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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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深圳市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项目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推进深圳市服务贸易发展,根据《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深圳市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7〕9号)、《深圳市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深经贸信息服贸字〔2016〕160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服务贸易重点企业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17〕413号)要求,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的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项目是指从深圳市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拨付资金,用于支持服务贸易(服务外包)、技术贸易领域发展的项目。
第三条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突出重点、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实行“自愿申报、组织评审、社会公示、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确保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资助条件及支持标准
第四条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项目包括服务贸易示范基地、服务贸易示范项目、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助、技术贸易先进技术进口贴息。
第五条申报服务贸易示范基地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地由市场化主体进行开发和运营,具有完整的基地发展规划和产业特色,在服务贸易方面有较强的竞争力,企业聚集度较高,具有一定的规模效应。
基地公共服务设施、服务功能较为完善;
(二)基地建筑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集聚10家及以上特定领域的服务贸易企业。
上年度基地内企业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合计不低于500万美元。
第六条对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示范基地,给予不超过上年度实际投资额50%、总额不超过400万元的支持。
第七条申报服务贸易示范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的示范项目具有服务贸易示范效应,包括业务流程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服务国际化及新领域拓展等方面。
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能够引领、带动所属服务贸易行业的整体发展。
或者在境(海)外设立的中心、分支机构开展服务贸易业务的项目;
(二)示范项目上年度实际投资额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有一定的服务进出口额。
第八条对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示范项目,给予不超过上年度实际投资额50%、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支持。
第九条申报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应具有公共性、开放性、专业性等特点,应主要服务于开展服务贸易业务的企业,而非仅供本企业自用。
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分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公共培训服务平台三类,服务平台应当具备自有配套资金,已投入运营,并具有专门场地、技术人员及独立设备投入等条件。
除满足前款条件外,三类平台还应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提供软件和技术开发、测试、演示、验证、质量保证与控制、知识产权保护、云计算等技术服务或提供专业设备设施、数据存储、软件共享等资源共享服务;
(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信息采集、管理、演示等功能,为服务贸易企业提供高效快捷的对外宣传推介、行业发展信息查询、信息发布、全文检索、个性化信息定制、人才服务、投资促进、电子展示交易、产业论坛、公共咨询等服务;
(三)公共培训服务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开展各类服务贸易人才专业知识及技能的培训或实训,重点是对信息技术、物流、动漫、文化、金融、旅行、专业服务和中医药等服务贸易重点领域人才的培训或实训,建立服务贸易人才信息数据库。
第十条对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一次性给予不超过上年度实际建设费用50%、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建设费支持;同时一次性给予不超过上年度实际运营费用50%、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运营费支持。
建设费是指平台所需的设备购置和软件开发购置费用,运营费包含平台运维专职人员工资、场地租金、水电费、设备维修费、系统完善升级费等。
对已获得过市级或国家资金资助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费和运营费均不再给予支持。
同一企业(单位)不得申请多个公共服务平台的资助。
第十一条申报服务贸易人才培训资助的服务贸易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上年度企业服务贸易进出口额(不含货物价值)100万美元以上,或列入商务部服务贸易重点企业直报监测名单的;
(二)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为主的,上年度企业服务外包收入50万美元以上;以在岸外包业务为主的,上年度企业服务外包收入2000万元以上;
(三)被认定为国家或省、市文化出口重点企业;
申报服务贸易人才培训资助的培训机构应具有服务贸易人才培训的从业资格,符合条件的培训场地、培训设施、专业教师、师资力量。
第十二条对符合服务贸易人才培训资助条件的服务贸易企业及培训机构,分别按以下标准进行资助:
(一)上年度录用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人员从事服务贸易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给予每人不超过3500元资助,每家企业资助人数不超过500人;如果上年度服务贸易(服务外包)收入500万美元以上,且收入比上年增长25%以上或者离岸外包收入比上年增长15%以上,按实际录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对企业给予每人不超过4500元资助,每家企业资助人数不超过500人。
(二)对符合服务贸易人才培训机构资助条件的培训机构,每培训一名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人员、通过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支持。
第十三条申报技术贸易先进技术进口贴息,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中的技术;
(二)申请的企业应该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且申请进口贴息的技术合同应当在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相应付汇凭证;
