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社会工作者如何处理家暴事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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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社会工作者如何处理家暴事件
第一章
基本信念
社會對家庭暴力和受虐婦女常存在著一些誤解和迷思。
很多時候,社工也不知不覺間地受到這些迷思所影響,嚴重地妨礙了他們在協助家庭暴力個案時的判斷和工作。
因此,社工有需要首先檢視和糾正自己的思想和信念,避免如下迷思影響其工作。
迷思一:
婚姻暴力是夫妻二人的事情,純屬家庭內的私事。
事實:
婚姻暴力影響很多人,包括兒童,因此它不是家庭私事。
夫妻間的暴力不是正常婚姻關係的一部份,是不可接受的。
迷思二:
打罵是家庭生活的必然部份。
事實:
家庭成員間很多時候會有不同的意見,甚至爭執;但是在健康的家庭關係中,成員會透過非暴力的方法去解決彼此間的分歧。
暴力不是解決家庭矛盾的出路。
迷思三:
家庭暴力的受害人需要為所承受的暴力負上責任,是應有此報的。
事實:
沒有人應該受到家庭暴力的對付。
雖然在一些情況下受害人觸動了施暴者的情緒,施暴者也不應該以暴力對付受害人。
暴力絕不是解決問題的方法。
迷思四:
暴力最終是會停下來的。
事實:
暴力不會自動消失,且會逐漸變得嚴重。
很多時候,施暴者會暫時對其暴力行為感到歉意,但過不多時,便會故態復萌,且會把以往的暴力行為升級。
迷思五:
家庭暴力只會在一些低下階層家庭或一些接受較少教育的配偶中出現。
事實:
根據統計數字,家庭暴力會在任何家庭出現。
不論家庭的社會、經濟、職業、教育、種族和宗教背景怎樣,暴力都有可能發生。
迷思六:
酗酒和濫用藥物是引致家庭暴力出現的成因。
事實:
酗酒可以加劇家庭暴力,而不是做成家庭暴力的成因。
同樣,濫用藥物的人不一定會有暴力行為。
酗酒和濫用藥物不應該是家庭暴力的藉口。
迷思七:
精神病患是引致家庭暴力的一個主要原因。
事實:
研究發現,由精神病所引致的家庭暴力個案少於所有家庭暴力個案的百分之十。
因為不是所有精神病患者都有暴力傾向,精神病與家庭暴力沒有必然關係。
迷思八:
施暴者在所有人際關係中都有暴力傾向。
事實:
在家庭中出現暴力行為的人不一定在所有人際關係上都有暴力傾向;很多時候,家庭中的施暴者在家庭以外的場合中可以表現得十分正常。
迷思九:
受害者享受被虐行為,否則她們定會離開暴力的婚姻關係。
事實:
絕大部份的受害者留在暴力的婚姻關係中因為她們肩負著很多家庭和照顧子女的責任。
不是她們選擇不離開,而在現實上是她們離不開。
迷思十:
新到港婦女喜歡虛報和誇大婚姻暴力,以達至離婚和分配房屋的目的。
事實:
現實中是有這些個案,但確實也有新到港婦女生活在水深火熱的家庭暴力中,由於這些婦女社會支持網絡薄弱,容易陷入孤立無援的境況、因此急需社會的援手。
迷思十一:
婚姻暴力的受害人主要是婦女,作為成年人,她們有基本保衛自己的能力,因此婚姻暴力所做成的後果不及虐待兒童個案般嚴重。
事實:
研究指出,約百分之三十至七十的婚姻暴力個案直接或間接地涉及兒童,對他們做成精神及心理上的影響。
香港的經驗亦說明,很多家庭慘劇亦是由夫婦間的婚姻暴力引起。
因此不應低估婚姻暴力所可能做成的毀滅性後果。
以上的錯誤觀念,常造成專業判斷及介入的失誤。
辨明以上錯誤的觀念,只能減少工作上的失誤。
只有建立正確的信念和價值觀,才是更有效地協助家暴個案的做法。
因此,社會工作者必須就以下的基本信念細心思考,弄清立場,才可在專業介入過程的每一階段中,清楚地、肯定地、適時地掌握介入時的角色、方向、和緩急先後的次序。
