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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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管理
《安全技术管理》分册
目录
001选煤厂安全规程······································2
1范围··············································2
2总则··············································2
3工业厂区和作业场所·································3
4卸煤和贮煤、装运···································5
5筛分、破碎·········································5
6煤炭分选···········································6
7脱水···············································7
8澄清、浓缩·········································7
9厂内外运输·········································8
10辅助设备··········································10
11技术检查··········································11
12机械设备检修及安装································13
13电气安全··········································16
14自动监控和计算机信息管理··························19
15职业卫生(健康)····································21
001选煤厂安全规程
选煤厂是煤炭行业对生产原煤进行筛分和洗选以提高煤炭产品质量的加工厂。
选煤厂一系列加工生产环节中,大量机电设备的操作和管理都涉及人身安全,为保证选煤厂能实现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制定出适应选煤厂生产安全和客观规律,体现选煤行业科技进步、保护环境和现代化进程的标准。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选煤厂在生产、操作和管理上涉及安全生产应遵守的各项规定。
2总则
2.1为规范选煤厂的安全生产,保障职工安全和健康,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环境保护法》及AQ1010-2005《选煤厂安全规程》,制定本规程。
2.2从事选煤生产和改扩建工程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2.3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实现安全生产。
2.4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总经理是本厂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总工程师对本厂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
生产副厂长对本厂生产全过程的安全工作负责任。
机电副厂长对本厂机电安全工作负责任。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车间主任、班组长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直接负责。
2.5选煤厂安全生产工作应认真贯彻执行“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的国家战略部署;以国家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工作指导方针;全面推行“五全”(即全面、全员、全方位、生产全过程、全天候)的安全管理机制;安全生产工作标准要达到:
“在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在规章制度上严密有效,在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在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在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
”的工作标准要求;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层层分解指标并定期检查考核;目标:
实现“本质安全型企业”和达到“QHSE综合管理体系认证企业”(就是将企业的质量(Quality)、健康(Health)、安全(Safety)和环境(Environment)管理体系进行整合,将这些组织目标融为一体的综合管理体系。
它是对企业管理资源进行整合的探索与尝试,这已成为企业实施有效管理的趋势和潮流。
