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市属国有农垦企业改革政策问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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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市属国有农垦企业改革政策问答
南昌市市属国有农垦企业改革政策问答
一、改革综合问题问答
1、此轮市属国有农垦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以改革保民生、促发展,以发展保稳定;通过因企制宜、一企一制、做大联强的改革形式,盘活国有资产,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2、此轮市属国有农垦企业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
妥善安置职工,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做好国有农垦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工作,依法依规处置国有资产,探索完善市属国有农垦企业管理体制改革。
3、此轮市属国有农垦企业改革的工作原则是什么?
答:
规范操作、流程有序;积极稳妥、有效推进;公开公正、保障权益;依法依规、维护稳定。
4、此轮市属国有农垦企业改革的形式是什么?
答:
改革形式按照因企制宜,一企一策的原则,农垦企业改革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实施,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改革政策和标准参照南昌市国有工业企业改革相关文件执行(洪办发【2009】18号、19号文)
5、此轮市属国有农垦企业改革的步骤是如何安排的?
答:
主要分成六个阶段:
○1调查摸底、组建队伍阶段(2011年3月20日前完成)
○2有效研讨、出台政策阶段(2011年5月初完成)
○3组织培训、宣传动员、梳理问题阶段(2011年6月中旬前完成)
○4按企准备、出台方案、筹措改革资金阶段(2011年6月中旬前完成)
○5形成合力、全面实施阶段(2011年6月底前完成)
○6总结完善阶段(2011年底前完成)
二、职工安置问题
6、此轮市属国有农垦企业改革的对象是哪些?
答:
市属国有农垦企业(江西桑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国营恒湖综合垦殖场、南昌市五星垦殖场、南昌市新丰垦殖场)和职工,不包括集体单位(村)和非职工从业人员。
7、出台《企业职工安置分流方案》有哪些程序?
答:
共有五个程序:
○1企业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2企业主管单位初审
○3市国有农垦企业改革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4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5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
8、除名、辞退人员能否列入改革对象?
答:
分三类情况处理
○1符合当时规定的除名、辞退人员,不列入本次改革安置对象;
○2按规定除名后,由于企业没有资金清欠,养老保险未停保的除名人员也不列入本次改革安置对象,但这次改革清欠养老保险,列入本次改革成本,清欠截至日期以除名时间为准。
清欠养老保险后,企业所属社保部门配合企业,将除名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个人缴费业务科;
○3有争议除名、辞退人员,按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的结果执行。
9、【2009】9号文,关于符合当时规定的除名、辞退人员,不能列入本次改革安置对象,如何理解“当时规定”?
答:
符合除名条件,形成了决定文件。
10、对除名人员怎么处理?
答:
(1)对符合除名条件,形成了决定文件的除名人员,因已不是企业在职职工,不能列入本次改革对象。
(2)对有争议的除名人员,按劳动仲裁部门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的结果执行。
(3)按规定除名人员的原各项欠费(如:
养老保险金、拖欠工资等),可列入本次改革成本,清欠截至时间以除名时间为准。
(4)按规定除名人员不属于经济补偿对象,其原因如下:
《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的范围: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2劳动者犯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并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裁员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综上理由,除名人员除名前的工龄不能进行经济补偿。
11、挂编人员能否列入本次改革对象?
答:
职工档案现在企业,但从未为企业提供正常劳动,且未领取工资的挂编人员,不能列入本次改革安置对象;国家指令性安置计划安置的人员,可列入本次改革安置对象,如:
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大中专毕业生、随军家属和退役运动员等。
挂编人员由企业认定,主管部门审核。
12、挂编人员不列入本次改革安置对象,又做如何安置?
答:
企业可将挂编人员的档案移送市技术工人交流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并由企业向市技术交流开发中心缴纳一年的劳动保障代理费。
13、委掊技校毕业生未上班的的人员能否本次改革对象?
