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设工程中承包方的优先受偿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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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设工程中承包方的优先受偿权
浅析建设工程中承包方的优先受偿权
函授学院
毕
业
论
文
分院:
扬州学区:
高邮
姓名:
毛礼岭学号:
0905083204077
专业:
法律班级:
08〔下〕法律本
浅析建设工程承包方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论文摘要:
能正确地说明法律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只有在对«合同法»第286条的立法目的熟悉,对该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款优先权的法律性质应用、优先权权益主体及范畴、优先权的行使条件和效力以及优先权的行使方式等作出妥当的说明,并在当前形势下对新问题有新计策才能真正实现爱护承包人利益以及该条规定中包含的公平和诚信的要求。
关键词:
优先受偿建设工程热点问题及计策合同法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建立,关于解决日趋严峻的工程欠款问题无疑是一剂良方,但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在实际过程中却有诸多障碍。
建筑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依法律规定而直截了当取得的一种权益,但优先受偿权是否应优先于抵押权和一样债权以及如何确定行使主体范畴;当该权益与其他权益发生冲突时,法律要优先爱护哪一种权益;违法建筑下优先受偿权的条件如何行使;新形势下建设工程领域显现的新问题如何应对,这些差不多上需要迫切解决的难题。
一、法律性质及相关问题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中的应用
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是一种法定优先权
一样认为建筑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为一种担保物权,有对抗一样债权的效能。
只是归属于哪种担保物权观点却有不同:
1、法定优先权说。
所谓优先权,是指由法律直截了当规定的特种债权的债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益。
优先权法定,不经登记就可对抗第三人,且司法实践中«合同法»第286条承包人享有的权益为优先权已有运用。
2、不动产留置权说。
通常意义上留置权的标的物只限动产,而建筑承包人所争议的标的为不动产,拥护不动产留置权说的学者认为建设工程合同属于专门承揽合同的性质,它是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
3、法定抵押权说。
拥护法定抵押权说的学者认为,抵押权的要紧特点与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符合,她与抵押权的区别在于成立缘故,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因具备法定要件而因此成立,因此,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律直截了当规定的抵押权。
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范畴
«合同法»对承包人的适用范畴并不十分清晰,一样明白得为: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人是否包含
分包合同可分为:
①合法分包,即指总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非主体工程包分或劳务分包。
尽管是分包合同,然而分包人的劳动成果差不多物化到建设工程上且被发包人所承认,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现在发包人与分包人差不多成立事实施工合同关系,合法分包人因此也享有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益。
②非法分包,指的是总承包人将主体工程分包、违法分包或未经招投标就分包给分包人。
而依照法律违法分包合同无效,非法分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身就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合同无效那么承包人追偿的不是有效合同的工程价款,而只能是对自己物化劳动的返还要求权,如此只能依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依法要求〝折价补偿〞而不适用优先受偿。
2、设计人、勘察人、装修人是否包含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依据。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立法意图在于优先解决农民工的工资问题,因为这涉及到人的生存利益,而明显设计、勘察人员通常不是生活水平低的人群,因而不适用优先受偿。
同时勘察、设计单位完全能够主张先履行抗辩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以此对抗发包人拖欠费用。
装修人其施工人员多是农民工,尽管装修工程附着于土建工程上,但这不防碍事实上施优先受偿权。
那个地点有一个案例:
2001年2月原告〔承包人江苏某建设〕与被告〔发包人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自己开发建设的2#公寓发包给原告施工,施工范畴是在其它单位已完成的大楼主体结构基础上进行装修。
按约装修后,2004年9月双方确认装修工程总价811万元,被告已付387万元,下欠424万元。
该楼2000年被法院因银行借款纠纷诉讼而查封,且被告未告知原告。
原告于2005年1月初诉至法院,要求责令被告给付工程欠款424万元并就自身施工完成的装修部分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此中被告的重大财产已被人民法院因银行借款纠纷诉讼而查封,但原告的优先受偿权应予确认和爱护,如原告的优先受偿权得不到法院的确认和支持,原告的第一项工程款诉讼要求,即使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也无法实际执行,因为被告可供执行的财产有限!
