产出数量-期末库存原酒数量。
(四)本月某种产成品生产数量=(本月生产该产成品投入原酒数量*原酒平均酒精含量)/该成品酒酒精含量。
酒精含量以百分比表示,如65度原酒含量表示为65%。
一般情况下原酒均折合成65度的标准白酒。
(五)本月某种产品销售量=期初库存产成品数量+本月生产产成品数量-期末库存产成品数量。
(六)该酒厂本月销售额=∑(本月某种产品销售量*平均销售单价)。
第十二条 以外购酒精或白酒勾兑白酒的业户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
(一)本期耗用外购酒及酒精数量=期初库存+本月购进-期末库存。
(二)本月某种产成品生产数量=(生产该种酒耗用的外购白酒数量*外购白酒酒精含量+生产该种酒耗用的外购酒精数量*外购酒精度)/该成品酒酒精含量。
酒精含量以百分比表示,如38度白酒含量表示为38%。
(三)本月某种产品销售数量=期初库存+本月生产-期末库存。
(四)该酒厂本月销售额=∑(本月某种产品销售数量*平均销售单价)。
第十三条 用外购酒精或白酒勾兑成品酒同时自己也酿造白酒的业户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结合上述第十、十一条中的测算方法综合进行。
第十四条 采用其他生产方式生产白酒及酒精的小酒厂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其实际生产工艺,参照上述方法进行。
第四章日常监控
第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要求小酒厂建立“四个台帐”并据实填报。
“酒厂外购主要材料登记台帐”(见附件2):
按购入材料种类分户设置,详细登记酒精、原酒、包装物等多种主要材料购进入库数量及时间,生产领用数量及时间,期末库存余额等动态信息指标;
“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见附件3):
按各酵池分户登记投料时间、投料数量、蒸酒时间、出原酒比率,出酒入库数量等;
“酒厂生产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见附件4):
将原酒入库时间及数量、生产领用时间及数量,原酒库存数量按次详细登记。
原酒入库数量根据所有“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中“入库数量”合计数登记,帐面反映的库存数量要与实际盘库数量相核对;
“酒厂成品酒产、销、存登记台帐”(见附件5):
根据产品名称分户登记生产入库数量、销售数量、平均单价、销售金额,库存数量等指标。
第十六条对“台帐”的核实主要是通过对原材料、原酒,产成品库存数量进行实地查验,结合生产(购进)数量,测算出库数量。
查验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一)“酒厂外购主要材料登记台帐”:
一是通过实地查验库存数量,核实期末库存余额的真实性,二是通过核对进货发票、入库单、购销合同等核实购入数量,结合上次核实库存数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
(一)款公式推算出生产领用数量。
(二)“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
核实的重点是原酒产量,利用掌握的单池耗量数量、发酵周期,出酒率等指标,根据投料时间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
(一)款公式推算出每个酵池原酒产出量。
(三)“小酒厂生产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
一是根据“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所有酵池的“入库数量”合计出原酒入库数量,核实“酒厂生产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中“原酒入库数量”真实性,二是通过测量存放原酒容器内原酒液面高度,结合容器总容积,查验原酒库存数量,两者相结合,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公式推算出生产领用数量。
(四)“酒厂成品酒产、销、存登记台帐”:
对“台帐”核实的关键是生产入库数量。
根据“小酒厂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中原酒生产领用数量和“酒厂外购主要原材料登记台帐”外购酒、酒精,原酒生产领用数量,结合自产原酒,外购酒精,原酒及产成品的酒精含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公式推算成品酒生产数量,再结合实地查验核实的的库存数量,按照第十一条第(五)款公式推算销售数量。
