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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
(示范文本)
二〇一六年六月
建设工程项目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
(通用条款)
第一条承发包主体
1.1本内部承包合同的发包方(甲方)为项目总承包公司或者总承包公司授权的分公司,承包方(乙方)为总承包公司依法审查同意的项目部经济责任承包人。
1.2公司是唯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实体,对内实行统筹管理,对外承担工程施工风险。
1.3项目部是公司组成部分、分支机构,是公司为项目建设需要而临时设立的实体,不具备法人资格,项目施工完成后自行撤销;项目部为公司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接受公司领导、管理、监督,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1.4项目经济责任承包人是公司员工,受公司管理,受本内部承包合同约束。
承包人代表公司经营管理项目部,提高公司效益和信誉。
1.5本内部承包合同如专用条款未确定乙方的通讯地址,则其身份证记载的地址为乙方确定的通讯地址,乙方未书面通知变更的,有关文书送达其身份证上的地址即视为送达。
第二条承包合同的范围
2.1本内部承包合同乙方承包的工程范围、工程质量要求、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等由专用条款约定,如专用条款未特别约定,则同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2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的具体内容,详见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附加合同、其他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及甲方向建设单位作出的相关承诺等),对该合同的全部条款及合同组成文件规定的内容,乙方已经充分了解,并确认合同约定的全部权利义务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承包方式
3.1本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式由专用条款约定。
3.2无论采用何种承包方式,除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外,并不影响甲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行使管理权。
3.3甲方根据需要,可以委派代表进入工地对乙方的施工进行监督和检查,乙方应主动配合。
甲方委派代表的报酬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四条合同项目的管理机构
4.1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确定工程项目管理人员。
项目部管理人员应按工程施工管理的要求配置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法律法规、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建设单位现场管理制度组织施工。
4.2项目部组成人员确定后,乙方应在3日内报甲方审定,并由甲方发文确定,甲方有权在审批时或者施工过程中,要求乙方更换相关人员。
4.3乙方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工期等进行全面管理并承担责任,甲方及所属分支机构对乙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技术等施工管理实行监督、检查和帮助指导,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承包项目的管理目标
5.1乙方承包的范围,除完成工程建设施工的内容外,还包括以下管理目标(根据不同情况在专用条款中作具体约定,下列事项可作为专用条款的选项):
5.1.1工程质量达到施工合同规定的要求。
5.1.2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建设工程。
5.1.3无一般事故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5.1.4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和标准。
5.1.5信息化实施的要求和目标。
5.1.6CIS标准实施的要求和目标。
5.1.7劳务工资管理:
不发生因民工工资上访及其它劳资引起的纠纷和事件。
5.1.8工程资料管理:
按甲方工程技术资料管理办法的要求和通用条款第十条规定执行。
5.1.9工地治安防范管理:
做好外来人口管理,不出现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有损社会治安和企业形象的严重情况。
5.1.10保证工程款的专款专用,乙方承诺在未与建设单位办理竣工结算及甲乙双方办理内部结算前,建设单位支付的全部工程款、退还的保证金、提供的材料、乙方自筹用于本工程的资金均为甲方所有,支配权属于甲方,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侵占或者挪作他用,否则视为乙方非法占有、挪用。
5.2乙方达到或者达不到以上管理目标的奖罚,按总公司或者分公司制定的奖罚文件执行,该文件作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合同履行的保证
6.1为保证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双方可协商选择下列方式保证合同的履行,具体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1.1乙方向甲方缴纳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保证金的金额由专用条款约定。
6.1.2乙方同意甲方在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中预提各类保证金,预提保证金的金额和方式由专用条款约定。
6.1.3乙方提供担保人保证本合同的履行,担保人保证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乙方应向甲方负责的全部经济责任或者债务,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期限为甲乙双方内部结算完成之日起二年。
6.1.4乙方以其所有财产提供抵押担保。