法院判决的结果是被告限期返还原告工程欠款424万元,江苏某建设要求确认其所施工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其要求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理应得到支持。
能够看出在实际司法实践中装修工程是以附着形式行使了独立的权益特点,这一点与土地、房屋归属权不是同一人的处置方式有共同之处。
㈢、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畴
1、质量保证金、合同履约金
质量保证金属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但此款项是当事人约定在质量保证期限届满后支付的,只有条件成立时才可行。
且质量保修义务是施工方的责任,通常质量保证金数目不大,对承包人阻碍也有限,综合来看质量保证金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合同履约保证金是承包人为担保合同的履行而向发包人支付的一种保证金,该保证金与建设工程没有直截了当的关系,应当属于一样的债权债务关系,不享有优先权。
2、垫资工程及利息
«说明»第6条规定: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要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然而约定的利息运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据此,垫付工程款享有优先权是有明确规定的,垫资利息属垫资的法定孳息,与建设施工工程款的利息性质相同,不具有违约金的性质,故均应纳入优先权的范畴予以爱护。
3、施工方利润
建设工程价款包括三部分:
成本、利润和税金。
从«说明»的立法精神来看,承包人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范畴是承包人为工程建设支出的实际费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依照生存和差不多生活需要的民事权益重于或优先于其它民事权益的民事权益顺序原那么规定的。
承包人的利润,是一种商业利益,而不是人的生存或生活差不多需要的权益。
因此,该缺失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其他权益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相冲突时的处理方法
正常情形下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常常会与其他权益冲突,如何正确处理这些冲突,在当前形势下,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消费者权益
«批复»第二条规定:
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优先保证消费者权益有以下三种情形:
1.消费者须是个人,非法人或其他组织。
2.消费者所购买的房屋必须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不包括为经营目的而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
3.指消费者差不多实际交付全部购房款,其中亦包含按揭款。
㈡、一样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批复»第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在«批复»出台前,理论上要紧有一样抵押权优先说,平均分配说,抵押权效力平等说,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优先说等几种不同的学说。
«批复»的出台起到了情形定性的成效,在实际操作中,目前各地法院也均以此依据来认定。
㈢、税款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规定: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工程款与税款两种优先权发生冲突时,合同法及司法说明中规定工程款优先受偿,其立法背景在于,目前建筑业中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形较为严峻,阻碍社会的稳固,国家为了缓和此这一矛盾,切实保证建筑业工人的生存权才作出此项规定。
三、违法建筑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
违法建筑危害了法律所爱护的社会关系,给社会生活带来了消极阻碍。
但违法建筑的这笔财宝关于社会、关于解决人们的住房和生产需要仍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因此违法建筑的承包人是否同样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呢?
㈠、承包人过错。
承包人在有过错的情形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能够得已实现,客观是由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是否合格来决定的。
只要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哪怕是承包人不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现在承包人仍有权向发包人主张支付约定的建设工程款及行使其优先受偿权。
㈡、发包人过错。
房产公司建设工程项目开工之前,必须具有〝四证一照〞,此外招投标过程等尚应符合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创设立法本意是解决农民工的工资,保证承包人的生存利益。
现在,承包人的实际劳动成果差不多物化到违法建筑物当中,因此不能由于发包人过错而使承包人不能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此既不利于社会稳固,也有悖于立法本意。
㈢、发包人、承包人均无过错。
按照民法的公平原那么理论,现在由发承包双方共同分担实际的缺失,但也同样不阻碍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款的优先受偿权益。
㈣、发包人、承包人均有过错。
从«说明»的立法精神来看,就算发承包双方均有过错,签订〝黑白合同〞,以白合同为准来结算工程价款,承包人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至于对双方的违法、违规行为,可按责任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但其并不阻碍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四、当前形势下,建设工程领域内显现的热点问题及计策
当今社会新形势、新环境也在发生变化,在建设工程领域内显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有其他债权人阻碍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也有承包人自己不正确、不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导致丧失其权益的,如何应对呢?
