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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卫所军政官述论
明代卫所军政官述论
卫所制度是明代重要的军事制度。
自上世纪30年代以来,学者从军制、行政区划、户役、人口迁移、土地等方面对明代卫所进行了整体与区域性的研究,成果丰硕。
但于卫所官制还关注不多。
多数学者对明代卫所官制的了解主要依据《明史》的简略记述,存在以下三点较普遍的认识:
其一,卫所以指挥使、正千户为长官,指挥同知、佥事、副千户等为佐贰官;其二,卫所武官世袭任职,直到清初才“由世袭制改为任命制”;其三,卫所武官依靠在本卫世代任职的特权,役占军户为其“世奴”。
有明近三百年,卫所官制并非一成不变。
上述认识仅存在于某一时期,用来概括整个明代的情况,并不确切。
本文勾稽档案、“实录”等资料,以卫所的主要管事武官———军政官———为中心,对明代卫所官制的演变做一较全面的考述,或对我们进一步认识明代武官与卫所制度有所裨益。
一 军政官的设立
据《明史·职官五》记载:
“凡管理卫事,惟属掌印、佥书。
”此即军政官。
该书又载:
“(洪武)二十年始命各卫立掌印、佥书,专职理事。
”根据《明太祖实录》记载,元至正二十四年(1364年),朱元璋集团“立部伍法”,整编军队,全面推广卫所制。
明朝建立后,卫所官制屡经调整,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重新定制,规定:
每卫指挥使1员,正三品;同知2员,从三品;佥事4员,正四品;卫镇抚2员,从五品。
每所正千户1员,正五品;副千户2员,从五品;百户10员,正六品;所镇抚2员,从六品。
皆世官。
这就是说,在当时指挥使、正千户即卫、所长官,掌管印信;同知、佥事、副千户等即佐贰,并不存在《明史·职官五》中所说的佥书官。
事实上,军政官正式设立于宣德八年(1433年),是明廷针对洪武官制存在的弊端而进行的调整与改造。
明初,“卫所制经历了由战时军队编制向平时地方驻守体制的演变”。
卫所因所在地区不同,职能各有侧重。
边方卫所偏重防守边境,腹里江北诸卫有轮班边操与京操的任务,沿海诸卫要巡海备倭,漕运十三总卫所担负运粮重任,而管理军士、守城、练兵、巡捕、屯田、养马、兵器生产(管局)等乃卫所的基本职能。
但是,卫所职能繁杂,众多武官的职掌在明初也无明确划分,遇事难免推诿或所任非人。
洪武时,就有“京卫指挥朝退多不入公署莅政事,遇有责成,互相推避”的情况。
镇守总兵等陆续设立后,卫所武官还要被抽调到镇戍将领麾下领兵。
到宣德时,有在外卫所之不才者,营求别差“以避繁就简”,委托总小旗或吏员管印署事,以至于“吏肆其奸,人受其害”。
卫所的正常管理受到很大影响。
而在永乐以后,武官人员急剧膨胀,至宣德三年(1428年)三月,“内外军职不下九万余人”,冗员众多。
卫所武官世袭罔替,子孙比试过关即可任事。
成祖为优待功臣,又规定“靖难”新官免试。
武官子孙袭替后即回卫管事,“有司但知循例铨除”,也不定期考察,致使卫所武官或“多是新袭少年”,或“年老力衰者犹在任治事,至犯法则止收赎,及有差遣则称老疾”。
武官素质良莠不齐,卖放、役占乃至苦虐军士的现象也屡禁不止。
为避免军政因此废弛,明王朝就必须从制度上对卫所的管理予以调整。
永乐年间,已有个别卫所“别选老成谙练军务指挥掌印理事”的情况,至宣德八年,明廷正式于在外都司卫所设立军政官。
据《明代档册》记载:
成国公朱勇题称,照得在外各都司卫所,近年以来,俱缺老成办事官员在任管理军政,多有推称在于各处总兵官、镇守官处差委公干,及操备、运粮、备御等项亦经年离职,不在任所躬亲抚理,以致军士逃故愈多,粮赏虚费,军伍连年空歇,不能济备。
乞敕兵部、都察院转行巡按监察御史并按察司会同从公定夺,每都司要掌印官一员、佐二[贰]官二员,每卫亦要掌印官一员、佐贰官二员,每所千户一员。
俱要老成能干、办事专一,在任常川掌管军政。
如此,各处善[擅]占委官替回,非遇警急紧(笔者按,“紧”疑为衍字)军情,不许辄便调遣,仍将取勘到军政官员职名造册奏缴。
如是以后,军伍不清、粮赏克落、军士失所,宜从巡按御史、按察司纠举究问。
具题。
宣德八年五月初五日奉宣宗皇帝圣旨:
准他设,兵部、都察院知道。
钦此。
此次是在洪武旧制的基础上对官制加以调整:
其一,各都司、卫额设掌印官1员、佐贰官2员,每所掌印1员,人员上报朝廷备案;其二,要从所有卫所武官中推选老成能干者,改变“世职”的局面;其三,长贰官须长期在衙掌管军政,无紧急军情不得调遣。
这三名官员所负责的为征戍以外的日常军政事务,故被称作“军政官”。
成化十三年(1477年),明廷令两京卫所考选军政官,锦衣卫、腾骧四卫、通州卫等几个特殊卫分军政官员额较多,其他卫所则与外卫一致。
初定卫所军政官员额时,“不曾定有百户、镇抚”,至成化十四年始确定每卫掌印1员、佥书2员、卫镇抚1员,每千户所掌印1员、佥书1员、百户10员、所镇抚1员。
因边方卫所武官相对较少,又要抽调去管理营兵或戍守城堡,掌印千户、百户难以满员,故允许“百户每员兼管五百户印信”。
这应是边方卫所的武官与军士大量调入营伍后,其管军职能较腹里卫所减弱的表现。
按洪武初制,世袭指挥使为“一卫之长”,同知、佥事为佐贰。
军政官既然要从公推选老成能干者,就不能拘泥于使、同知、佥事的官阶高低。
为兼顾祖制,成化七年(1471年)明廷有“军政官要照品级次序掌印”之令:
各卫掌印官一员、佐二[贰]官二员,原定军政官员照依职分次序掌管印信,若是指挥使不系军政之数,方许指挥同知掌印,已后军政俱照此例定夺。
该命令要求使、同知、佥事同为军政官的,必须以指挥使掌印;三员军政官里无指挥使,才许同知掌印;也无同知,佥事方能掌印。
但该规定后来没有严格执行。
在现存明代辽东、山东都司档案中,有大量卫所呈报上司的公文,末尾署有军政官之职名,指挥使、同知、佥事、正副千户掌印或佥书的情况并存。
如嘉靖时,广宁卫军政官为掌印指挥佥事杨五□、管屯指挥同知瓢继□、管局指挥同知王承□;大嵩卫的掌印为指挥佥事王溥,佐贰是管屯指挥使邵弘先和管局指挥同知李缙;胶州千户所以副千户胡来宾掌印、正千户储辅管墩巡操;海阳所以副千户谢宠掌印、正千户杨世爵佥书。
其中,大嵩卫的例子最为典型:
使、同知、佥事俱为军政官,却以佥事掌印,使、同知充任佐贰。
《明史·职官五》云,军政官“不论指挥使、同知、佥事,考选其才者充之”,说的就是这种情况。
这意味着明中后期指挥使、同知、佥事等职衔与实际职务已无直接关系,掌印、佥书才是卫所的长贰官。
二 军政官的考选
通过考察卫所武官以推选军政官的制度,谓之“军政考选”。
以往因万历《明会典》的讹误,人们认为该制度始于成化二年(1466年),近年有学者认为始于宣德五年(1430年)。
然《明代档册》中成化十六年(1480年)兵部题本却云:
考选军政官员事例,自宣德八年成国公建议为始,中间又该都御史马昂、监察御史王祥等申明,本部亦为因时制宜,从言所拟,上请施行,到今四十八年,事体粗备。
由此可知,军政考选制度是随军政官一起产生的,始于宣德八年。
不过,最初是不定期实行的,成化二年经云南巡按王祥奏准,始五年一行。
成化十三年令两京卫所也一体考选。
这种考选是如何施行的呢?
