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自营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顾问协议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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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自营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顾问协议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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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自营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顾问协议范文
银行自营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顾问协议
(第一期)
甲
方
单位名称
商业银行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单位名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甲方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时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登记的金融机构,乙方为在中国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
甲方聘请乙方为甲方自营资金投资提供顾问服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聘请。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对下述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第一条投资顾问业务合作要素
(一)本投资顾问协议项下,甲方用于投资的初始投资规模为人民币亿元整。
(二)上述甲方资金通过正回购融资放大后的投资总规模不超过初始投资规模的2倍,即投资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亿元整。
甲方应确保本投顾账户实际委托资金规模在任一时点不低于人民币亿元整。
实际委托资金规模,指甲方在本协议中实际可用的委托资金金额。
(三)双方约定在本协议下自营资金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为2.70%,自起始运作日起到投资顾问费计提截止日止按日均亿元人民币计算年化收益率。
投资顾问费计提截止日,指本协议委托财产起始运作日在合同期限内的年度对应日及实际终止运作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后续第一个工作日);如本协议续期,则续期后的投资顾问费计提截止日由双方另行协商决定。
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仅为根据本协议下自营资金投资范围及策略对本协议下自营资金投资的未来表现而测算的业绩参考,不代表乙方对本协议下自营资金投资做出任何形式的保底或保收益的承诺或保证。
(四)预警线与止损线
当投顾账户中单只债券价格下跌幅度为其买入价格的-3%时,触及预警线;当单只债券价格下跌幅度为其买入价格的-4%时,触及止损线。
当账户单券盈亏(指账户单只债券的未实现价差收入)触及预警线时,投资顾问应向委托人出具该债券后续具体操作的投资建议;当账户单券盈亏触及止损线时,在甲方同意进行止损操作的前提下,投资顾问应于触及止损线后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卖出该债券的投资建议。
(五)本协议投资运作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始运作日)起至【】年【】月【】日(终止运作日)止。
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可提前终止运作:
1.当甲方面临监管政策变化或上级主管单位要求须终止运作本投顾账户时,甲方需向乙方出示相关的正式监管文件或行政类通知,甲乙双方经书面协商达成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相关内容或提前终止运作。
2.如遇市场利率出现重大变化,可由甲乙双方就业绩比较基准协商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应签署书面补充协议以终止本协议。
3.甲方按本款第1项规定提前终止运作时,需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甲方按本款约定通知解除合同的,不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但甲方提前终止运作不影响乙方依据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向甲方收取投资顾问费,收取的金额、方式等事项由双方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协商决定。
第二条投资范围、比例及限制
(一)投资范围
(1)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现金、同业存单、债券回购(包括正回购、逆回购)等;
(2)固定收益品种,包括国债、央票、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商业银行金融债等。
本协议的投资应遵守最新的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二)投资比例及限制
1.投资单只债券额度不得超过该债券发行总额的30%。
成交收益率偏离上一日中债估值收益率10个BP及以上的,需要及时书面预警。
2.债券买入卖出价应参考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编制并公布的估值及市场双边报价,债券交易价格偏离度不高于2%。
3.债券正回购单笔不超5亿元,债券逆回购单笔不超3亿元,现券买卖单笔不超3亿元。
4.投资同业存单,须以甲方提供的可配置名单为准(主要是国有商业银行及部分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
甲方应于起始运作日前将名单交付乙方。
5.回购交易仅限质押式,逆回购交易仅限银行业金融机构,且质押券须为利率债。
6.投顾账户资产加权平均久期不超过5年。
Y:
投顾账户资产加权平均久期
p:
单只债券的单张买入全价
m:
单只债券的债券买入总面值
y:
单只债券的久期
7.禁止投资主体地区为东北地区和西北地区的地方政府债。
8.乙方须配合甲方做好月末、季末及年末各项限额指标管理,若必要时需出具卖出债券的相关投资建议。
(三)其他约定
1.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对本项目有约束力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市场变化,经双方书面协商同意并确认可以对上述投资范围、比例及限制进行调整。
2.乙方向甲方发送的投资建议仅为投资建议,投资决策仍由甲方独立做出,投资风险由甲方承担。
3.乙方向甲方发送的投资建议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交易达成前应取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4.甲方根据本协议的投资应遵守当前生效的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管规定。
如相关法律法规、银行业监管规定被修订的,双方应协商一致签署书面补充协议,以使投资范围、比例及限制符合最新要求。
甲方应将前述监管变化在5个工作日内以邮件或企业QQ等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如因甲方怠于通知而致乙方出具不符合本项前述规定投资建议的,不视为乙方违约。
第三条乙方提供的投资顾问服务内容
(一)为甲方成立由相关领导及资深专业人员组成的投资顾问服务小组,确保投资顾问水平及服务质量。
(二)为甲方每季度定期及时提供宏观及市场策略研究报告。
(三)为甲方每季度定期提供一份投资顾问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的运用、投资组合的构建、资产配置管理、投资组合业绩及风险管理与控制等内容。
