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采购内部审计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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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采购内部审计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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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采购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物资采购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评价、服务、控制和监督职能,提高采购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市局(公司)系统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资采购审计,是指内部审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从项目立项开始,至验收入库及货款结算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管理的服务和控制,对采购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及效益性进行的评价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物资采购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等经济业务相关的烟用物资和非烟用物资等采购业务。
第二章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审计部门按照“起点介入、过程监督、重点突出”的原则,对采购业务必须开展程序性审计,年度累计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单次5000元以上实施价格报审,根据采购性质可选择开展实质性抽查审计。
程序性审计是指审计部门通过调查了解内控制度、实地观察、穿行测试等审计方法,对采购业务的相关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
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审计部门根据重要性原则对采购预算审批、采购方式、供应商资质认证、价格确定、合同管理和验收付款等业务流程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价格报审是指各采购部门在计划、预算范围内自行组织的在招投标以外的采购价格确定的审计监督,是对采购关键环节的审计。
实质性抽查审计是指审计部门根据审计计划,按照重要性原则抽取一定比例的采购业务,对其管理制度的完善性、决策程序的合规性和实施程序的规范性进行审计。
第四条相关业务部门要建立报审制,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资料,限制审计范围;相关业务部门对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建议,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审计部门反馈落实情况。
第五条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对全年采购情况进行概述;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过程管理及效果进行评价;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三章程序性审计
第六条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的健全性评价。
取得或编制采购业务流程图并通过观察和询问,了解梳理采购的业务流程,对企业建立的资质认证、供应商管理、预算及计划管理、采购方式、招标管理、合同管理、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流程健全性进行评价。
第七条各环节制度执行的有效性评价。
抽取一定数量的采购业务按照各业务环节对其内控有效性进行符合性测试,重点关注采购业务中的主要风险点(立项、供应商选择和价格确定等),是否制订相应的控制措施并有效执行。
第八条采购业务后评估的评价。
检查业务部门是否定期对已完成采购项目的采购计划、采购渠道、采购价格、采购质量、采购成本、协议或合同签约与履行情况等业务进行专项评估和综合分析,对其采购业务后评估的效果进行评价。
第四章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九条全过程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对采购申购环节、采购实施环节、合同签订环节、验收环节和付款结算环节等全过程的审计监督与评价。
第十条申购环节的过程审计。
(一)审计采购项目是否列入年度采购计划并经“三项工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批准;
(二)审计采购业务预算是否经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
申购、审批、执行职责是否按规定相互分离,相互牵制;
(三)审计采购业务是否符合生产经营计划,是否按计划需求量结合实际库存情况审定采购数量,是否在资金预算总额内安排计划外的采购;
(四)审计采购计划审批程序是否执行行业及企业管理规定,采购计划的调整是否经过合规审批。
第十一条采购实施环节的过程审计。
(一)审计是否通过资质认证方式对供应商进行评价、认证和管理。
(二)审计采购方式的确定与采购对象的金额及特性是否相适应,是否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1.是否将达到招标规定额度的项目进行拆分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2.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方式的,是否符合《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3.招标代理机构是否按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定。
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在资格认定部门依法认定的资格等级范围及招标代理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是否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是否与有关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购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其条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是否执行回避制度。
本条相关人员是指管理委员会成员、招标采购中的评标小组成员、竞争性谈判及单一来源采购中的谈判小组成员、询价采购中的询价小组成员等。
(三)招标实施过程审计。
1.《招标文件》的制订和审批流程是否合规。
是否人为设立了不合理的资格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明显倾向个别投标人;是否以专有技术、专利产品、特定品牌等倾向性内容或技术规格明显有利于个别投标人产品;是否规定了参与前期工作的单位不得参与投标;是否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2.邀请招标方式是否通过招标管理部门审批,邀请招标的对象是否符合采购管理规定,从供应商管理库中挑选合格的供应商,或者公告报名结束后集体评选;信誉、资质、财务状况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达到条件的投标人是否不少于三家;
3.采购公告发布、潜在供应商报名、领取标书、投标等时间节点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开招标信息发布是否达到充分公开的效果;
4.评标小组成员组成是否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委员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实行回避制度,评分细则设定是否科学;