《明代档册》保存了成化年间兵部陆续题准增订的考选程序,本文结合其他材料概括如下。
其一,负责执行考选的官员。
兵部移文都察院转行各处抚、按会同都、布、按三司堂上官考选;南北直隶与无三司的地区,巡抚会同巡按,无巡抚则止令巡按考选;边方镇城卫所,“听镇守总兵、巡抚、巡按公同推选”;两京卫所由两京兵部会同五府堂上官考选。
其二,考选的对象。
“除已闻贪、暴显著者,不许营求管事外”,卫所武官“不分见任、带俸差操等项,及新升袭替者,从公逐一拣选”,以定军政官的存留、进退。
其三,考选的标准。
卫所武官平昔“廉、能、干、济者照旧存留;年纪幼小者退作多余,待其历练老成、果能堪任用,另行定夺;其余贪、酷、罢、软等项旷职废事者,俱各革去现任,带俸差操。
员缺就于本卫所及别卫见在多余并带俸数内推举补任”。
年龄方面要在25岁以上,50岁以下;有60岁以上精力未衰的,验实存留。
弘治以后,武举中试人员回卫的,成为考选军政的优先人选。
其四,军政官人选中,有赴边镇防守或于京营操练,“不系领军、管队者”,就拨军士替回。
若本卫所武官不足,“就于附近卫所推选相应官员,开具职名,奏请铨补”。
其五,各衙门将考选评语与军政官人选、职名于年终造册,奏缴兵部,题请皇帝批准后,各官即上任管事。
这样,朝廷就通过军政考选掌握了全国各卫所武官的情况。
此外,军政官五年之间有因犯罪革任、事故有缺的,巡按御史于每年八月终“通类奏缺”。
带俸武官不系犯罪革任的,就便定夺掌印、管事;有在外京操等项的,就差官替回管事。
有过被革任的武官,除犯“贪淫二次三次及平昔贪暴不准外”,其余三五年后能“立志改过,委有迁善,实迹著闻于人,平昔不系贪暴之流”,允许镇守、抚按、三司等官奏保,经兵部复勘,顶补前缺。
“如再犯赃罪,终身不录”,且连坐举主。
考选卫所军政官制度于成化年间基本形成之后,又有反复。
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三月,成国公朱仪等借灾异进言且被恩准:
各卫百户乃亲军之职,旧制以其姓名注为所分,印信传之子孙,非有大故不轻改易,欲其上下相亲信也。
迩来百户袭职,拘于考选保勘,所掌印信多令他官代管,事涉纷纭,有乖初意。
自后百户子孙承袭到卫,乞免其保勘,仍旧见任。
按洪武官制,百户是直接管军的基层武官,“所有印信,父祖传之子孙,世世相守……非有逃亡、故绝,不可更易,有如改调、差遣,仍于本管家下收领”。
这就使新立功升迁的旗军没有机会掌印管事。
此次恩准百户不与考选实为一大倒退。
嘉靖九年(1530年)十一月,经兵科都给事中张润身等奏准,再次将百户纳入考选之列:
旧例,各卫百户不与考选,以其位卑而权轻也。
然位虽卑而与军实亲,权虽轻而所任最久,惟其考选不及,以致劝惩蔑如,稔恶自肆。
宜同千户以上官一体考选,有犯罪问革者,不得管军、管事。
“明实录”称“百户之与考选自此始”并不准确,此次将百户纳入考选乃是反复后的重新开始。
卫所管事职位全部由简选充任,改变了以下几种状况:
过去指挥、千百户等“承袭祖父旧职,就便掌印”,不肖子孙甚至将印信典当抵押;不职者尸位素餐,甚至贪污暴酷,而能干者不得管事。
至此,武职袭替的仅是“官”而非“职”,世袭仅成为卫所武官的出身而非选任方式。
至万历朝,进一步实现了卫所武官隔卫、隔所任用制。
明代武官与文官不同,并无不得官于本土的限制。
卫所武官及其子孙除调入营伍者外,皆世代于本卫任职,只有犯罪才可能被处以“调卫”的惩罚。
这个世袭本卫的做法,给武官占役、克剥军士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军政官设置后,其人选虽须由巡按等考选任命,但主要从本卫武官中简拔,无合适人选时才从别卫调补。
万历十四年(1586年)年底,仍有官员反映,江西南昌卫官“率为营私,或违例卖放正军,侵夺屯田;或用私滥捉余丁,充役奴隶”。
