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水利局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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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市水利局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模板
永安市水利局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
序号
姓名
职务
职责
1
林方良
党委书记、
局长
1.履行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责任,对全市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担任永安市水利局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2.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将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局党委重要议事日程。
3.每年至少2次在局党组会上专题研究解决水利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难点问题。
4.对发生重大及以上的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恶性群死群伤安全事故及重大涉险事故,必须在接报后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5.督促局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2
张英盛
党委委员、
副局长
1.按照工作分工,对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防洪工程建设等方面及其他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联系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2.指导监督、分管水利部门相关场所的安全检查,协调重大隐患整治工作。
3.分管、联系部门、挂包乡镇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恶性群死群伤安全事故及重大涉险事故,必须在接报后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3
黄荔荔
党委委员、
副局长
1.按照工作分工,对水土保持项目建设、水土保持监督、水资源管理、行政执法、堤防管理等方面及其他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联系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2.指导、监督分管水利部门相关场所的安全检查,协调重大隐患整治工作。
3.分管、联系部门、挂包乡镇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恶性群死群伤安全事故及重大涉险事故,必须在接报后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4
吴振泽
党委委员、
总工程师
1.按照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联系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2.指导、监督分管部门相关场所的安全检查,协调重大隐患整治工作。
3.指导、督促、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会议精神及局长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
4.分管、联系部门、挂包乡镇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恶性群死群伤安全事故及重大涉险事故,必须在接报后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5
邱炳才
主任科员
指导监督联系部门相关场所的安全检查,协调重大隐患整治工作。
6
林兴胜
副主任科员
1.按照工作分工,对农村水电管理、鸭姆潭泵站及其他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联系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2.指导、监督分管水利部门相关场所的安全检查,协调重大隐患整治工作。
3.分管、联系部门、挂包乡镇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恶性群死群伤安全事故及重大涉险事故,必须在接报后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附件2
永安市水利局机关各科室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序号
科室
职责
1
办公室
1.把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履职作为干部工作能力的评价指标和选拔任用的参考。
2.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水利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报道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3.按照市委编办明确的“三定”方案职责履行安全生产工作。
2
总工办
1.负责把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水利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有关专项计划,并督促、推动规划实施。
2.负责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初审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水利行业技术推广方面安全生产工作。
3
建设管理科
1.负责指导主要河流的治理和开发,组织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和验收,对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进行管理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指导全市城乡防洪排涝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全市水利设施的管理与保护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水库工程加固方案初审、承办涉河工程的防洪评价审查、组织指导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
4.负责水库、防洪排涝、节水灌排等水利工程初设文件初审及其在建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5.指导在建水库等工程防汛工作。
6.负责水库大坝蓄水安全鉴定、乡村供水管护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
4
水资源管理科
1.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方面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指导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3.负责河道采砂的安全监督管理。
4.协同有关科室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5.按照市委编办明确的“三定”方案职责履行安全生产工作。
5
水政监察大队
1.负责监督指导乡镇街道对违反水法律、法规的水事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
2.按照市委编办明确的“三定”方案职责履行安全生产工作。
6
水土保持监督站
负责水土保持科技示范与推广,水土流失动态监测与预警报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
7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1.负责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具体承办统一调控和调度汛限以上全市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河务管理有关水利安全生产工作。
3.提供全市雨水情信息和洪水预警报,负责辖区内洪水预警报系统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水利安全生产工作。
8
水土保持工作办公室
1.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负责研究拟订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
9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1.负责对市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
2.承担市水利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3.承办市水利局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10
农电科
1.负责水能资源(5万及5万KW以下)开发利用的管理。
2.提出项目行业审查意见、组织农村水电项目的审查验收以及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方案的编制。
3.负农村水电站以及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11
燕江水务公司
负责溪源水库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15
堤防管理处
1.负责组织实施市区防洪工程的维护。
2.负责市区防洪工程及附属设施排涝站、闸门、橡胶坝维修安装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
16
鸭姆潭泵站
1.负责组织鸭姆潭泵站运行与维护。
2.负责鸭姆潭泵站安全生产工作。
附件3
永安市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序号
企业主体责任
1
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合法合规责任
1.企业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2.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矿山企业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且在采矿许可证核定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
4.其他生产经营企业依据本行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关证照。
且在证照核定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5.生产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6.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2
组织机构保障责任
1.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设置的安全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符合行业要求。
2.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中小企业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3.煤矿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必须具有安全资格证,且严禁在其他煤矿兼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
4.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井工矿山企业从业人员不足五百人的,应当至少配备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
组织机构保障责任
5.开采矿产资源,生产建设规模为大型、中型的,应当具下列技术和生产作业人员:
(1)地质、采矿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各1人以上;
(2)地质、采矿、测量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各1人以上;
(3)地质、采矿、测量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各2人以上。
6.开采矿产资源,生产建设规模为小型的,应当具有下列技术和生产作业人员:
(1)地质、采矿、测量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各1人以上;
(2)地质、采矿、测量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各1人以上。
3
规章制度保障责任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2)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5)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6)安全生产奖惩制度;(7)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8)职业卫生管理制度;(9)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0)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1)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12)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1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档案管理制度;(14)领导值班及交接班制度;(15)符合本行业、本单位生产特点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安全操作规程:
企业制定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
4
安全投入保障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提取标准及使用范围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执行。
2.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3.在矿山、化学危险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5.全面开展安全达标。
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5
教育培训保障责任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6
安全管理
保障责任
1.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2.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3.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4.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地下矿山的安全出口符合本行业相关规定。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7.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6
安全管理
保障责任
8.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9.生产单位必须具备本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的安全生产条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生产设备和安全设施。
10.生产经营企业具有较大危险性的岗位或作业场所实行24小时安全监控和作业人员定位管理。
11.生产经营企业对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牌,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岗位、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后果、安全操作要点、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7
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2.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5.生产经营单位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6.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8
职业健康
保障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2.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3.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4.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5.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6.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
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3.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10
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生产经营企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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