5.招标实施机构是否在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是否按规定的方式、时间及内容进行公示;
6.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实施机构是否按照招投标文件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四)竞争性谈判过程审计。
1.谈判流程的制订和审批是否合规;是否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小组人员组成、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2.谈判小组是否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3.谈判小组成员是否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需求部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谈判小组成员是否集体与单一供应商展开谈判,所有供应商谈判次数是否均等;
4.是否根据符合采购需要、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供应商。
(五)单一来源过程审计。
1.采购价格的确定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经过调研、测算和集体商议;
2.是否组成谈判小组集中进行价格谈判,与采购同一项目的其他业主相比,采购价格是否合理。
(六)询价过程审计。
审查价格信息来源渠道的可靠性、价格构成内容的全面性、可比性和价格信息的充分性。
(七)价格确定过程审计。
价格评议小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价格审批流程是否合规,谈判或审议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人员的主要意见是否予以记录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予以保存。
第十二条合同签订环节的过程审计。
(一)合同文本是否经过法规部门审核,是否遵循前期立项、招标、谈判、比价的结果;是否符合采购方的经济利益,合同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是否明确;是否对采购项目、数量和质量、采购价款、包装要求、运输方式、履约期限、交货地点、验收标准、结算方式、履约保证金以及质量保证金等内容予以明确;
(二)是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人签订合同;对方签约单位是否具备签约资格、供货资质、履约能力;
(三)与合同相关的过程记录和档案资料是否全面完整,是否真实可靠;合同重要条款的变更是否经过集体商议或审核。
第十三条验收环节的过程审计。
是否按制度规定组成验收小组对采购项目按合同进行数量、质量、供货时间等综合验收;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是否向管理机构报告,同时由管理机构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付款结算环节的过程审计。
(一)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及条件支付货款,供货单位、合同单位、发票出具单位、收款单位名称是否“四统一”;
(二)在合同履行完成后,质量保证金未返还中标人之前,对合同实际履行过程进行审核检查,对发现问题发出整改通知书。
退回质保金前,还需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最终审核;
(三)物资采购数量或金额超过原批准总额10%的,是否经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相应调整采购项目预算;
(四)是否按“一项一卷”的要求,序时整理装订采购实施全过程资料。
第五章实质性抽查审计
第十五条抽查审计的准备工作包括:
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并经单位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批准;组织审计力量,成立审计小组,指定项目负责人;拟订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方法、要求;下发审计通知,通知被审单位或部门,告知审计范围、审计时间、审计人员、列出要求提供资料的清单。
第十六条样本的抽取由审计部门确定。
样本须主要来源于重点采购项目和关键风险控制点。
抽样比例要在风险评估结果的基础上进行确定,样本要具有代表性。
物资采购项目抽样样本要兼顾不同品种(烟用物资和非烟用物资)、不同采购方式(招标方式和非招标方式)、不同采购层级(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第十七条抽查审计要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
通过现场询问、直接观察、测试、盘点和检查文件等方式,收集审计证据。
对重大的审计发现和建议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十八条相关部门要按照“一项一卷”的要求对资料分类归档并向审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物资采购的内控制度;采购部门的目标任务及其完成情况总结资料;采购部门内部工作会议记录;物资采购项目立项报告及批复;物资采购预算明细及批复;招标采购文件审批资料;采购项目清单、供应商选定、价格确定的依据以及审批过程记录和文件;合同订立申报表;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供货单位的资质证明及报价文件;质量检验报告单、入库单、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验收手续;存货收发存记录,存货盘点记录,存货报废和处置记录;仓库、使用部门对于质量问题的反馈记录及其采购部门的处理记录;物资采购有关的财务账簿、凭证、报表及结算资料;与招标代理机构、受托审计机构、供应商签订的合同;网上交易信息数据等。
第十九条抽查审计主要内容:
(一)采购管理制度的完善性。
1.是否建立资质认证、供应商管理、预算及计划管理、采购方式、招标管理、采购程序、合同管理、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
2.单位和部门的分工与授权是否符合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职责分工、权限范围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是否科学合理。
(二)采购决策程序的合规性。
1.是否按照《采购管理办法》的要求成立了管理委员会及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并明确职责;
2.评价采购依据是否充分可靠;审批程序是否科学合理;审批决策过程是否存在瑕疵。
(三)采购实施程序的规范性。
1.是否严格执行合同。
是否超合同付款、超进度付款;付款是否经过申请、审批;付款是否提前或滞后、付款不实和违规结算;是否追究了违约责任;是否存在须签订合同而没有签订合同的采购事项;
2.是否严格采购供应过程的管理。
是否建立了质量信息反馈渠道,质量问题是否得到妥善处理;审查短缺物资和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物资是否查明了原因,有无根据不同情况及时组织索赔;审查对逾期未交货者,有无按合同规定给予罚款或没收违约金;审查对大型或数额较大的采购,有无取得供货商合同的验收证明,合同中是否规定了必要的质保内容;验收人员的组成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由相关技术员及质检员依据有关规定、标准共同验收并出具验收依据;实际到货是否与合同约定的数量、品牌、规格、型号,以及技术标准一致,是否与样品一致;审查物资验收是否严格,有无存在由于验收不严造成以次充好、以劣充优、不合格物资入库等问题;
3.是否加强采购付款管理。
是否加强预付账款和定金管理,及时清收往来账款;是否挪用采购资金;是否及时取得合规发票;是否按确定的付款方式付给指定的收款人;
4.是否存在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资产损失;
5.招标代理机构、受托中介机构是否提供了合同约定的服务。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条凡违反本办法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纪检监察部门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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