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指南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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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指南操作规程
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
申
报
指
南
深圳市人民政府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
二零零八年八月
一、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二、深府〔2008〕158号
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2008-2010年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的领域范围
三、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和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四、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操作规程
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申报指南
资助对象
(一)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认定的,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文化企业;
(二)经市文产办认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产业行业协会;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
资助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补贴、贷款贴息、配套资助、奖励、无息借款五种资助方式。
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申请资助项目应符合《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各项条件。
申报材料
申报主体须根据选择的申请资助方式从网上下载并填写相应类别的《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申请书》,按照申请书要求的材料清单准备齐备的资料,通过网络进行电子申报,并在电子申报成功后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申请资料附带电子软盘提交市文产办。
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1043号文化档案大楼601室。
下载网址:
申报咨询电话:
(0755)25942986
受理规程
资助申请由市文产办常年受理。
市文产办受理申请材料时,先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
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作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
审批流程
市文产办受理——组织现场考察——中介机构评审(需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市文产办、市财政局审定——社会公示——市文产办、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签署资金使用合同——市财政局拨付经费。
注意事项
a、申请者须仔细阅读并了解《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各项规定、申请表格填写说明和市文化产业的有关管理办法,按照申请指南的要求进行申请。
b、所有书面申报材料均应按A4规格将所有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并对每一页面依序连续编写页码(手工或打印编写页码)。
c、申请者须同意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其申请材料中的部分内容,接受由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对申请者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d、申请者须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须自行承担包括知识产权纠纷在内的一切风险;
e、所有申报材料申请单位必须自行留底,我办受理的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深圳市人民政府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九月
深府〔2008〕158号
印发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文化立市战略,大力发展我市文化产业,根据《深圳市文化发展规划纲要(2005—2010年)》(深发〔2005〕1号)精神,设立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十一五”期间,每年所需专项资金纳入市本年度预算安排的市产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责任及分工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专项资金年度支出结构以及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二)会同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办理资助资金拨款;
(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参与制定专项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五)负责组织对专项资金整体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条 市文产办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向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以及分项预算;
(二)编制年度决算;
(三)编制年度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组织对资助申请单位的考察、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管理;
(四)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负责建立资助企业和资助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
(五)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并对资助项目和被资助企业进行绩效评价;
(六)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责任:
(一)编制项目投资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获得的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第八条 市文化产业发展专家咨询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责任:
(一)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二)参与对企业的实地考察,提出实地考察意见;
(三)对拟资助项目提供独立的论证或评审意见。
第九条 资金监管银行责任:
(一)根据与市财政局签订的资金委托监管协议履行约定的义务;
(二)严格按照市文产办与资金使用单位签署的资金使用合同,以及市文产办审定的资金使用单位的用款计划划拨资金。
第十条 市财政局委托发放无息借款的银行和风险评估机构责任:
(一)根据与市财政局签订的委托合同进行无息借款风险评估和发放无息借款,到期为市财政局追回其评估通过并发放的无息借款;
(二)根据与市财政局签订的委托合同收取费用,并承担逾期不能追回借款的损失。
第三章 资助对象、资助方式及支出结构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主要资助以下对象:
(一)经市文产办认定的,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文化企业;
(二)经市文产办认定的,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产业行业协会;
(三)对我市文化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三)申请单位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四)申请单位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或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补贴、贷款贴息、配套资助、奖励、无息借款五种资助方式,主要支持我市文化产业重点领域内(2008年至2010年我市文化产业重点领域的范围见附件)的企业及其重点环节项目的发展。
市文产办可根据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情况以及重点扶持方向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调整;重点环节是指原创研发环节、原创作品的产业化环节、产品推广和市场营销环节、品牌塑造环节。
项目补贴、贷款贴息、配套资助、奖励和无息借款五种资助方式原则上分别占专项资金总量的55%、15%、5%、15%和10%。
为体现重点扶持的原则,对经市文产办认定的重点文化企业和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资助要占扶持资金总量的65%以上。
第四章 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补贴分为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补贴、我市文化产业重点领域内的重点环节发展项目补贴和我市文化产业重点领域内的重要赛事活动项目补贴三大类。