信念一:
無論任何情況,暴力都不可被視為合理或可接受的行為。
信念二:
家庭中所有的成員皆有其基本人權。
家庭中沒有人應受身體、情緒或性虐待。
信念三:
家庭中每一個人皆有其主宰自己生命的權利。
沒有人有權運用武力強迫伴侶或家人做任何事。
信念四:
人有時會因不同原因感到憤怒,但憤怒並非以暴力對待其他家庭成員的藉口。
信念五:
就算家庭成員犯了嚴重錯誤,或做了一般人都認為是道德上錯誤的行為,家庭中也不可選擇用暴力來裁決對錯、執行私刑。
信念六:
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的私事。
和其他暴力行為一樣,它是應該接受法律制裁的犯法行為。
信念七:
婚姻或同居關係中出現彼此相處上的困難,兩個人都有責任。
但是若果其中一方對另一方施以暴力,施暴者卻應為其暴力行為負上全部責任。
信念八:
「施暴者因受害人對他的言語刺激,所以被迫要用暴力還擊」的因果說法會把施暴者變成受害人,和把受害人變成施暴者。
社工不自覺對此立場認同,就難以避免自己會有縱容暴力的表現。
信念九:
除非精神失常,所有施暴者都有能力控制他們的暴力行為。
信念十:
社會工作者不應以「這只是個別事件」或「大事化小」的態度來淡化及否定家庭暴力事件,這個看法,對社工如何處理個案會隱藏嚴重專業失誤的危機。
正確及專業的態度,應把初次出現的暴力行為,視之為「第一次使用暴力」,並以此為基礎予以適當的處理。
信念十一:
即使在雙方都出現暴力和語言暴力的情況下,社工都可以辨別兩者間誰是「相對較暴力者」和「相對較弱者」,並應對後者加以適切的保護。
信念十二:
施暴者不一定來自低下階層,不一定外型粗豪、患有精神病、也不一定常常情緒失控、蠻不講理、性情兇殘。
社工不應憑一時對施暴者的良好主觀感覺來斷定暴力曾否發生或是否再會發生。
暴力危機評估應以暴力危機訊號指標作為客觀的參考。
信念十三:
即使受害人努力遷就,也未必能減低施暴者的暴力傾向,很多時更反而會助長施暴者以為自己有權施暴。
因此社工應避免建議受害人遷就施暴者作為解決問題的方法。
信念十四:
社工應認清在暴力事件之中,施暴者與受害人各自的責任,切忌混淆。
如施暴者應負責抑制自己的暴力行為、受害人應負責保護自己。
施暴者不應等待受害人緩和自己的情緒及施暴衝動、受害人不應等待施暴者手下留情、小心不去傷害自己。
社工也不宜輔導兩位當事人。
這樣做,會助長他們把責任錯配。
信念十五:
虐待配偶的問題與兩性角色及兩性關係的觀念有關,這些問題背後更牽涉非常複雜的個人及社會價值觀念。
能有效地幫助當事人走出困局,社工必須先自己理清自己的對性別觀念。
信念十六:
虐待配偶亦與權力、控制及暴力行為有很密切的關係。
社工必須清楚自己就這幾方面的價值取向、立場及個人成長經驗,以防這些個人觀念、立場和經驗影響自己對施暴者或受害人的反應。
問題的出現和得不著適當的處理往往是出於對問題的誤解。
解構迷思,指出正確對虐待配偶和家庭暴力的理解和信念是本章的目的,亦是協助社工回應虐待配偶和家庭暴力的一個根本的做法。
第二章
虐待配偶的定義
虐待配偶是指在婚姻、長期或非固定的同居關係中,配偶的一方對另一方出現的身體暴力或較長期精神暴力行為。
這些暴力行為的目的一般可分為發洩性和工具性兩種。
以發洩性為目的暴力行為在於以配偶作為宣洩消極情緒的對象;而工具性的暴力行為則以控制對方或逼令對方就範為目的。
不論以何種為目的的虐待配偶行為,結果是令到受害人在身體上、心理上、和智慧上出現不同程度的傷害。
一般來說,配偶間的虐待行為可分以下幾種:
1.身體虐待
包括徒手或以各種不同的器具(包括武器)襲擊配偶的另一方的身體,包括掌摑、猛推、扭揑、唾吐、踢、撞打、拳打、搯喉、燒、捧打、刀刺、潑以沸水或酸性液體、放火等行為。
2.心理虐待/精神虐待
這包括了威逼、恐嚇、纏擾、辱罵、或貶低對配偶的人格的說話和行為。
