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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而上学5
章一
“原”的命意
(一)〈原始〉事物之从所发始,如一条线或一条路,无论从那端看,都得有一起点。
(二)〈原始〉是事物之从所开头,如我们学习,并不必须从第一章学起,有时就从最好入手的一节学起。
(三)〈原本〉是事物内在的基本部分,如船先有船梁,屋先有基础,而有些动物有心,有些有脑,另有些则另有性质相似于心或脑的部分。
(四)
〈原由〉不是内在的部分,而是事物最初的生成以及所从动变的来源,如小孩出于父母;打架由于吵嘴。
(五)〈原意〉是事物动变的缘由,动变的事物因他的意旨从而发生动变,如城市政府,寡头政体,王制以及暴君都叫做“原”(HρJαι)
〈主〉。
技艺亦然,尤其显明的是大匠师的精于设计者。
(六)
〈原理〉是事物所由明示其初义的,如假设是实证的起点。
(因为“原因”与“原始”之义相通,所以“原”有六义,因也该有六义。
)这样,所谓“原”就是事物的所由成,或所从来,或所由以说明的第一点;这些,有的是内含于事物之中,亦有的在于事物之外;所以“原”是一事物的本性,如此也是一事物之元素,以及思想与意旨,与怎是和极因——因为善与美正是许多事物所由以认识并由以动变的本原。
章二
“因”的命意
(一)是事物所由形成的原料,如造象因于青铜,杯碟因于白银,以及包括类此的各级物料。
(二)事物的通式或模型,亦即事物的基本定义,(如2∶1比例与一般的数是八度音程的原因)以及包涵在内的各级通式和定义的各个部分。
(三)变化或停止变化最初所由以开始者,如建议人是某一举动的原因,父母是子女的原因,一般说来,造物者就是所造物的原因,致变者是所变化的原因。
(四)事物之所以成为事物的目的;例如为了健康,所以散步。
“人何为散步?
”我们说:
“这使人健康;”我们认为这样说,就算解答了散步的原因。
为了达到目的而引入的各种方法或工具,凡是推动别一事物之进程的,也可与此同论,譬如人要获得健康就引用消瘦法,或清泻法,或药物或医疗器具;虽则方式各异,或为工具,或为动作,其目的却都是为了健康。
这些,就是所谓原因的全都要义。
原因常有几种讲法,同一事物可有几个原因,几个不相符属的各别原因。
例如造象之因是雕塑艺术与青铜,两者都不为别的,只是为造象;可是两者并不一样,其一为物因,另一则是动变的来源。
而事物也可相互为因,如体操为健康之因,也可以说健康为体操之因;其一为极因,另一为动因。
又,同一事物可以是相对反事物的原因;有了这个,发生某一事物,没有这个,却发生相对反的事物,例如我们认定船只遇险是没有舵手之故,那么船只平安就应是有了舵手之故;这样舵手之“在船上”与“不在船上”就成为船的动因。
现在,所叙诸原因,很明显地,归于四类。
音节出于字母,制成品出于原料,物体出于火、土、及类此的元素,全体出于部分,结论出于假设;这些都是各样事物所由造成的原因。
这些,有的是底层(例如部分)〈物因〉,有的则为怎是(如全体、综合、与通式)〈本因〉。
一般的作者,如种子、医师、建议人,当是一切致动或致静的原因,〈动因〉。
末一类原因是一切事物所企向的终极与本善;为有此故,世间万物都有了目的而各各努力以自致于至善〈极因〉;至于我们说这是本善,或只是表面的善,那并不是重要的差别。
这些就是原因的四项类别。
虽则归综起来为类不多,但诸因的个别品种是为数繁多的。
“因”的含义说起来颇为分歧;即便是一类之因,有些就说是“先于”,有些则说是“后于”;如体育教师和医师都是健康之因;又如2∶1比例和数都是八度音程之因;以及某些包括各别事例的普遍原因就是各个事例的通因。
还有在某一属性或某一级属性上论原因的,例如一个讲法是雕塑家造了这象,另一讲法是帕里克力图造这象,因为那雕塑家恰巧是帕里克力图;推而广之,凡包括各级属性的普遍词项也都可连带成为原因,如说“人”或广泛地说“动物”,也是这造象的原因;因为帕里克力图是人,而人是动物。
