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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SE培训管理办法
QHSE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质量健康安全环境(QHSE)培训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公司《HSE培训管理办法》、《集团QHSE培训工作实施指南》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QHSE培训是指围绕QHSE意识、知识和能力,提高员工QHSE素质和标准化操作能力、增强QHSE履职能力,避免和预防事故和事件发生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QHSE培训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系统规范。
要坚守红线底线,QHSE培训要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要求。
做好科学系统策划,明确QHSE培训工作职责、实施流程、能力标准、监督考核等各项要求,并严格执行,确保QHSE培训的系统化和规范化。
(二)注重实效、管控风险。
要注重学用结合,QHSE培训内容要结合岗位实际,强化风险管控要求,实现QHSE培训与业务培训的紧密结合,并积极采取仿真模拟、实训等多种方式开展培训,确保QHSE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分级实施、落实责任。
要落实责任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业务部门要有效履行QHSE培训的直线责任,各单位要严格落实QHSE培训的属地责任,各级领导对直接下属的QHSE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四)覆盖全员、能岗匹配。
要解决工学矛盾,在狠抓领导干部、操作人员等QHSE培训的基础上,对全员开展相应的QHSE教育培训,确保满足岗位QHSE素质能力要求,实现能岗匹配、主动履职。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人事科是员工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集团公司、公司教育培训的相关政策;
(二)负责制订公司员工教育培训工作的制度规定,编制公司员工教育培训规划计划;
(三)指导督促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培训任务;
(四)负责建设培训资源保障体系;
(五)负责组织开展培训工作考核评估;
(六)负责组织实施重点培训项目;
(七)负责公司职工教育经费管理、使用和审批;
(八)负责督促指导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基层单位新入职员工三级教育培训工作。
第五条公司机关各部门是本系统员工培训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岗位QHSE培训矩阵实施方案》(运安全函〔2013〕4号),负责编制各岗位的QHSE培训矩阵。
(二)负责根据事故易发关键风险和员工需求矩阵调查,制定年度培训需求计划;
(三)负责组织实施本专业和系统培训项目,并对培训质量和效果负责;
(四)负责编制本专业和系统员工教育培训大纲,审定教材;
(五)负责指导各单位做好本专业和系统人员的业务素质教育培训;
(六)负责对各基层单培训工作以现场查资料、员工提问、交流的方式对培训效果进行检查验证。
(七)负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要求必须持证上岗的本系统员工的培训取证工作。
第六条公司各基层单位按照公司机关各部门相关要求,负责本单位培训计划编制及员工日常培训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单位为员工培训的责任主体,其共同职责是:
1.主要领导为培训工作第一责任人,定期组织研究QHSE培训工作,指导组织开展本部门、单位QHSE培训活动、日常培训工作,协调保障各类培训资源;
2.依据本单位(科室)实际工作组织需求调查,编制和及时更新矩阵项目、评估标准及培训课件,开展岗位能力评估工作,形成QHSE培训活动长效机制;
3.建立健全培训设施使用台账,责任落实到人,保证培训设施完好;
4.负责本部门、单位各类证件的管理和培训资料整理归档并按照要求及时上报;
5.机关各部门负责本板块业务知识培训;负责职责范围内特殊工种和相关业务持证管理。
第三章培训分类及培训要求
第八条根据不同情况,各单位应组织员工参加入职培训、岗位适应性培训、转岗培训、任职培训、复工培训、上岗资格培训、送外培训、基层日常培训、专业项目培训(管理、设备、技术人员等)、其它培训(停工、不合格员工等)。
(一)各单位按要求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二)入职培训:
是指新员工到岗前由公司及各单位统一组织的企业概况、企业文化、管理制度、QHSE相关知识、行为规范、岗位基本知识和技能、上岗证考核等方面的培训。
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经营及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单位的新入厂员工,应经过(公司)厂、车间(队)、班组三级入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其中,(公司)厂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车间(队)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班组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其它单位的新入厂员工,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对于新招的危险品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QHSE培训外,还应在师傅带领下实习至少2个月,并经考核或鉴定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三)岗位适应性培训:
是指在岗员工根据工作需要接受的管理制度、业务技能以及知识更新培训,培训包括理论学习、技能演练、岗位练兵等多种形式。
岗位适应性培训应根据培训计划安排和岗位技能需要及时开展。
(四)转岗培训:
是指为转换工作岗位,使转岗人员掌握新岗位技术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取得新岗位上岗资格所进行的培训。
(五)任职培训:
是指对准备晋升或晋升不久的员工以及离岗后返岗人员,按照职位的要求所实施的相应的培训。
(六)复工培训:
是指节假日、停工或其他原因停产超过7天及以上返岗人员安全教育培训,重点突出人员身体能力、思想收心、业务能力、安全能力、应急处置能力、设备风险隐患等内容的培训,也可结合岗位适应性培训要求进行教育培训。
(七)上岗资格培训:
是指按照国家及集团公司或地方有关规定,由公司统一组织或经公司同意开展的任职资格、职(执)业资格及特种作业上岗资格等认证培训。
第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安全、设备、工程技术、监督管理、GPS监控岗位)按规定要求培训取证100%,QQHSE教育培训按要求考核合格100%。