它为企业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加强综合实力,提供了管理手段和工具。
)的奋斗目标。
2.6选煤厂设置安全部,配备安全主管一名,安全监督员二名,以适应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并配备必要的安全监测仪器,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选煤厂必须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层层分解指标。
安全生产内容必须纳入绩效管理中,并定期检查考核。
2.7各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
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和运用ABC分类法进行安全分析,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组织职能机构制定安全措施,限期整改。
2.8选煤厂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不得挪作他用。
2.9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不符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要求的设计,不得批准;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工程,不得验收投产。
2.10选煤厂必须编制年度防洪、防火、防雷、防爆、防冻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2.11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2.11.1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有保障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2.11.2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供写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是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现场。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上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2.11.3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2.12发生事故后,总经理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事故调查分析处理会;重特大事故应组织保护现场,上报总公司及地方政府安监部门处理。
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
2.13工厂两个以上单位(包括外来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双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14工厂各主管部门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租赁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2.14.1工厂内多个承包、租赁单位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与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工厂对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3.工业厂区和作业场所
3.1工业厂区
3.1.1厂区车行道、人行道和救护线路应当平坦畅通,夜间应当有足够的照明。
在道路交叉处,必须有明显和统一的交通标志、信号装置或者落杆(港口道路应与港口管理部门协商处理)。
3.1.2生产所需的坑、井、壕、池必须设置固定盖板或围栏。
在危险处必须设警示牌。
夜间必须设置警告红灯。
3.1.3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
厂房结构应当无倾斜、裂纹、风化、下塌现象。
3.2作业场所
3.2.1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平台、走桥必须加设栏杆(高度105cm)。
进出口处,栏杆应当拆卸方便,使用后可以及时恢复。
严禁从高处向下乱扔物品。
厂房内井、孔、沟的盖板必须与地面齐平。
确因安装检修需要在楼板打孔时,必须经有关技术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原状。
