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现场签证专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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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现场签证专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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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现场签证专题
工程现场签证
一、工程现场签证的概念
1、工程现场签证是施工过程中因施工过程与合同约定发生了新的变化,承发包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表等在施工过程中对确认工程量、增加合同价款、支付各种费用、顺延竣工日期、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补充协议。
现场签证涉及内容:
确认工程量、增加合同价款、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中间或隐蔽工程质量验收等结算过程中也会有签证。
国际惯例签证金额占合同总造价的7%,我国一般占3%以下。
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1)签证的主体是工程承发包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表;
(2)签证发生的时间是在施工过程或结算过程中;
(3)签证的内容是确认工程量、增加合同价款、支付各种费用、顺延竣工日期、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
(4)签证的性质是达成一致性意见的补充协议。
2、工程签证必须满足的四个构成要件
第一,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进行的签证;
第二,签证人员必须要有授权;
第三,签证的内容必须将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
第四,签证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
3、工程签证法律特征
1)、具有补充协议的性质,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
2)、工程签证的法律后果是基于双方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的,比如顺延竣工日期、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3)、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或者在履行后确定,可直接或者与签证对应的履行材料一起作为工程价款的依据。
分为两种:
①对于签证事项已经履行完毕的签证,可以直接作为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②对于签证时尚未发生的或未履行完毕的签证,必须与签证履行资料结合一起才能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4、工程签证分类:
1)、从控制目标分:
工期签证、费用签证;
2)、表现形式分:
工程联系单、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签证单、预算书。
备忘录、报告、其他形式等。
注意:
只要具备签证的法律特征,符合签证的构成要件的正式的往来文件都可以算作签证。
实践中,签证字样往往让建设单位感到反感,以其他的形式办理签证往往会收到意想不到的结果。
3)、从签证主体是否带有主观性分:
正常签证:
具有正当理由并按正常程序办理的签证;
过失签证:
施工单位利用自己精通造价,通过勤签证实现;
恶意签证:
建设单位有签证签字权利的人与施工单位串通,恶意办理的有利于施工方的签证,例如工程款增加、工期延误等签证。
注意:
对建设和监理单位而言,需要防范过失签证和恶意签证。
4)、从合同约定的角度分:
变更合同约定的签证:
一般为合同施工单位相当不利的时候通常采取的措施;
补充合同约定的签证:
一般为工程实施的范围超过合同的约定而采取的措施;
澄清合同约定的签证:
合同约定模糊或者合同中约定本身存在矛盾需要解释时采用。
注意:
对于建设单位需要防范的是变更签证和补充签证;
对于施工单位,这三个方面的签证都必须做到位。
二、工程现场签证的重要作用
1、是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无论是采用固定总价的合同,还是采用最终按实结算的合同,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时间相对较长,涉及的标的数额大,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仅仅是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的一个部分,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的现场签证、往来信函、会议纪要也是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2、是施工单位具体履行施工合同的重要依据;
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双方即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双方的义务。
那么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现场签证、往来函件、会议纪要这些材料等都是施工单位具体履行施工合同的重要依据。
3、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
工程结算的主要依据有:
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往来函件、会议纪要等文件。
可以看出,工程现场签证、往来函件、会议纪要等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
固定总价的工程:
增加工程量、设计变更、零星的用工等,增加工程造价;
按实结算的工程:
合同签订后交付的图纸外,甲方签发的所有指令,乙方所有承做的工程量均是工程结算的依据。
