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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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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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送审稿)
目录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校与举办者
第三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领导体制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三节 组织机构
第四节 学术组织
第五节 民主管理
第四章教职工
第五章学生
第六章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七章合作与交流
第八章学校标识
第九章附则
序言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肇始于1965年第三机械工业部设立的德胜中级技术学校,历经长征航空工业学校、成都航空工业学校等发展阶段,1998年由国家教委批准升格为高等职业学校,1999年划转四川省人民政府主管,是全国首批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学校秉承“航空报国、追求卓越”的精神,遵循“以人为本、争创一流、打造品牌、办出特色”的办学理念,以建成国内一流、国际有影响、航空特色鲜明的高等职业院校为目标,服务航空、服务国防、服务区域经济,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构建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ChengduAeronauticPolytechnic。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车城东七路699号,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或调整校区和校址。
第四条学校是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职能。
第六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
第七条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历教育,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和学习制度。
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依法开展国际学生教育、中外合作教育、成人学历教育等其他形式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培训。
第八条学校以工学为主,工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等学科协调发展,立足航空产业、国防建设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专业。
第九条学校依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条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坚持依法治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二条学校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举办者依法管理和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
第十四条举办者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维护学校合法权益,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
第十五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依规与国内政府机构、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六)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九)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十)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十一)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二)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三)拒绝任何组织与个人对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领导体制
第十七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和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中国共产党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其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学校设立监察审计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开展廉政监察、执法监察、行政效能监察和审计监督。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二十条学校通过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的形式,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重大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决策。
第二十一条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校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学校党委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学校党委全委会议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学校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行使其职权。
党委常委会坚持和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
党委常委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委常委会议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校领导主持。
校长办公会议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校领导对会议议题作出明确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节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学校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按处(部、室)等设置党政(群团)机构,按院(系、部、所、中心)等设置基层教学科研机构,按馆(中心、公司)等设置教学辅助机构和相对独立的经营型服务机构。
第二十六条处(部、室)等党政(群团)机构是经学校授权,履行参谋、执行、督导和服务职责的职能部门,其设置数量和负责人职数依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和相关规定确定。
职能部门实行部门负责人负责制。
第二十七条院(系、部、所、中心)等基层教学科研机构是从事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的基层教学科研单位,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由学校自主设置,依照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享有学校赋予的管理权力,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院长(系主任)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院(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院(系)党总支负责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负责本单位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支持院长(系主任)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院(系)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依其议事规则对院(系)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院(系)设立教授委员会,讨论、审议本单位的相关学术事务。
第二十九条院(系)内设教学科研机构的设立、合并和撤销,须经院(系)教授委员会论证通过后,按程序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三十条学校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
专业的设置、合并和撤销,须经院(系)教授委员会论证、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三十一条部(所、中心)等教学科研单位实行部务会议制度,根据自身条件可设立教授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馆(中心)等教学辅助机构是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开展的教学辅助单位,根据保障服务需要和学校规定,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
教学辅助单位实行单位负责人负责制。
第三十三条学校举办或出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型服务机构,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和管理。
第四节 学术组织
第三十四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承担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学术道德等方面具体事务的若干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指导和监督。
教授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基层组织,依据学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指导、研究、咨询、审议的机构,依其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推荐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节 民主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和审议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和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校内收入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涉及教职工教育、培训、聘任、考核、奖惩等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和决定有关教职工住房的调整、分配办法(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六)监督和巡查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提案工作、生活福利、提案与决议执行巡视等若干专门委员会。
按照相关规定,学校可在基层单位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学校工会委员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学校工会设置女职工委员会,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按照相关规定,学校可在基层单位建立二级工会组织。
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并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共青团组织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设机构依法依规履行。
第四十一条校内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章教职工
第四十二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自主聘任和管理兼职教师。
第四十三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
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善于教书育人、能够进行学术研究与创新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
学校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六条学校建立教职工职业生涯发展制度,建立和完善培养培训体系,提升教职工综合素质和职业发展能力。
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不断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七条学校对在办学活动中成绩与贡献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学生
第四十九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条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创新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等服务。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关怀和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配备与学科门类和专业相适应的教学实验设备和校内实习实训场所,积极拓展校外实习实训场所,不断完善学生学习、实训条件。
第五十五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
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员依法律法规和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学校依法依规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员颁发结业证书或学业证明。
第六章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八条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和其他收入。
学校财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依法进行预算管理和财务核算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学校正常运行。
第五十九条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等。
学校资产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依法合理配置,建立审计监察制度,确保学校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六十条学校积极吸引社会捐赠,拓展办学资源。
学校尊重捐赠者的意愿,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获得的捐赠纳入学校财务和资产统一管理。
第六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后勤保障与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升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第六十二条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开展基础设施与信息化建设,完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条件。
第七章合作与交流
第六十三条学校遵循现代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坚持开展校企协同育人,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实现职业精神与技术技能培养的高度融合。
第六十四条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是由政府、行业、企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的咨询议事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五条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
教育发展基金会是对学校接受的国内外捐资进行管理的非营利性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六条学校立足行业、产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开展科学研究,推进校企技术协同创新和产学研合作。
第六十七条学校依法投资兴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实体,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产业发展,为行业升级、企业技术改造及新产品研发等提供智力支持。
第六十八条学校发挥学科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为地方和企事业单位提供继续教育与职业技能鉴定,提升在职人员素质,服务地方和企事业单位的发展。
第六十九条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七十条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
校友会是学校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以团结、依靠和凝聚海内外校友力量为宗旨,为学校发展和广大校友服务。
学校支持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过的学生和工作过的教职工及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师和获得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八章学校标识
第七十一条学校校训为“明德、笃行、求实、创新”。
第七十二条学校校徽是以“成航蓝”为标准色的圆形图案,中间由飞机、地平线和建校年份“1965”组成,“飞机”造型为“成航”汉语拼音首字母“CH”的变体;外环为中英文校名。
第七十三条学校校旗分为主旗和副旗。
主旗为“成航蓝”色长方形旗帜,副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均印有学校校徽和中英文校名,长、宽比例为3:
2。
第七十四条学校校歌为《成航之歌》。
第七十五条学校校庆日为8月29日。
第七十六条学校网址为。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的制定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提议,或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批准,启动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层次变更等变化;
(三)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四)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五)应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的修订审核程序依据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或抵触的,应依据本章程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八十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监督本章程的执行。
学校工会委员会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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