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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惩办法
员工奖惩办法
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建立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通过严明有效的奖惩,激发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防止、纠正员工违章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切实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行。
第二条对员工的奖惩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按绩施奖,依过行罚。
(二)公平,公正,及时,准确。
(三)思想教育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三条员工奖惩工作在公司的领导下由人力资源处承办,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条各专项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细则》执行,符合本办法奖惩范畴的按本办法执行,不重复奖惩。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的全体员工。
第二章奖励的分类及标准
第六条员工奖励分两类:
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两类奖励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一)精神奖励分五种:
通报表扬、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二)物质奖励分三种:
一次性奖金、工资晋升、其他(疗养、外出旅游、保送培训等)。
第七条精神奖励形式如下:
(一)通报表扬,以正式文件形式对员工先进事迹予以通报。
(二)嘉奖、记功、记大功,以正式文件形式对员工先进事迹及奖励情况在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颁发证书和奖章,并记入个人档案。
(三)授予荣誉称号,以正式文件形式对员工先进事迹及奖励情况在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颁发荣誉称号证书和奖章,并记入个人档案。
第八条物质奖励形式如下:
(一)一次性奖金。
在获得记功、记大功及授予荣誉称号精神奖励时,还可获得一次性经济奖励,其标准如下:
1、记功,给予500元奖励。
2、记大功,给予1000元奖励。
3、授予先进个人、标兵、劳模等荣誉称号的,按照不同层次给予100-2000元奖励。
(二)工资晋升。
具体标准如下:
1、受记功一次、记大功一次或授予公司标兵者,自发文之月起薪级系数晋升一级,执行一年。
2、授予公司劳模荣誉称号者,自发文之月起薪级系数晋升一级,执行一年。
3、工资晋升期间若再受到奖励,奖励级别如等于或高于上一次的,则重新调整工资,重新计算晋升时限,奖励工资不累加。
奖励级别低于上一次的,只享受一次性奖金。
4、奖励晋升工资后不影响正常的工资调整。
(三)其他。
有参观旅游或相关培训机会时优先安排受奖励人员。
第三章奖励的条件
第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通报表扬:
(一)忠于职守,发现安全、质量隐患并避免出现一般差错者。
(二)自觉维护公司形象和声誉,事实较为突出者。
(三)学习创新,学以致用,对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改革发展贡献明显者。
(四)工作中有创新思路和方法,表现突出者。
(五)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者。
(六)代表公司参加比赛及其它活动取得良好成绩或受到表彰者(以通报文或证书为准)。
(七)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事实清楚者。
(八)其它应当给予通报表扬的情况。
第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嘉奖:
(一)忠于职守,发现安全、质量隐患并避免严重差错,确保公司生产、人员及财物安全或避免质量事故者。
(二)协助公司或自己查获危害公司安全、社会治安重大案件和犯罪嫌疑人者。
(三)通过创新为公司增加效益20-50万元(含)者。
(四)学习创新,学以致用,对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改革发展贡献较大者。
(五)克服困难、坚守岗位、以身作则、无私奉献,事迹突出者。
(六)策划、承办、执行、督导工作得力,成绩突出或交办重大、特殊任务完成较出色者。
(七)连续两年考核被评为优秀者。
(八)其它应当给予嘉奖的情况。
第十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功:
(一)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发现严重安全、质量隐患并避免事故出现者。
(二)通过创新为公司增加效益50-100万元(含)者。
(三)学习创新,学以致用,对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改革发展贡献突出者。
(四)遇有紧急情况,勇于负责,并处置得当,避免公司利益损失50-100万元(含)者。
(五)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有较大功绩,受国家有关部门表彰,为公司赢得荣誉者。
(六)连续三年考核被评为优秀者。
(七)其它应当给予记功的情况。
第十二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大功:
(一)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发现重大安全、质量隐患并避免事故者。
(二)通过创新为公司增加效益100万元以上者。
(三)遇有紧急或危难情况,不畏艰难,奋不顾身,勇于负责,并处置得当,避免公司利益损失在100万元以上者。
(四)连续四年考核被评为优秀者。
