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间限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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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间限制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间限制
1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
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
1
年内,可以向卫生局行政部门提岀医疗事故争议
处理申请。
2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
议处理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进行审查,作岀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符合本条例
规定,
予以受理,
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应当自作岀受理决定起
5
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
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
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之日起
5
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
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
书面
陈述及答辩。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
会应说明理由。
4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二十九、三十条
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
故技术鉴定
7
日前,将鉴定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和参
加鉴定的专家。
5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双方当事
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
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
45
日内组
织并岀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6.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四十条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结论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向原
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岀再次鉴定
的申请,
或由双方当
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7.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7
日内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医患双方应提供材料内容
患方:
1.
患方及患方代理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2.
患者在医疗机构的诊治经过。
3.
患方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存在何种问题或失误?
存
在的问题或失误与其损害后果有何因果关系?
4.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
急诊患者,
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
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5.
鉴定事项和要求。
6.
申请书末应有患者或患方代理人签名并摁上拇指印。
以上资料均需复印
8
份。
7.
委托人须患者本人或近亲属签订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上签字并摁上拇指印
(
1
份)。
被委托人须有本人证件(身份证、律师证等复印件
1
份)。
医方:
1.
住
院
患
者
的
病
程
记
录
、
死
亡
病
例
讨
论
记
录
、
疑
难
病
例
讨
论
记
录
、
会
诊
意
见
、
上
级
医
师
查
房
记
录
等
病
历
资
料
原
件
;
2.
住
院
患
者
的
住
院
志
、
体
温
单
、
医
嘱
单
、
化
验
单
(
检
验
报
告
)
、
医
学
影
像
检
查
资
料
、
特
殊
检
查
同
意
书
、
手
术
同
意
书
、
手
术
及
麻
醉
记
录
单
、
病
理
资
料
、
护
理
记
录
等
病
历
资
料
原
件
;
3.
抢
救
急
危
患
者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补
记
的
病
历
资
料
原
件
;
4.
封
存
保
留
的
输
液
、
注
射
用
物
品
和
血
液
、
药
物
等
实
物
,
或
者
依
法
具
有
检
验
资
格
的
检
验
机
构
对
这
些
物
品
、
实
物
作
出
的
检
验
报
告
;
5.
与
医
疗
事
故
技
术
鉴
定
有
关
的
其
他
材
料
。
以
上
材
料
均
需
原
件
1
份
,
复
印
件
8
份
。
6.
医
方
代
理
人
需
提
供
法
人
委
托
书
及
个
人
身
份
证
(
或
律
师
证
)
复
印
件
1
份
,
医
方
需
提
供
涉
事
医
务
人
员
执
业
资
格
证
复
印
件
1
份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材料封存、尸体尸检、实物保存的规定
有关材料封存、尸体尸检、实物保存的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
讨论记录、
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会诊意见、
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
封。
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十七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
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
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方保管。
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
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
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
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
采供机构派员到场。
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
亡
48
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七日。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
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
行。
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
程。
拒绝或拖延尸检,
超过规定时间,
影响对死因判定的,
由拒绝方或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
1
、医疗纠纷发生后,若要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首先必须去封存病历。
封存病历必须
医患双方在场,
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封存后由医疗机构保管。
封存前患方可以要求复
印客观病历。
2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
存和启封。
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
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
依法具有
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患者死亡,
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
应当在患者死亡
48
小时内进行尸检,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3
、
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途径有三个:
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向所在地卫生行
政部门提出申请
(
申请报告一式
3
份
)
;或医患双方共同向市医学会提出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
和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鉴定的,委托市医学会组织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4
、
市医学会审核材料后作出受理鉴定的通知,
并通知医患双方提供鉴定需要用有关材料;
通知交纳鉴定费
2500
元;通知医患双方随机抽取鉴定专家组成员;安排时间后寄材料给鉴
定专家组成员并通知专家、医患双方参加鉴定会。
5
、鉴定会后鉴定书寄给委托单位、委托人。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
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
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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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 鉴定 程序 技术 时间 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