3.2.2电缆及管道不得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
厂房内悬挂的溜槽、管道及电缆的高度不得低于2m。
3.2.3厂房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5m,次要通道不得小于0.7m。
凡跨越机器的部位,应当设置过桥或走台。
行走路面应当防滑。
3.2.4作业场所的光线应当充足,采光部位不得遮蔽。
通道、走廊和作业场所的照明必须符合操作要求。
3.2.5冰冻期间,室外管道应当保温。
自卸车应当添加防冻剂。
冰冻作业场所应当铺垫防滑材料。
高层建筑(如各下煤口)的冰溜应当清除或在人行过道处设置遮掩防护。
3.2.6各种设备的传动部分必须安设可靠的防护装置。
网状防护装置的网孔不得大于50mm×50mm。
各种传动输送带选型必须符合技术要求,安装松紧适度。
3.2.7设备在运转中发生故障,必须停机处理。
检修设备或进入机内清理杂物时,必须严格执行停电挂牌制度,并设专人监护。
3.2.8清扫作业场所时,不得用水冲洗电气设备、电缆、照明、信号线路以及设备传动部件。
不得用水淋浇轴瓦降温。
3.2.9严禁任何人跨越运行的设备、输送带、钢丝绳和链条。
员工因工作需要横过铁路应当走安全道或安全桥;确因工作需要穿越铁路时,必须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严禁爬车、钻车或从两车之间通过。
3.2.10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长发应当盘入帽内。
禁止穿裙子、穿短裤、戴围巾、穿高跟鞋、穿拖鞋和赤脚在现场作业。
在进入工作场所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
3.3防火、防水、防爆和防雷
3.3.1厂区、生产厂房、药剂库及仓库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施。
主厂房、浓缩、原煤准备、筛分破碎、各栈桥、油脂库、乙炔和氧气存放处、变电所和配电室、空压机室、集控室等重点防火区,必须配备相应数量的消防栓、水龙带、灭火器、砂箱及其他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
消防器材和设备实行“属地化管理”,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员。
3.3.2易燃易爆场所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必须符合安全和防爆、防火要求。
禁止在作业场所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少量润滑油及日常用的油脂、油枪必须存放在专用的隔离房间。
3.3.3重点防火区,禁止明火及吸烟。
确因维修或其他工作需要进行电、气焊接时,必须经设备、安全部门和厂主管领导批准,安全人员现场监督,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
3.3.4原煤准备:
原煤场地(受煤坑)、返煤地道(106)、筛分破碎工房及201、301栈桥等煤尘比较集中的地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定期清理地面和设备,防止煤尘堆积。
b)电气设备必须防爆或采取防爆措施。
c)不得明火作业(特殊情况,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手续)和吸烟。
d)空气中煤尘含量不得超过10mg/m3。
3.3.5严禁任何人将易燃、易爆物带入车间或混入煤料。
一旦发现煤中混有雷管和炸药,必须立即谨慎取出,并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3.3.6工厂地处港口,地下水位偏高;所以地中衡、201栈桥等地下建筑部分如有必要应设置集水池,装设相应的排水泵。
排水泵的排水能力必须超过雨季最大涌水量的20%。
地下建筑物周围应当开挖排水沟渠,并保持通畅。
3.3.7选煤厂的高层建筑及其他需要防止雷击的建筑和设施,必须安设避雷装置。
避雷装置必须定期检查和测定。
3.3.8浮选药剂库各储罐应有防上浮和防腐蚀、日晒措施,其罐体、闸阀、管路,应当经常检查维护保养。
防止火灾、爆炸和泄漏事故的发生。
4卸煤和贮煤、装运安全技术
4.1卸煤
4.1.1运煤车必须遵守有关厂区交通安全规定。
卸煤时,必须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不许随意卸车。
4.1.2运煤车司机必须熟悉掌握卸煤现场的情况并注意瞭望,防止发生车辆伤人、车辆之间刮碰、车辆侧翻、刮碰高空设施等事故。
4.1.3运煤车上下地中衡时,不得超速,不得刮碰两侧的安全警示柱。
造成损失,按价赔偿。
4.1.4受煤坑口上必须盖有坚固的箅子,其眼孔不得大于300mm×300mm。
卸煤时,箅子不准拿掉。
在受煤坑的工作地点,必须设置声、光信号。
4.1.5发现有大块矸石、雷管、炸药、铁器、坑木时,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处理,不准将其送入受煤坑内。
在处理大块矸石煤块等物件时,作业人员必须通知作业车辆停止作业并与车辆配合协调一致,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4.1.6生产车辆(铲车、推土机)作业时,现场人员不准站在受煤坑上。