(五)其它应当给予记大功的情况。
第十三条对符合公司年终评先条件的员工,给予授予先进个人、标兵、劳模等荣誉称号奖励。
第十四条对员工的合理化建议、小改小革、发明创造、科研等奖励,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符合本办法奖励范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处罚的分类及标准
第十五条处罚分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两类。
两类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一)行政处分从低到高依次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解聘、辞退。
(二)经济处罚分三种:
罚款、损失赔偿、降薪。
第十六条行政处分决定应书面通知本人,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对员工过失及处罚情况予以通报,具体形式如下:
(一)通报批评,处罚后人力资源处备案。
(二)警告、记过、记大过处罚结果记入个人档案。
(三)降级或解聘(工资、技术等级或职务):
对员工的过失给予降低岗位薪级系数及解聘职务的处罚,并记入个人档案。
降级适用于执行岗位薪级工资的生产岗位和管理人员,解聘适用于在管理岗位上的中层管理人员或技术等级人员。
(四)辞退:
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被辞退者,自被处罚之月起停发所有工资、待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不再给予一次性罚款。
第十七条经济处罚的形式如下:
(一)罚款。
在受到上述处分时,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细则》及其他规定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处罚,其余事项可视情况处一次性罚款,其标准如下:
1、通报批评:
给予责任人100元处罚。
2、警告:
给予责任人300元处罚。
3、记过:
给予责任人500元处罚。
4、记大过:
给予责任人1000元处罚。
(二)损失赔偿。
造成经济损失的,在给予上述有关处分、处罚时,责令直接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
赔偿费从其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标准不超过其月工资总额的30%。
(三)降薪。
直接进行薪级系数调减,具体标准如下:
1、一年内受警告一次或通报批评两次者,自发文之月起薪级系数调减一级。
2、记过一次者,自发文之月起薪级系数调减两级。
3、记大过一次者,自发文之月起薪级系数调减三级。
4、处分期满后均不恢复被调减工资,但不影响正常的工资调整。
5、工资调减期间若再受到处分,除给予一次性罚款外,自发文之日起工资继续累计调减。
6、若工资晋升时限期间受到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自发文之月起终止享受原工资晋升待遇,并同时按降薪规定调减工资。
第五章处罚的条件
第十八条员工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
(一)违反有关规定,影响公司形象者。
(二)责任原因导致一般安全差错或影响安全生产秩序者。
(三)责任原因导致一般质量事故者。
(四)责任原因导致工作差错,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致使工作贻误者。
(五)值班领导无故擅离岗位者。
(六)因个人原因造成性质、情节、影响与本条相当的其它情况,按此条标准处分。
第十九条员工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一)责任原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或造成公司形象受损者。
(二)责任原因导致严重安全差错,严重影响正常生产运行者。
(三)责任原因导致严重质量事故者。
(四)责任原因导致工作错误或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致使工作贻误,影响较坏者。
(五)值班领导擅离岗位,造成一定后果者。
(六)旷工1天者。
(七)当年未完成主要考核指标的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
(八)因个人原因造成其性质、情节、影响与本条相当的其它情况,按此条标准处分。
第二十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个人原因导致公司经济损失在10—20万元(含)或影响公司形象较严重的。
(二)责任原因导致出现重伤安全事故者。
(三)责任原因导致重大质量事故者。
(四)值班领导擅离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工作时间饮酒、酗酒影响工作或妨碍他人工作者。
(六)违反操作规程或责任心不强致使设施、设备(车辆)、物品材料受损者。
(七)一个月内非连续旷工2-3天者。
(八)连续两年未完成主要考核指标的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
(九)因个人原因造成性质、情节、影响与本条相当的其他情况,按此条标准处分。
第二十一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个人原因导致公司经济损失在20—50万元(含)或严重影响公司形象者。
(二)责任原因导致死亡事故者。
(三)责任原因导致特大质量事故者。
(四)在工作场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者。
(五)制造有损公司形象或利益的谣言或挑拨劳资双方关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六)未经批准擅自操作专用技术性设施、设备、车辆及其他设施,造成严重损失及不良影响者。
(七)一年内累计旷工3天以上10天以下者。
(八)因个人利益,对他人恶意攻击、诬害、制造事端,造成严重后果者。
(九)连续三年未完成考核指标的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
(十)因个人原因造成性质、情节、影响与本条相当的其它情况,按此条标准处分。