属性原因中有些从属关系较远,有些较近(例如,说那位“白的”与“那位有文化的”是这造象的原因,而不说“帕里克力图”或“人”)。
除了这些类别之外,原因无论是由于本性或由于属性,又分为能作用的与在作用两种;例如说房屋的被造成由于建筑师,或说一个瓦匠正在造屋。
由因而及果,也有各样差别说法;例如某一事物可说是这个雕象之因,或说是一个雕象之因,或说是一般造象之因,又可说这象出于这块青铜,或说出于青铜,或说出于一般物料;属性因果也与此相似。
又,属性与本性诸因可以并合起来说;我们可以既不说“帕里克力图”也不说“雕塑家”,却说“雕塑家帕里克力图”。
但所有这些可以别为六级,而每级则归于两列;(甲)一列是出于个别的或科属的或属性的原因或以其科属包括了属性原因,这些又可以合取,也可以单举;(乙)另一列是“正在作用”或是“能作用”的原因。
在作用上来分别原因,就可见到某些个别的人或事物与他们所作用着的人或事物应同时存在或不同时存在,例如这一诊病者与这一受诊者,又如这一建筑师与这一正在被建筑物,两者均同时存在;至于能作用〈潜在〉原因就不尽然了;房屋并不与建筑师同时死亡或毁灭。
章三
“元素”〈要素〉的命意是
(一)(子)事物内在的基本组成,于物类而论是不能再分析为别的物类的;如言语的元素是字母〈音注〉,字母组成为言语,言语分解为字母后就无可再分解了。
事物于既分解后,若要再分解,那么它们再分出来的部分还是同类的,如水加以分划,每一部分仍然是水。
至于一个音节分开来却并不是音节〈而是一些不同的字母〉。
(丑)相似地,凡人们说物体的元素就指那将物体分析到无可再分的种类;这样分析出来的事物,无论只有一种或有多种,大家就称之为“元素”。
(寅)所谓几何证明的要素〈元素〉与一般证明的要素,性质也相似;凡在实证中都得引用到的基本条例都叫做实证要素;“综合论法”以一个中项来联系前后两项,进行证明,就有这样的性质。
(二)(卯)人们也将“元素”这字移用于那些单一而微小的物质,这样的命意在好多方面是有用的。
这样,凡是微小单纯与不可再分割的事物就称为一种“元素”。
因此(辰)
事实上“元素”就成为普遍事物。
这些元素以其“单纯”〈一〉存现于万物的“复杂”〈众〉之中,每一事物或包涵所有各种元素或包涵若干种元素。
有些人因此认为“单位”与“点”是事物的第一义。
(巳)于是所谓“科属”〈族类〉既是普遍而不可分割的(关于这些不能再有所说明,或为之界释),有些人就说科属是元素;科属较之品种确实更为普遍,因为凡是品种所存,必具有科属的性质;而科属所在,品种却以差异出现。
元素的通义就是每一事物内在的基本组成。
章四
本性〈自然〉的命意,
(一)若将ψKσιI这字的K读长音,这就应是生物的创造。
(二)一生物的内在部分,其生长由此发动而进行。
(三)每一自然事物由彼所得于自然者,开始其最初活动。
那些事物由于与某些其它事物接触,或由有机结合,(或由有机吸附,如胚胎)因而获得增益者,此之谓生长。
有机结合有异于接触;有机结合的各个部分不仅相接触,并在量和延展上一起生长(虽则质不必相同);至于接触只是两者碰在一起而已。
(四)“本性”的命意又指任何自然物所赖以组成的原始材料,这些材料是未成形的,不能由自己的潜能进行动变;如青铜就说是造象的“本性”也是青铜器的本性,木器的“本性”就是木,余者以此类推;这些物料被制成产品以后,它们的原始物质仍然保存着在。
就是这样,人们对组成万物的自然元素也称为“本性”,有些人举出这元素是“火”,有些人则举“地”,有些人举“气”,有些人举“水”,又有些人举其它类此者;又有些人举其中的几种,又有些人悉举四元素。
(五)“本性”的命意又是自然事物的本质,有些人就说本性是万物的原始组合,有如恩培多克勒说:
现存的万物无所谓本性,
只是〈四元素〉一回儿聚一回儿散,
本性就导人们所赐与这些混合物的名称。