答:
不能列入改革对象。
但可按不同的分配时间给予不同的就业补偿金。
1994年底以前分配的技校毕业生给予8000元的就业补偿金,1995年、1996年分配的技校毕业生给予6000元的就业补偿金,1997年—1999年底分配的技校毕业生给予4000元的就业补偿金。
14、由于历史原因,分配到企业的技校生进厂时就上了岗,社保也已列入了册的是参加企业改制,还是发放就业补偿金?
进厂没有上班但社保已经上了册的,这部分人如何处理?
答:
对已上岗且社保入了册的人员,应与在岗职工一样参加企业改制。
对没有上班、社保入了册的人员由企业认定,按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结果执行。
15、定向委培的技校生为什么不能参加这次企业改革,这些技校生与企业也签订了劳动合同关系,他们进厂后有的在车间工作了一段时间,有的仍在企业上岗,怎么办?
答:
不是所有的定向委培的技校生,不能参加本次企业改革。
对于在企业上岗,提供了正常劳动,且领了工资的技校生,单位对其进行了正常工资套改的应参加企业改革。
16、定向委培的技校生给予就业补偿金,不享受改革其他待遇,这个其他待遇是指什么?
答:
是指不能列入在职职工改革的职工分流安置对象。
17、分流安置职工有哪些途径?
答:
职工分流安置共有五种途径:
一是内退安置;二是特殊群体安置;三是经济补偿安置;四是因工负伤致残人员安置;五是因病或长期病休人员安置。
18、内退安置人员的范围和安置标准是什么?
答:
距法定退休10年以内或连续工龄男满30年,女满25年职工,作为改革企业内部退养人员安置。
①对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满5年(包含5年)或连续工龄男职工满30年,女职工满25年,且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15年的职工的安置。
(1)基本养老保险费;该类职工按企业改革测算截止时间时的缴费工资基数,企业改革时的参保缴费比例,计算至职工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应缴养老保险费。
由改革企业一次性预缴后,企业与职工签订《内部退养协议书》,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定后解除劳动关系。
职工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由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办理退休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金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测算方法;以2011年确定的缴费工资为基础,一次性核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止,缴费工资基数每年不递增。
(2)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洪府发[2001]11号文件规定,进行测算和缴纳。
即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先测算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应缴医疗保险费,再一次性核定10年医疗保险费,由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职工医保,职工今后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3)基本生活费;生活费发放标准按略高于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原则确定为每人每月360元,计算至职工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止。
生活费发放方式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通过的改革方案确定。
(4)劳动保障代理费;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将职工档案移送市劳动保障代理机构代理。
代理费按标准的25%(3.75元/人,月)缴纳,一次性核定至职工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止。
(5)退休职工代管服务费;由改制企业按每人600元标准提取,并一次性缴交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②对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5年以上10年以内(含10年),且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满10年的职工的安置。
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劳动保障代理费,退休人员代管服务费参照前款执行,但基本生活费只发给5年。
标准和发放方法同上。
③内退职工一次性预缴测算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国有困难企业改革内退人员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费)全部存入市财政国企改革专户统一管理,用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费,市财政每年1月份从国企改革专户中分别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划拨资金,为内退职工缴费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
19、内退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怎么计算的?
答:
内退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该类职工企业改革测算截止时间时的缴费工资作为基数,基数低于南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资60%的,按60%进行测算,高于60%的,按职工实际缴费工资进行测算。
20、内退人员是锁定缴费基数,不再递增,若本人愿意个人出资或由就业单位为其出资调增,是否可以办理?
答:
允许内退人员自愿出资补差调高缴费基数,企业所属社保机构为其建立补差账户,退休时将两个个人帐户合并计算待遇;重新就业的,可由用工单位交缴养老保险,退休时将合并计算退休待遇。
21、内退人员在测算中是否留足退休后10年缴费外补贴?
答:
内退人员在测算中,也按已退休人员的标准留足退休后10年统筹外补贴。
22、特殊群体的范围包括哪些?
怎样认定?
