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违约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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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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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违约责任
篇一:
物流运输合同(非常详尽)
货物公路运输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托运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运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货物名称及品种
乙方承运甲方,具体明细内容以托运单据记载为准。
托运单据系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条货物运输线路
乙方根据甲方的需要及要求,提供从到的运输服务。
第三条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的相关管理规定,按照货物装载及运输标准要求组织运输,确保货物安全、及时、完整地送达指定收货地点。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货物发出后,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变更送货要求(收货地址、收货联系人、收货联系电话)或取消发运的要求,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2、在双方协议合作期限内,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运作状况及管理措施提出改进建议,乙方应予以采纳并执行。
3、在双方协议合作期限内,如果乙方营运效率和营运质量达不到甲方要求,严重影响甲方货源供应,甲方有权对乙方作出责令整改、暂停货运直至取消营运资格等决定,乙方应予服从。
4、甲方必须提供货物发运所需的合法单证或其它证明文件,否则因发运手续不全而导致货物被运管部门查扣所引起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如客户拒收货物,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协调解决。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取得能够履行本合同中公路运输业务的合法运营资格。
2、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的要求提供适当的运输工具、配备适格的作业人员。
3、乙方在收到甲方货物运输指令后,应按指令要求及时完成车辆调度和组织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装货地点装货。
4、为保证运输质量,乙方车辆应符合货物运输标准;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予以更换。
5、乙方在仓库办理提货手续时应清点品种及数量,如发现有差错,乙方应当场提出并与甲方共同查明情况,分清责任。
6、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货物安全送达收货地点,并及时向收货方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
如延迟交货,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7、乙方对所托运的货物安全完好负责,保证货物无损坏、无短缺,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责任。
8、乙方应充分重视物流信息服务,应安排专人对在途车辆进行全程跟踪,并真实、及时地将在途信息反馈给甲方;若发生异常情况,应即时通知甲方。
如乙方刻意隐瞒车辆在途情况、提供虚假反馈信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9、如非乙方原因,发生收货方拒收货物或变更收货地址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协调处理收货事宜。
10、如因乙方原因送错货物的,由乙方无条件将正确货物送至正确地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1、货物送达收货地点后,由收货方对货物进行验查并签收;收货内容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必须由收货方在涂改处注明并签字,否则一律无效。
乙方应于收货之日起30日内将收货凭证送回甲方,逾期未交或单据丢失的,乙方应按50元/每单承担违约金责任;如因乙方未送交收货凭证给甲方带来其他经济纠纷或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12、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留置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扣留甲方的货物,否则,乙方应按照其扣留货物价值的2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各线路运输期限
1、货物运输期限从发出运输指令的次日起算,运输期限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并在运输合同上注明以共同遵照执行。
2、如乙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送达收货地点,造成延期交货的,甲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及索赔,具体方式见本合同第十一条第3.3款。
第七条运输货损货差处理及保险、理赔和索赔程序
1、甲方负责对所托运货物购买货物运输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
2、由于发生甲方投保的货物整车被他人诈骗的事故时,保险公司每次均实行损失20%的绝对免赔率;其他保险事故,每次事故免赔300元或者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因此,保险公司免赔部分的损失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第2款之规定扣收。
3、甲方货物保险范围包括:
交通事故(翻车、撞车)、被盗被抢以及整车灭失。
4、如出现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在24小时之内向公安机关、保险公司报案,并应及时将出险证明材料、照片、损失清单等有效索赔材料递交甲方人员以便向保险公司索赔。
5、保险公司有效赔偿期限为3个月。
自出险之日起1个月内,乙方须负责完成出险资料的收集工作,逾期未提供出险资料或出险资料不符合保险公司理赔要求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款由甲方从乙方未结运费及货物运输风险保证金中扣收。
6、如出现承保范围之外的货损货差事故,所产生损失由乙方承担;
7、如出现货物损坏客户拒收的,乙方需在15个工作日内将损坏货物返回到甲方仓库,逾期将视为乙方按投保价值购买。
8、每次发生事故后,甲方按照双方确认的损失金额,先行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第2款之约定扣收。
如保险公司向甲方理赔,甲方按理赔额退还给乙方。
第八条运输费用、结算方式
1、正常运输价格按双方议价执行。
加急发运每单给予的加急补贴费用。
2、甲方在每月3日前,根据上月发运记录统计结果,计算出应结算运费并提交乙方审核确认;经乙方审核确认后,由乙方开具符合甲方要求的公路运输发票。
3、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合格的运输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运费;如因乙方原因而影响费用结算进度的,乙方应自行负责。