但在相关官员的推动下,明廷对这一制度进行了调整。
据《明神宗实录》卷一八三“万历十五年二月庚午”条载:
旧例,都司得于本省推用,指挥、镇抚俱于本卫掌事。
御史史旌贤以为军官依凭故土,擅作威福,欲将都司隔省,指挥、镇抚隔卫,各更调选用。
从之。
从相关材料看,这一制度很快得到了落实。
万历十七年(1589年),辽东巡抚顾养谦《举劾武职官员》疏中提到“海州卫掌印定辽中卫指挥佥事章焕然”、“东宁卫掌印定辽左卫指挥佥事邹国清”、“宁远卫掌印广宁前屯卫指挥佥事李思乔”、“广宁中卫掌印广宁右卫指挥佥事齐汝勋”等人;万历三十九年(1611年),辽东巡按熊廷弼《举将材疏》内提到“盖州卫掌印海州卫指挥佥事顾大训”、“海州卫掌印盖州卫指挥佥事徐洪魁”、“广宁前屯卫管局宁远卫指挥佥事王化凖”等人。
这些称谓皆表明武官隔卫调用的政策确已执行。
不过,职能特殊、享有诸多特权的锦衣卫例外,卫掌印、佥书,南北镇抚司掌印、佥书等缺仍任用本卫指挥以上武官,仅各千户所军政官须隔所调用。
从锦衣卫属所的情况推断,其他卫所不仅“指挥、镇抚隔卫”,千户等也应是隔所调用的。
武官隔卫、隔所任用政策在绝大多数卫所的执行,不但改变了沿袭了两个世纪的旧制,也意味着“某卫指挥佥事”之类职衔的含义,不仅不是该卫佐贰,甚至与该卫职事无关,只是其支俸的级别及其子孙袭替的场所而已,官员的职位要以“某卫掌印”、“某卫管局”等名目为准。
三 军政官职掌的变化
据《明史·职官五》记载:
“凡袭替、升授、优给、优养及属所军政,掌印、佥书报都指挥使司……凡管理卫事,惟属掌印、佥书……分理屯田、验军、营操、巡捕、漕运、备御、出哨、入卫、戍守、军器诸杂务,曰见任管事;不任事入队,曰带俸差操。
”表明军政官要负责该卫所有事务。
郑晓《吾学编》则说,每卫“一人练兵、一人屯田,曰军政佥书”。
然而以上材料所记并非军政官设置之初
时的情况。
军政官设置之初,主要在卫管理军士与判署文案,到明中叶才逐渐兼管屯田等杂务,至明后期,诸杂务的重要性甚至超过其管军本职。
前揭宣德八年档案显示,军政官之所以设置,是因为武官充任操备、运粮、备御等差,“经年离职”,导致“军士逃故”,又岂能再分理诸杂务呢?
据《明代档册》记载,成化十一年(1475年)兵部奏准:
推选军政之外,原系管事者,量其材职优劣、行(止)可否,定委管操、运粮、管屯、捕盗、备倭等项;原系带俸者,仍旧带俸。
虽是文案佥名,不许侵管军政。
这即是说,军政官以外,还有专门负责管操、运粮、管屯、捕盗、备倭等项事务的官员,一般统称“杂差官”。
成化十八年(1482年),“南京留守前卫百户高洪、赵颙、唐恺已用荐管事,后谋管屯田,事觉。
兵部言:
‘近例,军政管事官不得辄行调遣,请治洪等罪,仍请通行南京各卫,申明管屯官数’”。
弘治七年(1494年),南京守备徐俌也认为:
“军政、管屯,各有司存……是因屯粮,罚及军政,似为未平。
”可见,军政官与杂差官各有所司,私自谋求尚要治罪,表明当时并不存在军政佥书“一人练兵、一人屯田”或分理诸杂务的情况。
军政官最初的职掌主要是管理军士与判署衙门文案,并监督、配合杂差官履行各自职责。
前揭宣德八年档案中记载,卫所“军伍不清、粮赏克落、军士失所”,军政官要被“纠举究问”,这说明管理军士乃其本职。
“凡拨军、补军、替军、选军、募军,并统于掌印”,佥书赞佐之。
据《军政条例类考》所载之成化十三年条例,每逢清军时,“各处清军御史著落每都司,定委军政都指挥一员,卫所委军政佐贰指挥、千户各一员,照依有司事例,职专清军。
逃故等项军士,务要尽数清出,查对明白,造册送部,发属清解”。
弘治五年(1492年)条例规定,攒造军册,“务要专委军政佥书官一员专管清造,掌印、首领官查对无差,然后送部发勾”。
正德七年(1512年)条例又规定,解到新军,御史要严督各该都司卫所军政官“加意存恤”。