第十五条 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内的、我市“三旧”(旧城区、旧村、旧工业区)改造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内的、以及相关行业协会负责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经市文产办立项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申请专项资金补贴。
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专项资金扶持为辅”的原则,在落实建设方资金来源后,每个项目补贴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总投资的30%以内,每个项目补贴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第十六条 文化产业重点领域内的重点环节发展项目补贴分原创研发项目启动补贴、原创研发成果产业化及市场推广补贴和其他环节发展项目补贴,具体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经认定的我市重点文化企业可申请原创研发项目启动资金补贴,所申请的原创研发项目应当先经市文产办立项。
每个项目启动补贴金额控制在该项目预算总投资额的20%以内,每个项目启动补贴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经认定的我市重点文化企业可申请原创研发成果产业化及市场推广项目补贴。
原创研发成果需经市文产办认定。
每个项目补贴金额控制在该项目预算总投资额的30%以内,每个项目补贴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经认定的我市重点文化企业可申请其他重点环节发展项目补贴。
所申请的其他重点环节发展项目需经市文产办认定。
每个项目补贴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30%以内,每个项目补贴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重点文化企业应当是我市文化产业重点领域内的企业。
重点文化企业的认定办法由市文产办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对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要赛事活动项目予以补贴。
每年年初由市文产办拟订当年的资助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于年度资助计划以外的临时性重要赛事活动资助,则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市文产办严格审核把关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八条 银行贷款贴息主要支持经市文产办认定的重点文化企业利用在深圳注册的银行(包括分支机构)发放的银行贷款实施重点领域内研发成果产业化及市场推广的项目。
贴息的范围是提出报销申请之日的前一年内获得的银行贷款。
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
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同单笔贷款。
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为依据确定,贴息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重点文化企业每年原则上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同一贷款不允许在政府不同部门重复申请贴息。
第十九条 由市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推荐并获得国家、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重点文化企业及其项目,在国家或广东省财政提供的资金之外另行支付了投入经费,可向市文产办申请配套资助。
申请配套资助的资金比例可参照国家、广东省相应的资助标准申请,最高不超过1:
1的配套资助。
同一项目不允许在政府不同部门重复申请配套资助。
第二十条 对省级(含副省级)以上部门举办或认可的评选活动中入选的我市文化企业、文化产品品牌和个人,由市文产办组织专家评审,每年安排奖励10名企业或个人,每年奖金总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2006年1月1日起新引进的设计策划、动漫游戏、影视演艺及中介服务、出版发行、新媒体等领域的重点文化企业,经评审通过,自企业取得营业收入之日起,按上述领域三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无息借款主要支持经市文产办认定的重点文化企业将重点领域内研发成果进行产业化及市场推广的项目。
经市文产办认定的重点文化企业可申请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无息借款,借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五章 资助申报及审批
第二十二条 市文产办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资助申请由市文产办常年受理。
每年由市文产办公开发布专项资金资助申报指南,明确申请各类资助所需提供的材料。
市文产办在确定资助计划后,应当将资助计划的重点文化企业名单以及申报项目通报市贸工局、科信局,市贸工局、科信局应核查是否存在重复资助的问题,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情况反馈市文产办。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市文产办按照急重缓轻的顺序组织现场考察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并按评审规则组织专家委员会专家进行评审。
(二)市文产办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在受理后的三个月内提出初步资助计划,并送市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复核,市财政局复核时应核查申报企业(项目)是否重复享受市财政其他资助。
一事一议的重大活动项目资助必须报市政府批准。
申请无息借款资助的,还需通过市财政局委托的在深圳注册的银行(包括分支机构)或风险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的风险评估。
(三)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的资助计划(借款资助的还需通过风险评估)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根据公示结果,由上述两部门联合下达资金计划。
属项目补贴、配套资助和无息借款资助方式的,市文产办和资金使用单位还应签署资金使用合同,合同应包括资金使用范围、资金使用进度计划等条款。
(五)市财政局应按照资金计划以及资金使用合同的有关约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六章 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补贴资助资金应采取专用账户、封闭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
项目补贴使用单位与市文产办签订合同后,必须在指定的监管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市财政局按合同的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入专用账户。
属于重点环节原创研发项目启动及原创研发成果产业化及市场推广的补贴,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1:
1的比例将配套的自有资金与财政资助资金一起拨入专用账户进行封闭管理。
监管银行由市财政局负责审定。
市财政局应定期对监管银行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市文产办应当会同监管银行对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查,发现超出合同规定使用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的,市文产办可授权监管银行拒付。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合同的有关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并实行单独核算,符合政府采购条例要求的,应办理政府采购有关手续。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使用专项资金:
(一)项目补贴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补贴资金使用合同》规定办理。
(二)企业所获得的配套资助资金,应当按国家和广东省有关部门所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使用。
(三)企业所获得的贷款贴息资助应直接冲减财务费用。
(四)企业所获得的无息借款必须严格按照无息借款使用合同的规定范围使用。
第二十八条 获项目补贴资助的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报告市文产办,除因项目承担单位破产原因外,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按本办法规定开支剩余后的资助资金归还市财政局,已开支的资助资金形成的项目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七章 监督和绩效评估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年度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市文产办汇总后抄送市财政局。
第三十条 市文产办应定期对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专项检查的情况及时书面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应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将重点检查情况书面反馈给市文产办。