這些說話和行為可使配偶在心理上、情緒上和自尊上和自信上出現短期或長期的傷害。
3.性虐待
這包括所有未經配偶許可下強行對配偶進行的性活動以致性侵犯行為﹔在香港現行的法律下,未經配偶許可下對配偶進行的性交行為可以構成刑事上的婚內強姦罪。
4.金錢控制
這包括以剝奪物質、金錢控制或經濟封鎖的手段逼令配偶就範,以達到控制配偶為目的的各種形式的不合理行為。
5.限制行動
轄管配偶的人際和社交交往行為,或將其封鎖於某一指定的限制活動的範圍內,令配偶喪失了基本自由活動的權利,以達到控制配偶為目的各種形式的不合理行為。
6.多種虐待
由以上兩種或兩種以上覆合的虐待配偶行為。
不論何種性質的虐待,對配偶施加的虐待和暴力行為都是不能接受和容忍的。
受害者往往不單是配偶的一方,很多個案也間接或直接地涉及家中的兒童。
因此值得整個社會的關注和重視。
專業社工有需要協同不同的專業人士以致整個社會的力量,群策群力、多層次和全方位地回應虐待配偶問題。
第三章
社工應具備的知識和態度
社工應有的工作態度
1.不論任何情況,安全為最優先的考慮。
社工不應讓以下的因素,淩駕於安全考慮之上:
l擔心拆散家庭,破壞家庭完整及團結;
l擔心導致家庭成員負面情緒如不開心、不滿意、或對社工反感等;
l擔心破壞施暴者對社工的信任或與社工的關係;
l擔心違反私隱和保密的承諾
2.社工應以負責任的態度去履行自己的專業責任,在得知當事人正面臨暴力傷害危險的時候,告訴及提醒她有關暴力的危險。
3.社工必須清楚憤怒不等於暴力,憤怒和暴力二者沒有必然的關係。
社工必須確認:
在當事人知道自己情緒高漲想出手打人的關頭抑制自己,才是徹底消滅暴力的方法。
4.虐待配偶和家庭暴力的個案非常複雜。
很多時需要督導主任、同工、以至其他專業人士的協助和配合。
在有需要時,應儘快尋求專業上的支援。
很多時候,這不等於工作員缺乏工作能力,而是一種負責任的表現。
社工應有的專業知識和能力
虐待配偶及家庭暴力的問題,牽涉複雜的個人心理、家人互動及文化觀念,要求負責社工肯定而又既快且準確的介入。
以下列出社工應具備的知識及技巧範圍,以作一覽。
剛開始負責處理虐待配偶個案的社工,可能尚未完全掌握以下所有知識與技巧,但可以下列各項作為工作過程中的參考及學習目標:
1.認識甚麼是虐待及暴力行為,及不同形式及程度的虐待,如身體虐待、性虐待、精神虐待、活動管制、經濟封鎖…等。
2.暴力危機評估及處理的知識和技巧
l辦識危機指標(indicators)
l危機評估探問技巧--知道要刻意為受害人提供安全及保密的個人空間,描述被虐情況
l認識如何使用暴力危險量度表格(violenceassessmentchecklist)(樣本見附錄一)
l評估過去在配偶二人相處中暴力出現的形態,及重複出現的軌跡,以探取資枓,評估未來危機。
l一般危機介入和處理技巧。
l策劃保障安全的技巧。
3.在不同介入階段及時間,社工應有
l判別危險程度的能力--如:
沒有暴力危險;即時危險;不能肯定是否有危險等不同程度(「不能肯定」應當「有危險」處理)
l決定其介入重點的能力。
在暴力危機尚未解除之前,不適宜先選取婚姻或關係作為介入重點,而應以減除暴力危機保障安全作為優先關注及介入的重點。
l準確掌握自己應採取的介入模式的能力,在危機仍未解除之前,必須採取保護及安全為重點的介入模式,待危機解除之後才適宜以輔導為主的介入模式,進行任何婚姻輔導、家庭輔導或治療、或其他關係輔導。
4.社工必須熟悉與婚姻、暴力及虐兒有關的法律條文及執行程式、並如何與執法機構(如警方)、法律援助處、及司法機構合作。
5.社工必須熟悉並存有容易查閱的有關社區服務資料、轉介程式及聯絡方法,如:
婦女庇護中心;家庭危機支援中心;各區員警報案中心;社會保障及緊急經濟援助;緊急兒童照顧或託管服務;法律援助……..等。
6.社工必須認識一些與虐待配偶和家庭暴力有關的基本知識,如:
l虐待配偶暴力行為的週期性
l對配偶虐待的常見誤解及更正
l暴力對受害人的影響及傷害
l暴力對兒童的影響及傷害
7.兩性關係及權力對伴侶/配偶共同生活的影嚮,如:
l文化與傳統中界定的性別分工,男人和女人分別的角色
l兩性間的不平等地位,不公平地誇大男人在關係中的權利和女人的責任
l現存社會及文化中對「好女人」的界定,指定她們照顧男人情緒、避重就輕,要求她們負上防止男人爆發暴力的責任
l男性在兩性親密關係中,如何由起初採取主導角色、進而操控女性生活、活動、金錢、社交、變為情緒虐待、暴力身體虐待…等整個漸進的演變過程。
l甚麼是較為健康正常的另類兩性相處模式,如以平等、尊重作為新的土壤,取代權力和控制的藍本,讓愛與信任的關係得以滋長。
8.社工在協助施暴者時,應具備的知識和能力包括:
l對憤怒情緒的認識及處理:
特別是它如何逐步昇級、如何預防、怎樣消退。
l「暫停休戰」(Time-out)作為在緊急關頭處理憤怒的技巧、並協助施暴者在「暫停休戰」時間內如何自處。
l認識導致施暴者的常見思想形態及偏差,特別是助長施暴者縱容自己施暴的內心自語(internalself-talk),並且掌握如何協助施暴者矯正此等內心自語,把他們改變為較積極的內心自語。
l掌握如何辨識施暴者的羞恥感(senseofshame)(導致施暴者感到丟面)、並對羞恥感的不健康自我防衛反應(defenses),瞭解這些反應與施暴者暴力行為的關係,知道如何協助施暴者正確地面對羞恥感,減低無助感及無能感,增強他在面對羞恥感時的有能感(empowerment)。
l認識社會及文化就「男性角色」給男士的流行思想及指導資訊,尤其是有關男士與權力(power)、控制(control)及暴力(violence)這幾方面對男性角色和行為具影響力的信息。
l認識被動(passive)、主動(assertive)、及攻擊(aggressive)三種與人際相處行為的分別,知道如何協助施暴者學習用主動(assertive)的行為與人(如受害人)相處,取代平常被動(passive)行為或忍無可忍時採用的攻擊性(aggressive)的行為。
l掌握如何教導施暴者接觸(getintouchwith)並感受自己的情緒,學習如何正確地表達情緒,作為一更有效的方法表達其訴求,而不需運用暴力求取其想要的。
l掌握如何教導施暴者如何聆聽受害人和其他家人的聲音,特別是培養能感受受害人承受他的暴力時的心理痛苦。
這份同理心,將成為施暴者心中的一個內置(built-in)抑制他使用暴力的機制。
l認識並掌握如何教導施暴者處理衝突的技巧。
l掌握如何協助施暴者提昇其自我價值(self-esteemorself-worth)。
l瞭解何謂健康正常的親密關係,這關係通常如何運作及怎樣建立,並明白正常建康的關係,與其他以強權、控制和暴力為基礎的關係,有何不同。
l如何辨認施暴者是否有酗酒及吸毒的習慣,並懂得如何轉介當事人接受合適的服務,克服酒/毒癮。
l社工必須明白很多施暴者都曾經歷被控制、欺負、羞辱或虐待,並帶著深刻的情感創傷進入成年,和沉重的陰影與他人相處。
所以社工必須
Ø能感受並體恤施暴者的心理創傷,相信他們暴力行為的背後,仍蘊藏著人性的美善,等待被發掘;
Ø相信在他們失控行為的背後,仍具備自我克制的能力,可支援他在盛怒的時刻選擇不去攻擊他人;
Ø運用同理心體恤施暴者感受的同時,向他傳遞不接受暴力資訊,在二者之間保持平衡,並積極發揮他的美善和能力,鼓勵他主動戰勝暴力
9.社工必須掌握受害人可如何照顧自己的安全、並保護自己免受虐待的知識和技巧:
l認識受害人的基本人權
l認識哪些控制及虐待的行為不可接受
l能教導受害人辨識自己是否被虐待、或正面對可能被虐待的威脅、並評估她他/她可能被虐待的嚴重程度
l認識配偶虐待的週期性(即暴力行為、關係蜜月期、及關係漸趨緊張期),並能教導受害人在不同時候辨認自己究竟正處週期的哪一階段,保持警覺。
