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和决策概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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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和决策概要
上海海事大学
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
浅论我国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和决策
二级学院(部):
继续教育学院
专业:
行政管理
班级:
姓名:
指导教师:
完成日期:
2014年12月
摘要
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当前依法行政中存在着若干亟待解决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以及寻求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是当前学术界和实践工作者面临的共同课题。
本文从行政的概述、内涵、发展,以及现阶段我国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研究和分析,针对性的得出我国依法行政问题的解决对策:
加强行政立法工作、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培养和增强全民的法治观念、完善监督机制,强化行政立法、执法的监督的等等。
通过对我国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从理论与实践的视角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了几项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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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依法行政,依法治国,问题,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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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ruleoflawhasbecomeabasicstrategytogovernacountry,andtheadministrationaccordingtolawisanimportantpartoftheruleoflaw,China'scurrentadministrationaccordingtolawhassomeproblemstobesolved,theresearchontheseproblemsandseeksolutionstotheseproblemsisacommontopicintheacademicandpracticalworkersface.Thisarticlefromtheadministrativeoverview,connotation,development,andatthepresentstageofChina'sadministrativelawproblemsofresearchandanalysis,targetedtocometoourcountryadministrationaccordingtolawtosolvetheproblemofcountermeasures:
strengthenadministrativelegislation,strengtheningtheadministrativelawenforcementwork,cultivateandstrengthenthepeople'sconceptoftheruleoflaw,improvethesupervisionmechanism,strengthentheadministrativesupervisionoflegislation,lawenforcementandsoon.Analysisandresearchfromtheaspectsoftheoryandpracticethroughtheexistenceofadministrativelawtotheprobleminourcountry,putsforwardseveral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administrationaccordingtolaw,theruleoflaw,problem,countermeasure
目录
前言1
一、依法行政的必要性1
(一)依法行政的内涵1
(二)依法行政的内容1
(三)依法行政的发展2
二、我国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2
(一)立法层面上的问题3
(二)执行层面上的问题4
(三)思想观念层面上的问题5
三、依法行政产生问题的原因6
(一)长期以来中国特有文化积淀的影响6
(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6
(三)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善6
(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不高6
四、解决依法行政中存在问题的对策7
(一)加强行政立法工作7
(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8
(三)培养和增强全民的法治观念9
(四)完善监督机制,强化行政立法、执法的监督10
结论10
参考文献11
前言
众所周知,实现法治国家是我们当前的目标,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然而,依法行政的实现不是一蹴而就的。
为了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以及主要任务和措施,对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然而要使我国真正走向法治,实现依法行政,就要充分重视目前我国依法行政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本文拟就当前我国依法行政中存在的某些突出问题进行分析,并对此做些探索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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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依法行政最早是由资产阶级提出并在资产阶级国家付诸实践的。
由于各国的社会历史条件和法治传统的区别,各国在称谓上有所差别,英国称为“法治”或“依法行政”,美国将依法行政包含在“法治原则”之内。
(一)依法行政的内涵
什么是依法行政?
概括起来讲,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现代社会,依法行政之“法”不仅包括法律规范,还包括法律的一般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目的。
(二)依法行政的内容
依法行政的内容在各国也存在较大差异。
英国的依法行政包括越权无效原则和自然公正原则。
前者是指实体上越权的行为一律无效,但程序上的越权行为其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应对照具体成文法规定。
后者是指任何政府或个人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的意见,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也可以避免偏私,“不能自己做自己的法官”。
美国的依法行政的基本内容包括基本权利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
基本权利原则是指政府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法律,但这种法律必须旨在保护而不是摧残人类固有的基本权利。
正当权力原则是指法律的实施必须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进行。
(三)依法行政的发展
在我国,依法行政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我国在20世纪80年末提出依法行政的原则决不是偶然的,这是政治经济发展的结果。
依法行政作为一种治理国家的方式,是政府运作方式的伟大变革。
