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党员干部监督管理制度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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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党员干部监督管理制度1
医院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健全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机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结合医院中层干部管理工作制定。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旨在通过健全科学、规范的干部管理制度和监督体系,努力培养一支爱岗敬业、团结务实、结构合理、廉洁高效,既了解现代医院管理知识,又精通专业技能,具有求精创新,执行力强的中层干部队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职能部门负责人、科主任、科护士长等岗位管理。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对医院中层干部管理的选拔、任免、教育、培训、考核和监督等全流程的工作进行规范。
第二章 选拔与任用
第五条 医院中层干部选拔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任人唯贤,能上能下的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四)注重实效、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六条 中层干部经院党委会研究决定后,实行院长聘任制,聘任周期为三年,届中聘任的中层干部任期至集体换届时间止。
第七条 距离退休年龄不足三年的,不再聘任。
第八条 为了更有利于科室管理及中层干部成长,医院可根据需要选择中层干部进行轮岗。
第九条 医院中层干部任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行业行为规范,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医院管理。
(二)求真务实,工作作风扎实,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三)刻苦学习、热爱管理工作,有胜任领导工作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组织、领导、沟通协调能力,有开拓创新精神。
(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加强道德修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六)身心健康、精力充沛,能履行岗位职责。
(七)职能部门负责人、医技科室主任、临床科室护士长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临床科主任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已具备高级职称者可放宽至大专学历,除职能部门负责人外,其它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学历均指本专业学历。
(八)近三年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无不良执业记录及其他违规违纪记录。
(九)满足上述条件的所有在岗职工。
(十)科室内无具备笫九条1-8条款基本条件的按择优的原则, 经院务会研究决定后聘任。
第十条 医院新任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新任的中层干部,须在本院工作满三年以上,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5岁。
(二)临床、医技科室中层干部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一条 医院引进的高学历或特殊专业人才可以不受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限制。
第十二条 中层干部的产生主要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一) 公开竞聘。
(二) 直接聘任。
第十三条 换届:
3年届期满后需换届。
新一任期的岗位设置和任职条件应先行公示,并按本办法完成任用。
第十四条 届中:
根据工作需要,在届中,新任中层干部的产生及中层干部岗位调整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中层干部选拔聘任流程:
(一)方案制定:
对下一届期中层干部的岗位设置,由院长提议、院务会研究决定后报院党委会通过。
原则上临床岗位设行政主任、护士长各一名,确因需要科主任可设秘书一名,行政管理费用由科室承担;职能科室、医技科室只设行政主任一名;医疗专业组实行责任组长负责制,行政管理费用由科室承担,不予配备中层干部职数。
(二)信息发布:
公开发布相关信息。
(三)应聘报名:
个人提出申请,报院人事信息科。
(四)资格审查:
院纪委、人事信息科对报名者的任职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进行复核审查。
(五)竞聘演讲和测评:
由医院组织实施竞聘与测评。
(六)任前考察:
对拟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表现情况进行考察。
(七)审议决定:
根据任职条件、任职资格、演讲测评和考察情况,由院务会审核研究决定。
(八)任前公示:
经院务会决定的拟聘人员,需要经人事信息科进行院内张榜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如对拟聘人员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纪委和人事信息科反映。
(九)宣布聘用:
公示结束后,院党委会研究决定最终聘任名单,由医院发文,院长聘任。
(十)直接聘任:
根据工作需要,由院长提名、院务会讨论研究决定,直接任命。
(十一)院党委、纪委应对新任干部进行任前谈话。
第三章 职责
第十六条 中层干部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医院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在职责范围内认真开展工作,学习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促进科室整体发展。
(二)职能科室负责人、科室主任是管理第一责任人。
应根据医院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安排,制定本部门或科室工作计划、目标任务、有关工作制度、工作标准和岗位职责,做好上传下达,并认真督促、检查科内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努力完成工作目标及各项指令性工作任务。
第四章 教育与培训
第十七条 中层干部教育培训以提高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为目的;以党的方针政策、政治理论、国家卫生工作法律法规、医院相关制度、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管理知识为基本内容。
第十八条 根据医院工作需要和各级干部的不同培训要求,实行分层次、分类型、多渠道、有计划、有重点的培养教育机制,中层干部必须积极、认真接受培训。
第五章 免职、辞职等
第十九条 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院务会讨论决定报院党委会通过是否免职。
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免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或法纪处理的;
(四)不再设立部门或科室的;
(五)原任中层干部,参与竞聘上岗竞争落选的;
