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审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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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审批
8.授信审批
8.1目的
8.2基本要求
8.3审批内容
8.3.1基本内容
8.3.2授信品种具体风险
8.4审批方式
8.4.1总行风险控制委员会
8.4.2总行专业审贷会
8.4.3总行双签审批制
8.4.4审批结论规范
8.4.5审批其他规定
8.4.5.1会签审批
8.4.5.2复议制度
8.1
8.2
8.3
8.4
8.5
8.6
8.7目的
(1)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评估授信风险度,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2)分析授信业务是否符合目前我行的期限、总量、行业等信贷组合,分析授信的效益,评价客户所在行业的前景以及客户在该行业的竞争力,授信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等。
(3)对授信进行把关,作出授信决策,最大限度地减少授信审批风险。
8.8基本要求
(1)在授信审批过程中,应严格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
任何人都不得干预正常审批工作。
(2)遵循依法审批、独立审贷、风险负责的原则。
授信审批须依据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程序或减少程序进行授信。
(3)有权审批人须在书面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权限进行授信。
(4)授信审批结论应观点明确,除同意或否决外,还可在申报意见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授信方案。
(5)禁止对不符合法律的客户或项目批准授信。
8.9审批内容
8.9.1基本内容
(1)客户和业务的合法、合规性
(a)授信业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授信业务的批准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如单一客户比例、关联客户授信是否符合规定。
(b)审批申报的项目送审资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法律要素齐备性。
(c)审批申请人、担保人等行为人主体资格。
(d)审批申请人、担保人等关于授信、担保等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e)审批业务操作合法性、合规性,包括对授信行为内容、抵(质)押行为内容合法性、合规性以及审批授信业务操作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我行信贷制度等方面。
(2)授信安全性
(a)审批授信客户基本情况、信用状况。
(b)审批申请项目背景或用途,主要包括资金投向、贸易背景等。
(c)审批申请人及担保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d)审批申请人还款来源及担保人代偿能力。
(e)审批抵(质)押物的足值性、变现性。
(f)审批是否达到组合管理的要求。
(3)授信方案可行性
(a)审批项目可行性,包括经营的可行性、财务的可行性、操作的可行性和政策的可行性。
(b)审批申请人未来发展前景及与我行今后合作潜力。
(c)审批申请人与我行的本外币结算情况及本笔业务综合效益。
8.9.2授信品种具体风险
授信审批人员应根据不同授信品种的特点,对客户申请的授信业务进行分析审批,重点关注可能影响授信安全的因素,有效识别各类风险。
各主要授信品种的审批风险要点,请参阅“授信操作手册”第三部分。
8.10审批方式
我行对授信额度的审批,主要采取集体审批制度,即在总行和分行成立风险控制委员会、专业审贷会履行授信额度的审批职责。
此外,在总行实行双人审批制度。
8.10.1总行风险控制委员会
总行风险控制委员会实行委员制,由七至九名委员组成,成员组成:
分管信用风险的副行长任主任,成员包括其他副行长、行长助理,授信审批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信贷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公司银行部、同业银行部、法律与合规部第一负责人。
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准备拟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介绍审议项目的情况,回答委员提问,记录审议情况,汇总形成风险控制委员会综合决策意见,并传达申报行。