㈠、如何防范发包人利用强势地位要求承包人事先舍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益
民法自治表达在权益可自由舍弃,在建工程优先权是属于承包人的权益,但承包人自愿舍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事先约定也要经法院审查认可。
发包人为了能顺利将在建工程向银行抵押贷款,往往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要求承包人签署含有声明预先舍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文件,导致承包人的权益难以有效保证,从而造成大量社会问题的显现。
法院在审查过程中要注意:
发包人为承包人的该种舍弃是否做出了相应的担保、承包人舍弃优先受偿权是否完全出于自愿、承包人舍弃优先受偿权是否有助于实现公共秩序等内容。
㈡、如何及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六个月〞且此〝六个月〞为除斥期间,不能变更。
但假如在此期间发包人有意拖延验收或拖延结算、审核,优先权未到付款期限界至就到期了,从而导致承包人不能有效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张行使期限相应顺延。
㈢、转让工程丧失优先受偿权
当发生发包人将在建工程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时,承包人为预防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丧失,可向发包人要求从其收到的转让款中向承包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或协议规定发包人与受让人共同成为履行拖欠工程款的义务人。
综上所述,建筑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地位专门关键。
建筑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定性为一种优先权,有利于法律的和谐统一,便于司法实践的操作,最终实现立法意图和立法本意。
建筑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作为一种民事权益,就必须尊重缔约双方的意思自治,但任何权益的行使都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共秩序原那么,建筑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也不例外。
之因此确立建筑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如此一个权益制度,确实是为了更好的爱护交易的顺利进行,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法制环境,最终实现法的价值。
致谢词:
衷心感谢班主任曹老师及市委党校其他任课老师对我的淳淳教诲和尽心关怀。
学习近三年时刻里,你们给予了我生活上、学习上无微不至的关怀,你们前沿而精髓的学术造诣,严谨勤奋的治学风格,谦谦君子般的人格魅力,都将深刻阻碍着我日后的工作和生活。
衷心感谢论文指导居老师及其他指导老师,感谢你们的指导,没有你们的指导我的论文无法完成,没有你们的指导我的论文难有质量可言。
衷心感谢08〔下〕法律本科班师兄弟姐妹,感谢我们一起度过的匆匆岁月。
再次感谢你们!
参考文献:
①.承包人优先受偿权问题研究谢在全;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毛礼岭
单位:
高邮市经济适用住房进展中心
论文提要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建立是建设领域一个里程碑式的标志。
她的建立有助于解决日趋严峻的工程欠款问题,有助于建立健康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从而起到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振兴国民经济的积极作用。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这一点有别于不动产留置权、法定抵押权等权益。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的范畴有其专门性,其立法意图在于保证人的生存利益,优先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因此质量保证金、合同履约金、垫资利息与施工方利润等明显不在范畴之内。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及其他债权,同时也优先于税务机关理应征收的税款。
但需要注意的是此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因此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也至关重要。
关于违法建筑的工程款优先权问题的最终处理要依照承发包双方的过错认定及工程验收结果综合评定,一样来讲只要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理论上不阻碍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在当今社会新的形势下,随着新环境的变化尚需对防范发包人利用强势地位迫使承包人舍弃优先受偿权及转让工程会丧失优先权等专门情形进行足够的重视,并采取相应的计策,如此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最终实现立法意图和立法本意。
同时也为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法制环境起到应有的作用,从而实现国家法律、法规的价值。
毛礼岭
二O一O年十一月
〔中心论点〕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制度对建设领域而言有着专门积极的作用,有利于去除长期困扰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进展的恶疾,为爱护社会生活稳固,促进国民经济进展起到重要的作用。
〔序论〕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建立,关于解决日趋严峻的工程欠款问题无疑是一剂良方……当该权益与其他权益发生冲突时,法律要优先爱护哪一种权益;违法建筑下优先受偿权的条件如何行使;新形势下建设工程领域显现的新问题如何应对,这些差不多上需要迫切解决的难题。
〔要紧内容〕
一、法律性质及相关问题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中的应用……………………1
二、其他权益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相冲突时的处理方法………………5
三、违法建筑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6
四、当前形势下,建设工程领域内显现的热点问题及计策……………………7
〔结论〕综上所述,建筑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地位专门关键。
建筑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定性为一种优先权……之因此确立建筑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如此一个权益制度,确实是为了更好的爱护交易的顺利进行,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法制环境,最终实现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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