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
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4、是索赔和反索赔的重要依据;
索赔是工程施工中经常发生的正常现象。
有甲方向乙方索赔的,有乙方向甲方索赔的,有工期索赔的,有质量索赔的,有费用索赔的等等。
现场签证、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是记录合同履行过程中,记录现场发生情况的第一手资料。
通过对这些资料的分析、审核,可为索赔事件的处理提供依据,并据此正确计算索赔费用。
5、是双方发生争议,涉及诉讼或仲裁的重要证据材料。
双方发生争议,追要工程款或遭索赔,涉及诉讼、仲裁时,维护权利靠的是证据材料。
这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现场签证、补充协议、会议纪要都是重要的证据材料。
法院或仲裁机关也主要是依据证据材料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的。
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第十九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补充协议或会议纪要)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三、现场签证效力
1、签证具有合同的性质和效力
签证是双方当事人就工程费用、工期顺延协商一致的结果,显然签证具有合同性质。
2、过失签证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分为四种:
有效;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效力待定。
过失签证理论上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但司法实践中被作为有效处理。
原因:
在建筑市场,建设单位处于非常强势的地位,法官有理由相信建设单位对办理过失签证这一事实具备认知能力,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
另外,过失签证被认定有效也合乎法律保护弱者、维护公平的司法理念。
3、恶意签证的效力
恶意签证在理论上也属于无效合同,但是如果建设单位不能举证证明该签证为恶意签证,通常司法上也被认定为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性质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所以恶意签证无效的认定必须要建设单位找出满足《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证据。
四、现场签证的主要内容
现场签证是在现场由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署的,用以正式施工活动中某些特殊情况的一种书面手续。
它不包含在施工合同和图纸中,也不像设计变更文件有一定的程序和正式手续。
它的特点是临时发生,具体内容不同,没有规律性,是施工阶段投资控制的重点,也是影响工程投资的关键因素之一。
1、现场经济签证,包括:
(1)零星用工。
施工现场发生的与主体工程施工无关的用工,如定额费用以外的搬运拆除用工等。
(2)零星工程。
(3)临时设施增补项目。
(4)隐蔽工程签证。
(5)窝工、非施工单位原因停工造成的人员、机械经济损失。
如停水、停电,业主材料不足或不及时,设计图纸修改等。
(6)议价材料价格认价单。
结算资料汇编规定允许计取议价材差的材料,需要在施工前确定材料价格。
(7)其它需要签证的费用。
2、工期签证包括:
停水、停电签证;非施工单位原因停工造成的工期拖延。
五、现场签证的程序
231020_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
9.10现场签证
9.10.1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
9.10.2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报告中应写明所需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等内容。
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9.10.3现场签证的工作如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则现场签证中应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
如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其单价。
9.10.4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发包人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10.5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索赔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六、现场签证中存在的问题及防范建议
工程签证行为本意是高效解决施工过程中在限额范围内各种行为的涉款事件,促进各种不同的有争议施工行为的高效协调和快速解决。
然而在现实中,却成为承包方攫取利益的常用手段。
作为工程监理人员,要合理的认定签证,就必须从目前工程签证存在的问题入手。
在实际施工中,签证审核应该按照合理性、准确性、真实性、合规性顺序进行审核,这样有利于监理人员去伪存真,提高签证效率,降低签证的风险。
(一)签证不合理
1、签证既签量又签价格
当前,建筑市场各种主体法律意识淡薄,在采用综合单价合同中,业主承担工程量的风险,承包商承担价的风险。
而一些施工单位利用建设单位对定额费用组成不了解或者是对材料市场价格不清楚,在工程签证中采用既签量又签价格的手段高套定额,虚高材料价格。
如一室内改造工程中,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签证中,拆除室内墙面890㎡,墙面拆除费用25元/㎡,实际墙面拆除费用按定额应为3元/㎡。
其实此签证只要定数量,签订有失公允的价格监理人员不应签认。
2、不签事实直接签解决结果
审计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合同外的零星工程事项及一些零星用工,无法核实发生的相应费用。
如签证单描述:
“拉运土石方费用6000元”,工程量是多少?
是土方?
还是石方?
或者是土方、石方各占多少?
运距是多少?