第十条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参加政府考核发证机关授权的考试机构组织的考试,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或特种设备作业,并按照规定进行复审,确保证件在有效期内。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员工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站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复岗。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相关员工应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QHSE及相关技术、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应对承包商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进行专项QHSE培训。
承包商、实习人员、外来人员以及其他临时进入的人员,应根据需要进行入厂(场)前的QHSE培训。
各单位要按照内部员工要求,对劳务用工人员开展QHSE培训,做到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班组长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赴国外长期工作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每三年复训一次。
第十四条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均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四章QHSE培训内容和实施
第十五条QHSE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一)国家安全环保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集团公司QHSE规章制度及相关标准,公司QHSE有关规定。
(二)QHSE管理基本知识、QHSE技术、QHSE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先进的安全环保管理经验,典型事故和案例分析。
(五)员工个人岗位安全职责、工作环境和危险因素识别防控、应急处置技能等。
(六)其它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六条(公司)厂、车间(队)和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厂级
1.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4.有关事故案例等。
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经营及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单位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二)车间(队)级
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的使用和维护;
6.本车间(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生产过程中不安全因素及规律、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和职业危害的基本知识、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使用、事故报告程序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防火、防爆、防毒等知识;
8.有关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班组级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措施,以及相关的安全防护知识,有关事故案例;
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七条QHSE培训应按照需求分析、计划制定、组织实施、效果评估等流程实施。
各单位应将QHSE培训的组织实施与业务培训、上岗培训等各类培训充分结合。
(一)各单位应当识别分析各岗位的QHSE培训需求,编制基层岗位QHSE培训矩阵,建立员工上岗安全履职能力标准,开展员工安全环保履职能力评估。
(二)各级直线领导应当依据岗位QHSE培训矩阵及培训需求分析,有计划组织下属员工参加QHSE培训。
(三)QHSE培训应综合运用集中培训、脱产学习、应急演练、岗位练兵、安全经验分享等多种方式组织开展,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创新QHSE培训模式,提升QHSE培训质量和效益。
(四)QHSE培训应进行全过程跟踪,开展培训效果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持续完善QHSE培训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强化QHSE基础管理工作,制定并持续完善员工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QHSE培训要求和能力考核标准,形成职责清晰、制度健全、基础完善、资源到位、实用有效的QHSE培训工作体系。
(一)各单位应明确专门管理人员负责QHSE培训工作,做好QHSE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二)各单位安全员要健全完善基层岗位员工的QHSE培训矩阵,编制通用性强、规范统一的QHSE培训课件,公司将分层级建立专兼职的QHSE培训师队伍。
(三)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员工QHSE培训档案并强化管理,特别是新上岗(转岗)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记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四)各级人事部门应在培训经费、培训场地、培训设施、编制通用培训课程课件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五章培训计划变更与增补
第十九条公司各机关科室及基层单位根据实际需变更或增补培训计划,应填写公司培训计划变更申请表或培训计划增补申请表,由人事科审核,公司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变更或增补培训计划。
第六章考核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人事科及质量安全环保科定期对各基层单位QHSE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其作为QHSE管理体系审核的重点内容。
第二十一条各基层单位应明确QHSE培训奖惩机制,对员工参加QHSE培训工作情况进行考核,QHSE培训应作为员工评先选优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二条质量安全环保科要加强对QHSE培训存在问题的管理追溯,认真研究解决,并对整改情况及时跟踪验证。
对未能认真履行QHSE培训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对于存在未依法合规取证情况,或由于QHSE培训工作存在漏洞和受控环节缺失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或者有影响事件的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追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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