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市小型水利重点县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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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津市小型水利重点县项目
河津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
砌体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0总则
1.1编制依据
(1)河津市2011年禹门口灌区末级渠系及小型提水泵站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设计文件及图纸、施工合同;
(2)河津市2011年禹门口灌区末级渠系及小型提水泵站工程监理规划;
(3)《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3-98;
(4)《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
(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SL176-2007)
(6)《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1.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河津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中的砌石护坡、砌砖等各类砌体工程。
1.3一般要求
⑴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工程师指示,负责砌体材料的修琢加工、砌筑、基础和场地清理排水、材料的试验和供应、设备的配置和维修、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等工作,以及提供为完成上述砌体工程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等。
⑵承包人应负责砌体工程胶凝材料的试验工作(如水泥砂浆)择优选定其配合比、稠度,并应达到施工图纸要求的强度。
⑶承包人应按规定,提交砌体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和施工工艺,报送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2.0开工审批内容
2.1.1施工措施计划
每项砌体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
⑴施工平面布置图;
⑵砌体工程施工方法和程序;
⑶施工设备的配置;
⑷场地排水措施;
⑸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
⑹施工进度计划。
2.1.2砌体材料的试验报告
承包人应在砌体工程开工前21天,将工程采用的石料、砖的材料试验成果,报送监理工程师批准。
未经批准的材料,不得使用。
3.0施工过程控制
3.1材料
3.1.1毛石和砖
⑴毛石
砌石体的石料应采自施工图纸规定或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料场,石料的开采方法应经监理人批准。
砌石材质应坚实新鲜,无风化剥落层或裂纹,石材表面无污垢、水锈等杂质,用于表面的石材,应色泽均匀。
石料的物理力学指标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
砌石体为毛石砌体:
毛石砌体:
毛石应呈块状,中部厚度不应小于15cm。
规格小于要求的毛石(又称片石),可以用于塞缝,但其用量不得超过该处砌体重量的10%。
在砌筑之前,石料应洒水湿润,使其表面充分吸收,但不得残留积水,石料表面如有泥土和水锈应清洗干净。
⑵砖
砖的抗压强度符合设计要求,砌筑前砖应提前1—2天浇水湿润。
普通砖、多孔砖含水率为10%—15%;含水率以水重占干砖重的百分数计。
3.1.2砂
砂的质量应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
砂浆采用的砂料,要求粒径为0.15~5mm,细度模数为2.1~2.5,砌筑毛石砂浆的砂,其最大粒径不大于5mm;
3.1.3水泥
3.1.3.1产品要求
⑴水泥品种:
承包人应按各建筑物部位施工图纸的要求,配置水泥砂浆所需的水泥品种,各种水泥均应符合施工合同条款指定的国家和行业的现行标准。
⑵发货:
每批水泥出厂前,承包人均应对制造厂水泥的品质进行检查复验,每批水泥发货时均应附有出厂合格证和复检资料。
每批水泥运至工地后,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水泥进行查库和抽样检测,当发现库存或到货水泥不符合本技术条款的要求时,监理工程师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