对不同产品品种,主要依据相应包装物耗用情况进行区分。
第十七条税务监控人员应切实履行好职责,及时了解酒厂的开停业情况和产品生产情况。
同时要针对企业生产特点及淡、旺季经营规模较悬殊的状况,实施不同的监控方式、明确不同的监控重点。
(一)以外购酒精或白酒勾兑成品酒的业户,生产周期短、隐蔽性强,管理难度较大。
应把了解其进货渠道、核实进货数量作为管理的切入点。
(二)购进原粮酿造白酒的业户,生产周期长(发酵期一般30-45天左右)、出酒率根据发酵期有一定幅度变化。
掌握其酵池数量、规模、投料时间、生产周期和出酒率是测算生产量和销售量的关键。
(三)酒厂旺季一般为中秋节前一个月,春节前两个月,此时应每周到业户经营场所查验一次,淡季也应不定期地到业户经营场所查验,但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联系,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小酒厂的情况。
特别是定期与技术监督部门核对,通过白酒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情况来掌握白酒生产企业的增、减等变化情况。
第五章征管难点和评估指标系数
第十九条征管难点
白酒行业
一、行业征管难点
(一)白酒生产企业属于农产品加工行业,带有该行业增值税管理的共性问题,原材料购进和耗用数量难以核实。
同时,白酒生产企业在回收包装物时还涉及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同样难以监管。
(二)白酒生产工艺复杂,即使生产同一种产品,受设备状况、工艺流程、原材料种类和耗用量等因素的影响,出酒率也存在较大差异。
(三)白酒行业关联交易、现金交易等现象比较普遍,且白酒产品种类繁多,销售网点分散,销售形式灵活,客观上便于不法分子通过账外经营、迟计销售、不开发票等手段偷逃税款。
二、葡萄酒行业
第二十条、评估指标参数
一、白酒行业
(一)白酒生产企业增值税税负参数(供参考)
分香型测算:
香型
2004年平均值
2005年平均值
2006年平均值
三年平均
浓香型
6.31%
7.74%
7.99%
7.37%
酱香型
11.81%
13.13%
12.10%
12.29%
兼香型
4.78%
8.80%
5.90%
6.63%
米香型
9.89%
10.42%
10.55%
10.29%
清香型
11.60%
11.58%
12.28%
11.88%
老白干
9.31%
10.74%
8.74%
9.56%
合计
8%
9.26%
9.35%
8.9%
分企业规模测算:
企业类型
2004年度
2005年
2006年
三年平均
名优酒厂
8.66%
10.48%
10.70%
10.01%
规模以上酒厂
5.86%
6.57%
6.52%
6.27%
小酒厂
6.01%
5.41%
4.33%
4.89%
按部分地区所有调查企业测算:
省份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三年平均
四川
6.29%
8.39%
8.58%
7.83%
安徽
3.19%
5.31%
5.27%
4.75%
广西
9.86%
10.37%
10.93%
10.49%
贵州
11.71%
13.18%
12.08%
12.26%
河北
8.88%
9.33%
8.40%
8.84%
宁夏
5.25%
6.70%
8.49%
6.69%
山西
11.64%
11.73%
12.60%
12.06%
内蒙
7.32%
7.11%
7.88%
7.44%
全国平均
8.00%
9.26%
9.35%
8.90%
(二)白酒关联销售公司增值税税负参数(供参考)
分香型测算:
香型
2004年平均值
2005年平均值
2006年平均值
三年平均
浓香型
7.37%
6.61%
6.81%
6.93%
酱香型
8.45%
8.81%
9.54%
9.03%
兼香型
6.04%
4.03%
6.47%
5.57%
米香型
9.47%
9.51%
9.66%
9.55%
清香型
4.57%
4.67%
4.76%
4.69%
合计
7.38%
6.84%
7.21%
7.15%
分企业规模测算:
企业类型
2004年度
2005年
2006年
三年平均
名优酒厂的关联销售公司
7.54%
7.35%
7.63%
7.51%
其他酒厂的关联销售公司
6.74%
4.96%
5.44%
5.70%
(三)设有销售公司的酒厂生产与关联销售环节整体税负(供参考)
所属环节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三年平均税负
生产与关联销售整体
10.41%
10.77%
10.73%
10.66%
(四)白酒行业投入产出及能耗指标和参数(供参考)
投入产出相关指标参数
产品香型
出酒率(原酒度数为65度)
曲药耗用定额
参考值
变动幅度
参考值