答:
特殊群体包括现役军人家属、劳动模范、归(华)侨及其眷属、残疾人、老红军子女,烈士子女和军队转业干部。
特殊群体的认定如下:
①现役军人家属,是指已婚现役军人的配偶及子女,未婚现役军人的父母,应提供部队团级以上单位证明;
②劳动模范,应提供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证明材料(不含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单项奖人员);
③归(华)侨及其眷属,是指归侨,华侨及配偶,子女,父母,其身份由省或市侨务部门认定;
④残疾人,应提供市级及以上残联相关证明;
⑤老红军子女,烈士子女和军队转业干部,应提供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23、特殊群体的安置方法是什么?
答:
参照内退人员安置方式进行安置,但企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及劳动保障代理费最多不超过10年,基本生活费最多不超过5年。
超出的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及劳动保障代理费由职工本人负责缴纳。
24、经济补偿安置人员的范围和安置标准是什么?
答:
①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职工,在企业改革时,与企业签订《一次性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并报劳动保障部门鉴定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职工连续工龄每满1年发给800元的经济补偿金(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累计不超过20000元。
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本人。
②在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近年出台的民生政策,社会进步及物价等因素,对该类职工再按职工连续工龄给予一定的一次性补贴。
补贴标准按工龄每人每年发给最高不超过400元。
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③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由改革企业将职工档案移交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代理机构代理。
代理费按标准的25%(3.75元/人,月)缴纳。
由改革企业支付一年,第二年开始由职工本人支付。
④职工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可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发放失业登记证,按困难企业标准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如国家出台医疗保险新制度,按新制度执行,有重新就业的,随单位或以灵活就业的身份接续医疗保险。
其参加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的时间视同实际缴费年限。
⑤职工与改革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再就业的,由所在用人单位负责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未实现再就业的,个人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形式,采取以下办法按续养老保险。
(1)对有缴费能力的,可以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
(2)对暂无缴费能力续缴有困难的,允许中断缴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这类人员只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法定退休前3年必须按规定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
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5、因工负伤致残人员如何安置?
答:
因工负伤致残人员,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伤残程度进行等级鉴定(分为1-10级)。
①对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不含比照工伤处理的人员),由改制企业按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申请办理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手续。
②对工伤5-6级在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按“距法定正常退休5年以内或连续工龄满30年,女职工满25年,且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满15年的职工”的安置规定执行。
③对距法定正常退休10年以上7-10级的工伤人员。
在享受“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职工”的安置待遇的同时,由企业按《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相关等级给予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具体补贴见表:
就业补助和医疗补助标准
工伤级别就业补助金
(本人月工资)医疗补助金
(本人月工资)合计补助
(本人月工资)
七级10个月28个月38个月
八级9个月22个月31个月
九级8个月16个月24个月
十级7个月10个月17个月
本人月工资标准按该类职工企业改革测算截止时间时的缴纳养老保险月工资为标准,工资低于南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标准,高于60%的,按职工实际缴纳养老保险月工资作为标准。
26、工伤等级什么时候开始鉴定?
答: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认定完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稳定后便可以向南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工伤等级鉴定。
27、退休人员原办理工伤证,未认定等级现在要认定吗?
答:
依据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赣劳社医[2005]8号《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已退休人员不做工伤等级鉴定。
28、2004年前发生的工伤(四级以上)人员,当时没有给予一次性工伤补助,改革时可否补发一次性工伤补助?
答:
南昌市于1993年开始实行工伤保险,也就是说1993年后发生的工伤(四级以上)职工应享受一次性工残补助金,1993年前的工伤,国家、南昌市都没有一次性的工残待遇规定。
如果2004年前1993年后的工伤职工当时没有享受一次性工残补助金的,企业改制时应按职工受伤时的文件规定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9、单位有一职工,已办理了伤残鉴定领有伤残证、伤残等级4级,但未能领取伤残津贴,请问:
此次办理提前退休,如何办理?
是否还要给予伤残津贴?
答:
如果该职工是在1993年前发生的工伤,那么便没有伤残补助金。
如果是1993年后发生的工伤,那么职工应该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伤残津贴。
如果鉴定为工伤伤残4级,可以来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工伤退休。
30、工伤已办理工伤证,但未办理等级证,如何鉴定测算?