6.1.5乙方以银行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
6.1.6乙方通过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6.1.7乙方向甲方借款以借款金额提供保证。
6.2以上保证的范围为乙方应承担的合同责任和对外债务,包括违约产生的损失和诉讼风险责任。
6.3无论采用何种保证方式,甲乙双方和保证所涉的第三人应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明确具体事项。
第七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7.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7.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公司施工管理的要求,并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对乙方进行施工监督、检查和管理。
7.1.2甲方根据项目类别的不同,对乙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计划和专项方案审查等进行指导,参与图纸会审、基础工程、中间结构及竣工等验收,并对乙方在施工全过程的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等。
7.1.3甲方根据乙方的书面要求和规定的条件,帮助调配乙方对人、财、物和技术等资源的需求,并进行管理上的指导。
7.1.4甲方向乙方收取施工合同结算造价的税金、管理费等(包括代扣税金和其他规费),具体比例由专用条款约定。
7.1.5对乙方不能达到专用条款规定的管理目标,或者乙方应承担的费用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从建设单位到账的工程款或者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7.1.6甲方应根据乙方的申请和甲方规定的支付方式,由甲方统一支付材料费、租赁费、劳务费等相关费用。
7.2乙方的权利义务
7.2.1依法享有法律法规、本合同等规定的权利,处理与建设单位在履行施工合同时的工程业务事项;指挥工程项目建设的生产经营活动,筹集、调配并管理进入工程项目的人力、资金、物资、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选择施工作业队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甲方统一采购供应的,服从甲方统一安排);进行合理的经济分配和甲方书面授予的其他管理权利。
7.2.2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获取承包经营的利益,享受甲方文件规定达到优秀管理目标的奖励。
7.2.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规定的制度,对本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和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进行施工管理和承包目标管理。
7.2.4承担与建设单位施工合同和材料、设备买卖、租赁合同,劳务合同等违约引起的责任和由此产生的诉讼风险责任。
承担因乙方原因违反法律法规、地方性规定等致使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因而发生的罚款等一切费用。
7.2.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并按时足额缴纳或者支付以下款项:
国家税金和工程所涉的所有规费;甲方的管理费和甲方为乙方调配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等资源所发生的费用;甲方为乙方垫付拖欠的民工工资,材料、租赁设备等欠款和利息;因涉讼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其它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7.2.6按规定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办理劳务用工的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
按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且支付工资的标准不得低于承包工程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7.2.7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做好工程的竣工验收和交付,承担工程的后期保修义务。
7.2.8按本合同5.1.8条和第十条的规定报送报表和交付工程资料。
7.2.9乙方承诺所有工程款项(含乙方垫支部分)在甲乙双方内部结算前,所有权归属于甲方,乙方不得侵占或者挪作他用。
7.2.10保证采购的工程材料和设备符合工程的质量要求。
7.2.11乙方应按甲方印章管理使用的规定保管使用项目部印章,严格控制印章使用范围。
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印章被偷盖或者超过印章使用范围致使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7.2.11.1项目部印章的使用范围为:
与建设单位联系处理施工合同所涉的工程业务事项;处理项目部内部行政管理事务;向甲方及相关单位报送报表资料;除7.2.11.2条规定以外的其它非经济事务。
7.2.11.2乙方的下列行为必须经甲方书面授权同意或者加盖甲方印章,否则,以项目部盖章或者乙方签字所签合同、承诺、借条、结算单、欠条等相对人为乙方,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负,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一、变更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中的实质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计价方式、工程质量、工期、重大违约条款等;二、以项目部或者项目负责人名义向建设单位或者第三人所作的不利于甲方的承诺;三、以项目部或者项目负责人名义向建设单位或者第三人借款、或者为第三人担保;四、未经甲方授权或者报送甲方备案审核,以项目部或者项目负责人名义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或者作出承诺、出具结算单、欠条等;五、未经甲方同意分包工程。