因此自然所生的一一事物,或现已在,或即将出现,除了已获有它们的通式或形状者之外,我们就说它们还欠本性。
惟有两者都具备了的事物,才算具有本性,譬如动物和它的各个部分;这么“本性”就不仅是那原始物质,亦需是那“通式”或“怎是”,那是创生过程的终极目的。
关于那些原始物质可有两种含义,一是指这一个别事物所关的原始物质,另一是指一般的原始物质;譬如就青铜器而论,青铜是原始物质,但就广义而论,也许应说水是原始物质,因为凡是可熔性物质〈包括青铜〉都是水。
(六)引伸本性在这方面的命意,则每一怎是都可称为本性,每一事物的本性均属某一级类的怎是〈事物之所由成为事物者〉。
从以上所说的看来,这已明白,“本性”的基本含义与其严格解释是具有这类动变渊源的事物所固有的“怎是”;物质之被称为本性〈自然〉者就因为动变凭之得以进行;生长过程之被称为本性,就因为动变正由此发展。
在这意义上,或则潜存于物内或则实现于物中,本性就是自然万物的动变渊源。
章五
我们说“必需”〈必然〉
(一)(甲)一事物,若无此条件,就不能生存;例如动物必需呼吸与食品;因为没有这些,它是不能生存的;(乙)若无此条件,善不能生存,恶不能免去;
例如我们要疗疾就必需服药,人欲经商获利就必需航行爱琴海中。
(二)凡阻碍或抑止自然肻“必需〈必然〉者”应是单纯事物,这样的事物只在一个状态存在。
不能说它既在这个状态,又在那个状态存在;要是这样,它就实际上不止一个状态了。
所以,凡是不变而永恒的事物,就由于单纯之故,无可加以强迫,也没有什么抑止自己的本性。
章六
“一”〈元一〉的命意,
(一)是由于属性而为一,
(二)是由于本性〈由己〉而为一。
(一)属性之为一者:
例如哥里斯可与“文明的”以及“文明的哥里斯可”(这么说都指同一事物);又如文明的人与正直的人和文明的哥里斯可与正直的哥里斯可。
所有这些都在属性上成为一;文明与正直都是同一本体的属性,文明与哥里斯可则一个是另一个的属性。
相似地,“文明的哥里斯可”与“哥里斯可”也是一,因那短语中“文明的”一字正是另一字哥里斯可的属性;而“文明的哥里斯可”与“正直的哥里斯可”也该是一,因为这两短语的一部分都是同一主题的属性。
说明一科属或任何普通名词的属性者,亦与此相似,例如说“人”与“文明人”相合一;因为“文明”可以是一般人的属性,也可以是某个人(如“哥里斯可”)的属性。
可是这两属性虽则同归于人,其间却又有所不同,文明之属于人类者,合一于包括科属之本体,文明之属于哥里斯可者合一于个别本体的状态或其秉赋。
事物之由于属性而为“一”的,就是这样。
(二)事物之由于本性而为一的,(甲)有些为了它们是延续的,因而称之为“一”,例如棒用绳捆成一束,木器用胶粘成一块;一条线,即使是弯曲的,因为它是延续的,所以仍被称为“一”,又如身上的各部,臂与腿亦称为一体。
关于这些凡是自然延续的应较之于用技术使之延续的更富于一性。
事物之具有延续性者只能有一个运动,不能有分歧的运动;一个运动当是在时间上讲来为不可区分的运动。
自然延续的事物,不以接触而为一;将木器放在一起,互相接触,你不能说这已合成为一木,或一物或一个延续体。
事物若因延续而称为一者,即使弯曲的也仍应是一,不弯曲的更应是一,例如胫与腿较之股更应是一。
直线较之曲线更应是一。
曲线之成折角者我们说它是一,也说它非一,因为它全体的各个部分可以在同时动作,也可以不在同时活动;直线是同时的,折线则可以一段静时,一段在动。
(乙)(子)在另一意义上,事物之被称为“一”是因为它们的底层相同;这些底层在官感上是同一而不可区分的种类。
所谓底层是指事物终极状态的最里层或最外层。
从一方面看,酒是一,水亦是一,两者各不能再作分析;从另一方面看,则油与酒均为液体,作为液体,两者可合为“一”;推而广之,可以包括一切可融解的物质,因为它们的底层是相同的;都是水或气。
(丑)那些事物,虽以相反的差异作为区别,若它们都在同一科属,则仍称之为一,因为它们的科属底层是统一的,例如马、人、狗都是动物,就归于一[类];这与上节所举物质底层归一的道理相似。
