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期末复习.docx
- 文档编号:8164091
- 上传时间:2023-01-29
- 格式:DOCX
- 页数:42
- 大小:58.12KB
经济法期末复习.docx
《经济法期末复习.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济法期末复习.docx(4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经济法期末复习
经济法课件整理
第一部分民商法第一讲民商法概论
一、概念
民商法:
调整平等民商事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商事关系包括:
1、人身关系
(1)人格权(生存、尊严)
(2)身份权(如亲子关系)
2、财产关系
(1)财产归属关系(物权)
(2)财产流转关系(债权)
二、民商法的结构体系
1、总论(基本概念、主体等等)
2、债权法
(1)合同法
(2)侵权法(3)不当得利(4)无因管理
3、物权法
(1)所有权
(2)用益物权(3)担保物权
4、知识产权法5、亲属法(含婚姻法、收养法)6、继承法
三、基本原则1、合同自由2、平等3、诚实信用4、公序良俗
四、民事法律关系
1、概念:
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民事法律事实而产生。
2、种类:
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是最基本的两大类。
3、构成三要素:
主体、内容、客体
(1)民事主体:
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可以直接称为当事人,包括: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
(2)内容民事权利:
指民事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民事义务:
指民事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3)客体指民事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
物、行为、智力成果
五、民事法律事实
概念:
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包括:
1、自然事实
(1)自然事件
(2)状态2、行为
六、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
是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2、有效的条件:
(1)主体合格:
具有行为能力
(2)主体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内容不违法或不违反公共利益(4)形式完备:
口头、书面、视听、行为等形式
3、有效的效力表现:
约束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纠纷产生时,是解决的依据
4、无效的后果:
从效力方面看:
被认定无效,则自始不发生效力;或符合法定条件被撤销,不溯及既往
从财产方面看:
返还、赔偿
第二讲民事主体第一节自然人
一、概念(与“公民”进行比较)
公民:
是政治概念,有国籍限制。
自然人:
法律概念,无国籍要求。
二、民事权利能力
1、概念:
即民事主体享有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享有:
人人都有,且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不得被剥夺
三、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即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设定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资格。
2、分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者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18周岁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或16周岁以上经济独立的劳动者
3、意义:
保护行为能力不完全之人的利益附:
与之相配套,法律还设立了监护制度和行为能力宣告制度。
(1)监护制度:
为了维护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而设
(2)宣告制度:
主要是为了维护精神、智力发展不健全者死亡权利而设
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特征1、投资主体的单一性2、业主责任的无限性
(三)设立和变更
设立条件:
1、主体:
1个自然人2、企业名称3、有出资
4、有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设立程序:
设立申请——出资——登记
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的必须15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四)权利和义务(五)解散和清算(六)法律责任
二、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线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二)特征
1、以合伙协议为基础2、有一个以上的无限责任合伙人3、合伙人之间休戚与共、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
(三)设立1、设立条件人、协议、出资、名称和场所
2、设立程序协议——出资——登记
(四)内部关系
1、财产方面
财产共有。
合伙人若对外转让出资必须经其他共有人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2、权力方面
(1)决策权:
一致决策,少数服从多数
(2)执行权:
可选派代表对外代表全体合伙人(3)监督权
第三节法人
一、概念
法人: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二、特点1、是社会组织2、有人格3、有独立的财产4、有组织机构、住所5、独立承担责任
三、法人制度的意义:
聚集资金
四、法人的能力
与自然人能力不同,法人人格是制度上拟制出来的,并非天然具备,因此,其行为能力源于成立,止于破产等解散因素,不存在因年龄、精神等而分类;且天然不可能享有部分人身权利,如肖像权、健康权等。
五、分类1、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2、公法人与私法人3、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
第四节公司
一、概念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对象:
公司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
二、特点1、法人性2、营利性3、社团性4、资本性5、民主性6、自治性
三、分类
1、按责任形式可划分为:
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保证责任公司
2、按股权的流通性可分为:
开放式公司、封闭式公司
3、按控制关系:
母公司、子公司
4、按管辖系统:
总公司、分公司
四、公司的设立
1、定义:
公司发起人为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律规定条件和程序所必须实施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2、设立方式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
3、设立的原则
发展历史:
从自由主义——特许主义——核准主义——准则主义(现行)
4、设立要件:
人、物、行为、组织
5、程序:
协议——章程——出资——组织机构——登记
6、设立瑕疵
(1)概念:
已经被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获得营业执照的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不合乎公司法规定的情形
(2)法律后果:
通过补救措施,要么保留人格,要么撤销或无效
7、设立的法律责任
概念:
指与公司设立有关的机构和人员在设立过程中违反义务所引起的不利后果。
五、公司人格制度
1、定义:
指公司的法律地位或主体资格
2、特征团体性独立性平等性
3、公司的名称
(1)特性:
附随性、财产性
(2)名称权:
专有性、可转让性
(3)名称的选定:
真实性、单一性(4)名称的组成:
所在地、字号、行业、责任形式
4、公司的住所:
公示
5、公司的能力
(1)权利能力:
受到本身性质、法律、经营范围的限制
(2)行为能力:
意思形成、表达
6、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1)含义:
也称“揭开法人面纱”或“直索责任”,是指为了阻却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定公司及其背后的股东的独立人格(即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目标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本质:
为了追求或实现实质正义,并非对公司有限责任的否定或动摇,而是对原来的有限责任原则的一种矫正。
(2)特点:
以公司具备法人人格为前提;仅仅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的个案否定
(3)适用的一般场合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利用公司规避义务
六、公司的产权制度
1、股权定义:
股东依其股东身份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2、股权和法人所有权的关系
(1)股权和法人所有权是现代产权制度的实质内容——产权清晰
(2)股权和法人所有权是相伴而生的,相互对应而存在
(3)股权和法人所有权彼此相互独立又相互制衡