4、乙方必须于每月30日之前收齐上月所发运的车辆《货物运输单》回执联,按发运时间先后顺序整理后交甲方审核。
第九条运输风险保证金
1、乙方须在本合同签定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运输风险保证金_____万元。
2、对于乙方依约应向甲方承担的损失、违约金及赔偿款项,由甲方从乙方交纳的运输风险保证金或运费中扣收;如运输风险保证金不足扣收,则由甲方从乙方运费中自行划转。
运输风险保证金不足的,乙方同意由甲方从应支付的运费中自行划转直至补足。
3、合同期满后,双方处理好合同善后事宜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无息退还乙方所剩余的运输风险保证金。
第十条保密条款
1、为本合同之目的,“秘密信息”指任何涉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任何合同一方的业务经营、营销渠道、程序、标准、价格及其它财务记录等材料;任何一方为本合同目的而签署的任何合同、备忘录、附件、草案或记录;以及本合同一方为本合同之目的而向对方提供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
2、任何一方不得将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众、媒体宣布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情况。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违反上述保密义务:
3.1所泄露的秘密信息在泄露之前已为公众所知(但以违反本条款方式泄露的除外);
3.2经合同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的;
3.3为本次交易之目的将秘密信息披露给各自的专业顾问,并要求其承担保密责任的;
3.4应政府部门或法律法令的强制性要求而披露,但政府部门的要求必须是以正式书面文件发出的,否则合同一方应当加以拒绝,并不得披露或泄露任何秘密信息的;
4、本合同各方均应采取必要措施,将其知悉或了解的秘密信息限制在其有关职员、代理人或顾问的范围内,并要求他们严格遵守本条款,不将有关秘密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各方均承诺不将从对方取得的秘密信息披露或泄露给其无关的职员。
5、合同一方违反本条款规定,应当赔偿合同对方的损失。
6、保密条款不因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合同各方对秘密信息承担的保密义务自获得秘密信息之日起起算,至秘密信息成为公共信息时为止。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关于违约责任,本合同其他条款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本条规定与其他条款就同一违约行为都规定了违约责任的,则除非该约定与本条规定相冲突者外,权利人可以选择适用或合并适用其他条款的约定与本条规定。
2、甲方违约责任
2.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货物,造成乙方车辆等货的,甲方按每车200元/日偿付给乙方。
2.2乙方按时将货送到收货地点,因收货方原因未能及时卸货的,甲方按每车200元/日偿付给乙方。
3、乙方违约责任
3.1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车辆调度,造成车辆迟到的,乙方按每车每天200元补偿甲方损失。
3.2若运输指令下达后,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车辆调度且拒运的甲方有权决定自行调度车辆发运,实际运价与合同差价由乙方承担。
3.3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货物送达收货地点,造成延迟交货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交通事故需事故地交通管理部门证明),在每延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缴付当次运费的10%作为违约金(最低100元,最高500元)。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延迟交货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引起客户投诉、索赔的,乙方还应当另行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直至补齐甲方所有损失。
3.4乙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收货人,乙方按每次200元偿付给甲方,并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收货人。
如果因错运到货地点或收货人而引起其它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5运输过程中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污染、损坏,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甲方,具体赔偿办式见本合同相关规定。
3.6乙方中途单方面终止合同或由于乙方严重违反合同而造成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甲方有权不予退还乙方所交纳的运输风险保证金及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在甲方尚未结算的运费不予结算。
第十二条合同解除与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双方可协商将本合同期限延续一年或数年。
如双方未就延长期限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则本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终止。
2、如遇下列情况出现时,本合同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
2.1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解除情形出现时;
2.2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时。
3、对于本合同其他条款没有约定当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如果这一违约行为是可以改正的,另一方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违约方改正。
如违约一方在收到另一方关于要求改正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后十五日内仍未改正,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4、任何一方根据破产法提出破产申请或其它救济申请,或被裁定破产,或解散、或对债权人作任何转让、或被指定了清算组或类似人员,则在上述任何情况下,另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合同。
5、凡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双方间已发生而尚未了结的任何债务,或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由于一方违约而产生的另一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均不受本合同终止的影响。
第十三条其它
1、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及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年。