项目完成后,市文产办应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项目验收情况书面报送市财政局。
第三十一条 市文产办和市财政局每年组织专家或中介服务机构,对上年度获得资助的企业进行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资助申请人再次申请资助的重要评审依据。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上年度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情况书面向市政府报告。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由市财政局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罚或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单位,市文产办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三十四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由市文产办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
同时市财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咨询专家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申报安排。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文产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深圳市政府于2005年12月28日颁布的《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5〕220号)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
2008-2010年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的领域范围
附件
2008-2010年深圳市文化产业发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的领域范围
一、新闻出版
(一)书、报、刊出版、制作与发行;
(二)音像及电子出版物出版、制作与发行;
(三)版权交易与中介服务。
二、影视演艺
(一)电视节目及电影制作;
(二)电视传输及网络服务;
(三)商业演出(包括主题公园演出);
(四)演员、艺术家、画家等经纪代理服务;
(五)影、视作品及文艺表演等代理中介服务。
三、创意设计与广告策划
(一)创意设计(包括工业设计、平面设计、建筑设计、时装设计、展览设计、室内设计与环境设计、广告设计、珠宝设计、工艺美术设计等);
(二)广告策划(包括典礼等文化活动策划服务、广告策划、制作与中介服务、文化会展策划与招展、体育赛事策划与中介服务);
四、动漫和游戏
(一)动漫作品开发、制作与经营;
(二)游戏开发与经营;
(三)动漫、游戏衍生产品的开发与经营。
五、新媒体服务
(一)互联网信息、娱乐服务(包括网络门户、网络搜索、网络电视、网络视频、网络杂志等);
(二)移动信息、娱乐服务(包括手机电视、移动搜索、移动门户、手机报等);
(三)户外广告媒体(包括移动电视、楼宇电视等)。
六、现代印刷
(一)高端出版物印刷;
(二)高档包装及商标印刷;
(三)高档印刷材料研发;
(四)印刷排版技术和设备升级。
七、高端工艺美术产业
(一)高端工艺美术品制造与销售;
(二)黄金珠宝首饰制造与销售;
(三)艺术品流通与拍卖。
主题词:
文化 资金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
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市纪委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7月17日印发
(印50份)
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和考核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本市文化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参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结合深圳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各类文化企业。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是本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深圳市注册成立的企业;
(二) 申请企业应拥有良好的文化产品或服务,以及现代化的组织架构、经营模式和经营手段,且主营业务属于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的领域范围;
(三)申请企业属于创作研发型的,年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应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80%以上;申请企业属于中介服务型的,年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应达到2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80%以上;申请企业属于生产型的,年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应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年实际纳税额100万元以上;
(四)新设企业如果注册资本金大于200万元,或实际投资总额已达到300万元以上,并且拥有原创自主知识产权成果亦可申请认定,新设企业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的企业。
经认定后,如果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三个会计年度内,仍未达到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条件,将取消该企业的认定;
(五)从事原创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研发或创作的申请企业,暂未达到有关标准,但其原创成果对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亦可认定为重点文化企业。
第五条申请认定为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的单位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法人代表证明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经会(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主营业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及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五)验资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六)产品或技术鉴定证书、专利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信誉等级或荣誉证书等。
(七)有利于评审专家了解情况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我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申报程序:
(一)申请企业应先通过深圳市文化产业信息网()进行网上申报,网上获得受理编号后,打印《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申请书》,连同其他需提供的书面材料一起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市文产办,同时将申请材料报送辖区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市文产办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列入初审合格的企业,安排组织现场考察,现场考察人员由市文产办工作人员及相关行业专家组成;
(三)市文产办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标准和现场考察意见进行评审。
市文产办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核准,并下达批准文件和颁发《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证书》。
经认定为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的,可以持《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经认定的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应在每个季度15日前向市文产办报送上季度统计报表,报送方式可采取网上申报。
第八条对经认定的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实行年审考核制度。
认定未满1年的重点文化企业可不参加年审。
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于每年的3月底前报市文产办审核:
(一)《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年度考核表》。
(二)《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证书》副本。
(三)经会(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税务机关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
第九条如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重点文化企业资格:
1、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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