l知道如何提高受害人自我保護的意識,尤其是在危險關頭,他/她可以做甚麼來保護自己。
l知道怎樣協助受害人面對及克服失落(grief)、恐懼(fear)、罪疚(guilt)等情緒,不讓這些情緒削弱他/她保護自我的意識及行動。
l認識如何協助受害人接觸自己的情緒,尤其是憤怒的情緒,可協助受害人辨認出對方侵犯受害人人權的對待、及可能被虐的危機。
l知道如何協助受害人知道自己有甚麼需要、想要,有甚麼不想要(如虐待)。
l知道如何協助受害人建立「個人界線」的意識(senseofpersonalboundary),並對別人侵犯自身權利的敏銳,因虐待與暴力皆由此萌芽。
l知道怎樣協助受害人運用「主動技巧」(assertivenessskills)去建立「個人界線」
l知道怎樣協助受害人建立自己人生和未來的目標。
l知道怎樣協助以往長期受人支配的受害人,如何建立做決定和主動管理自己人生的能力和技巧。
l知道怎樣協助受害人學習與人建立健康而尊重的關係,同時建立及早辨識不健康不尊重的相處方式。
10.社工應掌握夫婦關係及家庭關係的互動形態(dynamics),情緒反應如何逐步昇級,甚麼是正常健康的互動形態,及如何協助有關的家庭予以更正?
11.社工應知道怎樣評估施暴者及受害人在他們童年時期有無曾經經歷暴力虐待,或見證其他家人被受虐待。
社工也應掌握怎樣透過輔導服務,協助施暴者及受害人支持和愛惜自己、重新像父母一樣撫養自己、鼓勵和肯定自己,學習給自己以前童年時代未有得到重新被撫養關懷愛護(re-parented)的經驗,然後支持他們培養力量,慢慢成為「主動」(assertive)而有能力滋養培育下一代的父母(nurturingparents)。
第四章
危機評估
危機評估的定義
l危機評估是處理虐待配偶和家庭暴力個案工作中重要的一環,亦是社工在處理這些個案時不能掉以輕心的一項專業任務。
l實際上,危機評估是一個資料搜集和分析的過程,目的是在瞭解受虐待配偶和其他家庭成員可能遭受或再遭受虐待或暴力的機率,並一旦出現或再出現虐待配偶和家庭暴力對受虐配偶和其他家庭成員可能做成的傷害和程度。
l危機評估的最終目的是讓社工對虐待配偶和家庭暴力個案作出最恰當的介入程式和保護措施,減低虐待配偶和家庭暴力事件的出現或再出現的機會,以避免施暴者對配偶和家庭成員有任何可能產生的危害。
危機評估的基本原則
l可以研究發現証實與危機有關的因素為基礎
l需要利用多種類別和不同來源的資料作參照
l可以利用有效的評估工具或指標增加評估的科學性和準確性
l危機評估的結果必須對個案的跟進或危機處理有指導作用
l危機評估的結果必須讓受害配偶或可能受害的配偶知道
l危機評估的結果只適用於一段時間內、危機評估應於一段時期後重覆進行
危機評估涉及的主要工作
作為一個資料搜集和分析的過程,危機評估的主要內容有以下三方面:
l辨別可能導致虐待配偶和家庭暴力危機出現或再出現的要素(見本章危機因素評估)
l預測虐待配偶和家庭暴力危機一旦出現時對不同家庭成員可能造成的傷害,包括對家庭中兒童目睹暴力後所做成的創傷(見本章兒童目睹家庭暴力評估)
l基於所收集到的資料和分析,對虐待配偶和家庭暴力危機的級別作出判斷,如每名家中成員可能遇到虐侍和暴力對待的危險程度:
沒有暴力危險;即時危險;不能肯定是否有危險等不同程度(「不能肯定」應當作「有危險」處理)
簡要危機評估的內容
應分為:
l受害人評估
l施暴者評估
l兒童評估
概觀:
l暴力或虐待行為的類別和性質
l暴力或虐待行為的嚴重性/頻率
l暴力或虐待行為歷史和升級過程
l受害者的受傷和/或恐懼的程度
l什麼事激起/停止暴力或虐待行為
l暴力或虐待行為是否直接或間接地涉及家中的兒童
l在衝突和打鬥期間發生什麼事
l當事人在暴力發生後能做什麼
即時危機評估:
即時危機評估可以透過對伴侶暴力審查作出初步瞭解
l在過去一年,你有否被你的伴侶打,踢,拳打或其他方式傷害?