既不能过分强调法人所有权,无视股东权利;也不能以股权取代法人所有权
七、公司治理机构
1、定义:
指公司的不同参与者之间权利义务的配置关系及公司事务的决策规则(核心是股东、经营者、监督者及职工之间的利益分配)。
2、发展历程:
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到董事会主义
(1)股东会中心:
根据委托代理关系,一切由投资者决策
(2)董事会中心:
强调经营者的权利
3、治理模式
(1)英美模式:
单轨制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经理
(2)大陆模式:
双轨制
第三讲民事权利第一节物权法
一、概念
1、物权:
指主体直接支配物并享受其支配利益的权利。
特点:
(1)支配性:
直接支配,无须他人介入
(2)排他性:
一物一权
(3)对世性:
义务人不特定(4)追及性:
权利人只要不放弃即可追回
(5)优先性:
优先于债权等
2、物权法:
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物权的客体:
物
对物用不同标准可作不同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
区分意义:
二者的所有权转移方式不同,诉讼管辖上也会有不同
2、主物和从物从物不能脱离主物单独转让
三、物权的变动
1、物权的取得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二者法律后果不同
2、物权的丧失——物的消灭物的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
3、物权变更客体变更:
仅限于数量上变更
内容变更:
权利义务变更
四、物权变动的原则
1、公示原则
定义:
物权变动时处法律特别规定外,必须以一定方式表示该变动才能生效的规则。
动产:
交付不动产:
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撤销登记等)
2、公信原则
(1)含义:
对信赖物权的占有或登记而与之交易的,即使登记或占有与真正的权利归属不符,对信赖其公示的人不产生任何影响的规则。
(2)表现:
善意取得
定义:
占有他人之物者在占有期间,擅自处分他人之物于第三人,若第三人受让时为善意,则可依法取得物权;因此而给原物权人造成损失的,原物权人可以请求不法处分人赔偿。
(3)意义:
保证交易安全
(4)善意的判断:
要求对无权处分一事毫不知情,而且是通常人在此种情况下的不知情;并且是有偿受让;且已办理物权变动手续。
五、所有权
1、概念:
指民事主体对其财产依法所享有的独立的支配权。
所有权三要素的特点:
(1)主体:
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所有权人;义务主体是全体其他的人。
(2)内容:
权利人的权利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义务人的义务是不妨碍权利人行使支配权,是一种不作为的义务。
权利人的要实现自己的权利无须义务人的配合。
(3)客体:
物
2、所有权的权能
积极权能: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消极权能:
排除干扰的权能
3、共有
(1)定义:
指两个以上的主体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
(2)解析:
共有的主体是共有人,客体是共有物。
共有是一种法律事实,引起共有关系的产生。
共有关系是共有人之间的关系,是基于对共有物的共有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分类:
按份共有:
共有人按份额对共有物享有所有权,但权利义务及于整个共有物。
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应协商一致,否则,应按拥有份额多的人的意见办;
共同共有:
共有人不按份额,平等地享有共有物。
内部,共有人平等地支配共有物,处分行为必须协商一致。
对外,每个共有人都可以行使全部的权利,也应承担全部义务。
六、用益物权
1、概念:
是对他人之物(主要是不动产)进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表现形式:
土地使用权等
七、担保物权
1、概念:
以确保债权清偿为目的,在他人之物或权利上设定的一种限制物权,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可优先受偿。
2、功能:
保全债权、媒介融资。
3、特点:
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4、抵押权
(1)概念: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到期未能获得清偿时,对其予以变价出卖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解析:
是债权人所享有的一种权利,所以债权人是抵押权人;
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拿出物进行抵押,所以,债务人或第三人是抵押人。
拿来进行抵押的物,称为抵押物;
抵押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债务人的债务到期能履行。
所以抵押以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为前提。
(3)可以抵押的物:
房子、土地、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以不动产为主,也可以是一些大额的动产。
(4)抵押应当去办理登记,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抵押设立后,抵押物不转移占有,仍由抵押人保管。
抵押人可以对抵押物进行使用、出租、转让。
(6)抵押物转让
抵押人将抵押物转让给第三人的,不影响抵押权的存在。
抵押物的转让实际是抵押人的变化,只要抵押物还在,抵押权就可以实现。
(7)权利实现:
抵押权人的权利,是就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优先于其他没有担保权的债权人。
优先受偿只能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才能实现。
5、质权
(1)定义:
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得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转占有而供作担保的动产或权利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2)分类:
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3)设立:
以质权人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6、留置权
(1)概念:
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于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时,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就其变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设立:
债权人须按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与留置物的取得须基于同一合同关系产生
第二节债权法
一、定义:
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解释: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为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二、债的法律特征
1、期限性2、相对性:
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
3、请求权:
债以债务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
4、任意性5、平等性
三、债的发生根据
债的发生根据,又称债的发生原因,就是引起债的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
包括:
1、合同2、无因管理3、不当得利4、侵权行为
四、债的分类(多数人之债)
1、按份之债:
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
按份之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
2、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
因此,连带之债的多数人一方相互间有连带关系。
五、债的保全
定义:
是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债的关系原则上不对第三人发生效力,但为确保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在某些情况,债对第三人也发生效力。
1、债权人的代位权
(1)定义:
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2)解释:
是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是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害及债权人权利时得行使的权利。
是向债务人的义务人行使的权利。
(3)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要件
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其权利;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须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即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害及债权,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须在债务人的债权、债务范围内行使代位权。
