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设计疑难问题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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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设计疑难问题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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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设计疑难问题解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答疑手册
(仅供参考)
8、《建规》第5.3.8条、5.3.14条等要求门净宽为0.9m,该净宽指的是门洞净宽还是指门扇(扣除门框)净宽?
答:
本规范中的“疏散门的净宽度”不是洞口的净宽,而是洞口装上门之后的实际通行宽度。
9、《建规》第5.3.8条。
要求房间疏散门不于2个,对于尽端走道两侧房间(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15m)是否也要求疏散门的净宽度也不小于1.4m?
答: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于位于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设一个疏散门的条件没有明确规定。
对于疏散门的净宽度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14条规定“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经计算确定。
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不超过6层的单元式住宅,当疏散楼梯的一边设置栏杆时,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0m。
”
10、防火分区问题:
(2)多层公共建筑,当采用敞开式楼梯间时,是否按上、下连通作为一个防火分区?
答:
对于多层公共建筑中的敞开式楼梯间,一般可以不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对待。
如考虑到办公楼、教学楼等火灾危险性较小场所的使用要求,仍允许该类场所在楼层不高时(不超过5层时)设置敞开楼梯间。
16、用于楼梯间的玻璃幕墙,因内部楼梯井已上下贯通,幕墙是否还要采取防火封堵等措施?
答:
用于楼梯间的玻璃幕墙,其窗间墙仍应考虑采用防火封堵措施,以保证防止烟气等进入楼梯间。
17、商场的建筑面积已能扩大到10000m2一个防火分区(底层)那么疏散距离是否也能超过30m?
答:
对于符合第5.1.12条的规定,防火分区面积扩大到10000m2的地上商店营业厅、展览建筑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0m。
27、第5.1.13(4)当地下商店总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是否可设防火门解决安全疏散问题?
答: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1.13条第4款明确规定,“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
29、第5.3.17(5)商店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疏散人数换算系数计算,此处所批营业厅的面积是否应扣除商店的库房、办公、厕所、各种设备用房的面积?
答: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17条第5款规定,“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疏散人数换算系数计算”,营业厅建筑面积应包括与营业厅同在一个防火分区内且为该营业厅服务的疏散楼梯、自动扶梯、货梯、卫生间等为顾客服务用房所占的面积。
31、开敞楼梯间与非封闭楼梯如何定义?
二有无区别?
答:
非封闭楼梯间包括敞开楼梯和敞开楼梯间。
32、外廊(不封闭走廊)式的多层教学楼,防火分区面积是否可以放宽?
答:
不可。
外廊式的多层教学楼的防火分区应符合本规范第5.1.7条的有关规定。
50、疏散距离从房门到封闭楼梯间的距离是按房门中心算还是按门洞边算?
5.3.6中说敞开楼梯不应计入安全出口数量,是说不管几层的建筑都得是封闭楼梯间?
答:
疏散距离可以从门边算起,对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6条规定“敞开楼梯不应计入安全出口数量”的规定已经删除。
51、通廊式学生宿舍是居住建筑还是公用建筑?
答:
通廊式学生宿舍可以按居住建筑考虑。
59、高层工业建筑应适用“建规”还是“民用高规”?
消防部门通常用“高规”来审查高层工业建筑的。
答:
本(多层)规范适用于高层工业建筑。
65、2.0.17条“直通”在实际工程中如何界定?
答:
“直通”就是不经过走道就可以直接到达。
72、单位质不超过60kg/m2的彩钢板屋面能计入泄压面积?
作为泄压设施的门尚不应采用普通玻璃,(第3.6.4条)应采用何种玻璃?
答:
作为泄压面积的材质应具有易于破碎等性能。
对于用于泄压的门窗上的玻璃应选用在破碎时具有较少的尖锐棱角的类型。
75、消防车道6.0.1条人们知道环形消防车道有利于火灾抢救灭火,有条件时,应优先考虑,而本条规定却把超过一定的长度的建筑优先考虑设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本末倒置,与《高规》的有关规定不协调。
答:
多层建筑在长度和体量上与高层建筑的区别,决定了消防车道的设置的不同。
76、7.4条楼梯间,楼梯和门
7.4.3条3项《建规》对于民用建筑无设置消防电梯的规定,而本条规定对于“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设置合用前室的规定无从谈起。
答:
本规范没有规定民用建筑要求设置消防电梯,但并不禁止民用建筑设置消防电梯。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答疑手册
(仅供参考)
01.问:
1.0.3条明确规定只有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才属居住建筑,为甚么2.0.17条中商业服务网点的用房层数又可以不超过二层?
答:
应将1.0.3.1条中的“首层”二字删掉,只保留“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即可。
原因:
本次属局部修订,在修改本条时,忽略了与其相关的其它条文的协调。
02.问:
高层建筑地下商场若兼做人防设施,其疏散设计能否参照《人防规范》来执行?
答:
可以。
理由:
“高规”1.0.4条明确规定: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则在1.0.2条明确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下列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
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公共娱乐场所、小型体育场所等;
03.问:
关于“综合楼”与“商住楼”的界定问题。
“高规”2.0.7条对综合楼的解释是“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而2.0.8条对商住楼的解释是“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公共建筑”。
很明显,商住楼是两种功能,符合综合楼的定义。
可不可以认为商住楼就是综合楼?