中国共产党十五大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明确提出了“依法行政”的概念,党的十五大报告中郑重提出:
“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并明确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依法行政就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有效管理。
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和人们对该活动进行评判的标准,而法律必须是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行政机关必须本着宪法、法律和现行政策的精神,勤政、廉政,为人民多办实事,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更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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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依法行政从总体上来看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和进步,依法行政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依法行政的状况不断改善,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行政执法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特别是近年来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
如,实行收支两条线,罚款与罚没财物全部上缴财政;在行政执法的一些领域,如城市管理等进行了相对集中的行政执法权试点,减少了职责交叉造成的乱执法现象;减少事前审批和发证,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程序的制度建设,推进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化;采取考试录用行政执法人员的办法,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等等。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的看到目前中国社会正处于一个从人治走向法治的转折点,依法行政也还是处于起步阶段,行政的法治化还面临十分艰巨的任务,就现实情况而言,无论在立法层面上、执行层面上,还是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上都存在不少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的改进、提高、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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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层面上的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做到依法行政,必须限制行政机关的自我立法,减少地方立法。
行政立法监控机制的残缺,行政立法显露出架空、取代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危险倾向,因而行政法律规范急剧增多;行政法律粗疏,由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规章补充、细化,甚至取而代之,这难免形成行政执法机关为自己制造执法依据的不正常现象,导致了政府既是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同时又是市场中的“运动员”和“裁判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行政立法工作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但是与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我国的行政立法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o;L/sJ*S__01.行政立法无序、缺位以及所立之法缺陷较大
从总体上来说,我国的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是比较完备的,但是由于我国行政立法的指导思想不够明确,立法的价值取向有偏差,行政立法偏向于行政权,把立法当作谋求有效管理的手段,行政机关所立之法规,有的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相互重叠,甚至出现了行政机关超越自己的立法权限进行立法的现象,造成我国行政立法中政府管理公民的法过多,而监督政府权力的法过少,容易造成少数行政执法人员毫无顾及的行使行政权,促使行政权力的滥用。
如《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前,各种各样的行政许可散见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中,一些地方,甚至乡镇都立出各种名目的“行政许可”,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不规范,一讲行政管理就是行政审批。
2.行政立法质量低,稳定性和可操作性差
行政立法行为不规范,授权主体和对象、授权法名称和效力混乱不清,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缺乏协调统一,使行政执法难以适从。
有些规定过于原则、过于粗糙,缺乏可操作性,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如环保局提出《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7条的立法空间过大,国务院又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执法难度较大。
这种片面追求立法数量的做法,表面上似乎成绩可观,实则乃立法之大忌。
3.行政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度低
行政立法缺乏民主性和公开性,没有很好的建立立法民主的参与机制,没有在法律出台之前走草案公布、广泛征询意见和听取意见等一系列民主程序,行政立法规范不能够及时、准确、经济地为公众所了解,没有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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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立法中存在部门利益倾向
某些行政部门利用其掌握的国家立法资源,在协助国家制定有关法规草案时,在法规中不适当地强调本部门的权力和利益,力图通过立法来维护、巩固和扩大本部门的各种职权。
同时尽可能地减轻和弱化本部门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概括起来就是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规化。
这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使得所立之法与社会主义法治之“良法”要求相背离,而且损伤人民对建立“法治政府”的信心,最终变为侵犯人民利益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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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层面上的问题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最主要的职能,行政执法效率的高低以及在执法中是否公正、廉洁,直接关系政府的威望。
近年来的行政诉讼中,有的地方县一级行政机关的败诉率达40%,有的地方乡镇政府的败诉率达70%。
这说明,我国行政执法存在不少问题,依法行政水平不高。
目前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
1.行政执法体制不顺
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