⑶运输:
水泥运输过程中应注意其品种和标号不得混杂,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泥受潮。
⑷贮存:
到货的水泥应按不同品种、标号、出厂批号、袋装或散装等,分别贮放在专用的仓库或储罐中,防止因贮存不当引起水泥变质,袋装水泥的出厂日期不应超过3个月,散装水泥不应超过6个月,快硬水泥不应超过1个月,袋装水泥的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袋。
3.1.3.2检验
每批水泥均应有厂家的品质试验报告,承包人应按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对每批水泥进行取样检测,必要时还应进行化学成份分析。
检测取样以200t同品种、同标号水泥为一个取样单位,不足200t时也应作为一取样单位,检测的项目应包括:
水泥标号、凝结时间、体积安定性、稠度、细度、比重等试验,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进行水化热试验。
3.1.4水
3.1.4.1水的要求
⑴凡适宜饮用的水均可使用,未经处理工业废水不得使用。
⑵拌和用水所含物质不应影响混凝土的和易性和混凝土强度的增长,以及引起钢筋和混凝土的腐蚀。
⑶水的PH值、不溶物、可溶物、氯化物、磷酸盐、硫化物的含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物质含量极限
项目
钢筋混凝土
素混凝土
PH值
>4
>4
不溶物mg/L
<2000
<5000
可溶物mg/L
<5000
<10000
氯化物(以
计)mg/L
<1200
<3500
硫酸盐(以
计)mg/L
<2700
<2700
3.1.4.2水的检查
砌体工程中拌和砂浆所用的水,除按规定进行水质分析外,应按监理工程师指示进行定期检测,在水源改变或对水质有怀疑时,应采取砂浆强度试验法进行检测对比,如果水样制成的砂浆抗压强度,低于原合格水源制成的砂浆28天龄期抗压强度的90%时,该水不能继续使用。
3.1.5胶凝材料(用于砌筑工程的水泥砂浆)
⑴胶凝材料的配合比必须满足施工图纸规定的强度和施工和易性要求,配合比必须通过试验确定。
施工中承包人需要改变胶凝材料的配合比时,应重新试验,并报送监理工程师批准。
⑵拌制胶凝材料,应严格按试验确定的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配料的称量允许误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泥为±2%;砂为±3%;水、外加剂为±1%。
⑶胶凝材料拌合过程中应保持粗、细骨料含水率的稳定性,根据骨料含水量的变化情况,随时调整用水量,以保证水灰比的准确性。
⑷胶凝材料拌合时间:
机械拌和不少于2~3min,一般不应采用人工拌合。
局部少量的人工拌和料至少干拌三遍,再湿拌至色泽均匀,方可使用。
⑸胶凝材料应随拌随用。
胶凝材料的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或参照表1选定。
在运输或贮存中发生离析、析水的砂浆,砌筑前应重新拌合,已初凝的胶凝材料不得使用。
表1胶凝材料的允许间歇时间
砌筑时气温
(℃)
允许间歇时间(min)
普通硅酸盐水泥
矿渣硅酸盐水泥及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
20~30
90
120
10~20
135
180
5~10
195
/
3.2测量、放样
(1)施工测量工作,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和合同文件要求严格执行。
工作主要包括对砌体的施工测量。
(2)测量控制点、水准点和相关数据移交。
砌筑开工前,由发包人组织设计单位、承包人及监理部现场交桩,并办理测量控制点、水准点及相关数据的移交手续。
承包人收到测量基准数据后应进行复测,若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部以便共同核定。
承包人的测量人员、仪器应满足要求,在施测之前将人员名单、资格证、仪器鉴定报告及施测技术设计提交监理部审核。
(3)承包人测量成果。
承包人开工前应将放样测量成果报监理工程师审查,内容的包括原始地面线、纵断图、横断图、平面图(包括轴线、砌筑物的边界线、分缝的位置)等,。
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后进行下一道工序。
(4)在砌筑过程中,承包人应定期对砌筑物进行纵、横断面和走向的测量控制,监理工程师也将对此重点检查,不满足要求的区段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返工。
(5)砌体的结构尺寸和位置,必须符合施工详图规定,偏差不得大于15mm。
3.3浆砌石砌筑
3.3.1基础开挖和验收
(1)基础属隐蔽工程,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认真施工。
