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量刑》word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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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量刑》word版
职务侵占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从法条上可见,职务侵占罪在数额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解释,在数额较大上规定了"5000-20000元"的选择幅度,在数额巨大上,把10万元作为数额巨大的起点,而且各地区不同,具体的数额还会有差异。
发达区数额较大的就是10万左右,一般为2-3年有期徒刑.
对于职务侵占具体数额的量刑问题,上海法院规定的较为详细.根据我国刑法典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试行)》(后文简称《标准》)的规定,该罪的量刑起点是:
职务侵占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职务侵占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近两年判处的相关案例和审判实践,以刑法271、272条规定的法定刑幅度为标准界限,我们把法定量刑幅度划分为一个由轻到重的刑罚等级体系,并用犯罪基本情节等级体系与之对应,建立基础刑表。
职务侵占犯罪基础刑表
法定刑幅度
梯次
职务侵占犯罪数额等级系列
刑罚等级系列
主刑
附加刑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1
1.5-2万
有期徒刑6个月以下、拘役
2
2-4万
6个月-2年有期徒刑
3
4-6万
2-3年有期徒刑
4
6-8万
3-4年有期徒刑
5
8-10万
4-5年有期徒刑
5年以上有期徒刑
6
10-50万
5-7年有期徒刑
可并处没收
7
50-100万
7-9年有期徒刑
8
100-500万
9-11年有期徒刑
9
500-1000万
11-13年有期徒刑
10
1000万以上
13-15年有期徒刑
说明:
(1)划分梯次的依据是各个梯次相对应的统计案例。
比如:
第6级:
共计10个案例,平均每个案件犯罪数额为16.6万,平均刑期为5.4年,去除从轻、减轻情节的影响,犯罪金额为10-50万元时,刑期为5-7年。
(2)“以下”包括本数,“以上”不包括本数。
如“5-7年有期徒刑”是指大于5年,小于、等于7年之间有期徒刑的范围。
(3)用基础刑表可以确定犯罪在没有趋重或趋轻量刑情节时的“净”的刑罚,即量刑基准。
如职务侵占80万元,则可在对应的第7级刑罚7-9年中,计算出基础刑期(量刑基准)为8年3个月。
基础刑的调整。
根据特别量刑情节进行刑罚轻重调整,最终确立该犯罪的宣告刑。
我们根据司法实际审判经验,规定各种情节增加和减少刑期的幅度,拟定基础刑调整表。
基础刑调整表
趋轻情节
调整幅度
趋重情节
调整幅度
法定情节
未遂
1-2年
累犯
1年
自首
1-2年
立功
1-2年
未成年人
1-3年
从犯
1-3年
职务侵占罪之量刑不足
量刑即刑罚的裁量,是审判机关在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的基础上,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审判活动。
刑罚量刑反映着对犯罪社会危害程度的客观评价。
笔者感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非公有制企业的迅猛崛起,非公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建设中已突显其重要地位。
有据于此,现行《刑法》对于职务侵占罪惩罚力度已开始显露其与该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不相适应。
在此,笔者尝试对《刑法》中关于职务侵占罪谈几点量刑上不足的看法,以此求教于同仁,得之斧正。
一、现行《刑法》对职务侵占的定罪与量刑。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触犯我国刑事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可以从犯罪的构成要件,即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等四个要件去加以认识。
犯罪客体是为我国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侵害的一定的社会关系。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和诚实信用的信托关系。
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即行为人不仅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些条件,还要具备在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对“本单位财物”具有相应主管权或经手权或管理权等特定身份才能构成,而且不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之身份。
另外,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对职务侵占罪量刑不足的几点认识。
刑法中有罪刑相适应、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基本原则,而如果由于刑罚量刑的不足,罪刑不相适应,则导致弱化了法的规范作用体现,从而更有可能使犯罪意识的增强,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加,而导致犯罪案件数量的增多。
职务侵占罪的最高量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也就是说,无论犯罪主体采取多么恶劣的手段,造成多么严重的后果,即使侵占上亿的资金,哪怕造成企业的倒闭,依法最高只能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因为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国有)财产所有权,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触犯该条罪名的最高量刑标准是死刑,如果犯罪主体贪污十万元以上且犯罪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即可能会被判处死刑。