7.2.12乙方违反以上7.2.7–7.2.11条规定的,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金。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由专用条款约定。
以上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因甲方涉讼所产生的违约金、垫资执行款、利息及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7.2.13严禁乙方利用项目承包管理人的特殊身份,以公司名义签订假合同,虚构债务或者提供虚假发票,或者私刻印章等损害、套取、侵占甲方财产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7.2.14乙方应根据招标文件或者甲方与建设单位的施工合同约定,及时就工程量清单进行核对,包括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偏差范围的、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等;及时审图,若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者缺陷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修正意见,逾期核对或者未进行核对和提出修正意见所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7.2.15乙方应按照国家及相关安全施工的规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相关事宜,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如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向甲方汇报,并承担安全事故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工程款的支付
8.1乙方应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进度款、结算款,所有工程款必须立即全额划入甲方(指定)账户内,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工程款划入非甲方账户或者由任何个人领取,否则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款流失,乙方应立即向甲方缴纳相应款项,并向甲方支付该部分款项10%的违约金。
如未支付,则甲方可在乙方承包的本工程或者其他项目可用款中扣除,乙方必须无条件承担,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2甲方在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到账后,在3个工作日内拨付乙方指定的收款人账户,但乙方应具备以下要求支付的条件:
一、有使用该到账款项的用款计划;二、附有需要支付人工工资、材料、设备等款项的合同或者足以确认的其他支付依据;三、收款人开具符合合同约定的发票。
8.3甲方向乙方拨付的工程款项,为建设单位支付的到账款扣除甲方的税金、管理费、规费及其它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后的款额。
本工程应缴的税、费随工程产值和进度款、结算款同步发生。
如本工程因建设单位要求或者指定分包等原因,使得甲方可收取总包管理费、配套费或者总包服务费等,甲乙双方约定可按比例分配(其中已向甲方缴纳税管费的分包部分除外)。
分配的比例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8.4甲方根据前款约定直接向材料、设备供应商拨付款项的,乙方可向甲方申请一定的备用金,备用金的数额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8.5乙方在建设单位工程款未到位前需要先行垫资的购买材料等款项,该款项应由乙方垫付并通过甲方账户支付,在建设单位款项到位后,甲方可根据乙方垫付票据直接支付给乙方。
8.6甲方对乙方工程款的支付实行总量控制、专款专用、凭据(票)支付、保证人员工资切实到位和材料设备款及时支付的原则。
总量控制的具体比例,由专用条款约定。
8.7甲方对外支付材料费、租赁费、劳务费等款项时,属于乙方应提供的税务发票,乙方应当及时提供合规并符合约定的发票;如乙方未能足额提供各类进项税额,导致不能充分抵扣销项税额的,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8.8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由乙方负责催讨,因此发生资金短缺的,由乙方自行筹集解决。
乙方自筹资金应汇入甲方账户,由甲方统一管理、支付,双方明确:
即使乙方自称或者确有自行支付的款项,该款项也不视为垫资,乙方不得私自挪用、侵占。
8.9乙方应按相关约定支付民工工资和材料款,如乙方不及时支付的,甲方有权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代为乙方进行支付。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对该代付的款项进行确认,逾期视为认可该甲方代为其支付的款项。
甲方为乙方代为支付款项后,可从建设单位到账的工程款和结算时直接扣除。
8.10乙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向甲方提供真实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乙方提供的发票原因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工程款的结算
9.1与建设单位施工合同的结算,乙方应将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报甲方审核,经甲方审核盖章后送交建设单位,由乙方负责落实与建设单位结算的核对、催办等事项。
建设单位审核后出具的结算报告,须经甲方审核加盖甲方印章才能认可。
9.2在乙方迟延履行与建设单位结算工作的情况下,甲方可以催告乙方履行义务,在催告之日起30日内乙方仍未履行的,甲方可以自行对工程进行结算,并且该结算结果直接对乙方具有约束力,以及结算工作的费用和审价审计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因未经其签字而不予认可。
本条款的内容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即使在本协议无效的情况下,甲方依据本条款与建设单位作出的工程款结算仍然有效。
9.3乙方应在与建设单位的结算完成并且工程款全部支付到位之日起14日内向甲方出具结算报告并提供相关依据,便于甲乙双方进行内部承包合同的结算。
甲方应在乙方提交结算之日起28日内完成审核。
9.4双方的结算价款以与建设单位的结算价为根据,并按实际收到的工程款为准;甲乙双方的收益、奖罚和费用承担,按本合同的相关规定结算。