l你對於現在的關係感到安全嗎?
l你有沒有過往的伴侶令你感到不安全的?
l最近何時發生暴力?
l發生了多久?
l過去六個月發生的頻率?
l身體上的傷害是怎樣?
l這使你覺得如何?
l你有尋求過什麼協助?
l是否需要報警或尋求法庭協助?
l你現在會否害怕你的伴侶?
l現時你的伴侶是否容易受到刺激和發脾氣?
l現時你的伴侶有否阻止你去某些地方或見某些人?
l現時你的伴侶有否恐嚇你,你的子女,或你的親戚?
l現時你的伴侶有否用力推,抓牢,掌摑或毆打你?
l現時你的伴侶有否不理你的意願強迫你做出某些性行為?
安全評估:
對施虐者帶來的即時安全問題作出評估和判斷
l現時施暴者在哪裡?
是否還與受害人同住?
或知道受害人的行蹤?
或對受害人有纏擾的行為?
l施暴和受虐雙方最後的接觸是在何時何地?
當時什麼人在場?
當時發生了什麼事?
甚麼直接導致施虐或暴力行為的出現?
l如虐待或暴力行為曾經在雙方最近的接觸時出現,當事人是否需要醫療、警方或法律上的協助?
l當事人何時會再與施暴者接觸?
在什麼情況下再與施暴者接觸?
這個情況會否容易在雙方間再次引起衝突和暴力?
l受害人是否清楚知道什麼事發生和他/她自己現在的處境是否安全?
暴力評估:
對施暴者的暴力歷史和嚴重程度作出評估和判斷
l受害人如何受傷?
l施暴者有否擁有或使用任何武器?
若有,是什麼?
l過去可曾發生過類似施虐或暴力行為?
l何時第一次發生?
l過往傷害有多嚴重?
描述最嚴重傷害的那一次的情況
l施暴者有沒有犯罪記錄?
l施暴者有沒有打傷過他人?
l施暴者有沒有威嚇要殺害你?
l施暴者有沒有試圖殺害你?
l施虐者有沒有試過出手殺害你?
危機因素評估:
危機因素評估包括對以下六組因素的搜集、分析和判斷
l第一組:
犯罪行為
n犯罪和暴力記錄
n纏繞
l第二組:
精神病
n反社會和邊緣人格
n精神錯亂
l第三組:
童年暴力經歷
n曾否目睹父母間出現的暴力行為
n曾否直接遭受父母施行的暴力行為
l第四組:
個人
n容易激怒
n酗酒和吸毒
n對婦女和暴力的態度
l第五組:
關係
n支配和控制
n妒忌、猜疑
l第六組:
人口因素
n夫婦年齡差距太大
n失業和貧窮
心理狀況評估
l受害人有沒有出現創傷後壓力失調的徵狀,可以從以下觀察得知:
n經常經歷那悲痛事件,例如:
經常回憶悲慘事件、經常發惡夢
n持續迴避有關創傷的刺激物、故意逃避有關創傷的思想或感覺;感覺和他人分隔或離間
n持續覺醒病症,例如:
難以入睡、易怒或發怒、集中精神有困難、警覺性過高等
l受害人有沒有出現以下情緒狀況
n憂鬱
n焦慮
n失眠
n有自殺傾向的行為
n叫喊咒語
n社會隔離和孤立
l受害人有沒有出現自殺和殺人傾向
n她現在的感覺如何?
n她有沒有自殺或自毀意念?
n以往有沒有嘗試自殺或自毀的計劃?
n有沒有嘗試採取自殺或自毀的行動?
n她願意向你或其他人託付身後事?
應對策略評估:
l受害人有否向他人講過關於這事?
如有,向誰?
l受害人過去做過些什麼去保護自己?
l受害人過去做過些什麼去尋求援助?
l受害人有否報警?
l受害人有否向警方告發這事?
如沒有,為什麼?
l受害人有否取過人身保護令(禁制令)?
l受害人有否嘗試改變現況?
兒童目睹家庭暴力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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