均没说清楚,造价人员无法计算这项费用的准确性。
3、不签价格直接签费用
在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无法计算工程量或某些特殊项目,经常以双方商定的具体金额来签证解决,这是可以的,而有些施工单位往往在签证单写上:
“直接费”实际中这些价格只能作为独立费而不能作为直接费用,建设单位代表又不了解直接费与独立费的不同(前者可以参与取费,后者只能收取税金),这样就达到了虚增造价的目的。
(二)签证不准确
1、签证计量不准确
工程量计量不准确往往有两种情况:
一是签证量大于施工量,二是虽签证量等于施工量,但计入了浪费量。
某工程室外电缆,实际需要210米,而由于施工单位下料过长,将造成的浪费计入到工程签证中,这无疑给建设方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
2、签证计量方法不正确
工程量确定方法不正确多发生在清单计价的工程中,主要是因为清单与定额计价规则不同造成的。
如:
在挖基坑土方中,按传统的定额计算工作面和放坡,而清单计算规则却不同。
笔者曾遇到多个工程对该部分的签证常按实挖量计量,而有未进行详细说明,导致工程结算价过高。
(三)签证不真实
1、未经核实随意签证
有的项目工程甲方代表缺乏造价控制意识,对签证工作不负责任。
往往因签证内容与实际不符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浪费。
2、现场签证不真实
特别对一些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往利用其隐蔽性高及求证难的特点,高估冒算,弄虚作假,从而抬高工程造价。
(四)签证不规范
1、签证工程量不完整
签证中往往只计增加工程量部分,而对那些因变更而减少的分部分项工程故意漏签,虚增工程量。
2、签证要素不齐全
现场签证一般需要业主、监理、施工单位三方共同签字,但审计中发现,现场签证存在缺少一方甚至两方的签字,有的只有相关人员签字无公章,有的签证无签证日期等,造成签证单无法与监理日志、施工日志相对应。
建议:
(1)要求现场签证人员熟悉合同约定,严格按合同约定进行签证;
(2)规范签证:
对应合同或往来函件中约定的代表签证,或使用项目签章签证;(3)用往来函件的形式确定增(追)加的代表或启用的印章;
(五)、应当签证的未签证或延误签证;
有很多业主在施工过程中随意性较强,施工中经常改动一些部位或增加工程量或变更设计,致结算时由于缺少签证、书面记录等材料,从而引发纠纷(造价、工期)。
建议:
及时签证、严格签证、勤签证。
(六)、签证的文字表达不够明确、具体
文字表达不够具体、明确,容易造成理解发生歧义。
建议:
(1)文字表述要明确具体,如有的工程处的签证在提出工期需甲方顺延时,用一组数据列明了甲方变更图纸的次数,并明确提出要求顺延的天数,就很有说明力;再如涉用费用的签证,应明确提出费用组成及费用数额。
(2)有些签证要尽量结合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做进一步的表述;如在增加签证工地代表或启用工地签章时,有的处的函件就这样表述:
按双方合同中的某条约定,你方应在什么时间内应将工地签证代表或工地签章印模提供给我方,请在接本联系单于年月日前将签证工地代表或工地印模报送我方。
(3)要有条理;如某甲方在关于乙方提出的需要移动塔吊(流沙)的回函中,是通过这样的三方面来回函的:
原则上不同意移动;确需移动,需按以下原则办理(安全、不要影响工程某一部位的施工;费用自行承担)。
(七)、重视合同中对签证(索赔)时效的约定
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合同第36.2条规定,索赔须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逾期有可能会丧失权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涉及施工企业向业主索赔的条款有37项之多,详见下表:
序号
条款
事由
1
6.2
工程师指令错误
2
7.3
情况紧急时承包采取应急措施
3
8.2
承包人代行业主合同义务
4
8.3
业主未履行合同义务
5
9.1
(1)
承包人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
6
9.1(4)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现场临时设施
7
9.1(5)
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对已竣工工程采取特殊保护
8
11.1
承包人要求延期开工,工程师未按期答复
9
11.2
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
10
12
发包人原因暂停施工
11
13.1
发包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延误工期
12
14.3
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
13
16.3
工程师检查检验影响正常施工
14
18
工程师重新检验隐蔽工程
15
19.5
(1)
设计方原因导致试车验收不合格
16
19.5
(2)
发包人采购的设备导致试车不合格
17
19.5(5)
未包括在合同价款内的试车费用
18
20.2
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
19
21.1-21.2
承包人提出且经工程师认可的特殊危险场所安全防护措施
20
22.1
发包人造成的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
21
23.3
可调价格合同中约定的价款调整因素
22
24
预付款延期支付利息
23
26.3
进度款延期支付利息
24
27.3
承包人保管业主按期供应的材料设备
25