第二十二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降级、解聘或待岗处分:
(一)责任原因导致公司经济损失在50—100万元(含)或影响公司形象特别严重者。
(二)责任原因导致严重安全事故者。
(三)责任原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应予以降级或解聘,有渎职行为达到刑事处罚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责任原因导致重大质量事故,致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五)管理无方,驭下不严,有严重渎职行为或指挥不当、监督不力,导致下属发生重大失误,造成公司经济、形象受损者。
(六)对已发生的事故或发现责任能力范围内安全隐患隐瞒不报,致使延误最佳处理机会造成损失者。
(七)在工作场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严重影响正常生产、工作和团体秩序,造成重大损失者。
(八)一个月内累计旷工5天者。
(九)因个人私利对他人恶意攻击、诬害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者。
(十)因个人原因造成性质、情节、影响与本条相当的其它情况,按此条标准处分。
第二十三条员工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一)个人原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影响公司形象特别严重者。
(二)在安全工作中违反规定、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严重者。
(三)责任原因导致重大质量事故并被客户投诉,严重影响公司形象,造成公司蒙受巨大经济、声誉损失者。
(四)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或挑拨劳资双方关系,致使发生劳资纠纷或煽动怠工、罢工者。
(五)盗用公司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司形象、利益受损者。
(六)恶意损毁公司财物,致使公物损失巨大者。
(七)连续旷工3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10日者。
(八)因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被刑事处罚的。
(九)待岗期间表现不好的。
(十)因个人原因造成其他性质、情节、影响与本条相当的其它情况,按此条标准处分。
第二十四条工作中若出现因相互推诿、扯皮、协调不济导致工作贻误和造成损失的,对涉及人员或涉及单位领导分别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涉及安全、效益、服务等方面造成公司经济或名誉损失,对员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其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和员工所在科室主要负责人负有连带责任,视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警告处分,并处500—2000元一次性罚款。
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按安全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员工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给予辞退处理。
第六章奖惩权限及程序
第二十七条公司各二级单位对其下属员工有实施通报表扬或通报批评处分的权力。
第二十八条公司各单位所提的奖惩意见不当,人力资源处有权予以调纠。
第二十九条除各单位奖惩权限外的员工奖惩,由各单位提出奖惩意见报人力资源处。
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人力资源处经与有关部门协商讨论后,按规定权限呈报公司领导批准,由人力资源处下文执行。
第三十条对公司任免权限范围内的中层管理人员的奖惩和各单位下属员工授予荣誉称号、工资晋升、奖励及降级、撤职、辞退处分,经各部门、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各单位签署意见后,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人力资源处下文执行。
第三十一条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指定专人与受处分的员工谈话,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讨论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慎重决定,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三十二条特殊情况下,总经理有权直接对公司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和对违纪员工进行处分。
第七章申诉
第三十三条员工对其所受到的处罚感到不公正,可遵循以下程序进行申诉:
员工对辞退以外处罚的申诉,可在收到处罚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提出,所在单位在收到申诉5个工作日内报人力资源处。
人力资源处与公司工会一同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意见报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复议。
第三十四条在上级未做出改变原处分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员工经过申诉使原处罚形式得以变更,由人力资源处以正式文件形式加以更改。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修订,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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