答:
已办理工伤证的,职工在伤情稳定后,单位或职工本人可以依法向南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工伤等级鉴定,鉴定后依据工伤等级来安置分流。
31、因病或长期病休人员怎么安置?
答:
对因病或长期病休人员,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改革企业与职工签订《内部退养协议书》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解除劳动关系,按以下方式安置:
①对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参照“距法定正常退休5年以内或连续工龄满30年,女职工满25年,且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满15年的职工”的安置规定执行。
②对因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参照特殊群体安置条款执行,即最多为其缴纳10年社会保险费及劳动保障代理费,最多支付五年基本生活费,超出的年限,由职工本人负责。
③已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同意,正式办理病退手续的职工,一次性得足并支付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止的病退生活费。
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计发养老金。
32、病残等级什么时候开始鉴定?
答:
依据劳社部发〔2002〕8号《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施行)的通知》的规定,病残人员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后可以向南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33、病残、工伤鉴定机构在何处办公?
答:
该机构在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红谷滩红谷大厦A座7楼711),联系电话:
3986857,、3986838。
34、因大病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如何进行鉴定,是个人到劳动部门鉴定,还是由企业办理?
答:
改革企业应以单位为主体,统一为相关职工办理非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依据劳社部发〔2002〕8号《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施行)的通知》的规定,病残人员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后可以向南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35、癌症患者现在住院,劳动部门是否可到现场鉴定?
答:
对于因病职工在住院期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原则上不到医院现场鉴定,特殊情况可以组织相关鉴定专家到医院现场鉴定。
36、离休或建老人员改革后享受哪些待遇?
答:
离休、建老人员每月领取离退休金外,还享受:
①医疗费:
离休人员按每人每年3.5万元的一次性提足10年,由市财政划拨到市公费医疗办;建老人员参照离休人员标准,一次性提足10年,由市财政在国企改革专户中逐年划拨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②统筹外补贴:
离休和建老人员,按规定应享受的通讯费,菜篮子费,福利费等未列入统筹项目支付的补贴费用,按上年实际发生数为标准。
按有关政策一次性核定10年,由市财政在国企改革专户中逐月划拨企业主管单位,企业主管单位按月拨放。
37、退休人员改革后享受哪些待遇?
答:
退休人员每月领取退休金和退休生活费外,还享受:
①基本医疗保险费。
按规定标准一次性核定10年医疗保险费,市财政在国企改革专户中逐年划拨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②统筹外补贴。
按上年实际发生数为标准(按政策规定最高不超过23/人月),一次性核定10年,由市财政在国企改革专户逐月划拨企业主管单位,企业主管单位按月拨放。
38、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是多少?
如何处理?
答:
①符合遗属供养条件的人员,按省劳动保障厅有关文件规定的每人每月240元的标准,死亡职工的配偶和父母一次性测算至供养对象满75周岁止,死亡职工的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测算至抚养对象满18周岁止。
②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10%;离休(含建老)人员遗属生活补助标准参照赣人发〔2008〕3号文件执行。
③抚恤金今后新增,调整标准。
由市财政在国企改革专户中预留部分资金用于今后托底新增或因政策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等。
39、遗孀遗属超过75岁的员工如何测算费用?
答:
按文件规定,由市财政在国企改革专户中预留部分资金用于今后托底,可再测五年。
40、劳动模范的补贴如何处理?
答:
按标准给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不含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单项奖人员),一次性发放10年劳动模范补贴,其中,国家给劳模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省级劳模按每人每月60元标准,市级劳模按每人每月20元,累计不超过60元。
如有职工个人获得过国家,省市三级或二级劳动模范的,按最高劳动模范的标准执行。
41、女干部能否作为工人身份参加企业改革?
答:
可以。
企业改革时,企业女干部编制人员自愿要求改为工人身份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报人事局批准后办理干部改工人身份手续,并按政策分流安置。
42、企业女干部能否自愿由本人补缴50-55岁的养老保险?