4.1.7铲车、推土机司机作业时,必须注意瞭望,特别是要保护地面作业人员的安全;注意车与车的距离及高煤堆边缘作业安全等;不得将头或身体探出操纵室外,确保作业安全。
操纵室门必须安装闭锁保护装置。
4.1.8受煤坑周围及煤堆不许形成陡坡,尤其是冰冻季节应特别注意,防止塌方事故发生。
4.1.9原煤现场工作人员,必须注意作业车辆伤害和防止煤堆塌方。
夜间与车辆接触的人员,应身着荧光服。
以保证自身安全。
4.2贮煤、装运
4.2.1在贮煤场进行贮煤、推运和装载时,不得形成高差较大的煤壁。
落煤时,不得在落煤点推运。
确因工作需要在落煤点推运时,应当停止落煤或将落煤点改在其他地点。
4.2.2贮煤场的贮煤量较多时,煤堆上必须有一条推土机能进出煤场的安全通道,路面坡度低于25°,宽度在5m以上。
4.2.3用铲车倒运及装车时,司机必须精力高度集中,相互保持一定距离,防止相互刮碰、伤害现场人员等事故发生。
4.2.4堆场工作人员,必须注意作业车辆伤害和防止煤堆塌方。
夜间与车辆接触的人员,应身着荧光服。
以保证自身安全。
4.3给煤
4.3.1给煤机在运行中被物料卡住堵塞时,不得用手直接清除。
4.3.2给煤机各转动部位的销子、螺钉必须牢固。
4.3.3充分利用给煤机内部的喷水系统,有效降低煤尘的扩散。
4.3.4给煤机的安全防护罩,应保持完好齐全有效。
4.3.5给煤机遇到特殊情况需要人工盘车时,一定要防止传动连接轴销子将工作服绞入,发生绞伤事故。
5筛分、破碎
5.1筛分
5.1.1SCHENCK振动筛分机(包括各类振动筛)应当空载启动。
不准筛分机超负荷运行。
筛分机的传动装置必须安装防护罩。
注意:
激振器的花键轴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
5.1.2筛分机运行时,工作人员不得跳到筛板上打楔子、紧筛板螺钉和擦激振器。
清理筛孔及处理事故,必须停车执行“挂牌”制度。
5.2破碎
5.2.1破碎机必须在密闭状态下工作。
破碎机的旋转部件必须设防护罩。
不准运转中打开破碎机箱盖。
不准操作人员站在破碎机上。
5.2.2破碎机保险销不得用其他金属销代替。
液联易熔塞,不得随意更换或不用。
5.2.3大块煤破碎前,必须使用除铁器和进行手选,严防金属和木材等不能破碎的物件进入破碎机内。
5.2.4清理破碎机中的杂物或者进行检修,必须执行停电挂牌制度并至少有2人在场,1人清理、1人监护。
6煤炭分选
6.1手选
6.1.1手选输送带的两侧必须加设防护板。
手选作业点应当至少有2人工作,互相监护。
手选工不得蹲在或者坐在带式输送机两侧的护板上作业。
6.1.2带式输送机的带速不得超过0.3m/s,倾角不得大于12°。
输送带宽度超过0.8m时,应当在两侧分别设手选台。
带式输送机必须安装紧急停车按钮。
6.1.3严禁在手选输送带上行走、跨越或坐卧。
操作人员不得在原煤分级筛筛口下1.2m范围内和下料溜槽口处站立或工作。
6.1.4工作人员发现雷管、炸药、金属、木料、特大块矸石等物品,应当及时谨慎选出,必要时可以停机处理。
选出的雷管、炸药应上交车间,不得私自保管、转移或销毁。
6.2重介选煤
6.2.1重介质分选机与给料、产品脱介、介质系统必须实行闭锁运行。
6.2.2禁止超过规定的铁器或大块矸石进入分选机。
禁止用木棒压着排矸轮传动带强制运行。
6.2.3使用旋流器分选,应当严格控制入料粒度。
禁止金属物件和杂物进入旋流器。
6.2.4检查、清理磁选机、分选槽或提升轮时,必须执行停电挂牌制度,设专人监护,并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
6.2.5严禁磁粉进入电机内部。
磁介质粉堆放地点与电动机之间应当保持一定距离;若距离难以保证,应当选用防护等级为IP44以上的电机。
6.2.6介质桶上面必须设置箅子,箅子的孔径不得大于10mm。
操作人员清理箅子上的杂物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6.3粗煤泥分选(TBS)
6.3.1微电脑控制柜应做好防尘防水工作,确保运行正常。
6.3.2维护保养时,注意防止异物掉落设备内;上下设备防止滑落等造成事故。
6.3.3FX500-GT旋流器内衬高铝陶瓷,在安装及使用过程中严禁敲击、碰撞,以免损坏耐磨衬里。
6.3.4水力旋流器属压力容器,安装必须牢固可靠,连接法兰或卡箍必须严密不漏浆。
6.3.5旋流器任何一种部件的厚度减少50%,则必须将其换掉;最易磨损的部位是底流口,若发现“底流夹细”则应检测底流口是否磨损,并更换底流口。
6.4XJM-S系列浮游选煤
6.4.1清理浮选机、搅拌机构、搅拌室及矿浆预处理器时,应当将煤泥放空,并执行停电挂牌制度。
操作人员进入机内工作,必须系安全带,并设专人监护。
6.4.2浮选机的加药点必须布置在安全位置,并采取防滑、防火措施。
不得使用有害员工健康的浮选药剂。
6.4.3浮选槽内严禁掉入螺栓、木片和棉丝等杂物,否则有造成重大事故的危险。
6.4.4启动浮选机、搅拌机构前,工作人员必须逐台巡视,查看机体内是否有其他检修人员,转动部位是否有障碍物,待确认无误后方可通知集控室启动设备。
6.4.5XY型矿浆预处理器上下、检查作业时,注意防滑、磕绊和防火。
7脱水
7.1WLH1000离心脱水机
7.1.1离心脱水机不得超负荷运行。
人料中不得混有软、硬杂物及大颗粒物料。
7.1.2离心脱水机的油泵电机、振动电机和回转电机之间必须实现闭锁。
7.1.3运行时,只允许岗位人员戴上面罩后方可打开水仓体观察窗查看。
7.1.4在设备周围工作时,尤其是在取样时应特别小心,防止滑倒磕碰。
7.1.5设备运行中,工作人员不得爬到离心机上作业。
