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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运输管理规定
矿井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司各矿井运输管理,完善运输安全设施,规范作业标准,提高管理水平,杜绝运输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矿井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等法律、规程和规定,结合各矿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矿井应不断完善运输管理制度,动态监督检查运输系统安全环境、运输设备的安全状况,主动管理,超前管理,精细管理。
积极推广、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通过管理进步、技术创新、装备更新,逐步构建本质安全型运输环境。
第三条各矿井必须建立运输管理机构,明确运输职能管理部门责任,配备分管运输的机电矿长及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各矿井必须建立完善运输专业各工种的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交接班记录、检修检查制度和记录以及事故追查分析制度和记录,明确岗位职责。
加强矿井运输材料物资的采购供应管理,落实入井检验、安装、验收、巡回检查、定期检测检验、维护保养、检修以及报废淘汰等工作制度。
第五条各矿井要建立机电运输专业隐患定期排查制度,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实行ABC分级管理,且严格按照《陕煤建司隐患排查整改闭环销号管理办法》及《陕煤建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报告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章基础管理
第六条各矿井分管机电的矿长负责运输专业的安全隐患检查及质量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七条从事矿井运输工作的特殊工种,上岗前必须由培训机构或部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八条各矿井必须定期更新运输系统图纸,并与实际相符。
第九条运输管理职能部门要建立运输管理台帐。
1、矿车管理台帐
2、机车管理台账
3、安全设施管理台帐
4、斜巷运输设备管理台帐,具体内容为:
(1)斜巷的位置、名称,长度、倾角、轨型、轨距、服务范围。
(2)使用单位,管理维护单位。
(3)提升系统图:
绞车安装位置、斜巷保险设施的规格和安装位置。
(4)绞车的型号、钢丝绳规格、控制开关型号。
(5)绞车的最大提升重量和最大串车提升数量。
(6)供配电控制及信号系统图。
第十条斜巷运输设备实施要有选型设计,选型设计内容包括绞车、钢丝绳选型计算书、安全设施的形式及位置、绞车基础设计及安装位置、躲避硐室的尺寸及位置。
选型设计经审批后方可进行实施。
第十一条新购置和经大修后的运输设备和设施,在投入使用前由矿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斜巷运输
第十二条各矿井必须制定井下运送大型物件管理规定,运送装载超高、超宽、超长等物料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禁车辆超载运行。
第十三条严禁提升运输设备超负荷或带病运转,1.6m及以上提升绞车必须安装钢丝绳在线监测装置。
第十四条行车行人共用斜巷,必须在人行道侧设置躲避峒,其高度不得小于1.8m,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
两躲避峒之间不得大于40m,躲避峒内严禁堆放物料。
第十五条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装设的斜巷防跑车装置、跑车防护装置基本技术要求如下:
1、不影响矿井正常提升作业及各种大型设备和材料的安全通过。
各类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灵敏可靠、力求简单、安装方便、便于维护和试验。
2、有驱动装置的,断电后恢复供电时应具有自动正常工作的功能。
3、应具有真实反映档车装置开启、关闭状态的监示信号,并可实现闭锁。
4、跑车防护装置应具有吸能装置和合理的拦阻结构。
5、吸能装置安装基础的强度必须满足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最大破坏能量的要求。
6、挡车装置宜设计成单向迫开式,向上提升车辆接近挡车装置时,因系统发生故障挡车装置不能自动开启时,能使车辆顺利通过,不致造成断绳事故。
第十七条倾斜井巷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
2、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
3、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4、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
5、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
6、在各车场安设甩车时能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
上述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
兼作行驶人车的倾斜井巷,在提升人员时,倾斜井巷中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是常开状态,并可靠地锁住。
第十八条斜巷长度小于60m,至少装设一道跑车防护装置,60m至150m至少设二道跑车防护装置,超过150m至少设三道跑车防护装置。
