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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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方案
第二部分中国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方案
一、背景
婴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发展和国民健康水平的重要指标。
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儿童健康,自9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每十年制定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把婴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列为国家保护儿童的重要指标。
为获得具有全国代表性、动态、准确和可靠的儿童健康状况资料,科学评估我国儿童健康水平,并为国家制定儿童生存、发展、保护战略措施提供依据,1991年,原卫生部根据妇幼卫生管理和决策的需要,在全国建立了可持续发展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网。
通过20多年的监测,全国的婴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已被国务院妇儿工委、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广泛采用,并为我国制定卫生政策,尤其是妇幼卫生政策提供了翔实的数据支撑,为“纲要”的评估提供了科学依据。
这些指标也被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联合国人口基金〔UNDP〕等国际组织用于衡量和评价我国儿童健康状况。
掌握儿童死亡资料的根本目的,在于减少儿童死亡,保护儿童健康,并为制定儿童生存、发展、保护战略措施提供循证依据。
二、目的
1.获得准确、可靠的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的死亡资料。
2.观察中国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和死因谱的动态变化。
3.提供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主要死因及相关影响因素,为提出和制定改善儿童保健服务政策和策略提供依据。
三、范围和对象
在全国31个省〔区、市〕范围内,抽选334个县区的部分地区作为监测地区,监测地区全部5岁以下儿童作为监测对象。
监测地区妊娠满28周〔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其以上〕,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4项生命指标之一,之后死亡的5岁以下儿童均报告死亡和死因。
2013年10月1日以后,无论孕周大小,分娩后有生命体征的活产婴儿,发生死亡均需填报儿童死亡报告卡。
监测对象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户籍
1.本地户籍
已报户籍的儿童以本人户籍为准;未报户籍的儿童以母亲妊娠期系统管理或户籍所在地为准。
〔1〕户籍在监测地区,居住在监测地区。
包括抽样乡镇流动到县城的监测对象。
〔2〕其母亲户籍在监测地区,在外地工作或居住,妊娠分娩回到监测地区。
〔3〕抱养的子女以监护人户籍在监测地区为准。
抱养当年出生的婴儿,须纳入当年活产数统计;抱养非当年出生的婴儿,不纳入当年活产数统计。
假设发生死亡,死亡数均须统计。
户籍在监测地区,离开本地一年以上者不列为监测对象。
2.非本地户籍
〔1〕非本地户籍:
户籍不在本地而暂住监测地区的孕妇分娩的活产儿,或死亡的5岁以下儿童。
城市监测点,指本市城区以外的流动人口;农村监测点,指本县以外的流动人口。
不包括城区与城区、乡镇与乡镇之间的流动人口。
〔2〕非本地户籍居住1年以上者:
户籍不在本地而在监测地区长期连续居住1年以上者。
〔二〕活产
1.无论孕周大小,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4项生命指标之一的出生婴儿均需登记在5岁以下儿童花名册。
2.儿童死亡监测季报表、年报表只统计孕满28周或体重超过1000克的活产婴儿数。
〔三〕儿童死亡
1.无论孕周大小,分娩后有生命体征的活产婴儿,发生死亡均需填报儿童死亡报告卡。
2.儿童死亡监测季报表、年报表只统计孕满28周或体重超过1000克,分娩后有生命体征的活产婴儿,之后死亡的婴儿数。
四、监测内容和指标
〔一〕监测内容
1.活产数,1~4岁儿童数和总人口数。
2.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和死亡原因。
3.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时间、地区、人群分布。
4.5岁以下儿童卫生保健服务的基本情况。
注意:
只统计监测抽样街道〔乡镇〕的1~4岁儿童数和总人口数。
〔二〕监测指标
1.生命指标:
出生率,年龄别死亡率,年龄别死因死亡率,儿童死亡年龄构成和死因构成,死亡下降率。