27.4
(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单价与合同不符
26
27.4(3)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并由承包商调剂串换
27
27.4(6)
承包人保管业主提前到货的材料设备
28
27.5
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
29
28.5
承包人使用经工程师认可的代用材料
30
29.1
发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
31
29.3
经工程师同意的承包人合理化建议
32
33.3
竣工结算价款延期支付利息
33
39
不可抗力发生
34
40.2-40.3
运至现场材料和待安装设备保险及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
35
42.1
发包人要求适用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36
43.1-43.2
施工中发现文物及地下障碍物
37
44.6
合同解除后的工程保护及撤离
(八)、现场签证的送达问题
现场签收,如对方拒收或无签收凭证,可用特快或双挂号方式邮寄。
(九)、定期汇总签证,形成书面的双方确认文件。
有的合同中约定:
每月汇总、双方确认,方便以后结算等。
如无约定,要形成定期汇总双方签章确认的习惯。
(十)、会议纪要到会人员签到问题、记录内容问题
存在问题:
从会议纪要上看,无法证明其到会,无法确认其认可其会议纪要的内容;有的记录内容不全面。
建议:
(1)把到会人员名单印好后,由到会人员签到。
(2)详细记录与会人员发表的意见,施工单位与会人员要讲清存在的问题,需要解决的问题等内容。
七、现场签证资料的收集、保管
1、建立严格的签发、签收登记制度,集中登记。
2、现场签证章的管理。
3、现场签证资料可制作一式多份,对方在多份上签署意见。
4、现场签证资料的档案管理,原件专人集中保管,分类保管,平时使用复印件。
八、加强签证管理,明确签证管理的权限
监理人员未依据事实审核签证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由公司按监理合同规定追究监理单位责任,包括责令监理公司调离直接责任人、工程总监,终止监理合同,向监理公司提出索赔等。
签证应遵守一定的原则,包括:
A通过多种形式(比较直观的形式),准确表述。
有时候单纯的文字可能造成表述含义模糊。
B签事实,不直接签结果原则。
C签事实不直接签工程量原则。
D签工程量不直接签单价原则。
E签单价不直接签总价原则。
1.由业务精、素质高的的造价方面负责人负责管理公司造价方面的工作,造价方面人员要努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爱岗敬业,精通业务,遵守法律法规,在合同条款规定范围内,正确使用手中权力,努力维护业主单位的利益,确保投资总目标的顺利实现。
2.建立完善的项目监理部关于造价控制方面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现场签证制度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
明确规范项目监理部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等有关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只有责权利明确了,才能规范监理人员在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的管理行为,提高其履行职责的积极性。
3.明确签证的权限。
目前现场签证较普遍的方式是由承包商提出,经业主现场代表核定后予以签认。
在监理合同中应约了监理签证权限的执行合同约定,未约定的签证权限,总监需要对对超过规定限额的签证应由公司负责造价的人员把关确认。
对单张签证涉及费用大小的权力限制:
总监应限制专业监理工程师项签证权限,根据签证费用的大小,建立不同层次的签认和审批制度。
涉及金额较小的内容应由总监和本专业的监理工程师共同签字认可;涉及金额较大的内容应由总监汇同业主有关职能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签署补充合同的形式予以确定。
不能解决的需公司派造价工程师参与解决。
涉及造价的变更签证权限规定:
预算造价在2万元以下的,由现场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确定后签证;预算造价在2万元—5万元的,由总监与专业监理工程师核准后,报请公司分管领导批准;预算造价在5万元及以上至超过总造价5%以内的,报请单位负责人批准;
由于签证人员弄虚作假造成工程量增加失真的或由于签证记录不全面,不准确,导致经济损失,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直至法律责任。
如相关责任人相互串通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甚至法律责任。
在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监理单位必须重视并加强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现场签证的管理,并提高现场签证的质量,才能有效地降低投资项目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保证业主单位的有限资金得到高效使用,从而发挥出最大的投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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