2、债权人的撤销权
(1)定义:
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2)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客观要件:
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了使其财产减少而有害债权的行为。
主观要件:
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对于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
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为恶意,债权人的撤销权才成立,受益人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可以行使撤销权。
对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
(3)行使方式:
债权人的撤销权,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依诉讼方式提起。
(4)行使期限: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无论如何,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六、债的担保
1、定义:
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2、分类:
债的担保方式一般都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两类。
人的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保证债的履行的担保方式,如保证。
物的担保,是指直接以一定的财物来作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如抵押、质押等。
3、保证
(1)定义:
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第三人按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制度。
(2)特点:
保证具有从属性。
即从属于主合同。
(3)订立: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4)形式:
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保证由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
(5)保证的方式
一般保证:
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定金
(1)定义:
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
(2)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3)定金罚则: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法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特征:
1、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一种双方的行为关系的协议。
三、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成立必须基于当事人的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使其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
这一过程在合同法上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要约
(1)定义:
要约是指准备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作出的,包含有一旦为对方接受即可成立合同的积极性意思表示。
(2)特征:
必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内容具体确定;一般应向特定当事人提出。
(3)要约的生效时间:
遵循“到达主义”的原则,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的效力:
主要是对要约人的拘束力。
指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要约人不得随意改变要约的内容,更不得撤销要约。
否则,由此而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5)要约的撤回:
要约生效前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6)要约也可以撤销,撤销要约是指在要约生效之后,让要约停止继续生效。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以尽可能减少受要约人的损失。
2、承诺
(1)定义:
是指受要约人在有效期间内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2)解释: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如果承诺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限制、变更或扩张,则视为对要约的拒绝,或是作为一项新的要约。
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进行承诺。
(3)承诺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4)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一旦作出生效,要约人的要约不得再撤销;
(5)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四、合同的形式
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五、格式条款
1、定义:
也叫定式条款、标准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好的、并在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对格式条款,相对人不能讨价还价,只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
2、合同法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限制
(1)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有提示对方注意的义务,(3)有说明的义务。
3、格式条款具有下列情形的,该条款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强制性规定。
(2)在格式条款中规定下述免责条款无效:
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违反公平信用原则;(4)在格式条款中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4、格式条款的解释
解释规则:
(1)在格式条款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六、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有效
1、已经成立的合同要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当事人在缔约时具有缔约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形式必须符合要求
2、合同生效的表现:
(1)合同内容约束各方当事人;
(2)不得随意擅自撤销或者变更;(3)合同应当履行;(4)合同内容成为纠纷解决的主要依据。
(二)合同无效
欠缺合同生效要件的结果。
可以是全部无效,也可以是部分无效。
1、无效的原因: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财产损失的。
2、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指不发生该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
合同无效不论是在何时认定的,其无效都是从合同成立时就开始无效的,即使无效的合同实际上已经开始履行甚至已经履行完毕,也不影响其无效的后果从合同成立开始就确定。
3、无效合同的处理
原则上以恢复原状为主。
具体的做法有:
(1)未履行合同的,应停止履行;
(2)已全部或部分履行的,应相互返还;(3)对于因一方或双方过错导致合同无效并造成损失的,应由过错方按过错比例予以赔偿;(4)故意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有权追缴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非法财产。
(三)可撤销合同
1、定义:
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基于法定原因,当事人有权诉诸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的合同。
2、合同可撤销的情形有: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七、缔约过失责任
1、定义:
是指缔约人故意或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自缔约双方为签定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助照顾、互相保护、互相通知、诚实信用等义务。
2、《合同法》第42条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经济法 期末 复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