(四)为甲方不定期提供策略路演或电话会议等形式的顾问服务。
(五)为甲方及时提供对市场或投资组合可能有重大影响的公开信息(该类信息应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范及乙方规章制度等对公开披露信息的相关规定)。
(六)为甲方的自营资金投资提供定制化债券市场投资建议,投资建议需符合本协议第二条甲方自营资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规定。
(七)可以为甲方提供现场咨询、专题研讨、专家讲座、座谈等形式的顾问服务。
(八)应甲方要求,为甲方提供符合本协议服务框架内的其它投资建议、方案或报告。
第四条收益分配及投资顾问费用的计算、支付与收取
(一)本投资顾问项下的投资净收益归甲方所有
投资净收益=累计投资收益–累计营运成本
累计投资收益包括:
债券利息收入、债券买卖差价收入、持仓资产按中债估值计算的浮动收益(如果为浮亏,浮动收益以负值表示)、逆回购利息收入(如有)、债券分销手续费收入、债券兑付收入等。
累计营运成本包括:
正回购利息支出、资金清算费、债券结算费、围绕本协议约定相关业务发生的其他交易结算费用支出(不含投资顾问费)。
(二)估值方法
本项目投资资产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债券品种按照市值法估值:
①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对于在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债券,选取中债估值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对于在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债券,选取中债估值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行权估值净价;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债券,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到期收益率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②同业存单按估值日中债估值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③其余债券投资品种按照双方约定的符合市场公允计量方法的方式进行估值。
2.货币市场工具按相应协议或成交单载明的利率估值。
3.整体投资组合估值由乙方和甲方分别单独核算,并定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由乙方和甲方进行核对,并对核算误差进行调整;误差调整需征得甲方、乙方共同认可。
(三)投资顾问费的计算及支付
1.投资顾问费。
投资顾问费的计算以及支付方式参考附件七。
2.投资顾问费由乙方负责计算,并于投资顾问费计提截止日(释义以附件七为准)后通过书面形式提供甲方确认,在书面确认函原件寄达双方之前,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甲方对乙方投资顾问费的计算有异议,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在乙方书面确认函原件送达日或传真件送达日的孰早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并与乙方协商解决。
若甲方对乙方投资顾问费的计算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未在乙方书面确认函原件送达日或传真件送达日的孰早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视同甲方对投资顾问费金额的认可。
3.甲乙双方就投资顾问费确认一致后,乙方需向甲方寄出相应发票凭证,乙方在开具发票时须与甲方再次确定发票金额和用途。
甲方需于收到发票凭证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当期投资顾问费。
如甲方逾期未支付的,按照应付未付总额的0.05%/每自然日计算罚金。
4.乙方指定的投资顾问费的收款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
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账号:
大额支付号
第五条《投资建议书》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甲方向乙方明确《交易反馈函》被授权人的人员名单和签字样本,注明相应权限,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一。
(二)乙方向甲方明确《投资建议书》被授权人的人员名单和签字样本,注明相应权限,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二。
(三)甲乙双方约定,若乙方发出的投资建议未违反本协议第二条规定,则甲方可经审核通过后参考乙方做出的投资建议进行投资。
(四)乙方按附件三约定的格式向甲方以传真、邮件或企业QQ形式发送《投资建议书》,并通过电话、邮件、微信或企业QQ等方式确认对方收悉。
(五)甲方收到《投资建议书》后,经审核,拒绝接受或部分接受乙方做出的投资建议,需按附件四《交易反馈函》约定的格式予以说明,并以邮件形式发送至乙方邮箱。
(六)若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对甲方自营资金投资范围的规定发生变化,则甲乙双方应及时对第二条规定重新协商进行调整。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获得乙方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其它相关报告和服务。
乙方不得代甲方做出投资决策,投资决策由甲方做出,甲方有权拒绝接受投资建议,并将相关事项告知乙方。
(二)甲方有义务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支付投资顾问费。
(三)甲方应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项目投资计划、投资建议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发出投资建议,提供其他相关报告和服务,并获得投资顾问费。
(二)乙方有权独立客观地发出投资建议,不受到甲方的干涉。
在不违反法规、协议和甲方规章制度规定的前提下,甲方可采纳乙方的投资建议。
但乙方不得代甲方做出投资决策,投资决策由甲方做出。
(三)乙方应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范的前提下,以投资收益最大化为目标,本着专业、勤勉、尽责的原则安排自身的资源(如人力、研究支撑等),在本协议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投资建议权。
(四)乙方投资建议不得违反本协议约定和相关的监管政策制度。
(五)乙方应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项目投资计划、投资建议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乙方如需变更投资顾问人员,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邮件形式书面告知甲方。
甲方以邮件形式书面同意后,乙方重新出具授权名册(附件二),在新的授权名册通过邮件等书面方式发至甲方之前,原授权代表所签发的投资建议仍视为乙方发出的投资建议。
(七)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投资顾问服务的后续安排
甲乙双方须于协议到期前20个工作日做出是否续期的决定,并约定如下:
(1)若甲乙双方达成一致续期本协议,则乙方仍根据协议履行职责。
委托资产的业绩核算按照终止运作日即【】年【】月【】日的本投资顾问项下资产组合净值估值。
若双方就资产组合净值估值有异议,则由乙方出具将委托资产内的非现金资产全部变现的投资建议,以甲方委托资产全部变现后的投资净收益作为终止运作日的业绩。
如因甲方主观或客观原因导致债券不能变现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业绩核算以乙方出具的被甲方采纳的投资建议为准,或由双方协商解决。
投资顾问费一次性支付。
续期协议由双方另行签署。
(2)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决定不续期,则:
1.甲方在双方达成不续期决定后的5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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