变动幅度
浓香型
37%
±2%
0.55-0.65
±0.05
酱香型
40%
±2%
自定
自定
清香型
42%
±2%
0.43
±0.02
兼香型
42%
±5%
0.75-0.85
±0.05
米香型
46%
±2%
0.01
±0.01
老白干
50%
±2%
0.45
±0.01
能耗指标参数
指标
煤耗定额参考值
电耗定额参考值
气耗定额参考值
参考值
变动幅度
参考值
变动幅度
参考值
变动幅度
参数
1.5-2.5吨煤/吨酒
自定
150-250度电/吨酒
自定
7.5-9立方/吨酒
自定
(五)65度原酒酒度折算系数
酒度折算系数表一(重量)(原酒度数为65度)
目标度数
折算系数
目标度数
折算系数
目标度数
折算系数
28度
2.4947
41度
1.6716
54度
1.2365
29度
2.4057
42度
1.6289
55度
1.2113
30度
2.3226
43度
1.5882
56度
1.1869
31度
2.2448
44度
1.5492
57度
1.1634
32度
2.1717
45度
1.5119
58度
1.1406
33度
2.103
46度
1.4762
59度
1.1186
34度
2.0383
47度
1.442
60度
1.0972
35度
1.9771
48度
1.4091
61度
1.0766
36度
1.9193
49度
1.3775
62度
1.0566
37度
1.8645
50度
1.3471
63度
1.0371
38度
1.8126
51度
1.3179
64度
1.0183
39度
1.7632
52度
1.2898
40度
1.7163
53度
1.2627
酒度折算系数表二(重量)(目标酒度数65度)
原酒(酒精)度数
折算系数
原酒(酒精)度数
折算系数
原酒(酒精)度数
折算系数
100度
1.7497
88度
1.4541
76度
1.2061
99度
1.7212
87度
1.4342
75度
1.1867
98度
1.6939
86度
1.4106
74度
1.1674
97度
1.6675
85度
1.3892
73度
1.1482
96度
1.6418
84度
1.3681
72度
1.1292
95度
1.6168
83度
1.3472
71度
1.1104
94度
1.5923
82度
1.3265
70度
1.0917
93度
1.5683
81度
1.306
69度
1.073
92度
1.5447
80度
1.2857
68度
1.0546
91度
1.5216
79度
1.2655
67度
1.0362
90度
1.4988
78度
1.2456
66度
1.0181
89度
1.4763
77度
1.2257
注明:
单位原酒重量×折算系数=目标酒重量。
参数说明:
除《65度原酒酒度折算系数表》为白酒行业标准以外,其余数据来源于部分地区典型调查的统计资料。
从统计数据来看,部分指标参数的地区差异较大,这可能是受到白酒行业工艺技术差异的影响,也可能是生产经营原因,但也不排除是个别企业财务核算失真,数据采集和统计口径差异等原因造成。
为此,各地在评估时应充分考虑本地实际,对以上参数自行选择使用。
二、葡萄酒行业
第六章评估方法
(一)税负对比分析法
1.企业与行业税负率评估模型与方法
本企业税收负担率=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应税销售额
同行业税收负担率=同行业应纳税额/同行业应税销售额
问题值=本企业税收负担率-同行业税收负担率<0
该指标分析企业税负与同行业税负差异,若企业税负低于同行业平均税负,则企业可能存在隐瞒收入、少缴税款等问题。
2.当期与历史同期企业税负率评估模型与方法
问题值=当期企业税负率-历史同期企业税负率<0
该指标分析当期企业税负与历史同期企业税负的差异,若低于历史同期企业税负,则企业可能存在隐瞒收入,少缴税款等问题。
利用税负对比分析法,建立企业税负与行业税负、当期与历史同期企业税负之间的配比关系,只能初步筛选出异常企业。
在实际评估过程中,税负偏低往往存在许多客观原因,比如:
销售不景气,原料购进量过大,产品结构以中低档酒为主,等等。
此外,有的企业税负看似正常,但依然存在涉税问题,对这种情形就不能简单地以税负作为衡量标准。
(二)投入产出法
1.出酒率评估
评估期企业出酒率=评估期原酒生产量/评估期酿酒用粮领用量
评估期酿酒用粮领用量=期初库存原料粮+本期购进原料粮-期末库存原料粮-本期制曲用粮
如果评估期企业出酒率低于行业出酒率参考值,应着重分析审核粮食购进、酿酒用粮及库存变动情况,是否存在利用收购发票虚抵进项税额的情形;如果粮食购进抵扣情况正常,应当着重分析审核原酒产量,是否存在少计产量从而少申报销售量的情形。
2.制曲率评估
评估期企业制曲率=评估期曲药生产量/评估期制曲用粮领用量
评估期制曲用粮领用量=期初库存原料粮+本期购进原料粮-期末库存原料粮-本期酿酒用粮领用量
此方法与出酒率模型结合使用,应着重分析制曲用粮、酿酒用粮、粮食购进量以及粮食库存量之间的逻辑关系,检查是否存在虚抵进项税额等情况。