第十九条斜巷运输时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
第二十条绞车道变坡点必须设有地滚,该地滚的安装必须保证钢丝绳运行时与轨枕、轨道不相互磨擦。
倾角在23ο以上的斜巷,每间隔20m装一个地滚;倾角在23ο以下的斜巷,每间隔15m装一个地滚,地滚直径不得小于150mm,宽度不得小于250mm,地滚轴径不得小于22mm。
地滚、立滚、天滚必须转动灵活,牵引钢丝绳不得与棚梁、棚腿、轨道、轨枕相磨擦。
第二十一条矿井主要斜巷垂深超过50m,主要行人平巷长度超过1500m时必须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严禁使用固定车厢式矿车、翻转式矿车、底卸式矿车、材料车和平板车等运送人员。
第二十二条斜巷上下车场及中间通道口应安装与绞车联动的声光行车报警装置,并有“正在行车,禁止行人”的醒目标志,绞车开车时红灯亮,并有禁止行人的语音提示;停止时绿灯亮。
信号装置安设在斜巷上下口及各车场安全挡以外,红灯要悬挂在显著地点,保证行人在接近斜巷时能清楚地看到。
第二十三条斜巷绞车操作的远程按钮及信号装置必须设置在信号硐室内,电话必须设置在信号硐室或躲避硐室内。
第二十四条斜巷绞车必须配备专职司机和把钩工,严禁其他人员进行操作。
所有提升设备和安全设施必须由专人负责维护,其他人员无权进行操作和维修。
第四章小绞车运输
第二十五条调度绞车(慢速绞车)安装、使用必须符合技术要求和有关规定,在用小绞车必须达到完好标准,安装地点必须悬挂小绞车管理牌板,管理牌板上应注明绞车型号、编号、安装地点、峒室尺寸、牵引钢丝绳型号、巷道坡度、长度、牵引力、绳端载荷、牵引车辆数、绞车固定方式、维护区队、维护人员姓名等内容。
电气部分符合防爆标准要求,并做到“六全一专”。
第二十六条斜巷使用的小绞车和使用期三个月以上的小绞车必须打固定基础,使用期不足三个月的可执行“四压两戗”的规定。
煤巷掘进的小绞车可使用锚杆固定,但其锚固力必须经过验算。
综采工作面回撤使用的小绞车,必须施工专用基础,禁止使用锚杆临时固定。
采用“四压两戗”固定绞车的戗、压柱,必须是木柱,其小端直径不得小于180mm。
木柱上端要有柱窝,下端要打在绞车的地托梁上,戗、压柱要固定可靠,柱底不准加木楔,柱顶不得有重楔。
第二十七条小绞车钢丝绳要与轨道中心线一致,绞车要开挖硐室,绞车最突出部分与矿车(或巷帮)最突出部位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400mm;绞车司机操作一侧应有不小于1m3的空间,高度不得小于1.8m。
第二十八条钢丝绳在绞车滚筒上的固定要用压板压牢。
钢丝绳的总长度在正常工作时,卷筒上至少要保留3圈余绳,绳孔不得有锐利的边缘,钢丝绳的弯曲不得形成锐角。
长度不得超过绞车名牌规定最大容绳量,绳径与绞车铭牌规定钢丝绳直径相适应。
滚筒边缘高出最外一层钢丝绳的高度,至少为钢丝绳直径的2.5倍,严禁采用加高滚筒边缘的做法增加容绳量。
严禁钢丝绳有打结、挤压、扭绕、变形、锈蚀等现象。
第二十九条40KW以上内齿轮绞车前方应设置排绳装置。
11.4KW、25KW绞车安装使用地点具备条件的,提倡安装排绳装置。
第三十条凡使用的小绞车,必须有双向信号和远控装置,且必须上操作台架或操作板固定安装,安设位置必须利于人员操作。
第三十一条严禁在运行中人触及钢丝绳及绞车旋转部位;严禁反向操作制动手把和离合器手把,严禁同时按下制动手把和离合器手把。
第三十二条禁止不带电下放车辆,严禁放飞车。
第三十三条严禁小绞车对拉,小绞车钢丝绳采用从滚筒上部出绳,不得从下部出绳。
第三十四条绞车出绳方向与牵引方向不一致时,只允许设置一处导向滑轮,所有人员严禁在钢丝绳三角区域内停留或作业。
第五章电机车运输
第三十五条电机车实行年审制,未取得年审合格证的电机车,一律不允许运行。
第三十六条架空线的悬挂高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
机车警铃或警笛必须齐全完好,前有照明,后有红灯,并有防止碰头、追尾事故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同一水平使用3台以上机车时,应使用带有电气闭锁的信号装置;行驶机车台数大于5台时,必须使用“信、集、闭”系统。
第三十八条瓦斯矿井中使用机车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低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可使用架线电机车,但巷道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2、在高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如果使用架线电机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沿煤层或穿过煤层的巷道必须砌碹或锚喷支护;
②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巷道的回风流,不得进入有架线的巷道中;
③采用炭素滑板或其他能减小火花的集电器;
④架线电机车必须装设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3、掘进的岩石巷道中,可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4、瓦斯矿井的主要回风巷和采区进、回风巷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5、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如果在全风压通风的主要风巷内使用机车运输,必须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第三十九条电机车必须有固定的司机棚,操作手把必须有编号,有管理制度。
电机车的照明灯、警铃(或喇叭)、撒砂装置、制动装置、联结装置、自动开关、防追尾标志、控制器闭锁以及防爆设备的防爆性能,有一项不合格,不准投入运行。
第四十条电机车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
电机车的棚板上,严禁装运插销、联结环及其它物料。