“机构庞大,人员臃肿,政企不分,官僚主义严重,直接阻碍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影响党和群众的关系”,这段话切中时弊,抓住了传统的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
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体制还很不完善。
(1)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政事不分、政企不分现象还存在。
如城市建设部门既管理城市建设,又自己搞城市建设,并进行自我质量监督。
(2)职权划分存在不合理现象。
如社会噪声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应由公安机关处理,但是公安机关由于管辖的事务繁多,有许多涉及社会治安重要问题需要处理,对尚未构成威胁社会安全的社会噪声无暇控制,群众投诉到环保局,环保局却因为缺少法律授权而无法管理。
(3)行政机关的设置、职能配置不科学,多头管理,责任不清。
如在省一级区域,负责食品安全的部门有工商部门、质监部门、卫生部门、农业部门、林业部门等。
各地最近相继成立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各级政府专门从事食品安全的“抓手”组织协调和依法对重大食品安全调查处理。
细细算来有近10个部门可以管理食品安全,因此,一些执法部门画地为牢的做法得到了默许,以为可以简化执法,有利于监管,但事实证明,这是一个隐患重重的选择,长此以往势必会损害政府机关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威望。
2.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低
部分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在观念和习惯上依然深深地打着“人治”、“权大于一切”的烙印,这些旧意识、旧观念成了一些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的思想渊源。
少数行政执法人员没有经过严格的岗位培训,不熟悉机关的法律法规,对本职工作一知半解,缺乏责任心,在执法中常常出现错裁错判的现象,有的执法人员政治素质较差,个人主义、拜金主义思想泛滥,出现了执法不公甚至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等问题。
以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为例,尽管国家颁布了《产品质量法》、《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虽然有关部门开展了一系列的打击行动,但假冒伪劣商品仍在猖獗地涌入市场,其要害是没有依法行政,执法缺乏力度。
3.行政执法缺乏有力的制约和监督
我国行政执法监督的类型很多,有立法监督、司法监督、党的监督、行政机关自身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但效果不大,关键在于监督查处的力度不够和没有制度化、经常化。
如《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颁布后,仍有一些市县没有设立专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由于片面的追求经济指标,负责的领导也没有重视,即使成立了也基本上形同虚设,没有起到真正的监督作用。
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政务公开,把行政操作的规则、方式、手续、时限、法律责任公布于众,让人民群众知道如何监督行政。
现在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行政程序法虽颁布实施了,但因宣传力度小,知晓程度低,当人民群众遇到故意增加审批手续,额外收费,拖延批准时限,附加制裁等侵害自己自由和权利的行政行为时,还不知道这是违法行政在侵害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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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思想观念层面上的问题
现实中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观念和法治的要求是不适应的,甚至一些观念严重阻碍了依法行政观念的根植和依法行政方略的实施。
实现依法行政在观念和思想上的障碍主要有:
1.人治观念
一些地方的少数领导干部由于受封建特权思想和计划经济思维方式的影响,长官意志比较严重,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还不高,甚至还存在“权大于法、权重于法”的错误观念,从而无视法律的规定,处理或解决问题往往忽视法律的严肃性,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滥用职权。
如在征用土地的问题上,置法律、法规于不顾,随便批条子,动辄开口子,结果出现了乱占滥用土地现象,破坏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更有习惯于按个人的意志行事,忽视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
行使行政权力的主要特点是命令和服从,无论这些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都按个人的意志去执行,如某一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已过时的红头文件进行处罚,当事人不服提出行政诉讼,结果执法机关败诉,给国家造成了损失。
2.法律工具主义观念
“传统的法律治民不治官”的观念仍在现行法律规范中有所体现,扭曲了法律的公正性,将法律视为一种人治的工具。
如在执法实践中,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对凡能带来部门利益的条款都能积极地宣传、积极地执行,反之就消极,执行迟缓或根本不执行,这种以自己利益决定对法律法规的实惠主义态度,严重破坏了执法机关公正、廉明的形象,使依法治国方略难以落到实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扭曲。
三、依法行政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长期以来中国特有文化积淀的影响
中国经过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众所周知,中国经历特有的历史发展过程进而产生了特有文化的深厚积淀,这决定了我们建立新的民主法治的艰巨性,即使是在民主法制建设取得巨大成就并逐步完善的今天,这种特有文化也产生着深刻的影响。
这种影响的直接表现便是:
一方面作为管理者的执法者,不少人潜意识仍有“主宰者”的观念,另一方面,作为被管理者的广大民众,则民主法治意识淡薄,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少人表现出“息事宁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不敢或不愿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客观上纵容和助长了一些违法行政的行为。
(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执法者至上的优越感及被管理者对其的依附性,是今天造成违法行政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各级政府的计划指挥职能得到充分的体现,政府及职能部门不仅要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以至直接管理企业的机构设置、人事进出,指挥企业的生产经营。
这种政府事无巨细,包揽一切的体制在客观上造成了执法者至上的优越感及被管理者对其的依附性。
我们普通所看到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越权行政,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以至于政府利用行政权力强行拍卖企业或宣布企业破产,便是例证。
(三)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善
一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力度不够,上下迎合的多,打不开情面;二是外部监督大都流于形式,媒体监督没有放开;三是能够对执法人员起直接监督作用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其享有的权利、司法救济方式以及投诉渠道不甚了解,不会运用法律武器,也不敢投诉。