若有违误或逃军过多,军政官皆要受罚。
此外,在成化六年(1470年)时,曾令军政官清查卖身与官豪家的军士,“不分年之久远,俱赎取归宗,听继军役,仍戒所属,无踵此弊”。
至于操备、备御、屯田、领班、漕运、备倭等事务,军政官并不具体负责,而是“比较屯种、稽考勘合,勾军之人若有作弊,即须究问”,起监督与汇总上报的作用;杂差官执行任务所需军士,军政官“须凭各委官员差调”,足额拨付。
如此,军政官与杂差官的分工就大抵解决了洪武、永乐时卫所武官职责不明的问题。
明代沿袭元制,各衙门实行“圆议连署”制,公务须群官公座圆议,文案列衔连署方才生效。
按洪武初制,所有指挥使、同知、佥事等都有权参与本衙门公务。
卫所武官人数急剧膨胀以后,带俸差操的在闲武官仍要参加公务判署。
景泰六年(1455年),在京武官有31790员,“一卫指挥有二三十员者,一所千户有七八员者,每公移必一一佥押,然后行之,多事扰民”。
军政官设置后,杂差官与带俸官既然不许侵管军政,却要文案签名,实为多此一举。
弘治以后,这一情况有所变化。
据《明孝宗实录》卷一九七“弘治十六年三月庚寅”条载:
都司卫所例以五年一次考选军政,每一卫指挥三员,一掌印、二佥书。
其带俸杂差官分领官军赴京营及边方操备,后以所领人马死亡,恐带俸官难于勾稽,复增军政指挥二员,令与原设者分番领操。
至归卫,则止许原选军政二人佥书,新增者不与。
山东莱州卫指挥罗琇以为言,兵部复奏:
“令各处巡抚官稽各卫所春秋两班军政领操官,如系原选军政之数,但遇下班则仍旧管事;其续增者,下班至卫,止令佥书文牍之关京操者,其余卫事不得干预。
”从之。
军政官在卫管军,杂差官不得侵管,领班官所领军士由军政官拨付。
因存在杂差官“受制于在任军政官,该操军士缺而不补”的情况,明廷令增选2名军政官与原选佥书轮流充任领班官入卫京营或边镇。
但新增的军政官回卫仍没有判署权,经奏请,方许“佥书文牍之关京操者”。
以此揆之,到弘治以后,只有军政官有权判署文案。
军政佐贰被称做“佥书”以与其他官员相区别,当是这个缘故。
明中叶,卫所军士逃亡的现象已非常严重,朝廷勾军、清军的举措收效不大,军队普遍要通过募兵来补充兵源。
卫所管军的职能日渐削弱,军政官就开始兼管其他杂差。
前述佥书官与领班官更番入卫,已经突破了军政官设置之初,“非遇警急军情,不许辄便调遣”的禁令。
前引辽东、山东都司档案中的“佐贰管屯”、“佐贰管局”等,就是佥书官兼管杂差的例子。
万历时操江都御史署南京兵部事丁宾在《考选军政官员疏》中说,南直隶“每卫定选掌印指挥一员,带管马政;佥书指挥二员协同管事。
该卫屯粮多者,专选管屯指挥一员;少者,佥书指挥带管”。
万历元年(1573年)时,“考选军政,以印、屯为主,择有心计、堪以干济者,先注各卫所掌印、管屯”。
掌印与管屯并重,专门的佥书佐贰官似乎可有可无了。
弘治时期,明廷曾规定,南京各卫所“漕运有缺,亦行南京兵部,照军政事例选补,不许坐名行取掌印、佐贰官员代替”。
但至嘉靖后期,不仅佥书官,就连掌印官也参与到漕运、京操等事务里来。
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户部议准,将漕运“十三总卫所掌印官与卫官每岁更番领运如旧”。
所谓“如旧”,表明在此之前已有这样的情况。
隆庆四年(1570年),巡仓御史孙商兴奏准:
“浙江(漕运)两总昔称疲敝,后议卫所掌印官更番迭运,而漕政遂举。
请令江西、湖广俱如两浙例行。
”经过一些周折,从万历四年(1576年)始,包括南直隶卫所在内,各处俱“以掌印官领运,佥书官在卫掌印兼管营操事,即预先料理下年粮运,候本官运回,交代接管”。
掌印与佥书更番领运,专职的运粮官反而没有了。
万历十一年(1583年),南京兵部尚书王遴认为,该举措使军政不修,应只选廉干佥书更番代运。
此议获准。