有时这统一性当求之于更上一层的科属,(假如它们是科属中的最低品种)——例如等角三角形与等边三角形,因为都是三角,作为图形是同一的;但它们于三角而论却并不是相同的。
(丙)若为求其“怎是”而所得定义无异者,这样两件事物也称之为一。
这样,不管事物或增或减,只求其不离于定义,仍还是一,例如平面图凡符合于图式定义的就应为一。
一般说来,那些事物,尤其是实物,其本体在时间上,在空间上,或在定义上不可区分的,总说是一。
那些不容区分的事物,只要尚未被区分,总得被称为一;例如两件事物,若作为人而论无可区别,那就同称为人的一类;于动物就同为动物一类;于计量,就同为计量一类。
现在我们可以辩明有些事物是由于与其它成一的事物相并类或相比附而称一;但有些则因其本义而称一,如本体之为一,就是其中的一类。
这个“一”可以出于延续,或出于形式,或出于定义;凡延续或形式,或定义非一的,我们也就不可以“一”计,而以“多”来计算它们了。
任何事物若有量而延续,但除非它已是一个整体,具备统一性的型式,我们不称之为一;例如见到各小块的皮已凑集在一起,还不能说这是“一”[鞋];我们只有在这些小块已缝成为鞋,具备了某鞋的型式,方得称之为“一”。
正由此故,在所有的线中,圆是最真实的“一”,因为它“完全”。
(三)一之所以为“一”是数的起点;我们最先认知每一级事物必始于第一计量;所以“一”是各级可知事物的开端。
但每个一〈单位〉在各级事物中不尽相同。
这里是一个四分音符,那里是一个母音〈元音〉或一个子音〈辅音〉;那里又是另一个重量单位或另一个运动单位。
但所有各“一”总在量与数上为不可区分。
现在将那个在量上不可区分,而没有一个位置的,称之为一“单位”;在任何向度上不可区分,而有位置的称之为“一点”;在一个量向上能区分的称之为“一线”;两量向的为“一面”;三量向均可区分的为“一体”。
颠倒了次序来解释体,面,线,点,单位亦如此。
又,有些事物是以数为一,有些以品种为一,有些以科属为一,有些以比为一;从数的,一于物质;从品种的,一于定义;从科属的,一于范畴(同科属的用同样云谓作说明);从比的,如以第三与第四事物相类衡。
后者的合一常连及于前者;例如一于数者亦一于种,然彼于种为一,则未必于数亦为一;一于品种者亦一于科属,然彼于科属为一,则未必于品种亦为一:
一于科属者亦一于比,然彼于比为一,则未必于科属亦为一。
显然,“多”的命意相对于“一”;事物之称为多者有些因为它们不是延续的,有些因为它们的物质——内层或外层,——是可以区分为不同种类的,另有些因为叙述它们本体的定义不止一个。
章七
事物被称为“是”〈实是〉分为
(一)属性之“是”
(二)与本性〈绝对〉之“是”。
(一)由于属性的,例如我们说“这正直的作者是文明的”,“这人是文明的”以及“这文明的是人”,正如我们说“这文明人在造屋”,因为这造屋者恰正“是”文明的,或文明人正“是”造屋者;这里说“一物是另一物”的含义就表明“一物正是另一物的属性”。
我们前曾提及各例也如此;当我们说“人是文明的”与“这文明的是人”或说“那个白的人是文明的”,又或“这文明的人是白的”,最后两语所举出的属性两都属于同一物;第一语的“本是”为白的人,而以文明为属性之“是”;至于说“这文明的是人”则以“文明”为人的一个属性。
(同样的意义,“不白”之成“是”也象“白”的所以为“是”)这样,当一事物在属性上被说成是另一物,这可以因为它们原属于同一物,所以同成其所是,或则因为那属性所属而成其所以为“是”或则因为那具有一属性的主词本身以此为云谓而为之“是”。
(二)主要诸“是”的分类略同于云谓的分类〈范畴〉,云谓有多少类,“是”也就该有多少类。
云谓说明主题是何物,有些说明它的质,有些说量,有些说关系,有些说动或被动,有些说何地,有些说何时,实是总得有一义符合于这些说明之一。
至于说这人正在恢复健康或说这人恢复健康,以及说这人正在步行,或正在切削,或说“这人步行或切削”,〈正是与是〉其间有何分别,这里暂不予以置意;余者类此。
