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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答案
《合同法》答案
第一单元
一、名词解释
1、合同: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成立:
是指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的意思表示一致。
3、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负担的义务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4、合同权利:
是指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规定而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5、合同义务:
是相对于合同权利而言的,是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义务。
6、合同条款:
是指合同条件的表现和固定化,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根据。
7、合同形式:
是合同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
8、要约:
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订立合同所必须经过的程序。
二、简答题
1、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答:
(1)合同是平等主体所实施的一种民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3)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2、简述合同关系的构成?
答:
(1)合同关系的主体,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2)合同关系的内容,包括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
(3)合同关系的客体,为合同债权和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3、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答:
(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办法。
4、免责条款的生效要件。
答:
第一,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二,免责条款不得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第三,免责条款不得免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的财产损失;第四,格式化的免责条款,不得不合理的免除条款制作人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
三、论述题
1、试述合同成立要件。
答:
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①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也就是说,合同必须具有双方当事人,只有一方当事人则根本不能成立合同。
②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就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
③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
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
2、试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答:
(一)有何区别
(1)含义不同。
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确定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效力不同。
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3)要约的内容是确定的,而要约邀请的内容是不确定的。
(二)如何区别:
①按照法律的规定做出区分。
我国合同法明文规定: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②根据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律上受到约束做出区分。
③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予以确定。
要约的内容中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不必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④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方式进行区分。
例如询问商品的价格,根据交易习惯,一般认为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第二单元
一、名词解释
1、合同生效:
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2、效力待定的合同:
是指合同是否于成立时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而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
3、无效合同:
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
4、无权代理:
是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5、表见代理:
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被代理人承担。
6、无权处分合同:
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
7、合同履行:
是指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作出给付的行为。
8、抗辩权:
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为异议权。
二、简答题
1、表见代理成立的条件。
答:
①表见代理只能在代理人无权代理而从事代理行为的情形下发生;②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③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失的:
④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
2、合同的无效与不成立有何区别?
答: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合同的不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未就合同内容达成合意,合同根本未能约束当事人。
3、简述合同履行的原则。
答:
(1)合同全面履行原则;
(2)依据诚信原则履行的原则。
4、简述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
答: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论述题
1、试述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答:
①两者的概念和性质不同。
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
而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
合同的成立只是解决了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意的问题,并不意味着已经成立的合同都能产生法律拘束力。
合同成立后并不当然生效,合同若要生效,则取决于是否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
②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
合同的生效主要着眼于意思表示的内在品质,对其的评价涉及价值衡量。
而合同的成立主要考察的是有无合意,着眼于意思表示的外部形态。
③区分成立和生效有助于正确处理各种纠纷。
如果当事人已经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了协议,就应认定合同已经成立。
至于其他条款不齐备或不明确,则可以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完善合同的内容。
由于合同生效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内容的干预问题,它并不能解决和完善合同内容的问题。
2、试述合同生效的要件。
答:
①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并独立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资格。
要求当事人必须能够认识和辨认自己的行为,判断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即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意识表示真实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在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同其内心真实意思是一致的。
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不能仅以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为根据,而不考虑行为人的内心意思。
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法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也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当然要件。
合同能产生法律效力就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合法的合同显然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也不能产生当事人所期待的法律效果。
④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我国法律承认当事人可以依法选择合同的形式。
但是,如果法律对合同的形式作出了特殊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第三单元
一、名词解释
1、合同保全:
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消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2、代位权:
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3、撤消权:
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消该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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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同变更:
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修改和补充的协议。
5、合同权利转让:
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6、合同移转:
也称为合同承担,是指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合同,并经原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三人承担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7、合同解除:
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8、法定解除:
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二、简答题
1、简述合同保全的特点。
答:
:
①保全合同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②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③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
2、合同变更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
:
①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②在原则上必须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③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和方式;④合同的变更必须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3、简述合同解除的特征。
答:
(1)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
(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3)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4)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5)合同的解除可以成为一种违约补救的方式。
4、简述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
答:
(1)合同解除后,合同尚未履行的,应立即终止;
(2)合同已经履行部份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的性质,应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论述题
1、试述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和效力。
答:
答: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务的权利。
成立要件:
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
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只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才能代债务人而行使,否则就会侵害次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③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并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只有在债务人自身无能力清偿债务且又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使其作为债的一般担保的财产减少,债权人之债权面临不能实现的危险即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
④债务人之债权不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它意味着作为代位权客体的权利,不但仅仅限于债务人对次债人所享有的债权,而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效力:
①对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成为诉讼主体。
②对债务人的效力。
其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第三人须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对其实现的权利不能再进行处分。
③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次债务人对于债务人所有的抗辩,都可以对抗债权人。
2、试述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
答:
(1)我国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
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如果只是使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不得请求赔偿损失,那么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受到的损害就无法补救。
(2)某些情况下,损害赔偿与合同解除一般是相互排斥。
如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合同解除后,对方不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因协议解除中,若免除了损害赔偿的责任,一方就不得再提出赔偿的要求。
(3)在有些情况下,一方承担了损害赔偿责任后,就不必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直接采用损害赔偿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而合同可以要求继续履行。
第四单元
一、名词解释
1、合同终止:
指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包括合同关系朔及既往的消灭,也包括向将来发生效力。
2、清偿:
指当事人按合同的约定正确地、适当地履行了其合同义务,并使当事人订约目的得以实现。
3、混同:
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从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
4、违约责任:
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5、违约行为形态:
指根据违约行为违反义务的性质、特点而对违约行为作出的分类。
6、双方违约:
指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违反了其依据合同所应尽的义务。
7、合同解释:
指对合同及相关资料的含义所做出的分析和说明。
8、合同漏洞:
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现象。
二、简答题
1、简述合同终止的效力。
答:
①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②合同终止不影响非违约方对违约方享有的权利;③债权人应当返还负债字据;④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义务。
2、简述提存的含义和特点。
答: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支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
①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②债务人将合同的标的物交给特定的部门;③在债务人提存后,导致合同关系终止。
3、简述违约责任的特点。
答:
①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②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③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④违约责任具有约定性。
4、如何填补合同的漏洞。
答:
①由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②按照合同习惯来确定;③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作出解释。
三、论述题
1、试述抵销权的行使。
答: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
行使抵销权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①抵销的意思表示必须向对方做出。
即享有主动债权的一方应当向享有被动债权的一方作出表示。
②抵销的意思表示是一种单独行为。
由于抵销实际上是对债权做出的一种处分,做出抵销的意思表示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③抵销的意思表示须于对方了解或到达于相对人时,才能发生效力。
④抵销的意思表示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试述损害赔偿的限制。
答:
①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规则: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这一规则将违约当事人的责任限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有利于促进交易的发展。
②损害赔偿的减轻:
损害赔偿的减轻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另一方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五单元
一、名词解释
1、买卖合同:
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受买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赠与合同:
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
3、借款合同:
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贷,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4、租赁合同:
是出租人将租赁物支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5、融资租赁合同:
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6、承揽合同:
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7、建设工程合同:
指建设工程的发包人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与承包人签订的关于承包方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建设工程,由发包人按期进行验收和支付工程价款或报酬的合同。
8、运输合同:
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二、简答题
1、简述买卖合同的效力。
答:
(1)出卖人的义务是,将标的物及其财产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保证标的物的质量符合标准。
(2)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是:
按规定数额及期限支付价款;按规定受领标的物。
2、简述租赁权的不作为义务。
答:
①不得随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在租赁物上增设其他物;②不得随意转租。
3、简述承揽人负担合同的义务。
答:
①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这是承揽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必须由承揽人按照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完成所承揽的工作;②根据承揽合同的约定,接受定作人提供材料或依约提供材料的义务;③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④承揽人的瑕疵担保义务,其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应当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⑤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期间,定作人可以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检验和监督,承揽人不得拒绝其检验和监督;⑥承揽人的保密义务和通知义务
4、简述技术开发合同的效力。
答:
(一)委托开发合同的效力:
1.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人的义务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研究开发费用和报酬。
②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
委托方应依合同的约定,向研究开发方提供研究开发所需要的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并完成其他协作事项。
③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2.委托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方的义务①依约亲自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
②合理使用研究开发费用。
③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并交付成果。
④研究开发方的后续义务。
(二)合作开发合同的效力①合作各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投资。
②合作各方应依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并相互协作配合。
(三)技术开发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四)技术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权益的归属①就委托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如属可申请专利的,则申请专利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归研究开发人。
②就合作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如属可申请专利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三、论述题
1、试述买卖合同的效力。
答:
买卖合同的效力是指有效的买卖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效果,体现为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㈠出卖人的义务:
①交付标的物即出卖人交付标的就是移转标的占有。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付标。
②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获得标的所有权是买受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因而移转财产所有权构成了出卖人的重要义务。
③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出卖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或者权利瑕疵时,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应当向买受人承担的民事责任。
㈡买受人的义务:
①支付价款,价款是买受人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对价或者代价,或者说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所应支付的倾向总额。
②接受标的物,一般认为,接受标的物是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义务对应的。
㈢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与风险负担。
①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与当事人的风险负担有着直接的关系。
②风险负担,是指买卖合同订立后债权债务清结之前,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事由而发生毁损灭失的损失。
㈣买卖合同的几种特殊解除关系:
①主物或者从物不符合约定的解除;②标的物为数种的解除效力,在标的物有数种而其中一种不符合约定的,原则上只能就该物行使解除权,解除效力不及于其他标的物。
③分批交付标的物解除效力,表明在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的,是否影响其他各批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是否影响实现合同目的,如果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说明数批履行之间具有不可分性,一批标的物的不履行影响到其他标的物的履行,其解除效力也及于其他标的物。
2、试述租赁合同中的风险承担。
答:
租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租赁物的毁损、灭失或者部分毁损灭失的客观情况以及因为发生这些客观事件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
因此,租赁合同的风险包括租赁物灭失风险和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风险。
所谓租赁合同的风险负担,就是指对于上述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
(1)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
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出租人自身过错导致的,出租人应当自己负责;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承租人的过失造成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则第三人向出租人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不可归责于任何人的原因(如不可抗力)引起的,则根据“不幸事件由被击中者承担”的原则,由出租人对自身负担财产损失风险。
(2)租赁物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风险负担。
如果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由出租人造成,那么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负违约责任;如果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由承租人造成,那么承租人不得向出租人主张任何权利;如果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由第三人造成,那么出租人首先应当向承租人负违约责任,之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如果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由不可抗力或者自然损耗造成,承租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如果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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