调车用的绳套、木杠、复轨器等工具,必须固定牢靠,不得影响司乘人员视线,严禁机头上搭乘除跟车工以外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一条电机车司机必须坐在司机座位上,按跟车工口笛命令行车,不得将身体任何部位探出车外,严禁在车下操纵机车。
严禁将物料车与人车混编,严禁携带爆破器材乘坐运送人员的车辆。
第四十二条行驶机车的道岔处,必须设警冲标,各车场巷口必须有停车位置标。
机(列)车必须严格按照停车位置标停车。
没有停车位置标的,必须停在警冲标以内,严禁压道岔停车。
人车场必须有充足的照明及醒目的人车时刻表,人车应按时刻表准时运行。
第四十三条同一区间,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方向同一轨道运行时,两机车或两列车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0m。
严禁同一区间,同一方向非机动车辆与机动车辆同时运行,若需要运行时,必须经井下运输调度的同意。
蓄电池机车在架线电机车运输轨道上行驶时,也必须经运输调度同意方可行驶。
第四十四条列车制动距离每年至少试验一次,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m,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m。
列车在非特殊情况下,不得使用电气制动,严禁使用反运行制动。
第四十五条列车临时或意外停车时,必须向可能来车方向60m之外发出事故信号或警戒,并且立即向运输调度汇报停车地点、停车原因及预计停车时间等信息。
第四十六条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扳紧车闸,取下控制器手把并随身携带,但不得关闭车灯。
修理工、司机在处理故障时,必须使架线受电弓脱离架线,并将机车楔住。
第四十七条机车或矿车掉道后,严禁在无复轨器情况下使用机车动力进行复轨。
第四十八条防爆特殊型电机车在运输途中,严禁打开任何电气设备,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入库检查修理:
1、电气设备失去防爆性能;
2、有漏电现象;
3、脉冲调速失控时;
4、发生严重脱轨、撞车、翻车时。
第四十九条蓄电池机车必须装有过放电、漏电报警仪,严禁带电制动。
蓄电池机车的熔断器必须按规定使用,严禁用铜丝、铁丝等其它材料代替。
第六章人车运输
第五十条用人车运送人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每班发车前,应检查各车的连接装置、轮轴和车闸等。
2、严禁同时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蚀性的物品,或附挂物料车。
3、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m/s。
4、人员上下车地点应有照明,架空线必须安设分段开关或自动送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必须切断该区段架空线电源。
5、双轨巷道乘车场必须设信号区间闭锁,人员上下车时,严禁其他车辆进入乘车场。
第五十一条乘车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听从司机及乘务人员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关上车门或挂上防护链。
2、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
3、人员所携带的工具和物料的尺寸、重量、种类不得超过管理部门规定。
4、列车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
5、严禁在机车上或任何2车厢之间搭乘。
6、严禁超员乘坐。
7、车辆掉道时,必须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8、严禁扒车、跳车和坐矿车。
第五十二条乘车人员必须按规定方向,按顺序上下车,严禁拥挤打闹,严禁抢、强上下车。
所携带工具、材料必须将尖锐刃口包裹好。
第五十三条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必须有跟车人,跟车人必须坐在设有手动防坠器把手或制动器把手的位置。
人车司机必须配备在运行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向司机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装置。
第五十四条用于行驶人车的轨道,轨型不得小于24kg/m,铺设质量必须达到优良品,道碴必须采用碎石、卵石以及不易风化的坚硬矸石。
碎石、矸石的粒度10-40mm,不得掺有碎末,铺设厚度不得超过轨枕的三分之二。
使用抱轨式斜巷人车的轨道接头,必须采用错接,错接间距不得小于2m。
使用插爪式斜巷人车的轨道,规枕必须采用松木木质(并不允许有硬结疤,拼结及腐朽),不得采用其它材料做轨枕。
第七章钢丝绳及联接装置
第五十五条新钢丝绳到货后,应由使用单位进行验收检验,合格后应妥善保管备用,防止损坏或锈蚀。
对每卷钢丝绳必须保存有包括出厂厂家合格证、验收证书等完整的原始资料。
保管超过1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再进行一次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十六条所有钢丝绳钩头,必须使用护绳环,绳卡数目必须经拉力试验后确定。
斜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联接装置,在每次换绳时,必须做2倍于其最大静载荷重拉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十七条禁止用主绳弯回做保险绳,保险绳直径应与主绳绳径一致,保险绳的长度应从主绳钩头到尾车车尾,不得超长。
严禁使用保险绳提挂车辆。
第五十八条严禁使用不合格或自行加工连接器联车运输,试验不合格的应有特殊标志,不得在斜巷中使用。
斜巷提升必须使用合格的防脱销装置。