(三)又,“是”与“现是”表明一个记载为真确,“非是”就表明一个记载不实,是假的,——这与是非格相似;例如“苏格拉底‘是’文明的”,表明这是确实的,或如“苏格拉底‘是’不白的”,也表明这是确实的,如果说“一个正方的对角线‘不是’可以用它的边来计量的”,这里表明了谁若说“是”就成为假的了。
(四)又,“当是”与“实是”表明我们所提及的事物有些潜在地“是”,有些则为完全实现的是。
我们于见到尚潜在的事物与已实现的事物,总是都已见着;我们于认识那能实现的事物,与认识那正在实现着的事物总是都认识了;我们于已安定了的与可得安定的事物,也都算它是安定。
同样也可与共论本体;我们说赫尔梅〈艺神〉是在大理石中,或说半线是在全线中,还没有成熟的颗粒也说这是穀。
至于一事物何时可谓潜在,何时尚未为潜在,当于别处另述。
章八
我们称为本体的
(一)是单纯物体,如土、火、水之类,和一般由此类单纯物体相成的事物,包括动物与鬼神,和它们的各个部分。
所有这些都被称为本体,因为它们不为别的主题作云谓,而别的事物却为它们作云谓。
(二)是那些内在的事物,虽不标指着主题,却是使事物所由能成为“实是”的原因,例如魂是动物所由成为“实是”的原因。
(三)是那些事物中所存在的部分,凭这些部分作范限与标记而后事物才得成为独立个体,而这些部分若毁灭,那些事物也全毁灭,例如有些人说,失平面则体不立,失其线则面不成;那些人于“数”也认为有类此的本性;因为他们说,失其数则万物不存,万物皆因数以成其范限。
(四)“怎是”,其公式即定义,这也被称为各事物的本体。
这么,“本体”可有二义:
(甲)凡属于最底层而无由再以别一事物来为之说明的,(乙)那些既然成为一个“这个”,也就可以分离而独立的——这里第二义并以指说各个可独立的形状或形式。
章九
“同”的命意
(一)是从属性上说的,例如“白”与“文明的”其所同在于都作为某物的属性;“人”同于“文明的”是因为一物是另一物的属性;“文明的”同于“人”则因“文明”为“人”的属性。
“实是”的同体复合应相同于各单体,各单体的实是应互同并相同于实是的复合,“这人”与“这文明的”相同于“这文明的人”;“这个”亦与那些相同。
所以这些叙述是没有普遍性的;你如说“所有的人全都文明”这就不确实了;(因为普遍性出于事物的本性,而属性仅偶然从属于事物;)这些叙述只能各别应用于个别事物。
“苏格拉底”与“文明的苏格拉底”可以被认为相同;但苏格拉底不能作为苏格拉底以外别个人的主词,所以我们不能象说“每个人”那样说“每个苏格拉底”。
除了上述命意外,“同”的别一命意是
(二)从本性上说的,这里“一”有几项含义,“同”的含义也就可有几项,物质可以类为一,或以数为一,或因其怎是而为一者,凡事物之由此而为“一”者亦即为“同”。
所以同就是多于一的事物之“合一”,或是一事物而被当作多于一事物之合一;有时我们说一物与它本身相同,因先前我们拿它当作了两物。
事物被称为“别”,如果它们的种类,或物质,或其怎是的定义超过了一;一般讲来,“别”之各义与“同”相反。
“异”应用于
(一)那些事物虽各有别而在某些方面仍有所同的,如于科属,或于品种,或于比拟,各有所同而不是悉数相同,
(二)那些科属有别以至相对反的事物,并适用于一切在本体上有别的事物。
在各方面有相同属性的事物被称为“似”,那些事物,其性质是相同的,以及其相同的属性多于相异的属性者也被称为“似”;一事物与另一事物,大多数的属性,或属性中较重要的能变属性(每一对成属性的两端之一)为两相共通者,这两事物亦相“似”。
“不似”的含义,反于“相似”。
章十
“相反”〈对反〉一辞应用于相反〈矛盾〉,与对成,与相关,与阙失和持有,以及生成和消解所从发生和所向演进的两端;凡一切事物的质性,其两极可涵融于同一事物中而不能同时出现的——无论是它们的本身或其组成——被称为相反。
一物不能同时是灰与白;所以灰与白的原色是“相反”的。
