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意见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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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意见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公安意见】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
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需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以关中西部城镇群为主体形态,以“做美城市、做强县市、做大集镇、做优社区”为着力点,推动城市、县城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
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
立足基本市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2.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
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强迫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
3.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紧密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4.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
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政策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
根据我市城镇化建设规划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配合完成陕西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为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提供支撑。
到2020年,基本建设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的新型户籍制度,实现8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城镇人口达到265万人,其中,中心城区城镇人口130万人,市域城镇化水平达到62%。
二、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四)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县城落户限制。
在县政府驻地镇(县城区域)及其他建制镇镇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并交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年以上的人员,本人和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五)放宽市辖区落户条件。
在我市市辖区(城市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有合法产权住所;
2.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借)、寄住)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3.在我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交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年以上;
拥有合法产权住所的人员可在房屋所在地址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合法产权住所是指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且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商品房;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且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农村自建住房。
租赁(借)、寄住等无自主产权住房、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落户的人员可在房屋所在社区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租赁(借)是指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的房屋出租(借)给他人居住,且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借)登记备案手续;寄住是指公民在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的合法产权住所中与直系亲属一起共同居住、生活。
有合法稳定就业并交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中无自主产权住房或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落户的可在单位或社区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与我市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第三产业且持有工商执照。
三、创新人口管理
(六)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
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建设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的部署要求,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统一城乡户口登记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七)规范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进一步规范无户口人员的户口登记工作。
对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因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不能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且排除拐卖嫌疑后,依据亲子关系证明等材料申请办理出生户口登记;对历史遗留或私自收养不能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且不愿送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弃婴(儿童),由抚养人到孤儿、弃婴(儿童)发现地的民政部门填写《捡拾婴儿(儿童)情况证明》并登记备案,到发现地公安机关开具《捡拾婴儿(儿童)报案证明》,经调查核实且排除拐卖嫌疑后,只能在乡镇(街道)专门集体户申请办理户口登记;在我市因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且排除拐卖人口和违法犯罪嫌疑后,依据原市户籍档案等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八)完善居住证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1号)、《宝鸡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精神,深化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建立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落实入户调查制度,准确掌握流动人口的动态信息。
按照“谁招租、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招租人和用工单位的管理责任,着力提高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水平。
按照“街不漏巷、巷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的要求,扎实开展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及居住证制发工作,确保信息准确鲜活。
按照“权责对等、科学合理、渐次发展”的原则,以居住证为载体,健全完善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适应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逐步拓展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领域和范围,逐步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使居住证持有人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
(九)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
按照要求,积极配合省政府年内建成覆盖全省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陕西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
四、提升城镇化发展质量
(十)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按照“以人为本、四化同步、优化布局、生态文明、文化传承”的新型城镇化道路要求,坚持城乡政策一致、规划建设一体、公共服务均等、收入水平相当,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六级城镇体系”为发展格局,大力推进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大在教育、卫生、养老、交通及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方面的投入力度,建设美丽城镇、适居城镇、文化城镇,吸纳农村劳动力实现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创业,促进有条件的农民进城(镇)落户。
(十一)完善社区服务管理。
加强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社区网格化管理机制,织牢社区服务管理网。
建立健全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以社区自治组织为主体,以社区专业性服务机构为依托,社区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驻社区单位密切配合及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的新型社区管理体系。
加快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推进“三官一律”(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进社区,创建平安社区、和谐示范社区。
推进政府职能向社区延伸,及时将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劳动就业、公共卫生、住房保障、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优抚救济、社区教育、社会救助、文化体育、社会治安等社区服务管理。
在乡镇(街道)设立专门集体户,为历史遗留或私自收养不能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且不愿送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弃婴(儿童)解决落户地址问题,集体户由乡镇(街道)专人负责;在社区设立集体户并列支经费,为无自主产权住房、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落户的人员解决落户地址问题,社区集体户由社区服务站警务室社会管理岗位人员专门负责。
集体户不向个人发放《居民户口薄》,用《常住人口登记表》代替,有管理方统一保管,群众可申请借用,用后及时归还。
五、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机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十二)完善农村产权制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计提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移民搬迁和村租车并安置用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
计提收益分配权以是否拥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依据,户口登记不作为向右计提收益分配权的依据,户口迁移与集体利益收益分配无关。
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开展。
现阶段,不得已退出“三权”作为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十三)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1.保障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普惠性幼儿园为主的原则,妥善解决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入园问题,保障随迁子女与当地户籍适龄幼儿园等享有入园的权利。
将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教育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科学核定教师编制,足额拨付教育经费,使随迁子女以入流地公办学校为主接受义务教育。
将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范围,免除其学杂费。
认真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关于印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陕参加升学考试方案)的通知》(陕教考〔2012〕8号)要求,确保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
2.完善覆盖农业转移人口机其他常住人口的公共就业服务。
完善就业创业登记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农业转移人口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业。
全面实施农民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深入开展“人人技能工程”、“一网两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大力开展新型农民、农村实用人才和进城务工人员培训。
强化岗位技能培训责任,落实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以新进城农民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各类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3.扩大农业转移人口城镇社会保障覆盖面。
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合理确定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及早在城镇参保并持续按规定缴费,是县域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工伤、失业、生育等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建立健全政府、企业、个人合理分担的可持续筹资机制。
理顺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险的衔接,做好已进入城镇社会保障系统的农业转移人口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相关工作。
建立并完善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办法,允许农业转移人口自由选择新农合与城镇居民保险,保证其按照统筹地区政策自愿选择参保,并在当地享受医保待遇。
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水平,逐步实现社会保障“一卡通”。
到2020年,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机制。
完善临时救助制度,规范救助范围和流程,推进城乡救助统筹发展。
4.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根据常住人口规模,合理配置、规划和调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推进基本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5.拓展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渠道。
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要求。
推进进城落户农民与城镇居民同等享有保障性住房,使租赁型保障房、购置型保障房、租赁补贴等惠及农业转移人口。
鼓励县区政府根据自身财力和常住人口需要,有效扩大保障房供给规模,优化供给结构。
(十四)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
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
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省、市、县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
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性质,明确政府、企业、个人的支出责任,确保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机其他常住人口公共服务保障到位。
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公共服务由接受地财政负责保障,上级财政在测算转移支付时作为因素予以考虑。
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提高基层可用财力水平。
六、加强领导统筹推进
(十五)抓紧各项措施落实。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推进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决策部署上来,加强领导、周密配合、落实责任,认真做好国家和省、市有关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和工作部署的落实工作;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努力在国家和省、市确定的基本户籍制度的原则和政策范围内,统筹规划、稳妥推进。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和完善户口登记制度建设,严格户口登记管理,严肃法纪,坚决杜绝违法办理户口,确保公民户口登记准确性、唯一性和权威性,确保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稳步推进。
(十六)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加强部门协作,减轻群众负担,提高服务水平。
认真梳理现有政策规定,凡与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不相符的要抓紧修改完善,逐步剥离附加在户口性质上的有关政策规定;凡是证件记在信息明确的,不应要求群众再提供证明或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凡历史原因遗留的差错,相关责任部门主动担当,积极纠正。
(十七)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
各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全面准确阐释中央、省、市有关政策精神,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措施,合理引导群众预期。
要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其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和好做法,为进一步推动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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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 意见 宝鸡市 人民政府 关于 进一步 推进 户籍制度 改革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