四是一些涉及行政执法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大多数是由行政执法部门起草的,容易出现强化部门权力和弱化监督制约机制的倾向。
(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过去由于用人体制上的原因,我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并非从社会储备的优秀人才中选拔而出,而是通过各种渠道分配或调动过来。
而法律是成系统、成体系的博大精深的知识,仅仅依靠短期的突击培训是难以吸收、消化和具体操作的。
这样,自身素质的不足,加上客观上学习深度的不够,造成了执法主体“依法”行政的先天残缺,暴露出了行政执法人员尤其是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的不足。
四、解决依法行政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当前,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已经提上了党和国家重要的议事日程。
依法行政中现实存在的问题不仅严重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且阻碍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长此下去将会使改革开放的成果付诸东流,这是一个普遍性的严重问题。
要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必须推进依法行政。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需从根本上解决现实中依法行政普遍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加强行政立法工作
依法行政,只有有法可依,且所依之法是合法的,才能保证依此法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公正、合法的;只有所依之法是健全的,才能保证对社会各方面的事务进行有效的管理。
为此,要抓好四方面的工作:
1.依法立法
政府立法要以宪法为依据,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立法本身也应按一定有序的规则进行,立法者自身也必须受到法律的拘束,而不能随意立法、滥立法。
必须依据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立法,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立法。
要明确立法主体、划清立法权限、规范和完备立法程序,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职权范围、依照法定的程序立法,彻底根治不依法立法,杜绝“立法上的不法”。
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的正式实施,完善了我国行政立法体制,也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总之一定要从源头上、制度上解决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2.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
我国当前在某些领域仍然存在无法可依或者有法难依的状况。
对行政立法上存在的空白之处,要在追求质量和效益的基础上,尽快地加以制定,成熟一部制定一部,以填补其空白。
如北京市计划今年出台食品安全的地方性法规,其内容包括建立突发事件的监测体系,事故救援和处理的应急预案和紧急状态下对食品的限制和召回,建立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
其中建立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将是此次立法的主要内容。
法律、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它的质量。
首先要提高立法者素质,其次要防止立法中渗入局部利益和部门利益而影响到法律的普遍性、公正性、全局性,最后在制定新法的同时及时废止、修改或补充旧法。
3.提高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行政立法民主化的标志是行政立法参与的普遍性,人民利益是最高的法律,法律应该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人民利益的保护工具。
立法为了人民,必须依靠人民,坚持群众路线,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者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立法征求意见制度,广泛听取意见,特别是要重视人民群众意见,集思广益,多谋善断。
法律应该和社会现实生活相适应,要具有科学性,才能提高法律的稳定性和可操作性。
4.44、44健全各种制度,防止和克服行政立法中部门利益倾向
首先,建立“立法回避”制度。
行政立法“部门利益”倾向与行政部门直接参与涉及该部门利益的法律草案的起草与制定有关,这种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的角色,使得一些法律法规带有部门利益色彩。
其次,建立立法公开制度。
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一些涉及公民利益的重要法律公布全民讨论,这是立法民主化的一项重要举措。
如果媒体可以公开报道立法机关讨论法规的情况,举行面对公众的听证会,公民通过传媒,发表对正在讨论的法案的各种意见等。
最后,建立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
例如过去如果某个立法草案实行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对最终征集上来的意见是否采纳,是不需要对公众做出解释的。
但以后,行政机关需要向公众说明都征集上来了哪些意见,为什么采纳了其中的一些意见而没有采纳另一些意见,需要一一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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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
法律不只是起象征和观赏作用,它必须对社会关系起到调整作用,法律贵在执行。
有法不依,等于无法,甚至比无法的影响还要坏,因为它破坏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尊严和权威。
在执法方面主要应做到:
1.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积极探索新机制
首先,要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将行政执法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企业从政府分离出去,按照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定位,深化机构改革,划清部门之间的职能权限。
《行政许可法》的颁布也推动了政府职能的转变,表明我国政府正在从审批型、管制型政府向管理型、服务型政府转变。
其次,要调整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职能,逐步解决执法职责不清,职能交叉等问题。
对执法职能交叉的部门进行清理,依法将交叉的职能进行界定、划分,明确各自的法定职权范围,并规定严禁越权乱作为和失职不作为,避免使行政相对人无所适从或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
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适当下移执法重心”的规定,将法律、法规、规章对层次管理规定不明确的执法事项,对与老百姓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较好地克服了过去那种有利的事上下争着管,无利的事上下都不管的现象。
再次,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责任制度。
无论是出于好意还是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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