(六)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出现重大失误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院务会讨论决定并报院党委会通过是否予以免职:
(1)中层干部定期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次定期考核排名倒数三名之内的;
(2)不服从轮岗安排的;
(3)群众反映问题较多,且调查属实,经批评教育仍不积极整改的。
第二十条 自愿辞职。
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经逐级审批,院务会研究决定后方可离职。
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一条 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科内民意测评不到60%,由本人引咎辞职或医院责令其辞职。
第二十二条 诫勉谈话。
由院党委指定专人,对医院中层干部进行警示、告诫谈话。
(一)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经初步核实,不构成违纪、违规,且情节较轻,可不进行党纪政纪处理的。
(二)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廉洁从政(医)等有关规定方面有苗头性问题的。
(三)群众意见较大、反映问题较多的,在干部考核中连续排名靠后的,或工作中出现明显失误,或工作不力,或未完成阶段工作任务及未完成当年年度工作目标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中层干部应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岗位变动应及时办理相关工作、资产及资料移交手续。
凡涉及财、物等部门的干部均应接受离任审计,由审计科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一)必须按照本规定程序考察、选拔、任免中层干部。
(二)不得泄露干部任免相关信息。
(三)不准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四)干部任免过程中,严禁拉票、贿选等违纪违规行为。
严禁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二十五条 接受群众及各级纪委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XXX医院
法制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院医疗卫生工作的发展,加强医务人员执业管理,强化依法执业意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工作质量,在法制监督方面严格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岗位职责和诊疗技术规范,做到人人知晓执业要求,坚持依法执业,确保持证上岗,规范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管理条例》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执业资格实行严格管理。
具体规定如下:
一、医师执业管理程序
1.医生必须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2.按照《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不得独立进行医学诊查、医学处置(病历、处方等)、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
3.执业医师上岗必须严格按照《医师执业证书》上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和范围进行执业,未经注册人员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4.执业医师在执业过程中,按照执业医师标准,要定期进行“三基”、:
“三严”训练和考试。
考试不合格的医师,医院有权责令其暂停执业。
二、护士执业管理程序
1.护士必须依法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方可上岗工作。
2.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五年,未经护士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3.护士在执业过程中要定期进行“三基、三严”训练和考试,对考试不合格者,医院有权令其暂停执业活动,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再次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执业。
4.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医院有权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三.药、技人员执业管理程序
1.药剂人员须取得《执业药师证》或《药师资格证》,其他医务人员(技师)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方可上岗执业。
2.执业期间定期参加医院相关考试与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职称晋升依据。
四、工作标准:
1.办公室、护理部及时办理在岗医生、护士的执业注册手续,并对本院医务人员的执业注册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严格核验医师资格证、执业证,适时调整各类医务人员岗位,做到按资格类别、注册地点、医师级别、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对执业地点、执业范围不符的,按规定予以变更。
未取得执业资格及注册的医务人员,不得单独从事临床工作。
2.各级各类医务人员应在本人执业资格证书的执业范围内执业,严禁超范围执业,若私自超范围执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我院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3.引进、调入我院的医务人员,将已取得资格证书交办公室或护理部,由其负责到县卫计局登记注册,注册后三月之内授予相关权限,并通知其执业。
五、考核办法及奖惩措施
1.新毕业的大中专生及其他人员,见习期满后应按国家规定按时参加执业考试,因个人原因拒不参加者,视为考试没有通过。
个人申报。
凡在我院工作满一年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个人到办公室办理报名手续,参加相关专业的考试。
医师、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手续由医务科、护理部分别办理。
2.临床医学和预防医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通过国家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即取得执业资格。
3.护理专业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药剂专业通过执业药师考试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
其他医技专业通过全国卫生专业初级技术资格考试,取得职称资格证书,即为执业证书。
4.取得各种证书后到办公室登记备案。
六、对未取得资格人员的处理规定:
未在规定期限内按照相关要求获得执业资格人员以见习人员身份安排工作岗位,实行院内通报制度,并执行以下工资待遇:
第一次考试不合格,自成绩公布之次月起停发奖金。
第二次考试不合格,停发工资、奖金及年终效益奖,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在此期间应服从科室工作安排,不得离岗。
第三次考试不合格,解除劳动合同。
XXX医院
法制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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