“相对”〈对成〉一辞应用
(一)于科属相异的属性,这些属性不能同时归属于一个主题的,
(二)在同科属中其间差异最大的两事物;(三)在同一广涵事物中所可涵有差别最大的属性;(四)在同一职能中所管辖的最相异之事物,(五)事物之间,在科属而论,或品种而论,或就其自身而论,其差别最大的也可应用这一辞。
除了上述数类外,凡事物持有上述各类的对成,与容受或产生,或可能容受与产生,或正在容受与产生,或是接受与拒绝,或是在持有与褫夺着上述那些对成的,也被称为相对。
因为“一”与“是”含义甚多,其它诸名辞从此衍生,所以“同”、“别”、“相对”等辞亦必相符而有甚多命意,所以它们在各范畴中亦必有各别的含义。
“品种有别”应用于同一科属而互不相从的事物,或在同一科属而有所差异的事物,或事物在它们本体上含有一些相对性,以及含有所以各自成为独立品种的相对性(包括所有的相对性或所谓基本上的相对性);这样,那些事物在同一科属〈门类〉中,其品种可得各自制成定义的(例如人与马同为动物类,而它们各自的定义则不同),以及那些事物本体相同而仍有所异的,这些也称为“品种有别”。
“品种相同”的各个命意与上述的“有别”却正相反。
章十一
“先于”与“后于”应用于
(一)(甲)事物之较近于某些起点,(假定每一级事物各有其起点,即准始),这起点或出于自然,以绝对事物为准,或以某事物或某地点或某人为准;如说某物在空间位置上先于某物,即较近于某处,这某处或为自然体系所确定(如说在中间或在最末位置),或是以其一偶然事物为准;说某事物为“后于”,即铰远于那个为准的某事物。
(乙)其它事物在时间上说“先于”;有些是因为较远于现在,即过去事件,特罗亚战争“先于”波斯战争,因为那是去今较远;有些则因为较近于现在,即将来事件,例如说尼米亚赛会“先于”比色亚赛会,我们将现在作为一个起点,凡较近于这起点的就说是“先于”。
(丙)其它事物,因较近于原动者,在动变上说“先于”,例如小孩“先于”成人;
至于原动者的动变则由自己开始而是绝对的。
(丁)其它事物,因为它权能超越,就在权能上说“先于”,亦即是以权能较大的为“先于”;这样凡是“后于”的必需跟从“先于”的意旨;
“先于”〈先天〉令动,“后于”〈后天〉就动;在这里,意旨就是起点。
(戊)其它事物,又有在“序列”上说是“先于”的;这些是依照某些规律,以某一特定事物为准来安排各个事物,例如在合唱中,第二歌者先于第三,在竖琴上粼末弦先于末弦;因为在合唱中,是以第一歌者为领导,而在竖琴上则以中弦为音准。
除了上述的意义称为“先于”外,
(二)另一意义是凡“先于”认识的也绝对地作为“先于”;这些定义上“先于”的并不在感觉上也相应是“先于”。
在定义上以普遍为“先于”;
关于感觉,则以个别为“先于”。
又,在定义上,属性“先于”整体,例如“文明的”应“先于”“文明人”,因为定义不能没有各个部分以成其整体;可是“文明性”又必须有一个文明人才能示现。
(三)凡“先于”事物,其属性也被称为“先于”,例如直“先于”平;因为直是线的属性,平是面的属性,〈线应先于面,所以直也应先于平〉。
有些事物被称为“先于”与“后于”就是这样。
又,(四)事物有由于本性与本体而作先后之别,物有可不依它物而自存在的,而它物则必需依之而后能存在,——
这个区别,柏拉图曾讲过。
我们若考虑到“实是”的各个命意,那么,第一,主题应是“先于”,亦即本体应是“先于”;第二,有些事物可因潜在而成为先于;有些则因其完全实现而成为“先于”;例如以潜能论,则未完成之线“先于”全线,部分“先于”完全,物质“先于”其综合实体;但以其完全实现论,则这些是“后于”;因为只在整体解散后,那些组成部分才能独立存在。
所以有时一切事物就因为适应于这第四义而被称为“先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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