结算后乙方尚有余额的,乙方缴纳个人所得税后,甲方在建设单位结算款到账且收到发票之日起10日内支付乙方,结算后的工程款余额不足抵偿乙方应承担的各种费用的,乙方应在结算之日起7日内支付甲方。
乙方交由建设单位的保证金在建设单位退还之日起7日内支付乙方,乙方交由甲方的本合同保证金在本合同结算后无息退还。
9.5乙方按施工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建设单位暂扣质量维修保证金的,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届满且建设单位退还后,甲方可以留存总额5%–20%作为质量缺陷责任期届满至保修期届满期间的保修金,其余部分在建设单位退还之日起7日内支付乙方;向建设单位提供的质量维修保证为保函的,甲方可按结算总造价的0.5%–1.5%在乙方结算款中暂扣,在保修期届满之日起7日内退还乙方。
9.6本合同的结算,包括因一方违约产生的违约金、损失赔偿和利息等。
乙方向甲方借款,按甲方有关施工借款规定的文件执行。
9.7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经甲方签章提交给建设单位或者第三人的联系单、定价材料、预决算资料、送审价等文件,系向建设单位或者第三人的报价文件,不作为甲乙双方内部结算的依据。
第十条关于报表与工程资料
10.1乙方应制作下列报表并将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报甲方审查备案:
10.1.1施工进度月报;
10.1.2财务报表;
10.1.3当月在施工中形成的工程资料,包括:
施工组织计划、与建设单位的协议、会议纪要、签证联系单、测试报告、竣工图纸、图审、验槽记录、专项方案、中间结构验收记录、专项验收记录、竣工验收报告、结算资料等所有与工程结算和备案有关的资料;
10.1.4乙方当月与材料、设备供应商、劳务公司或者班组签订的合同,向上述相关方支付款项的凭据,发生债权债务的依据等。
10.2以上资料乙方应在每月底前上报甲方,竣工结算时补齐全部资料。
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除
11.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1.1.1工程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后乙方不妥善处理,甲方认为不宜再由乙方继续施工的;
11.1.2因乙方原因拖延工期,累计超过30日以上的;
11.1.3因乙方拖欠民工工资未及时有效处理,造成群体事件,导致甲方被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者列入黑名单的;
11.1.4施工过程中乙方的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商等对甲方提起诉讼,使甲方声誉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11.1.5乙方将工程进行转包或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部分施工项目分包或者变相分包给他人的;
11.1.6乙方在工程管理过程中严重偏离甲方管理目标或者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11.1.7乙方私刻甲方或者项目部印章、与材料供应商等串通损害甲方利益的,或者虚构债务、虚抬价格等非法损害、套取、侵占甲方利益的;
11.1.8建设单位有理由要求更换项目负责(承包)人的;
11.1.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
11.2甲方根据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发出的解除通知,自到达乙方在合同中确认的通讯地址之日起生效。
11.3中途解除合同后,乙方应提供已完成工程量的依据交由甲方审核,协商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
不能协商确认而工程必须继续的,双方都有责任采用摄影、录像、公证等方式固定已经完成的工程量。
如果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固定已经完成工程量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到场见证,未参与的一方视为认可该工程量。
如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未能到场见证的,合同一方也可以在采用摄影、录像、公证等方式固定已经完成的工程量之日起10日内通知对方核对,合同另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核对已经完成工程量的,则视为已认可合同一方采用摄影、录像、公证等方式固定已经完成的工程量。
11.4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的结算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乙方已经完成的工程经建设单位确认合格的;建设单位已经将该部分工程款支付甲方;乙方已结清本工程产生并应由其承担的全部债务的;乙方移交了全部工程资料和印章等甲方授权证书。
11.5在建设单位未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款项或者退还保证金前,或者非甲方原因双方未能就中途停建的工程单独作出结算的,乙方无权向甲方主张已完工程的价款、保证金及利息。
11.6已完成工程量的结算,由乙方向甲方提出预算,甲方审核后确定。
如项目盈利,可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分配;如项目亏损,则由乙方承担。
乙方不同意甲方审核结果的,可以要求复审、提请诉讼或者仲裁。
但因迟延结算的,适用前款11.5条的规定。
11.7因乙方原因导致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1.8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甲方与建设单位的合同被解除或者终止的,本合同同时终止履行。
由此解除合同时,乙方应同时积极协助甲方处理与建设单位的工程结算等事项。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2.1本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中途终止履行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应承担的违约金。
12.2任何一方迟延交纳、支付或者归还应付款项的,在专用条款约定应承担的违约金。