从防火设计要求来讲,究竟二者之间有什么不同?
答:
广义上,商住楼也是综合楼的一种。
这就像高层住宅也是高层建筑中的一种一样。
从防火设计要求来讲,综合楼严于商住楼。
例如:
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综合楼属一类高层,而同等条件下的商住楼则属二类高层。
04.“高规”对“塔式住宅”没有术语解释,审图过程中,由于理解不一致,经常与设计单位发生不太愉快的争执。
请问:
该如何定义塔式住宅?
“塔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乃至单元式住宅三者之间应如何界定?
答:
“塔式住宅”:
在《高规》第2章“术语”中虽无明确解释,但是在6.1.1条的“条文解释”中,阐述的较为明确,即:
“塔式住宅布置的主要特点是,以疏散楼梯为中心,向各个方向布置住户”。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2.0.21条,对塔式高层住宅的定义也比较清楚,即:
塔式高层住宅apartmentoftowerbuilding
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上述的共同点都是以垂直交通设施为核心,在其周围布置多套住房,并且是由户门直接进入疏散楼梯间,而不是通过长、短走廊再进入疏散楼梯间。
掌握了这一基本原则,对于一幢住宅楼是不是塔式住宅就比较容易区分了。
关于“通廊式住宅”的界定,可按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2.0.20条对“通廊式高层住宅”的定义执行,即:
2.0.22通廊式高层住宅
galerytallbuildingofapartment
由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宅的高层住宅。
从上述两种住宅的定义不难看出,界定二者的关键在于疏散途径明显不同,塔式住宅是由户门直接进入疏散楼梯间,而通廊式住宅则是由户门进入内、外廊后再进入疏散楼梯间。
05.问:
两栋塔式住宅紧靠在一起是否仍然可以套用塔式住宅的消防规定?
答:
如果是各自结构构造完全独立的两栋塔式住宅紧靠在一起,可以仍然执行塔式住宅的消防规定,但要注意,必须满足《高规》“4.2.2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0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的要求。
06.问:
可不可以将一幢单元式住宅看成是若干个塔式住宅,按塔式住宅的防火要求进行设计?
答:
当然可以。
理由:
《高规》对塔式住宅的防火要求——尤其是安全疏散比之单元式住宅要严格得多,例如:
塔式(高层)住宅无论高低均必须设防烟楼梯间。
而单元式住宅只是在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才要求设防烟楼梯间,十二到十八层只设封闭楼梯间即可,至于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连封闭楼梯间都可以不设了(但是户门应设防火门)。
其道理显而易见:
一座塔式住宅楼,犹如大海中的孤舟,一旦发生火灾,无处可逃,只有跳海毙命。
而单元式住宅,则可通过屋顶或楼梯阳台(或凹廊)逃到相邻单元。
如果在不考虑造价的情况下,将每个单元都按塔式住宅的要求考虑(如,设置防烟楼梯间或剪刀梯等)使每个单元更加安全又何乐而不为呢!
07.问:
据说,上海市的塔式住宅,是允许在核心筒周围再延伸出内走廊的,是否属于违规?
答:
在上海不属于违规。
理由:
上海市编制的地方标准《住宅设计标准》(沪建字【2001】第0342号)对塔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在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基础上对住房的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进一步作出具体量化,即:
塔式住宅:
:
(tower-typeapartmentbuilding)
以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组成的交通中心为核心,将多套住房组织成一个单元式平面,且每套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不超过10m的住宅。
通廊式住宅:
(galleryapartmentbuilding)
由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且至少有一套住房的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超过10m的住宅。
基于上述理由,在上海的塔式住宅设计,将核心筒周围延伸出不超过10m的短廊,以扩大户数,应该说是切实可行的。
08.问:
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如何界定,是按照公共建筑还是住宅?
答:
顾名思义,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应属公共建筑。
从调研的实际情况来看,这种形式的公寓建筑与普通居民住宅相比有如下特点:
1.总体上讲,装修相对较为高档;
2.无论是租是购,住民的居住流动性相对较大,对居住的周围环境相对生疏,从而增加了应对突发事故的不利因素。
09.问:
第2.0.17条,“商业网点”定义中的“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是指一幢楼的首层和二层面积之和,还是指住宅楼底部不超过二层的以下部分分隔成的若干间小商铺,每间小商铺内一、二层的建筑面积之和?
答:
“商业网点”定义中的“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是指住宅楼底部(地上)两层所分隔成的若干间(套)小商铺,每间(套)小商铺内一、二层的建筑面积之和。
10.问:
新增条文“商业服务网点”头绪多,难理解,设计时往往顾此失彼,或者说不得要领,请问:
执行本条的核心要领是甚么?
答:
本条中囊括的限定条件确实较多,但是只要理顺以下几点原则,在执行过程中便可得心应手了:
1).设置地位:
必须设在地上,地下室、半地下室均不可以;
2).设置层数:
不超过两层;
3).建筑面积:
一、二层之和不能超过300m2;
4).功能定位:
一层必须做商店,二层可以做商店或商店附属服务用房,亦可做住宅范围内的其它用房;
5).耐火极限:
(1).楼板:
大于1.5h;
(2).隔墙:
大于2.0h,且严禁开设门窗洞口;
6).疏散特性:
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完全独立,严禁与住宅或其它(如相邻的商业服务网点)用房的疏散路线直接连通或相互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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