风险控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授信审批部。
风险控制委员会由主任主持召集,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其他副行长或行长助理主持召集,且其召开须同时满足以下两条件:
(a)风险控制委员会主任和副行长、行长助理之中至少两人同时出席;(b)授信审批部、信贷管理部、计划财务部、法律与合规部必须有一人出席;
审批授信项目时,应遵循的规则为:
(a)按照集体讨论、独立表决的工作原则审议授信项目;(b)参加会议的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参加会议的委员中至少有三分之二同意,项目才能获得通过;(c)总行行长不作为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但可列席会议,可在24小时内行使一票否决权。
经总行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只能进行一次复议,特殊情况例外处理;复议时,申请复议的行应针对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意见,提出或补充新的材料,复议程序与一般审议程序相同。
8.10.2总行专业审贷会
(1)职责
总行专业审贷会负责审批超过各分行权限,且不属总行双签审批权限内的业务,包括:
(a)单笔或单户金额超过2亿元(不含2亿元)的信贷业务。
(b)中长期贷款。
(c)涉及外部政策法规不明确因素,需要通过集体讨论评估其合法合规性的信贷业务。
(d)涉及内部规章制度不明确因素,需要通过集体讨论评估其可行性的信贷业务。
(e)涉及有关当事人复杂关系或复杂业务操作流程,与通常业务的一般情况差别较大,需要通过集体讨论评估其合理性的信贷业务。
(f)双签已否决业务的复议、双签有权审批人认为难以决策的业务,以及双签因故缺员未能进行审批的业务。
(2)组织形式
由分管信用风险管理的副行长担任主任,授信审批部总经理担任第一副主任,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和授信审批部副总经理担任副主任。
成员包括授信审批部和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室成员,副总经理级和总经理助理级的审贷官
(3)开会条件
专业审贷会每周召开一至两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减。
专业审贷会召开会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a)参加会议的委员至少4人,总行信贷管理部1人,其余为授信审批部人员。
(b)主任、第一副主任或副主任之中至少1人在场主持会议召开。
(4)通过规则
(a)每个成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b)业务获通过需获得参加会议3/4以上(含3/4)成员同意。
(c)总行行长和专业审贷会主任分别拥有一票否决权。
行使一票否决权的时限为24小时,其间无答复意见的,视同不行使否决权。
(5)审批流程
(a)业务提交。
业务经初、复审后,部门主管审核后,认为符合上会条件的,可提交审议。
(b)业务陈述。
审批人员介绍业务基本情况,阐述审批意见,供委员们讨论决策。
(c)集体讨论。
委员们对业务进行充分酝酿讨论,提出问题,阐明自己的观点。
(d)会议主持人综合审批意见。
(e)独立表决。
各委员在业务陈述和集体讨论结束后,根据自身的分析和判断,对综合意见进行表决。
(f)行使一票否决权。
8.10.3总行双签审批制
(1)组织形式
总行双签组由总行授信审批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以及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级审贷官组成。
第一审批人为有权审批人中分管该行业审贷的人员,第二审批人为双签有权审批人中的另一位。
双签人员由一名总经理室成员与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级审贷官进行组合搭配,构成双签。
(2)职责范围
双签组负责审批超过各分行审批权限,单笔或单户金额均不超过2亿元(含2亿元)的各类信贷业务(不包括以物抵债、抵债物品变现报损、资产核销等属于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决策范围的业务,下同),但不包括以下业务:
(a)中长期贷款。
(b)涉及外部政策法规不明确因素,需要通过集体讨论评估其合法合规性的信贷业务。
(c)涉及内部规章制度不明确因素,需要通过集体讨论评估其可行性的信贷业务。
(d)涉及有关当事人复杂关系或复杂业务操作流程,与通常业务一般情况差别较大,需要通过集体讨论评估其合理性的信贷业务。
(e)双签已否决信贷业务的复议。
(f)双签有权审批人认为通过双签难以进行决策的信贷业务。
(3)审批规则
(a)两个有权审批人必须都签署同意意见,所审批的业务才获通过,任何一人签署不同意意见即视同没有通过。
有条件同意的,按照两人意见综合的最严格条件作为双签最后条件。