12.3本工程乙方因质量、工期违约或者拖欠材料、设备款、民工工资等导致甲方被诉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为此支付的案件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公证费、鉴定费、甲方为乙方垫支的执行款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以上款项自发生之日起按甲方规定的借款利息计息。
甲方账号被查封或者财产被冻结的,自被查封或者冻结之日起按甲方规定借款利率的两倍由乙方承担损失。
12.4乙方承包施工不能达到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管理目标,按甲方有关奖罚文件的规定处罚。
12.5因前款12.3、12.4事项造成甲方商业声誉受损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无形资产的损失,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十三条关于争议的处理
13.1鉴于乙方在承包工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因本合同履行中与建设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或者因劳务关系、人身损害等发生的争议,由乙方负责处理。
乙方要求通过起诉或者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的,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承担诉讼或者仲裁的风险和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甲方认为必要的,可以要求乙方提供诉讼风险担保。
13.2符合13.1条的,甲方认为可委托乙方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甲方应为乙方办理有关诉讼、仲裁所需的代理手续。
但该约定并不影响甲方直接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权利。
13.3因上述纠纷甲方被诉或者债权人向甲方主张债权的,乙方应主动承担责任,积极负责处理。
乙方有意规避处理、偷逃债务的,甲方有权直接应诉或者作调解协商处理,并视为乙方同意甲方的处理并接受甲方的追偿。
13.4以下情形可以认为是乙方有意规避处理、躲避债务的行为:
乙方对外负有债务而未在发生债务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声明的;因乙方隐匿回避,债权人直接向甲方索要或者起诉的;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到场处理而乙方未予处理的;法院或者仲裁庭通知出庭而不到庭的。
13.5乙方改变通讯地址时,应书面通知甲方,并在甲方签收确认后方为有效。
乙方不通知变更地址的,甲方或者有关处理机关向本合同中乙方确认的通讯地址发送邮件,即视为送达。
13.6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由绍兴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二、由甲方总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三、由本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或者由XX仲裁委员会受理)。
第十四条本合同的组成文件
14.1本内部承包合同专用条款。
14.2本内部承包合同通用条款。
14.3双方签订的协议书。
14.4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组成文件。
14.5关于建设工程目标管理、奖罚的文件。
14.6甲方为承包人调配人、财、物和技术等资源的计价标准及借款、垫资款和利息计付的文件。
14.7以上合同组成文件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以顺序在前的文件为准;同一文件事后有补充文件或者协议的,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第十五条本通用条款在专用条款签署同时生效
建设工程项目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
(专用条款)
第一条承发包主体
1.1发包人: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或者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2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基本情况
居民身份证号:
;
劳动合同号码:
;
住所地:
;
专业资格证号:
;
社保编号:
;
联系电话:
;
乙方确认的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
1.3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有工程施工合同以及相关协议(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1.4为保证上述施工合同的全面履行,甲方决定采用内部经济责任承包的方式组织施工,经甲乙双方协商,由乙方承包完成上述合同规定的(全部/部分)建设内容。
第二条承包合同总况概述
2.1建设单位:
;
工程名称:
;
工程地点:
;
施工内容:
;
承包范围:
。
2.2开工日期:
;
2.3竣工日期:
;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2.4工程质量要求:
。
2.5工程造价:
本工程的总造价(人民币)万元(大写:
)。
2.6上述施工合同承包的范围和具体内容,详见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对该合同的全部条款以及合同组成文件规定的内容,乙方已经充分了解,并确认合同的权利义务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本工程项目的承包方式
3.1乙方包工包料,自负盈亏,甲方按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督管理和帮助指导,收取(包括代收)工程决算总造价%的税金和管理费用。
3.2其它承包方式:
。
第四条合同项目的管理机构
本专用条款未特别规定的,按通用条款第四条执行。
第五条承包项目的管理目标
5.1乙方承包的范围,除完成工程建设施工的内容外,还包括以下管理目标(根据不同情况可对下列选项进行增减选择):
5.1.1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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