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国际法》辅导之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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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法》辅导之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司法考试《国际法》辅导之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第一节 领 土
一、领土和领土主权
1.领土主权内容
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行使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力,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和体现。
2.领土主权的限制
任何国家使用本国领土都不得损害其他国家的权益。
一般性限制(根据国际习惯的限制)
特殊限制(根据国际条约的限制):
共管、租借、国际地役
3.河流制度:
界河(分界线)、国际河流
适用自由航行制度的运河:
苏伊士运河、巴拿马运河
二、领土的取得方式
(一)传统国际法的方式
1.先占
2.时效
3.添附
4.割让
5.征服(兼并)
(二)现代国际实践中的新方式
1.全民投票
2.恢复领土主权
三、边界和边境制度
(一)边界
根据边界的形成有:
历史边界、条约边界和继承边界
划界的程序:
定界——标界——制订边界文件
(二)边境制度
1.边界标志的维护
2.边界资源的利用与保护
3.边境居民的往来
4.边境事件的处理
四、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
南极地区:
1959年《南极条约》(了解)
第二节 海洋法
(一)内海
1.内海是指群岛国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
内海是国家领水的组成部分,具有与国家陆地相同的地位,国家对内海行使完全的、排它的主权。
(二)领海
1.领海是一国领海基线向外毗连该国陆地领土或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规定的领海宽度是12海里,使用直线基线法。
2.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与领土其他部分的主要区别,是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1)无害通过权是指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的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只针对船舶,不包括飞机飞越领海上空(领空)。
(2)非无害活动包括:
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进行武器操练或演习;搜集情报;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起落或接载飞机;发射、降落或接载军事装置;上下商品、货币或人员;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捕鱼活动;研究或测量活动;目的在于干扰通讯系统及设施或设备的行为。
潜水艇通过时必须浮出水面并展示旗帜
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有毒物质的船舶,在行使无害通过权时应持有国际协定或为其所规定的证书并遵守国际协定所规定的特别预防措施。
(3)军舰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是有争议的。
我国《领海与毗连区法》规定军舰进入中国领海必须得到批准。
[复习题]
甲国货轮“蓝天”号为驶往目的港途径中国领海,途中因对附近一艘遇难船舶实施救助而停船五小时,之后“蓝天”号继续在我国领海内行驶,其间未征得中国同意该船船长协同船上两名科学家进行了两项科学实验活动,并将实验产生的有毒废物直接排放到我国领海,在该船即将驶离我国领海时由于船长操船过失与一艘正在水下潜行的乙国民用潜水艇发生碰撞,双方将该碰撞纠纷诉至我国某法院。
已知甲乙两国与我国均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成员国。
则下列判断何者为正确(A)
A.“蓝天”轮在仅为驶往他国港口目的而穿越我国领海时,不需要事先征得我国政府批准
B.“蓝天”轮为实施救助在领海内停止行驶违反了无害通过应迅速通过不得停止的要求
C.根据海洋科研自由原则,“蓝天”轮实施的科学实验活动是合法的,但其将有毒废物排入我国领海的行为则是违法的
D.“蓝天”轮与潜水艇发生碰撞完全是由于该轮船长的过失,潜水艇没有任何违法行为
(三)毗连区
毗连区是在领海之外毗连领海的一带海域,由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
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
我国的毗连区宽度是12海里。
毗连区是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毗连区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十二海里的线。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
毗连区的宽度为十二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二十四海里的线。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
第六条
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
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
(四)专属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
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沿海国享有专属的经济主权权利和特定的管辖权。
专属经济区的主要法律制度:
1.沿海国以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海水、风力利用等活动的主权权利。
2.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有管辖权。
3.沿海国有权制订法律规章以行使上述权利,但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4.所有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遵守有关法律规章。
(五)大陆架
在沿海国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划界问题:
1982年大陆法海洋公约规定:
依据公平原则,以协议方式划定
(六)群岛水域
群岛水域是群岛基线包围的内水之外的海域。
群岛国对其群岛水域具有主权。
群岛水域的通行制度:
群岛海道通过制度、无害通过制度。
(七)海峡
过境通行制度和无害通过制度
(八)公海制度
1.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2.公海自由:
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允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捕鱼自由、科学研究自由。
3.公海上的管辖权:
公海上的管辖权的对象是商船,有两种管辖:
船旗国本身的管辖;所有国家对于公海上发生的违反人类利益的国际罪行及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有权行使管辖。
这些行为主要包括:
海盗行为、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贩运奴隶、贩运毒品。
4.登临权和紧追权:
针对外国商船(非军用、政府用用船舶)
(九)国际海底区域制度
区域的开发制度:
平行开发制。
第三节 国际航空法
一、国际航空法体系
(一)国际航空的基本制度——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二)领空主权——国家对其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三)国际民航安全制度
1970年《海牙公约》——《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引渡和起诉:
(1)《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为引渡罪犯提供了依据,但没有设定必须引渡的义务。
(2)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不引渡即由本国进行管辖、审判
第四节 外层空间法
一、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和主要法律制度
1.责任制度
责任主体:
发射国,包括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促使发射国(委托发射国)、提供发射领土、发射设备的国家
赔偿原则:
过失责任原则:
适用于地球表面以外空间物体造成的损害
绝对责任原则:
适用于空间物体对地球表面或对飞行中的航空器造成的损害
2.营救制度:
宇航员(空间物体)发生意外、遇难或紧急降落时,各国应援救
通知——救助与送还宇航员——归还空间物体
第五节 国际环境保护法
——1989年《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1997年《京都议定书》规定为了促进各国完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可以采取四种减排方式:
(1)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
(2)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即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数量;(3)采用绿色开发机制,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体;(4)采用集团方式,即欧盟内部的许多国家可视为一个整体,采取有的国家削减,有的国家增加的方法,在总体上完成减排任务。
同时规定了三个灵活机制:
排放交易、联合履约、清洁发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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