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集团物资集中采购管理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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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集团物资集中采购管理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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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集团物资集中采购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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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物资集中采购供应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贯彻股份公司“一个中心、两个加强、三个集中”的战略发展思路,落实股份公司工程项目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文件要求,规范集团公司物资采购行为,完善内部物流市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管理标准》等文件,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物资集采专供应从集团公司整体利益出发,以降低工程项目成本为目的,对大宗物资实行集采专供,形成规模采购与物流,整合采购与物流资源并着眼于双赢,进一步明确物资工贸公司与项目部合同关系,合理支付采购与物流服务费用,保证集采专供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3条集团公司主管物资工作的副总经理全面负责物资集采专供工作;集团公司物设部是物资集中采购的管理部门,负责物资集中采购管理的总体策划、过程管理、监督检查,设立集团公司物资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任组长,物设部部长、物贸公司总经理任副组长,组员由集团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集团公司物资设备部部长兼办公室主任。
第4条“中铁一局物资采购供应中心”(以下简称:
物供中心)与“中铁一局物资工贸公司”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是具体实施机构,负责对集团公司投资、直管项目、重点区域项目实施集中采购和配送供应服务。
第5条集团公司和子(分)公司物资部门应建全两级工程项目物资集中采购管理职能,明确职责,形成分工负责、协调配合、上下贯通的物资集中采购管理体系和专业优势突出,精干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6条集团公司物设部职责:
6.1负责贯彻执行股份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制定集团公司物资管理的规章制度,收集国家物资政策、法律法规、物资技术标准方面资料;
6.2负责对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物资集采专供工作实施管理、监督检查。
协调指挥部、各子(分)公司及时提供主要物资需求计划、物资价格资源及结算价格信息工作。
6.3负责对物资需求计划、主要物资价格结算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进行不定期抽查并通报。
6.4负责组织成立集团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物资招(议)标工作小组。
组织物资集中采购评标工作,包括:
——审定物资集中采购文件和评标办法,在集团公司范围内组建物资评标专家,建立专家库,审查评标结果,报领导小组审定;研究和决定物资集中采购过程中的有关重要事项。
——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小组;评标委员会独立于物设部和物供中心,专家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书进行独立的评判,并对结果保密,物设部对抽取的专家组成员保密。
6.5对集团公司物资供方进行调查、审核、发布合格供方名单,并向股份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中心提报合格供名单及相关资料;
6.6负责向股份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中心上报物资集中采购供应的各类报表、调查和搜集的各类物资价格资源信息。
第7条财务部职责:
财务部是资金保障部门,按照《物资采购供应中心内部供应结算管理办法》(中铁一财[2007]194号)文件,负责对物流资金集中保障和物资款集中结算。
第8条物供中心职责:
8.1负责对外部资源(包括生产厂和供应商)进行整合,开展市场资源调查、制订采购供应方案;对生产厂家考察、与供应商谈判,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8.2收集汇总物资集中采购计划和相应的技术标准、合格物资供方资料,及时掌握集中采购供方相关动态资料及情况。
8.3根据物设部批示和施工组织方案,合理安排定期和不定期物资招(议)标时间,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运行;负责物资招(议)标采购的日常业务,包括:
(1)编制招(议)标采购日程安排及制物资招(议)标文件,报物设部审批;
(2)负责组织资格预审、开标、评标等招(议)标活动的日常业务工作;
(3)编写评标工作报告报送物设部审批;
(4)按物设部审批的招(议)标结果发布中标通知;
8.4与施工单位签订物资集中管理服务合同,负责物资采购配送供应服务,向供应商提出供应计划,协调供应商和项目部组织材料中转运输、办理与项目物资管理人员的交接验收签认;做好特定项目物资管理服务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其它物资代理服务工作。
8.5负责物资质量异议处理,协调解决供应商与项目部在材料验收中出现的问题,保证物资质量。
第9条指挥部(项目经理部)职责:
9.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物资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制订本项目的物资管理制度;
9.2负责对物资需求信息收集、汇总,审核物资申请计划,编报物资集中采购申请计划、提供招(议)标物资技术文件;建立物资招(议)标计划管理台帐,分标段实行需用总量控制;
9.3负责项目前期物资市场调查,编制上报物资管理策划书,按时上报铁路项目材料出厂价格信息表;
9.4参加物资招(议)标工作,依据招(议)标结果,协助“物供中心”共同督促落实供需双方责任,落实招(议)标结果做好归口管理和组织协调,做好招(议)标采购物资的付款清算等相关工作;
9.5按照程序文件要求,收集本项目物资供方资料,定期评价上报;
第10条子(分)公司物资管理部门职责:
10.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物资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实施对本公司权限范围内工程项目物资集采专供工作的管理、审核、检查、监督,制订本公司物资管理制度。
10.2负责本公司区域内物资集中采购中标项目的物资需求信息收集、汇总,审核物资申请计划,编报物资集中采购申请计划、提供招(议)标物资技术文件;建立物资招(议)标计划管理台帐,分标段实行需用总量控制;
10.3按时上报汇总物资市场价格资源信息、主要物资价格结算信息;
10.4参加物资招(议)标评标工作,依据招(议)标结果,督促落实招(议)标结果;
10.5负责本公司项目招(议)标采购物资的归口管理和组织协调,做好招(议)标采购物资的付款清算等相关工作;
10.6按照程序文件要求,收集本公司物资供方资料,定期评价上报;
第11条子(分)公司项目经理部职责:
11.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物资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实施权限范围内项目物资采购供应工作,制订项目物资管理办法。
11.2严格执行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物资条款要求,准确核算物资需用明细数量,按时编报物资申请计划、各种物资报表;
11.3负责项目物资的计划、催料、验收、结算、储运、保管、物资消耗管理、定额发料、核销等现场管理工作;
11.4按供货合同组织物资的现场验收工作,严格执行“三标一体”管理文件中物资管理方面的要求,对进场物资质量和数量验收,防止不合格物资进入施工现场;
11.5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认收发料凭证,及时与指挥部、供应单位办理料款结算的相关手续;
11.6参加上级部门物资招(议)标评标工作。
第三章物资集中采购范围
第12条集团公司物资集采专供的范围指以集团公司名义中标或签约承建的全部投资建造项目、铁路工程项目和20000万元(含)以上的非铁路工程项目(含海外项目国内采购部分);以子(分)公司资质中标的施工合同价值20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
第13条子(分)公司物资管理部门应健全物资集中采购的管理职能,负责以子(分)公司资质中标的施工合同价值20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和集团公司委托招标采购项目集采专供工作。
第14条集采专供的物资种类,主要是构成工程主体结构的主要材料,和通过大批量集中采购能确保材料质量、降低采购成本的辅助材料以及可批量组织生产的地材等,主要包括:
一类物资:
构成工程实体并对工程结构安全有重要影响的主要物资。
如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钢轨、道岔、轨枕及轨道配件;桥梁及支座;光缆、各类电线电缆、钢芯铝绞线、接触线及承力索;属于预算清单列由甲方供货或由甲方控制招标以外的物资和用外资采购的物资。
二类物资:
对工程实体质量有较大影响或数量较大的物资。
如土工材料、粉煤灰、锚固件、砼垫块等;构成工程实体的“四电”工程材料,包括电杆、铁塔、钢柱、支柱、支架、横担及支撑、接触网配件、绝缘子等;火工品、油料等物资以及可集中组织生产的大宗砂石料。
项目物资招(议)标中占资金量较大的物资,单品类采购金额1000万元以上物资采购,也应在公司集中采购平台进行,严禁化整为零,分散采购。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15条基本准则
15.1贯彻执行股份公司工程项目物资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中铁股份物[2008]218号)、集团公司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中铁一项目[2007]58号)、集团公司物资设备招标采购监督暂行管理办法(中铁一监[2007]140号)文件。