【最严格条件】是指金额最小、期限最短、利率最高、担保条件最好及其他最有利于保障我行债权利益的审批条件。
(b)总行授信审批部总经理对双签结果拥有一票否决权,因故缺席无法行使一票否决权时,应由分管副行长行使一票否决权。
行使一票否决权的时限为24小时,其间无答复意见的,视同不行使否决权。
(4)双签审批程序
(a)业务提交。
信贷业务经初、复审后,提交双人会签组第一审批人审批。
(b)第二审批人审批。
第一有权审批人签署审批意见后,无论同意与否,均需提交第二有权审批人。
(c)行使一票否决权。
授信审批部总经理对双人会签均同意的业务,可行使一票否决权,也可提出更严格的叙做条件,但不能批准更宽松的叙做条件。
对两人均不同意或其中一人不同意的业务,只能审阅业务审批情况,不能批准业务。
(d)审批意见发送。
一票否决权时限过后,授信审批部负责将审批意见传送给经办行部。
8.10.4审批结论规范
(1)审批人作出审批决策,必须意见明确,条件清晰,不得签署含糊其词、模棱两可等容易产生歧义和误解的审批意见;不得签署诸如“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同意”、“在保证收回贷款前提下同意”等不具操作性的意见;不得签署缓议、无附加条件的再议等单纯拖延决策的意见;不得签署诸如“同意上报”等没有最后结论的审批意见。
(2)审批结论应采用以下统一表述:
■同意。
如审批人签署“同意”意见,且不列明具体条件,表示同意该业务,且同意按照此前最后的审批或审批意见中的条件叙做该业务。
■不同意。
审批人签署“不同意”意见,表示否决该业务。
■有条件同意。
审批人签署“有条件同意”意见,必须明确列明附加条件。
经办行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前提下,才能办理该业务;且只要满足这些条件,无需再上报审批。
■有条件再议。
审批人签署“有条件再议”意见,必须明确列明附加条件,表示因缺乏足够信息无法对该业务进行审批决策,需要经办行按照这些条件作进一步的信贷调查,补充资料。
经办行能够落实条件的,可再次上报;不能落实条件的,则不能再上报。
在有条件再议意见中的各项条件,只是该业务可以再次上报的前提条件,而不是再议一定可获得批准的充分条件,审批人进行再次审批时,仍可能否定业务。
有条件再议的业务在满足条件后的再次上报,不属于复议范畴,不受复议规定的约束;不满足条件要上报的,属于复议范畴,遵循复议的各项规定。
(3)审批结论综合规则
集体审议授信项目时,会议主持人应按照如下规则综合各委员的意见,以形成最后的审批结论,提交各位委员进行最后表决:
(f)一般情况下,应该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多数委员的讨论意见作为综合决策意见,同时应将意见综合的最严格条件作为授信业务的最后条件。
(g)在各委员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在特殊情况时,会议主持人不按照多数原则,根据其对项目风险的判断,参照委员的意见,综合决策意见。
8.10.5审批其他规定
8.10.5.1会签审批
对需要风险控制委员会(专业审贷会)集体审议的授信项目,但如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审议表决,符合下列条件的,经风险控制委员会(专业审贷会)主任同意后,可采取会签方式表决:
(1)非新授信客户;或虽属新授信客户,但属于总行战略性客户(范围请参阅第六章“业务授信与授信调查”)。
(2)申请的业务情况比较简单、清晰。
(3)不属于新业务品种。
8.10.5.2会签人熟悉、了解该客户申请的业务。
8.10.5.3复议制度
(1)复议制度是指被否决的授信申请,在达到我行规定的特定条件后可提请审批人重新进行审批表决。
(2)复议条件:
经办行申报复议应有充足合理的理由,至少应满足以下任何一项条件,才能申请复议:
(a)业务情况发生明显有利于降低风险的改变。
如借款人新增实力更强的股东,增加资本金投入,其他融资到位,更有利的政策出台,获得新的重大合同,这些有利因素可以消除或很大程度上消除主要风险隐患。
(b)信贷调查获得新的实质性有利的信息。
在原先审批以后,业务经办申报机构通过进一步信贷调查,获得了新的有利信息,这些有利信息可以消除或很大程度上消除主要风险隐患。
(c)业务条件发生实质性有利的改变。
包括但不限于减少业务金额,改善担保,增加业务流程的可控性,提高利率等,这些条件的有利改变可以消除或很大程度上消除主要风险隐患。
(d)原先审批提出的叙做条件无法达到,或不能操作落实,有充足理由需要重新确定叙做条件。
(e)能够提出明确充足的理由,认为审批决策不当。
(3)复议的其他规定
(a)业务实质性有利的改变,也没有通过进一步信贷调查获得实质性有利信息,仅仅对原审贷资料进行了重新整理,不得作为申请复议的依据。
(b)复议必须在业务审批后3个月内提出,超过此期限,不得再复议。
有重新叙做意愿的,应按照一般程序重新申报审批。
(c)复议原则上只能一次,最多只能两次。
授信项目如两次审批被否决,在半年内不得再提交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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