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对比与上述基本相似,仅仅因为侵害的客体不同,犯挪用资金罪最高量刑标准是十年有期徒刑,而犯挪用公款罪的最高量刑标准是无期徒刑。
以此也说明法律对私有财产保护力度的不足或者说是已有所滞后。
因为,职务侵占罪,侵占的是非公有制财产所有权,用有期的徒刑加以制约和惩处,势必带来行为人对自己合法收入与非法收入的权衡对比。
打个比方,一个非国家工作人员,在非国有企业、公司工作,月薪是3000元,1年就是36000元,15年就是54万元。
如果说,用100万元换取15年的人身自由,即受牢狱之苦,如果说会有些迟疑;那么用500万元、1000万元……甚至更多呢﹖在超出自己合法收入成百倍、千倍的巨大诱惑面前,会“铤而走险”吗﹖而这“险”无性命之忧或是无永恒剥夺自由权利的顾虑,那么隐蔽巨额财产后,如果有“自首”情节,可能得到从轻或减轻惩罚;服刑中表现良好、出色,还可能得到减刑;再进而加之有“保外就医、假释”等“优惠待遇”。
不用15年,就可以恢复自由之身,之后可能就从此可位列社会富人行列,甚至富甲一方。
在此强烈的诱惑面前相比于自己正当合法的收入,这个人会做何选择呢﹖虽仅仅是一种假设,但可能性是很明显的,是一个不可回避事实,不能不令人感到深忧。
2005年,五指山市法院就曾受理过一件职务侵占罪案件,公诉机关所掌握被告人侵占财产的数额达170多万元。
事实上,可能远不止这个数额。
因为,仅被告人采取其中之一“拆东墙补西墙”的侵占手段,由于查证、收集证据困难等原因,公诉机关无法查清。
而公诉机关实际只勉强追回了数万元,其余被告人均称已挥霍
是否真已挥霍只有被告人自己清楚。
尽管如此,法院也仅能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一审判其13年有期徒刑,而被告人则尽力上诉,以期徒更低的刑期,更期待得到对其犯罪行为的否定判决而无罪开释。
三、对修改量刑幅度必要性的分析。
当今,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国民经济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国家经济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据统计,到2001年,全国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为2423万户,私营企业20286万户,从业人员7474万人,注册资本21648亿元,共创造产值19878亿元,实现社会商品零售额19675亿元,民营经济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已达2046%,在工业增加值中的比重已超过三分之一。
非公有制经济成为我国经济的一个重要的增长点,在一些地方甚至已成为经济发展的支柱。
比如浙江,在2002年的国民生产总值中,非公有制经济比重已占到53%,单算民营经济增加值,比重为45%。
某些沿海发达地区的非公有制经济的总量已经超过了公有制经济。
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们的法律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却明显不足。
首先,立法上对公有制财产和非公有制财产的保护力度差距明显;我们可以从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等对比中得知。
其次,司法实践中对侵犯非公有制财产的犯罪行为打击不力,有的地方已经发生了民营企业因为管理人员的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行为造成企业倒闭或者经营困难的案例。
当前随着非公有制经济飞速发展,私有财产保护被写入《宪法》,《刑法》亦应体现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
如果任由这种情况发展下去,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将带来怎样的破坏性,令人难以想象
在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就指出,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性障碍。
在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第二十一条,“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修改为: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修改为: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
随着私有财产保护的入宪并逐步得到完善,《刑法》中的相关条款也应当进行修改,以体现国家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
四、值得关注的关于修改职务侵占罪量刑的几点建议。
笔者发现,早在04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大政协十届二次会议议案提案中出现了《关于在〈刑法〉中“对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加重量刑的议案”》。
该议案提案中建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修改为: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巨大、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修改为: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上述修改建议,如能得之立法确认,进而得以实施,从而在立法上体现出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力度,可以更加有效的震慑和打击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行为,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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