7.1.6设备停机维修时,必须执行停电挂牌制度。
7.2KZG系列快开压滤机
7.2.1压滤机正常工作时,操作人员不得将脚、手、头伸人压滤机滤板间或从拉开的滤板缝间观察下面的带式输送机或中部槽。
禁止将工具放在拉钩架上及滤板的把手上。
清除滤饼时,操作人员不得用手扒滤布与煤泥。
7.2.2禁止操作人员戴手套操纵压滤机开关。
机架、机顶、大梁上有人时,不准按动开关。
更换滤布、清理滤板中心入料孔中煤泥,必须将传动拉钩拉平。
7.2.3压滤机液压部分必须安装电接点压力表。
液压缸端头,禁止人员停留。
7.2.4维护保养、更换滤布、清理滤板中心孔、下料溜槽、检查滤板等时,必须将压滤机和刮板机同时断电保证作业安全。
8澄清、浓缩
8.1分级设施
8.1.1各水池的检查孔,应当安装脚蹬或固定铁梯。
8.1.2工作人员进人池内检查、清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配备低压行灯照明,检查脚蹬或铁梯是否牢固。
b)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1人里面检查、1人外面监护。
监护人员站在能看到或听到检查人员工作的地方,并由专职人员担任。
c)工作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站在梯子上工作。
安全带的一端固定在外面牢固的地方。
d)工作完毕,工作地点负责人清点人员和工具,待确认无误后,方可灌水。
8.1.3各水池应当根据不同的需要设置盖板、栏杆和走桥。
走桥上的花格板必须牢固。
禁止工作人员站在无栏杆的池边缘从事清理泡沫、杂物等工作。
8.2浓缩设施
8.2.1浓缩设施的走道必须安装栏杆。
地板应当采用花纹钢板或花格板,并安装牢固。
8.2.2禁止在浓缩设施走桥上存放工具等杂物。
8.2.3
8.2.4浓缩机等主体设施,必须建设牢固。
各阀门处的操作平台及栏杆应当牢固并防滑。
8.2.5浓缩设施的絮凝剂添加处及其周围必须设有护栏。
地面要铺设防滑材料。
8.2.6工作人员应当严格监控浓缩机底部沉淀物的厚度。
8.3絮凝剂添加
8.3.1阳离子添加系统
8.4重点安全警告
8.4.1严禁任何人跨越栏杆。
8.4.2防止工具、杂物等落入池内。
8.4.3处理事故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必要时设监护人。
8.4.4作业时防止人员坠落水池,发生溺水事故。
9厂内外运输
9.1胶带输送机
9.1.1带式输送机的机头、机尾必须设置安全防护罩或栏杆。
在机下过人的地方,必须设置安全保护板。
如果输送机长度超过30m,必须设置人行过桥。
9.1.2带式输送机长度超过50m时,各重点工作地点,必须设置中间“紧急停机”按钮或拉线开关。
“紧急停机”按钮或拉线开关的设置位置,一般应在走廊人行道一侧。
3条带式输送机共有的输送带走廊,中间的带式输送机在走廊两侧均应设置“紧急停机”按钮或拉线开关。
9.1.3倾斜带式输送机必须设置防偏、止逆和过载、防滑停机保护装置。
9.1.4带式输送机必须设置清扫器。
输送机运转过程中,禁止清理或更换托辊,禁止清理机架和滚筒上的存煤,禁止站在机架上铲煤、扫水、触摸输送带。
机架较高的带式输送机,必须设置防护遮板。
清理托辊、机头、机尾滚筒时,必须执行停电挂牌制度。
9.1.5禁止任何人在带式输送机输送带上站、行、坐、卧、横跨。
禁止使用带式输送机搬运工具或其他物件。
9.1.6禁止向滚筒撒煤、砂子、垫草袋等杂物。
禁止带式输送机超负荷强行启动。
禁止在运行中使用刮滚筒积煤的方法进行调偏。
9.1.7移动式带式输送机走轮应当安装保护罩。
禁止操作人员站在移动式带式输送机前进方向的轨道上进行操作。
9.1.8使用电热胶接输送带时,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9.2刮板输送机
9.2.1刮板输送机的机头、机尾必须设置防护罩或栏杆。
严禁任何人横跨未加盖板的刮板输送机。
9.2.2刮板输送机运行中,发现链条拉斜、跳链或槽箱内卡有杂物,必须停机处理,由岗位工通知集控室将控制开关调整在“就地状态”并在刮板机控制按钮上挂“停车牌”(维修中可点动开车),由岗位工配合维修工共同操作,修好后通知集控室开车。
禁止在运行中清扫刮板输送机。
9.2.3刮板输送机必须配备过载保护装置。
禁止刮板输送机超负荷启动。
9.3斗式提升机
9.3.1当检查斗式提升机勺斗物料及斗子运转情况时,操作人员应当站在斗箱侧面。
9.3.2斗子压住或卡住时,必须立即停车处理。
处理时,斗子正面不得站人。
9.3.3禁止操作人员打开控制机箱。
9.3.4在斗式提升机运转中,禁止操作人员进行检查、维修和清扫。
9.3.5斗式提升机检修,必须切断电源。
检修完毕,检修工作负责人必须清点工作人员及工具,待确实证明安全时,才可试车。
9.3.6斗式提升机的逆止装置必须安全可靠。
9.4机动车运输
9.4.1机动车的照明灯、倒车灯、刹车灯和转向灯必须齐全、完好。
严禁无照和酒后开车。
9.4.2进入厂区作业现场的所有机械设备、车辆必须按规定的路线和方向及限速牌指示行驶,生产现场、进出厂房、上下地中衡,厂房危险地段和倒车时,不得超过5km/h。
严禁超速行使。
9.4.3机动车辆通过道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一慢、二看、三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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