但到十四年(1586年),明廷复命“掌印、佥书更番领运”。
另外,在万历三年(1575年),蓟辽总督杨兆题准,领班京操官比照运粮官,“与各省掌印指挥、千百户一体更番”。
连掌印官也要参与京操。
到天启六年(1626年),巡视皇城科道虞廷陛等奏准:
“东、西长安二门有把总二员,其东安等门俱宜照例于掌印指挥、佥书,各门差拨二员,各照官军分守信地。
”这就是说,个别军政官还要被调去把守城门。
所谓军政官务要“在任常川掌管军政”的命令已成具文。
《明史》所述军政官“分理……诸杂务”,应是嘉靖以后的情况。
可以认为,当时卫所管军职能在朝廷眼里已不如漕运等“杂务”重要,才有差遣掌印官的举措。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明朝于宣德八年设立卫所军政官,专门负责管理卫所军士及判署衙门文案,以解决冗员众多、官员职责不明、素质良莠不齐造成的管理混乱、军政败坏的问题;同时又设有杂差官分管屯田、漕运、京操等事务。
军政官定期由巡按等考选任命,改变了洪武、永乐以来武官世袭任职的旧制。
明后期进一步实现了卫所武官隔卫、隔所调用,不再官其本籍。
但是,军政官在明中后期逐渐兼管屯田、漕运等杂务,其重要性甚至超过了其管军的本职。
通过本文的考述,我们可以对明代卫所官制的演变得出如下认识:
其一,指挥使、正千户就是卫、所长官,指挥同知、佥事、副千户就是佐贰的官制,只存在于明前期。
军政官设立且“要照品级次序掌印”的限制被突破后,使、同知、佥事等官衔已不代表实际的职权,掌印、佥书才是该衙门的长贰官。
其二,卫所武官世袭任职的局面也主要存在于明前期。
成化十三年以后,除个别外,全国卫所的军政官俱须抚按等定期考选任命;万历十五年以后,武官不能在本卫、本所任职。
可以认为,明中后期武职袭替所袭乃“官”而非“职”;世袭是除武举、行伍、纳级以外的卫所军政官的“出身”,而非选任方法。
在军政官定期考察改选,尤其是不能官于本卫、本所的情况下,武官已很难使卫所军户成为他们的“世奴”。
其三,卫所军政官的设立与职掌的变化,是明代军制演变的结果。
明前期,随着镇戍将领的陆续设置,卫所武官的征戍职能渐被取代,但营兵的主要来源还是卫所军,故设军政官作为卫所长贰专职管军。
嘉靖以后,卫所军户制衰落、募兵制全面兴起,军政官的管军职能不再重要,遂普遍兼管乃至专门负责杂差。
总体而言,明代卫所制、军户制及卫所官多员制、世袭制均是沿袭元朝的制度。
明初开国草创,“委任权力,重在武臣”,卫所不仅统领军马,还辖有大量土地人口,这对巩固新王朝、开拓与守备边疆固然有利,但其弊端亦显而易见。
洪熙、宣德以后文官势力崛起,从宣德八年到万历十五年,历经一个半世纪,终于在洪武“祖制”的躯壳内实现了卫所官制与官员选任两个层面的改造。
卫所官以考选的掌印、佥书等衔确定职务,世袭与军功升授的指挥等衔表明官阶,就是新旧制度融合一体的表现。
我们也可将此过程视作明前期背负蒙古统治的深刻烙印,逐渐向唐宋以来社会与政治基本形态有所回归并整合发展的一个侧面。
当然,本文只是对明代卫所官制演变的总体情况进行了考察,而内外、边腹、南北众多实土与非实土卫所必然存在个体的不同,还有待区域性的研究予以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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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代 军政 官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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