2.保健服务指标:
儿童死前就医情况。
五、资料收集
1.资料收集工具:
一册、一卡、一表。
5岁以下儿童花名册
以村〔社区〕为单位由村医〔社区医生〕填写,监测期间每出生1例新生儿〔或新迁入的儿童〕随时填写。
每季度对本村〔社区〕5岁以下儿童进行核查,如存活,在5岁以下儿童花名册的相应时间空格内划√;有死亡、迁出等情况记录在备注中。
5岁以下儿童花名册,存放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每年将各村〔社区〕超龄儿童的花名册集中存放在县区妇幼保健机构。
各级人员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儿童死亡报告卡
监测地区每例5岁以下儿童死亡,由村医〔社区医生〕10日内上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医生,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医生在7日内进村入户核实,如儿童未住院治疗,在家或就医途中死亡,采用《非医疗机构死亡儿童调查表》进行问卷调查,推断死因,填报“儿童死亡报告卡”;如果在医院死亡的儿童,以医院的死亡诊断为准,填报“儿童死亡报告卡”,并记录在5岁以下儿童花名册及儿童死亡登记册上。
此外,要求监测地区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及时填报来自监测点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每季度交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在例会上核对,解决重卡、漏卡、死因诊断错误等问题。
监测县区每年11月将本年度全部死亡卡报送地市级、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同时应将全部死亡卡内容转抄到“儿童死亡登记册”上,作为原始资料保存。
“儿童死亡登记册”上所有项目应与死亡卡一致。
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表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季度填报1张,交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由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汇总成1张。
每年10月,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还要填报1张本年度全年的汇总表上报〔包括全年的补漏数〕。
报表中活产数要分男、女、性别不明分别填写,死亡数按新生儿、婴儿和1~4儿童年龄组分别统计填写。
注意各年龄段的死亡数与“儿童死亡报告卡”一致。
2.资料收集方法
城市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农村建立村→乡镇→县,以妇幼保健机构为中心的三级儿童死亡报告网及相应的监测系统,各级均有专人负责监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
村医〔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生〕每月通过例会上报活产数。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妇幼医生汇总各村〔社区/街道〕的活产数和死亡数,填报本乡镇〔社区社区/街道〕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报表,然后将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表及死亡卡上报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例会〕,与综合医院〔县医院、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儿童医院等〕报告的属监测地区的儿童死亡报告卡进行核对,检查、核实各乡镇〔社区/街道〕婴儿出生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和表卡填写情况。
认真检查每张卡片的完整性、正确性,假设有重卡,应及时纠正;假设有漏卡、漏项,应及时补填;对不符合要求的卡片应及时改正。
监测县区的综合医院、具有产科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建立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
医院内任何科室每发生1例5岁以下儿童死亡均应填报死亡卡,并上报医院医务科〔保健科〕,医院每季度报当地的县或区妇幼保健机构。
在城市应建立各区的死亡报告卡交换制度。
〔4〕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组织专家进行新生儿死亡评审,确定导致新生儿死亡的原因,并明确根本死因,同时根据评审结果及时修改儿童死亡报告卡的死因诊断。
县区级每半年进行一次评审,对无法确定死因的疑难病例,应写出初步意见及可能的死因推断,每年11月上报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评审,对无法确定死因的疑难病例,应写出初步意见及可能的死因推断,上报省级妇幼保健机构。