(三)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第十四条符合技术贸易先进技术进口贴息条件的,以审定通过的实际进口费用作为补贴基准额,在年度资助资金总额内确定资助系数,核定最终补贴金额,单家企业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五条除示范基地外,其他项目的申报企业或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及服务贸易、服务外包、技术进出口相关统计制度要求,登陆商务部网站,及时、全面、真实进行相关业务登记和填报相关统计报表。
(服务贸易统计直报系统网址为、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网址为、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网址为)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拨付
第十六条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每年发布资金申报指南。
申报企业(单位)应根据当年申报指南的要求准备材料,于规定期限内将材料提交至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申报服务贸易示范基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承诺书及申请表格(附表1、2、3);
(二)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资金申请报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示范基地整体发展规划;
(四)示范基地上年度实际投资总额汇总表及与投资费用相关的合同、发票以及入账凭证等复印件;
(五)示范基地集聚企业上年度服务贸易进出口额汇总表(不含货物金额)及相关凭证复印件。
第十八条申报服务贸易示范项目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承诺书及申请表格(附表1、4);
(二)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资金申请报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示范项目整体发展规划(含服务贸易发展现状、项目特色、服务功能、发展目标等相关内容);
(四)示范项目上年度实际投资总额汇总表及与投资费用相关的合同、发票以及入账凭证等复印件;
(五)示范项目上年度服务贸易进出口额汇总表(不含货物金额)及相关凭证复印件。
第十九条申报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承诺书及申请表格(附表1、5);
(二)申报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资金申请报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平台建设及运营基本情况报告;
(四)建设费和运营费明细表;
(五)平台场地面积、设备原值、专职人员、培训人数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平台服务企业名单及相关凭证;
第二十条申报服务贸易人才培训资助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承诺书及申请表格(附表1、6、7、8、9);
(二)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资金申请报告;
(三)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
(四)符合申报条件新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证明、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异地缴纳社保及在深圳市由第三方代缴社保的新录用人员需提供社保清单;
(六)服务贸易合同、银行结汇单、涉外收入申报单等相关凭证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申报技术贸易先进技术进口贴息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承诺书及申请表格(附表1、10);
(二)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资金申请报告;
(三)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若为中文外其他语种需提供翻译件)、《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四)境外汇款申请书、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五)专项审计时需提供合同及付汇凭证的原件。
第二十二条本规程所列支持方向的具体资金规模及资助系数,由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的实际情况拟定。
第二十三条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对受理项目进行初审、专家评审、现场考察(人才和贴息除外)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等项目审核工作,编制项目扶持计划,并在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网站公示10天。
对公示项目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送市财政部门进行合规性复核,由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下达资助资金计划,办理拨付手续。
第四章管理监督
第二十四条资金申报和使用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违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罚。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利用同一事项或重复申报市级财政资金的单位,情节严重,尚未取得资金的,自重复受理之日起三年内不受理其资金申请,并列入财政资助不诚信名单;已取得资金的,由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追回重复项目的资金,自拨款之日起五年内不受理其资金申请,列入财政资助不诚信名单。
第二十五条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考察、评审、预算评估、验收、审计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收受贿赂、隐瞒事实真相等行为的,取消其委托项目,并在媒体上公布;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操作规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日截止。
《深圳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项目资金操作规程》(深经贸信息服贸字〔2017〕89号)自本操作规程施行之日起废止。
承诺书
本单位(人)承诺遵守《深圳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以及填表说明等相关文件规定,并自愿做出以下声明:
1、本单位(人)对本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与上报市统计部门数据口径一致。
材料如有虚假,本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单位如有重复申报资金资助(包括同一凭证用于多个项目申报)情况,同意被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再申报任何财政资助申请。
3、本单位承诺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导致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本单位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4、本单位(人)同意将本申请材料向依法审核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公开,对依法审核或者评审过程中公开的信息,由审核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承担保密义务,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免予承担责任。