是否影响其职称,例:
高工的身份是否承认,会否影响退休后,高工加工资待遇?
答:
按洪企改办字〔2009〕9号文件规定,该项政策仅针对于此次改革涉及的企业中具有干部身份,在2011年12月31日前申请放弃干部身份并经人事局批准的女职工;上述女职工一旦经申请并获人事局批准按工人身份享受职工安置待遇后,只能按工人身份,其满50周岁办理退休,且不得延续缴费至55周岁作干部退休。
目前退休调整待遇政策干部与工人无区别。
43、企业女干部申请按工人退休,是否按现行社保基数测算退休金?
(例:
某人现52岁,如申请退休是否会倒退到50岁测算退休金,社保基数是按何时测算?
)
答:
现已经超过50周岁,在2011年12月31日申请放弃干部身份并获人事局批准的企业女干部,可于人事局批准之月申请办理退休,按截止于批准之月时的职工缴费情况核定退休待遇。
44、哪些人员工作年限不计入经济补偿费用计算年限?
答:
本人要求停薪留职、长期离岗以及其他因本人原因离开企业且未缴纳管理费的职工,其未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不计入经济补偿费用计算年限。
45、农垦企业职工社保实际缴费年限是如何计算的?
答:
依据赣府厅发〔2000〕37号文规定省属农垦企业自2000年3月1日起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参保并缴费;依据赣劳社养〔2003〕55号文规定市属农垦企业自2003年7月1日起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参保并缴费。
在此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其实际参保时间开始计算。
46、视同缴费年限可计算为缴费年限吗?
答:
农垦企业职工在45条规定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保时间之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的时间,不作为文件中规定的“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47、未办理社保的职工,可以经济补偿吗?
答:
职工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提供了正常劳动,领取了工资的人员,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48、企业职工档案关系、劳动关系都在本厂,但社保关系分两个科,这次改制怎么预算?
答:
文件明确规定,属职工分流安置对象的在职职工必须是:
有职工档案和劳动关系,特别是养老保险关系。
如果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不在国有企业的养老保险账户下的,不能将其列为改革安置对象;但允许由企业申请,主管单位审批后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企业,列入改革安置对象。
49、职工有档案,有社保关系,但因企业欠费未交保且一直未上班的人员,其测算补交的基数和方法?
答:
按文件规定,职工分流安置对象的在职职工必须是:
有职工档案和劳动关系,特别是养老保险关系。
如果企业认定,主管部门同意列入本次改革对象,可以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
50、现在还没参加医保,改制时内退人员的医保如何处理?
答:
距法定正常退休10年以内的人员或连续工龄男职工满30年,女职工满25年,由企业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至法定退休年龄止的医疗保险费用,同时,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为参保人一次性缴纳退休后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对于距法定正常退休10年以上的现役军人家属,市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可参照前款执行。
51、已退休人员的医保如何处理?
答:
对于退休职工,缴费年龄男职工不足30年,女职工不足25年的需补足。
所有退休职工,需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52、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的职工对大病医疗保险怎么办,有没有新的政策,是否改革后以个人参加为准?
答:
解除劳动关系,领取经济补偿的职工大病医疗保险以自己缴费参加为准。
53、对此次改革的职工社保缴费年限必须15年,其退休后的待遇与正常缴费的待遇是否相同?
答:
养老保险缴费15年是最少的年限,缴费年限的不同,待遇也不同。
54、因企业困难,部分职工下岗后重新就业,企业动员此类职工在新就业的单位投保以减轻企业负担,但其它行政组织关系及档案均留在企业,改制时此类职工名单不在本企业的社保缴费名单中,如何对待该类人员?
答:
这类人员经企业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将个人的社保关系转入原企业后列入本次改革对象。
55、在原企业参加完改制并得到经济补偿安置后,其档案,社会保险等关系又调入现改制企业,达到内退安置条件的职工,如何操作?
答:
职工在原单位参与了改制,实现了身份置换,因而其不能再参与此次改革的安置,在新单位工作期间,可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给与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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