省级妇幼保健机构进行专题或疑难病例评审,每年进行一次评审。
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季度向地市级、省级妇幼保健机构上报上一季度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表。
每年10月将本年度监测地区儿童死亡监测年报表、死亡报告卡、县区儿童生命监测质量调查表,上报地市级、省级妇幼保健机构。
省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各级的新生儿死亡评审材料,并于每年2月25日前将上一年度各级的评审材料上报至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
3.资料报送方式
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表、死亡报告卡和新生儿死亡评审材料均采用纸质报告和网络直报并行的方式。
六、质量控制
保证资料质量,提供准确、可靠的全国儿童死亡资料是做好儿童死亡监测的根本。
参加监测的各级人员都必须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层层把好质量关,在资料的填写、收集、处理、分析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
根据既往儿童死亡调查经验,关键是解决漏报问题。
漏报的重点是婴儿,尤其是新生儿,特别是不能报户籍的计划外出生儿童。
1.质量要求
〔1〕完整率:
100%。
〔2〕错误率:
死因错误率<5%,项目错误率<1%。
〔3〕死亡漏报率:
城市≤10%,农村≤20%。
〔4〕活产漏报率:
城市、农村均≤10%。
〔5〕诊断不明率:
<5%。
〔6〕电脑录入错误率:
<1‰。
2.建立逐级质量检查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对村,利用每季例会制度,进行质量检查。
县区每年组织一次全面质量检查。
填写“儿童生命监测质量调查表”,上报地市级、省级妇幼保健机构。
3.质量检查内容
质量检查包括漏报调查和各种监测表卡的质量检查。
〔1〕漏报调查
由于我国生命统计制度不健全,我国儿童死亡漏报较普遍。
因此质量控制的重点是防漏,质量检查的重点是查漏。
减少漏报率是高质量做好儿童死亡监测的关键。
漏报率包括活产漏报率和死亡漏报率。
活产漏报率=
死亡漏报率=
漏报调查方法:
可采用多种形式,如座谈会、走访、查询医院原始记录和各种登记如出生登记、孕产妇登记、计划生育登记、公安部门登记、预防接种卡等,相互核对,相互补漏。
在死亡儿童中,还要注意死胎、死产和活产的区别,既要注意防止将死胎、死产作为活产和新生儿死亡上报,使死亡数增加,也要防止将活产作为死胎、死产而遗漏,使死亡数减少。
因此,补漏时应查阅死胎、死产病历,查看母亲分娩记录及Apgar评分等情况。
漏报调查: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利用每季度的例会,每季度进行质量检查。
县区级每年抽查本县区4~5个监测乡镇〔社区/街道〕,每一监测乡镇〔社区/街道〕抽查4~5个村委会〔居委会〕。
地市级每年抽查本地市所有监测县区,每一监测县区抽查3~4个监测乡镇〔社区/街道〕,每一监测乡镇〔社区/街道〕3~4个村委会〔居委会〕。
省级每年至少随机抽查本省4~6个监测县区〔要求质控的县区数占全部监测县区的30%以上,其中城市监测点占1/3,农村监测点占2/3〕,每一监测县区抽查2~3个监测乡镇〔社区/街道〕,每一监测乡镇〔社区/街道〕2~3个村委会〔居委会〕。
〔2〕表卡质量检查
1〕完整性检查:
检查各种数据资料,从各种原始表卡,到电脑录入的各个环节数据资料的完整性和每一份表卡中各项目填写的完整性。
卡片完整率=
2〕正确性检查:
检查死因诊断、死因分类的正确性,各种表卡填写方法的正确性,以及各项目数据范围和逻辑关系的正确性。
死因错误率=
卡片错漏项率=
诊断不明率=
检查各种卡片和表格,要求相互数据一致。
死亡报告卡数与儿童死亡登记册中死亡儿童数,上报活产数与5岁以下儿童花名册登记的活产数应完全一致。
假设质量检查发现各种表卡或漏报率未到达质量指标,应责成该地区迅速纠正或重新调查,直到符合质量标准为止。
4.质量检查方法
〔1〕数据资料的检查包括自我检查〔自查〕、相互检查〔互查〕和抽样检查〔抽查〕。
〔2〕村或乡镇〔社区〕监测人员填写原始资料后,应认真核对进行自我检查,发现错误应迅速更正。
〔3〕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季组织村级〔社区卫生服务站〕监测人员对5岁以下儿童花名册、死亡报告卡进行相互检查,相互催促。
〔4〕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要检查监测地区所有花名册、死亡报告卡,及其他原始登记表、册。
并抽查部分村(社区/街道),查漏和检查死因诊断正确性。
同时将医疗保健机构上报的死亡卡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报的死亡卡进行相互核对,检查死因诊断是否正确。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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