5、本单位承诺不存在到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所申报项目无下列情形之一:
(1)知识产权争议;
(2)已获得政府投资或市级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
6、本单位承诺不委托中介机构申报该项目。
7、本单位不存在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严重行政违法被处罚情况,如因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执行导致财政资助资金被扣划、冻结的,本单位有义务申请撤销项目将财政资助资金全额退还市财政。
8、本申请材料仅为申请深圳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制作并已自行备份,不再要求深圳商务主管部门予以退还。
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或者被委托人)个人签字:
单位盖章:
签字日期:
(被委托人签字的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附表1
深圳市外经贸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月(单位盖章)
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企业办公地址
企业负责人
手机
邮箱
项目联系人
手机
座机
邮箱/QQ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证号
拟申请专项资金项目:
申请资助金额(万元)
☐服务贸易人才培训支持
☐服务贸易示范基地/项目支持
☐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支持
☐服务贸易先进技术进口贴息
服务贸易进出口额(不含货物金额)
上上年度
上年度
上半年同比增长(%)
上半年营业收入(万元)
进出口额(万美元)
进出口额(万美元)
出口额
(万美元)
进口额
(万美元)
出口额
(万美元)
进口额
(万美元)
其中商
务
部
信
息系统填报数
服务外包系统
技术进出口系统
服务贸易统计系统(含文化贸易系统)
近三年取得的各级政府资金资助情况
资助项目名称
资助时间
资助金额
附表2
深圳市服务贸易示范基地资助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月日
(单位盖章)
一、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
联系人
所在区(新区)
手机
基地类别
□旅行服务□运输服务□专业管理和咨询服务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文化服务
□建筑服务□技术服务□知识产权许可和使用
□金融保险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服务外包
□中医药服务□其它服务
二、基本统计数据
上上年度
上年度
基地企业数(家)
基地服务贸易企业数(家)
基地企业服务进出口总额(万美元)
基地服务出口总额(万美元)
三、基地运营情况
基地特色服务贸易发展情况(包括服务贸易企业开展国际服务贸易概况、行业特色、发展优势、产业环境等)
发展规划目标
参加境内外服务贸易推介活动情况
获得政策支持情况
拟申请资助金额
附表3
深圳市服务贸易示范基地集聚企业情况表
填表日期:
年月日
(单位盖章)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
性质
上上年度
上年度
企业人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营业收入(万元)
服务进出口额(不含货物)
(万美元)
服务出口额(万美元)
营业收入(万元)
服务进出口额(不含货物)
(万美元)
服务出口额(万美元)
合计
填表说明:
1.企业性质,包括:
国有、集体、股份、私营、外资、合资、其他(请注明);2.附上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收汇证明。
附表4
深圳市服务贸易示范项目资助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月(单位盖章)
一、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
联系人
所在区(新区)
手机
涉及的主要行业
□旅行服务□运输服务□专业管理和咨询服务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文化服务
□建筑服务□技术服务□知识产权许可和使用
□金融保险服务
□维护和维修服务□服务外包
□中医药服务□其它服务
二、基本统计数据
上上年度
上年度
项目投资费用(万元)
项目出口收入(万美元)
项目服务贸易进出口额(万美元)
三、运营情况
项目推进服务贸易发展情况
项目发展规划目标
创新点和示范效应(重点填报内容)
拟申请资助金额
填表说明:
附与项目相关的投资费用凭证及收汇凭证。
附表5
深圳市服务贸易(服务外包)
公共服务平台资助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月(单位盖章)
申请单位
申请平台类别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公共培训服务平台
平台投入使用时间
年月
平台服务场地面积
_________平米
平台服务设备价值
_________万元
平台专职人员数量
___人,其中:
占平台总人数的_____%,本科以上学历占___%
上年度平台服务
企业数量
___家,其中:
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企业数量共___家
上年度平台提供信息/交易服务量
上年度平台培训人数
_________人
培训人员学历结构
大专_________人
本科及以上_____人
申请支持
内容及费用
1、上年度建设费实际发生_________万元
2、上年度运营费实际发生_________万元
备注:
请在申请平台类别前的方框内打勾并填报相关内容
附表6
深圳市服务贸易(服务外包)
人才培训资助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月日
(单位盖章)
申请单位
项目联系人
手机
邮箱
服务贸易类型
□旅行服务□运输服务□专业管理和咨询服务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文化服务
□建筑服务□技术服务□知识产权许可和使用
□金融保险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服务外包
□中医药服务□其它服务
上年度企业新录用人数
单位社保编号
上年度培训人数
(培训机构填)
申请资助人数
是否为商务部服务贸易重点监测企业(打勾)
是
否
备注:
1、申请资助人数要求当年新录入大学以上学历人员,从事服务贸易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性质的员工及企业上年度之前录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不得申报。
2、已在其他企业获得国家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支持的新录用人员须剔除。
附表7
深圳市服务贸易(服务外包)
人才培训人员汇总表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
毕业院校
学历
劳动合同签字时间
合同时限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申请单位(公章):
总计申报人数:
附表8
深圳市服务贸易(服务外包)
人才培训人员社保情况表
序号
参保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在该单位始缴社保时间
在该单位停缴社保时间
是否异地缴纳社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申请单位(公章):
总计申报人数:
注:
若始缴/停缴社保时间为2017年12月则填写201712。
若申报人员仍在申报单位缴纳社保,则不填写”在该单位停缴社保时间”这一栏。
附表9
深圳市服务贸易(服务外包)进出口额汇总表
填表日期:
年月日(单位盖章)单位:
万美元
序号
合同名称
合同签订方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期限
合同金额
实际收付汇金额
实际收汇金额
实际付汇
金额
附表10
深圳市服务贸易技术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月(单位盖章)
序号
合同号
技术名称
合同金额
(美元)
实际进口额
(美元)
原产地
技术在目录中的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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