2、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修改、终止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
篇二:
运输合同书范本
运输合同书范本
托运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的家具装饰材料需以零担或整车方式发全国各地,乙方是从事汽车货物运输公司。
双方结合实际,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过协商,特签订本汽车运输合同书范本,以求共同恪守:
一、货物的种类、名称、性质
甲方主要生产家具装饰材料,需要运输材料以板材和部件为主,其货物性质属于普通材料,不需要特殊包装,不属于“三危”物品。
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已派员到甲方查看货物及包装,认为可以装运。
今后每批货物装运前,乙方除应按甲方的发货单上数量清点外,还应对包装是否符合运输条件进行验收,如果发现不符合运输要求,应时提出,甲方应及时更正。
二、合同期限
本汽车运输合同书范本为长期、不定时的运输合同。
期限暂定一年,即二oo五年二月日至二oo六年二月日,合同期间双方合作较好,可在期满前一个另签订合同,继续合作。
甲方每次发货时,至少提前4小时通知乙方。
如货物重量到达二吨时,甲方派车到甲方厂内装货,否则,甲方派车运到乙方指定地点装货。
货物交给乙方前的装运费,由甲方承担。
合同期间,甲方必须将自己的货物运输全部交给乙方运输,乙方必须保证提供优质、高效和中等单价的服务。
乙方除自己直接运输外,可以转由其它运输单位运输,也可采用铁路、水路运输方式,但乙方应对甲方和收货人负责,不因其它运输人的责任而减少或免除责任。
三、货物发往地、运价及到货时间
1、上列单价是乙方提供的运输费用的单价。
乙方必须保证此表单价是成都市五城区内的中等单价。
今后如遇单价调整,乙方应提前局面通知甲方。
如果甲方收集到本市的两个以上同距离的零担运价高于上表单价的10%以上时,可以提出调整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乙方提出两以上同等距离零担运价证明上列表运价的正确。
双方可根据双方提供的运价之平均数协商运输单价。
如达不成协议,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上表上“发往地”以指的行政区划。
甲方的指定的收货地点在表内标明的地点的行政区划内,无论是城市
1
方提出两以上同等距离零担运价证明上列表运价的正确。
双方可根据双方提供的运价之平均数协商运输单价。
如达不成协议,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上表上“发往地”以指的行政区划。
甲方的指定的收货地点在表内标明的地点的行
政区划内,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均不再增加运费;如果收货地点不在表内所标明的地点,还是农村,均不再增加运费;如果收货地点不在表内所标明的地点,参照表内的最近地点协商运费单价,也可参照最近地的公里数单价乘以实际运输公里,计算运费。
3、上表内的运输费单价,包括过路过桥费以及运输过程中停车费等全部费用,到达目的地的下车费由收货人承担。
4、到达时间天,是指甲方将货交给乙方后的次日起至乙方将货物交给收货人为止的期限。
此期限已充分估计了乙方运输过程的各种情况。
5、运输费乙方在交付货物时,直接向收货人收取。
四、收货人及目的地
乙方每次承运甲方货物时,应根据甲方的《发货单》或《提货单》填写《运单》,并标明货物价值。
乙方《运单》上的条款与本协议相抵触时,以本汽车运输合同书范本为准。
甲方应将货物交给乙方时,还应将《发货单》或《提货单》的会计联、结帐联和随货同行交给乙方。
乙方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除将《发货单》或《提货单》的随货同行联交给收货人外,《发货单》或《提货单》的会计联和结帐联应交由收货人签字盖章后返回给甲方。
收货人是个人时,应附收货人身份证复印件;收货人是单位时,应附单位的介绍信。
实际收货人不是《发货单》或《提货单》本人时,实际收货人应持收货人的委托书,并附收货人与实际收货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收货人不符合上款之条件时,乙方的工作人员应与甲方联系如何处理。
甲方应及时与收货人联系。
此期间超过8小时的,除不计算乙方逾期交货外,收货人或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条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与收货人未在三日内协商好收货事宜,或根据甲方指意,可将货物运回。
由甲方按单程运费的1.5倍支付运费。
乙方未按本条规定交结货物,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按《发货单》或《提货单》所标明的价值及其它相关费用全额赔偿。
五、货物保价及保险
本合同之运输均为保价运输,所保货物之价值为甲方《发货单》或《提货单》上所记明的价值。
运输途中的保险费,由乙方缴纳。
六、货物安全及赔偿
乙方在运输甲方货物时,应保证货物的安全。
凡发生在运输途中的货物灭失、损坏按下列方式处理:
1、收货人在收货时,应当即对货物数量按照甲方的《发货单》或《提货单》上数量、规格进行验收,如果发现货物灭失、短少或损坏,乙方应按照《货运规则》填写《货运事故记录》(一式叁份),由收货人签字,并交给收货人一份。
2、货物灭失、短少,按甲方在《发货单》或《提货单》所记明的价值,并减出灭失、
短少部份的运输进行赔偿;货物损坏,按损失的程度和可利用的情况,由双方协商赔偿,协商不成,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2
3、货物灭失、损坏之索偿权,一般由收货人行使。
在收货人不行使的情况下,由甲方行使。
乙方在接到索赔人的《赔偿请求书》后的十日内,应提出赔偿方案。
乙方未提出赔偿方案,视为同意索赔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并应在二十天内作出赔偿,
七、违约责任
1、收货人逾期支付运费或逾期提货,按日承担100元的违约金,并由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乙方逾期运到和逾期赔偿,按日承担100元的违约金,
上述之违约,应以违约责任的本金为限。
逾期运到是因为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战争造成的,免除承运人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以诉讼方式解决。
根据便于诉讼和惩罚违约的原则,任何一方起诉,均可选择原告经营所在地或被告经营所在地法院起诉。
九、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根据《合同法》、《公路货物运输规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2、双方为履行本合同之通知行为按以下方式处理:
对于能及时履行,按本合同记明的电话通知对方;不能及时履行的,按本合同记明的地址用特快专递方法通知对方,也可采取本合同记明的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对方。
3、双方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是本合同的附件。
4、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一式两份,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托运人(甲方)承运人(乙方)
托运人名称(章):
承运人名称(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电子邮件: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账号:
电子邮件:
邮政编码:
年月日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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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旅客运输合同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适用