(2)基础开挖时,应将树木、草皮、树根、乱石、洞穴以及各种建筑物等全部挖除,表层腐植土、粉土、细砂、淤泥均应按设计要求挖除。
挖除出的废弃物,应全部运至指定地点按要求堆放。
(3)开挖至建基面后,检查地质条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若不符合,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处理;承包人三检合格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表》和《基础开挖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报监理工程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始第一层浆砌石的砌筑。
如果由于地区条件变化或特殊条件,牵涉到基础的处理时,由参建单位四方组织验收。
(4)基础开挖验收须提交的资料有:
测量报告(内容包括原始地面线、纵断图、横断图、平面图等)、隐蔽工程验收表、基础开挖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5)隐蔽工程验收只对如支渠进水闸基础、分水闸基础、桥梁基础等重要部位的工程的基础进行验收。
3.3.2砌筑的一般要求
⑴砌石体应采用铺浆法砌筑,砂浆稠度应为30~50mm,当气温变化时,应适当调整。
⑵采用浆砌法砌筑的砌石体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对不能同时砌筑的面,必须留置临时间断处,并应砌成斜槎。
⑶砌石体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3-98的规定。
3.3.3毛石砌体
砌筑要领:
认真挂线,错缝竖砌,紧靠密实,塞垫稳固,大块封边,表面平整,注意美观。
砌石体应采用铺浆法砌筑。
⑴砌筑第一层时,如基底为土,可直接坐浆砌筑;如基底为岩石,应将其表面清洗后再坐浆砌筑。
砌筑时,石块应将大面朝下,第一层及其转角、洞穴、孔口处均应选用较大的平整毛石。
毛石基础扩大部分,若做成阶梯形,上级阶梯的石块应至少压砌下级阶梯的1/2,相邻阶梯的毛石应相应错缝搭接。
⑵毛石砌体应分皮卧砌,并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不得采用外面侧立石块、中间填心的砌筑方法。
⑶毛石砌体的灰缝厚度应为20~30mm,砂浆应饱满,石块间较大的空隙应先填塞砂浆,后用碎块或片石嵌实,不得先摆碎石块后填砂浆或干填碎石块的施工方法,石块间不应相互接触。
⑷毛石墙必须设置拉结石。
拉结石应均匀分布、相互错开,一般每0.7m2墙面至少应设置一块,且同皮内的中距不应大于2m。
拉结石的长度,若其墙厚等于或小于400mm时,应等于墙厚;墙厚大于400mm时,可用两块拉结石内外搭接,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50mm,且其中一块长度不应小于墙长的
。
⑸砌体每天砌筑高度,不应超过1.2m,砌筑过程中因故临时间断时,应留阶梯斜槎,其高度不应超过1.0m。
⑹在毛石和实心砖的组合墙中,毛石砌体与砖砌体应同时砌筑,并每隔4~6皮砖用2~3皮丁砖与毛石砌体拉结砌合,两种砌体间的空隙应用砂浆填满。
⑺毛石墙和砖墙相接的转角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
3.3.4清缝与勾缝
3.3.4.1清缝
清缝应在毛石砌筑24h后进行,缝宽不小于砌缝宽度,缝深不小于缝宽的2
你倍,勾缝前必须将槽缝冲洗干净,不得残留灰渣和积水,并保持缝面湿润。
3.3.4.2勾缝
⑴采用水泥砂浆勾缝作为防渗体时,防渗用的勾缝砂浆应采用细砂和较小的水灰比,灰砂比控制在1:
1至1:
2之间。
⑵防渗用砂浆应采用32.5Mpa以上的普通硅酸盐水泥。
⑶勾缝砂浆必须单独拌制,严禁与砌体砂浆混用。
⑷当勾缝完成和砂浆初凝后,砌体表面应刷洗干净,至少用浸湿物覆盖保持21天,在养护期间应经常洒水,使砌体保持湿润,避免碰撞和震动。
3.3.5养护
砌体外露面,在砌筑后12~18h之间应及时养护,经常保持外露面的湿润。
养护时间:
水泥砂浆砌体一般为14天,混凝土砌体为21天。
3.3.6质量检查
3.3.6.1原材料的质量检查
⑴砌石工程所用的毛石应按监理工程师指示和施工合同的规定进行物理力学性质和外形尺寸的检查。
⑵用于砌石的水泥、水、外加剂以及砂等原材料应按监理工程师指示及施工合同的规定进行质量检查。
3.3.6.2胶凝材料(包括水泥砂浆)的质量检查
⑴应按监理工程师指示定期检查砂浆材料的配合比。
⑵水泥砂浆的均匀性检查:
定期在拌和机口出料时间的始末各取一个试样,测定其湿容重,其前后差值每m3不得大于35kg。
⑶水泥砂浆的抗压强度检查:
承包人应按同一标号砂浆试件的数量,每200m3取试件一组,不足200m3也取试件一组,但每个分部工程应不少于3组。
每个分部工程监理应至少抽检一组。
3.3.6.3浆砌毛石砌体质量检查
⑴外观检查:
砌体砌筑面的平整度和勾缝质量、石块嵌挤的紧密度、缝隙砂浆的饱满度、沉降缝贯通情况等的外观质量检查。
⑵毛石砌筑的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检查:
其检查方法按GB50203-98表6.1.6的规定执行。
3.3.7验收
⑴砌体工程砌筑前进行砌筑体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和基础面开挖清理质量的检查和验收。
⑵在砌体工程砌筑过程中,按规定对砌体工程的各项材料和砌体砌筑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工程完成后对砌体的外形尺寸进行检查和验收。
3.4砖体砌筑
3.4.1基础开挖和验收
要求符合本细则3.3.1的要求。
3.4.2砌筑
3.4.2.1砌砖体的灰缝横平竖直,薄厚均匀,并填满砂浆。
3.4.2.2埋入砌砖中的拉结筋,应安设正确、平直,其外露部分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任意弯折。
3.4.2.3普通砌砖体应上下错缝、内外搭接。
实心砌砖体宜采用一顺一丁,梅花丁或三顺一丁的砌筑形式,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
3.4.2.4砌砖体水平灰缝的砂浆应饱满,实心砌砖体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低于80%,竖向灰缝宜采用挤浆或加浆方法,使其砂浆饱满,严禁用水冲浆灌缝。
砌砖体的水平灰缝宽度一般为10mm,但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
3.4.2.5砌砖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
普通砖砌体的斜槎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多孔砖砌体的斜槎长高比应按砖的规格尺寸确定,外墙转角处严禁留直槎。
3.4.2.6砌砖体接槎时,必须将接槎处的表面清洗干净,浇水湿润,填实砂浆,保持灰缝平直。
3.4.3质量检查和验收
①原材料砖及其胶凝材料的质量检查和验收符合本细则3.3.6和3.3.7条的要求.
②承包人应按每200取一组试样进行自检,检测内容按规范要求执行。
监理至少抽检一组。
3.5混凝土预制块工程
3.5.1基面验收
基面经监理工程师验收签证后,承包人才能进行砌筑施工。
3.5.2混凝土预制块预制
施工单位应建立原材料进场、检验和使用记录制度。
原材料质量控制按《混凝土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3.5.3混凝土预制块砌筑
3.5.3.1混凝土预制块铺设
①铺设前,应在坡面上设置纵向、横向、斜向的砌体坡面控制线,以保证预制块铺设的整齐和表面平整度符合设计要求。
②铺设应从下往上的顺序进行,铺设缝宽2—3cm。
铺后的预制块应平整、稳定,纵、横、斜各方向的缝线应整齐划一。
③铺设时,凡发现预制块边角破损或有裂缝,一律不得使用。
在坡面上应采用人工搬运,不得从坡上往下滚,以免造成人身安全事故和预制块的破裂。
④在预制块铺设完毕后,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现场检验签证。
预制块铺设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签证,不得对预制块间的缝隙进行勾缝。
3.5.3.2清缝和勾缝
清缝
勾缝前应将铺设好的预制块坡面清扫干净,清除预制块间预留缝内的杂物、泥土或过厚的砂石;湿润预制块坡面,特别是预留缝要充分湿润。
封填应按计划从下到上或从一侧到另一侧,有组织地进行。
砂浆应填满,不得有空、松或用砂、石代填的现象。
填满后应勾缝,勾缝应自然、缝面清洁平整,不应超出预制块平面,勾缝表现应无裂缝。
不得将砂浆散落在坡面上,更不得在坡面上拌浆。
3.5.4养护
砂浆勾缝12h左右后应及时养护。
养护时间不应少于3d,养护期间应保证砌体和缝面湿润。
3.5.5质量检查和验收
符合本细则3.3.6和3.3.7条的要求。
预制混凝土试块强度试验:
承包人应按不同标号、不同部位每50m3取一组试样进行自检,不足50m3者也取一组试样进行自检。
监理抽检一组。
4.0质量评定及其他
4.1大体积砌筑工程按结构部位、分缝进行单元划分。
小体积砌筑工程如渠系建筑物,作为小型建筑物的一个单元。
每一单元(或工序)工程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对该单元(或工序)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报监理工程师核定。
4.2本细则未列之其他施工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按合同及有关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执行。
4.3本细则未列的施工测量、施工进度控制、合同项目验收等内容,按有关监理实施细则的要求执行。
5.0计量支付
计量与支付按照《计量与支付监理实施细则》规定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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