此外,还应分析是否存在酿酒用粮与制曲用粮混淆,隐匿原酒生产销售数量的情况。
3.曲药耗用评估
评估期原酒产量=评估期曲药耗用量/单位原酒耗用曲药定额
问题值=评估期原酒产量-账列原酒产量
此方法与出酒率模型结合应用,分析评估期曲药投入产出与原材料投入产出是否吻合,测算原酒产量与账列原酒产量差异,从而查找企业可能隐匿的原酒产量和虚抵的进项税额等问题。
4.原酒(或酒精)勾兑成品酒的评估
评估期某成品酒产量=评估期原酒(或酒精)领用量×折算系数
评估期原酒(或酒精)领用量=[期初原酒(或酒精)库存量+本期原酒(或酒精)产量(或购进量)-期末原酒(或酒精)库存量]×(1-原酒(或酒精)合理损耗率)
问题值=评估期某成品酒产量-账列某成品酒产量
根据评估期原酒(或酒精)产量和领用量,按度数进行归集测算出成品酒产量,测算出账列数与评估数的差异,分析企业是否存在账外经营或隐匿成品酒产销量,少申报收入等问题。
此模型在实际使用中,也可以根据成品酒数量反推原酒数量,从而判断其纳税申报是否真实。
5.包装物与成品酒的配比评估
评估期酒瓶(或瓶盖、其他包装物)耗用量=期初库存量+本期购进量-期末库存量
评估期成品酒产量(瓶数)=评估期包装物耗用量×(1-合理损耗率)
问题值=评估期某成品酒产量(瓶数)-账列某成品酒产量(瓶数)
此方法适用于评估成品酒的产销数量,如果企业有销售散装酒的情形,则比对时应剔除该因素的影响。
6.酒糟产出评估模型与方法
评估期酒糟产量=当期原材料耗用量×酒糟产出比率
当期原材料耗用量=期初库存数量+当期购进数量-期末库存数量
问题值=评估期酒糟产量-账面酒糟产生数量
按照既定的酒糟产出比率,计算当期应产出的酒糟数量,并与当期纳税人账面数量进行核对,以此确定是否存在人为提高产品成本,多抵进项税额的问题。
同时,可以据此确定销售酒糟(免税产品)的进项税额转出比率,查找纳税人是否存在少转进项税额的问题。
(三)其他方法
1.能耗测算法
评估期白酒产量=评估期生产能耗量/单位白酒能耗定额
评估期白酒销量=评估期白酒产量×产销率
评估期应税销售收入=评估期白酒销量×评估期白酒销售加权平均单价
问题值=评估期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同期申报的应税销售收入
此方法适用于规模较小、产品类型和生产工艺单一的企业。
主要根据纳税人评估期电、煤、气等能源、动力的生产耗用情况,利用单位白酒能耗定额测算纳税人实际生产、销售数量,并与纳税人申报信息比对分析。
其中耗电、耗气等数据可以从电力部门、天然气公司等单位进行核实,相对较为客观。
此外,由于煤炭的发热量不同,因而评估时需要把煤换算成标准煤后再进行计算。
2.计件工资分析法
评估期白酒产量=评估期计件工资总额/计件工资标准
问题值=评估期白酒产量-账列白酒产量
此方法适用于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白酒生产企业,根据计件工资与白酒产量之间的钩稽关系,大致推算出评估期白酒产量,并与投入产出等方法估算的产量进行比对分析。
3.酒池计算法
评估期原酒产量=酒池个数×单位酒池装粮吨数×生产周转次数×出酒率
问题值=评估期原酒产量-账列原酒产量
根据酒池数量、每一酒池投粮数量和出酒周期,大致估算企业原酒生产能力,从而评估企业是否存在少申报产销量的情况。
4.灌装耗电定额测算法
单位电耗灌装定额=灌装设备设计生产能力/灌装设备设计耗电量
评估期灌装成瓶数量=评估期灌装生产线耗电量×单位电耗灌装定额
评估期销售量=期初成瓶酒库存量+评估期灌装成瓶数量-期末成瓶酒库存量
运用灌装耗电定额指标,评估成瓶酒生产量和销售额,并与纳税人申报的应税销售收入相对比,从而判定纳税人是否存在隐瞒收入的问题。
5.销售数量交叉核实法
企业申报销售数量≠异地核查销售数量汇总数
此方法主要适用于对地产地销的小酒厂的评估。
白酒销售地税务机关实地查验核实销售数量和进价,并将查验信息及时反馈到生产地,以加强对小酒厂纳税评估。
6.关联销售公司的评估模型和方法
(1)以进控销法
评估期销售公司某类型白酒购进量=白酒生产企业期初库存量+本期生产量-期末库存量-其他耗用量
评估期销售公司某类型白酒销售量=销售公司期初库存量+评估期购进量-期末库存量
问题值=评估期销售公司某类型白酒销售量-账列销售量
这种方法的基本思路是依托白酒生产企业产销数量,从源泉上控制关联销售公司白酒销售数量,从而判断关联销售公司是否存在隐匿销售收入的情况。
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应结合以票控税等方法。
此外,这种方法还可以延伸至一级代理商的纳税评估。
(2)以销控进法
关联销售公司购进白酒数量=期初库存+《随附单》所列销售数量-期末库存
模型中的《随附单》是指:
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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