第五十九条用做提升人员或提升物料的主提升钢丝绳,使用、保管及定期试验,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98条、第399条、第400条、第401条、第402条的规定。
第六十条直径在15mm以上的绞车钢丝绳,必须由维护工每天检查一次全绳,维护工必须将检查结果详细填入检查记录交有关部门存档备查。
第六十一条连接器入库与使用前要按下列要求验收:
1、具有有效的的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
2、外形尺寸、产品质量均应符合标准要求:
3、表面要光洁,不准有裂纹、过烧、毛刺高度、伤疤深度及重皮去除后凹下深度均不大于1mm;
4、锻造链环的错模量不得大于1mm;
5、焊接链环的焊缝处,直径不得小于原料直径,但也不得超过原棒料直径的15%,焊缝应在链环的直部、表面应光洁,不准出现气孔、夹碴、明显裂纹等缺陷。
6、链环、插销必须有永久标志,标明厂家、制造年份、等级,并涂黑漆。
7、使用领取连接器时,必须进行外观检查和质量复查。
下井前应分批标记。
第六十二条斜井使用的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14条规定。
第六十三条连接车辆时,必须对连接器进行认真检查,发现裂纹、变形超限、严重外伤和绣蚀严重等现象,必须更换。
连接器在使用中遭受猛烈拉力后,应进行变形和探伤检查。
如发现裂纹、变形超限、严重外伤等现象不得继续使用。
第六十四条各矿井应有专人对连接器进行定期检查和测量,倾斜井巷使用的连接器至少每月一次,平巷使用连接器至少每季一次,并有记录。
其检查测量内容是:
1、连接链和插销的直径磨损量。
2、连接链、插销的变形量。
3、连接器的表面质量、几何尺寸、锈蚀、变音等。
4、钢丝绳套的断丝、磨损、锈蚀、变形等。
第六十五条连接器和插销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报废:
1、发现裂纹、开焊、严重锈蚀等;
2、直径磨损量超过原尺寸的15%,人车用连接器和插销直径的磨损量超过原尺寸的10%;
3、弯曲变形量超过其直径的10%;
4、钢丝绳套断丝、磨损、锈蚀超过《矿井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5、表面质量、几何尺寸、拉力试验,不符合标准要求;
6、无损探伤发现裂纹和缺陷超限;
7、使用期达5年及以上的。
第八章人力推车及搬运
第六十六条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一次只准推1辆车。
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
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
2、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
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并控制车速。
3、严禁放飞车。
4、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第六十七条人力搬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根据搬移的材料,合理选择方法,安排人员。
2、装、卸车应尽可能安排在分支线上进行。
如必须在运输干线上进行要在两侧设警戒。
3、较重的材料,应两人以上抬运,统一口令,同时动作。
搬动时可采用绳索捆绑、棍杠肩扛的方法。
有些设备也可采用底板拖运的方法。
禁止采用打滚的方法搬运设备,防止损坏设备和伤人。
4、装卸较重设备,可使用手拉葫芦。
葫芦要安设在牢固的专用起吊锚杆上,承吊的所有器具必须有足够的强度。
第九章轨道管理
第六十八条轨道、道岔铺设必须按照《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执行。
第六十九条轨道的选型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斜巷轨道要设防滑设施,不得出现杂拌道和非标准道岔;主要运输路线不得使用非标准道岔。
不同型号轨道要分段敷设,接头处要采用异型夹板。
第七十条轨道要定期巡查维护,维护质量符合标准,轨道端头规整、不得采用气割方式切割轨道。
使用插爪式斜井人车的轨道应采用木轨枕碎石道床,使用抱爪式斜井人车的钢轨连接提倡使用焊接工艺。
第七十一条凡在机车、绞车运行的巷道内进行作业的,必须制定措施,保证行车及作业人员的安全。
凡有碍行车安全或作业人员安全的施工作业,必须在封锁区间进行。
第七十二条施工防护信号与警戒,应设在距施工地点可能来车方向的40m处,并在不少于60m处设置停车信号。
第七十三条矿井轨道必须按标准铺设。
主要运输巷道轨道的铺设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
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得大于2mm;
2、直线段2条钢轨顶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线段外轨按设计加高后与内轨顶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于5mm;
3、直线段和加宽后的曲线段轨距上偏差为+5mm,下偏差为-2mm;
4、在曲线段内应设置轨距拉杆;
5、轨枕的规格及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间距偏差不得超过50mm。
道碴的粒度及铺设厚度应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应捣实。
道床应经常清理,应无杂物、无浮煤、无积水;
6、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执行。
如与上级有关规程、规定相抵触之处,以上级规程、规定为准。
第七十五条各矿井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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