旅客运输合同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适用——以第三人侵
(2)--
洪东冬沈阳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法律系
[摘要]旅客运输合同中第三人侵权时会出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现象,界定清楚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伤害的情况下,承运人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范围,对于在审判实践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案件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责任竞合法律适用
在旅客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伤亡的原因概括起来有四种:
第一:
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旅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第二:
行车安全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第三:
第三人侵权造成的;第四:
不可抗力造成的。
其中第三种情况由于第三人侵权造成的旅客伤亡常引起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一、第三人侵权时承运人的违约责任
旅客运输过程中,旅客与承运人之间成立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
在由于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伤亡的情况下,承运人应当对旅客的伤亡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
通过该条规定,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严格责任。
严格责任的构成要件为违约行为、损害后果以及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包括主观过错,只要承运人有违约行为,无论承运人主观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判断在第三人侵权中承运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应首先关注承运人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承担的义务。
《合同法》第290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
该条明确规定了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安全及时运送旅客的义务。
这一义务为结果性义务而非方式性义务。
所谓结果性义务是指债务人的允诺涉及某一具体的结果,只要该种结果未能获得,即构成债务的不履行,债务人对此即便没有过错,除非具有免责事由,否则债务人应当承担责任。
[1]《合同法》第290条规定的即为结果性义务,而非方式性义务,只要安全运送的结果未达到,承运人即违约,而无论造成该结果的原因是承运人自身过失抑或第三人侵权。
二、第三人侵权时承运人的侵权责任
旅客运输过程中,第三人对旅客实施侵权行为时,直接侵权人应为该第三人,承运人如未尽到法定的救助义务,亦应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2]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在于:
违约责任是行为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而侵权责任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法定义务的存在,对此种法定义务的违反即构成侵权。
《合同法》第301条规定: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
此条规定明确了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负有尽力救助的法定义务。
救助的范围包括:
急病、分娩、遇险。
其中“遇险”即包括第三人对旅客事实侵权行为。
例如歹徒对旅客实施抢劫行为。
在第三人侵权时承运人对旅客负有尽力救助的义务,这里的“尽力救助”并非要求承运人必须与歹徒搏斗,因承运人毕竟
不是警察,不应对之提出过高要求,而是要求承运人在不危及自身及其他旅客安全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例如及时停车使旅客可以逃避危险,及时报警,积极抢救受伤旅客等。
如果承运人未采取必要的救助行为,使旅客遭受伤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第三人侵权时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一)竞合范围的确定
所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当事人的行为级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3]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这即是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规定。
当事人只可以选择行使,不可两者同时行使。
旅客运输合同中第三人侵权时会发生三种责任类型:
第一:
承运人的违约责任;第二:
承运人的侵权责任;第三:
第三人的侵权责任。
其中并非任意两种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都可构成竞合,因而界定清楚竞合的范围很有必要。
1.承运人的违约责任与承运人的侵权责任
此两种责任构成责任竞合。
责任竞合发生在同一主体的同一违法行为同时构成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场合。
承运人由于第三人侵权的不法行为而既承担违约责任,又承担侵权责任,构成责任竞合,当事人只能选择行使,不可同时行使。
2.承运人的违约责任与第三人的侵权责任
此两种责任不构成责任竞合。
因两者的责任主体不同,前者责任主体为承运人,后者责任主体为第三人,违法行为也不同,前者是承运人的未安全运送旅客的违约行为,后者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所以两者不发生竞合,可以同时并用,旅客可以同时对承运人提起违约之诉和对第三人提起侵权之诉。
3.赔偿范围的竞合
当事人基于违约之诉可以提出物质损害赔偿,基于侵权之诉可以提出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仅在物质损害赔偿范围内发生竞合,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内不发生竞合。
(二)责任竞合的法律适用
1.旅客对承运人既提起违约之诉,又提起侵权之诉
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此种情形下出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行使,在选择行使那种诉讼时要综合考虑赔偿数额和举证责任的难易。
2.旅客对承运人提起违约之诉,同时对第三人提起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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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输 合同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