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发放领取制度教学文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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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发放领取制度教学文稿
火工品发放领取制度
1、雷管、炸药的领取必须是持有特殊工种有效证件的爆破员领取。
2、发放火工品时,保管员必须首先检查炸药箱,雷管箱是否完好,锁是否能用,否则不得发放。
3、炸药、雷管必须分装分运,不准把炸药、雷管及发爆器放在同一箱内。
4、爆破员必须持火工品领用单据且单据上有生产矿长(或安全矿长)签字方可领取,其它人员一律不代签、代领,领料单由保管员收回待查。
5、领取单上一个人漏签或不签、数字不清,保管员有权拒绝发放火工品。
6、火工品领出后,必须是指定人员携带,由保卫人员护送至井口检身房,严禁携带火工品进入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
井口检身员必须清点火工品领用数且签字证实后方可入井。
7、入井后,运送人员必须将火工品直接运送到工作地点,不得逗留或将火工品私藏。
8、进入工作面地点后,由安全员、装炮员对照领料单确认火工品数量后方可使用。
9、回收火工品签名备案后,第二天仍退归当事人领取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10、由于特殊原因因当事人长时间不上班,剩余的火工品经安全矿长或生产矿长签字后,发给其它爆破员使用,但必须登记雷管编号,以备查。
11、签字单回收后,由火工品保管员保存,每天由安全矿长对联签单进行审阅签字。
炸药库门卫制度
一、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库内。
因工作需要进入者,须凭公安局证明或本矿有关领导陪同下,办理登记手续,方可入库。
二、严禁携带火种入库,入库时应主动把
火柴、打火机等易燃物品放门保管,违者罚款拾元,如果拒绝登记,均不给发料。
三、门卫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岗位,或在岗位做私活,如有发现罚款拾元,因玩忽职守而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发放管理制度
“三核对”核对领料单位,核对料单印签,核对器材名称、规格、数量。
“四不发”名称、规格不符不发,涂改料单不发,非本单位供应领料人员不发,无正式手续不发。
“两先发”先到先发,易损先发。
炸药库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一、库内工作人员严守岗位,不准随意带非工作人员入库,不准在库内做私活。
二、库房上空不准随意架设电线、电缆,按规定要装防爆照明灯、避雷针、避雷针应定期检查、试验。
三、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消防检查和安全学习,熟练掌握库内配备的消防器性能与用途。
四、每次进入库区(不论何人、何事)都必须填写出入登记簿。
五、领用炸药、雷管必须持有放炮证的放炮工,并办理领用手续方可领用,外单位借用或民用必须由矿管领导签字、保管员办理领发手续,如有违反者给予严肃处理。
六、值班人员必须提高警惕,加准夜间巡视,严防破坏,发现威胁库内安全的人和事,应及时报告库管领导和公安科处理。
井下使用剩余火工品保管制度
一、凡井下放炮后剩余的雷管炸药由放炮人员在当班出井后立即交回炸药库,由炸药库保管人员严格保管。
二、除炸药库外,其它地点和各种人员(包括保管员、放炮员、有关作业人员)严禁私存或暂存各种火工品。
三、剩余的雷管炸药交回炸药库后要及时登记,并由保管员签字,做到帐物相符,一目了然。
四、放炮员在下一天上班时根据使用的需要通过保管员,可以继续领用。
五、领用的雷管炸药,由放炮员按实际填制使用登记表,明细领用(使用)人员、时间、数量等。
火工品使用、回收制度
1、爆破员下井前必须携带火工品领用退存签字单(以下简称签字单)。
2、火工品运送到工作面后,严禁乱扔乱放,不使用不得开锁,火工品箱钥匙必须由爆破员专人保管,其它人不得随意开启火工品箱。
3、雷管、炸药必须分别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的安全地点。
4、现场使用时、班组长、安全员要对爆破员、装炮员进行监督,严格按照规程要求进行爆破作业。
5、当班作业完成后,安全员、爆破员将当班实际消耗的炸药、雷管数量核对清楚且在“火工品签字单”上签字认可。
6、爆破员下班出井时,必须经井口检身员清点火工品剩余数量,确认后方可在签字单上签字认可。
7、剩余火工品出井后和“签字单”一并由爆破员直接交送炸药库,由保管员清点数量确认与“签字单”数量相符后签字回收。
8、当班领取的火工品必须由爆破员使用、保管、退还,不得转借他人或委托他人使用、保管、退还,否则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雷管炸药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治安管理,严防意外重大事故发生,确实保证企业安全,做到合理使用,严格保管,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凡本矿所需用的雷管炸药必须做到专人管理,专人须取,专人使用,建设专门库房。
第二条购买雷管炸药要按计划申报县公安部门审批,并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可运回本矿。
第三条拉运物品不准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混装。
第四条储存火药的库房,应用不燃性材料砌筑,门窗牢固,库内通风良好保持干燥,并具有防火、防盗、防洪、防爆的可靠措施。
第五条库房的建筑禁止设在煤场、车间、变压器职工居民和交通要道等地点,至少保持100米以外。
第六条保管人员由经过培训,责任性强,并熟悉火药性能的人担任。
第七条雷管炸药分库保管,不准在库房内存放其它杂物和其它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库房内不准按设电灯,不准使用明火照明。
第八条库房储存的各类火工产品必须建立帐本。
进行登记,做到帐相符。
任何人员不经公安部门批准不得外借,更不准销售。
第九条保管员要坚持入库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发现仓库被盗要及时报告县公安局部门。
第十条雷管炸药的发放工作必须由专职保管进行,他人不得代替。
发放时,轻搬、轻放,不得抛掷、摩擦、碰撞、挤压、敲打等。
第十一条雷管炸药的领取由专人负责,按规定使用量领取并签名,领取人负责使用数量的核对和使用监督。
第十二条雷管炸药入井要进行登记,井口检身要严格,非专业人员不准携带雷管炸药。
第十三条放炮员必须经过培训,不得无证上岗。
第十四条雷管炸药的使用必须按照操作规程之规定,严禁在井下入糊炮,火药雷管分箱存放,箱上在加锁。
第十五条放炮员当班填写使用情况表,使用情况表能够明显地反映使用情况,表属实井口检查人员签字。
第十六条井下使用剩余的雷管炸药,必须当天交回,任何人不得私自保管。
第十七条火工产品的报废销毁,须报请领导批准后,由公安消防、库管单位共同负责,在选定的安全地点按操作规程进行。
第十八条具体的放炮装药布置和其它事项在操作规程中规定。
以上各条望各级有关人员付诸实效,若有其它事宜另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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