发挥专业物资公司集中采购供应的专业服务优势,为在建工程项目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15.2物设部牵头与子(分)公司、指挥部和物供中心组织成立集中采购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长为指挥长(项目经理),成员为物设部、纪委监察部、法律事务部、指挥部(项目经理部)、物供中心、施工单位物资部门相关人员担任,评标专家由专家库抽取,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5.3物资集中采购以公开招标为主,与厂家批量团购议标为辅的形式进行,在合格供应商名单范围内选择。
第16条物资采购:
16.1指挥部、子(分)公司应按时编制《工程项目物资需求计划》、《项目物资招标采购申请表》、《合格供方名单》报物设部。
16.2物设部依据项目实际情况,采用直接或委托方式进行招标采购,委托采购的由物设部下达委托招标采购书。
16.3物资集中采购,分定期和日常招(议)标采购,所有招(议)标结果,在“物供中心”网站上发布,供集团公司各施工单位监督和参考。
定期招(议)标采购的物资指该地区用量大或该工程项目用量大且使用周期固定;每年根据施工需要举行两次招(议)标,争取厂家最大优惠,定期招(议)标在年初和年中各举行一次,招(议)标地点选在公司所在地。
招标标物资数量的确定,按不同的区域估算用量实施招(议)标。
日常招(议)标指定期招(议)标不能满足该项目的需求,或受运输半径影响较大的物资,招(议)标地点选在项目所在地。
招标标物资数量由指挥部或子分公司物资部门提供。
第17条属于下列情况,经领导小组批准,由指挥部或子(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直接采购,实施结果报物设部核备。
17.1按中标合同规定不适合公开招(议)标的物资(属于业主或行业集采专供物资按其规定办理)。
17.2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如工程抢险、施工急需等需紧急采购而无法公开招(议)标方式得到的物资。
第18条物资配送
18.1由指挥部(项目经理部)委托物供中心代理采购供应服务工作,签订物资集中管理服务合同,明确收取规定比例范围内的物流服务费。
18.2在集团公司物资集采专供范围内,凡甲供、甲控物资和公司集中采购的物资,由物供中心组织驻厂监造、催发、接运、验收和配送供应,严把物资质量关,确保采购、验收、贮存、加工、运输、装卸各环节处于受控状态,尽可能采取直发方式,降低物流成本。
18.3物供中心应建立综合运输模式,和其他运输企业建立运输联盟,在铁路、公路运输方面与优势企业合作,建立运输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跟踪了解配送供应物资质量和服务质量情况,及时处理各种应急情况及物资不合格信息。
第19条集团公司物设部要建立市场价格信息平台,定期公布地方政府指导价格信息,实现物资集中采购价格透明公开,指导集中采购管理。
由物供中心负责建立集团公司内部物流专业网络信息平台,逐步建立网上资源价格动态发布系统、采购招(议)标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网上客户服务系统,实现网上物资信息及价格查询功能。
第五章区域物资采购供应分中心的构建与运营
第20条在集团公司非铁路施工项目较多的重点地区,建立集团公司物资采购供应中心区域物供分中心,在集团公司各大区域指挥部(经营部)和物供中心共同领导下展开工作。
第21条对区域物供分中心,集团公司分步、分材料品种逐步实施,区域物供分中心构建的基本要求:
——分中心经营的物资数量品种能够达到资源整合的要求;
——分中心的经营管理能力、采购与物流服务价格与服务水平能够达到施工单位满意;
——分中心能够在最佳时间介入区域物资采购与物流市场竞争,有效整合区域内物资资源;
——不同项目的各种物资需求信息能够及时有效地集中,并及时传递到分中心;
——不同项目的物资资金能够集中运用与管理,供应料款能及时回笼。
第22条区域物供分中心在本区域内全面按“第四章工作程序”要求,负责区域内物资资源调查、开发、整合;集中采购物资的招(议)标实施;物资集中配送供应;建立市场营销网络。
第23条区域物供分中心配置的采购与物流人才,应具有从事采购或物流业务和经营管理的能力。
物供中心应根据区域物供分中心的建设需求,提前建立完善的采购与物流专业人才培训体系,整体提升采购与物流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技能。
第24条各区域经营部对区域各项目材料预付款实行集中管理,根据区域项目实际情况,提取预付材料款30%作为集采专供的备料款。
第六章资金集中化与结算管理
第25条集团公司财务部是资金集约化与资金结算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提供资金保障和资金回笼监管。
第26条集团公司直管项目的采购资金,由指挥部从工程项目预付备料款中提用。
集团公司重点区域项目的采购启动资金,由物供中心、公司区域项目部共同筹措。
第27条结算依据:
27.1供应计划、合同、协议和其它与供应有关的记录;
27.2集团公司直管项目以内部发料单为结算依据,内容包括:
数量、合同价、运杂费(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及其它有关运输的费用)和物流服务费。
27.3重点区域项目以厂家发票(或分割单)原件为结算依据;所发生的运杂费(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及其它有关运输的费用)及收取的物流服务费、资金占用费,以内部发料单或分割单为结算依据。
资金占用费收取执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第28条直管项目物资资金结算程序:
28.1物供分中心(物资站)应于每月末根据发货量对施工单位开具结算凭证,结算凭证应经施工单位有权收料人签认。
28.2指挥部根据物供分中心(物资站)提供的有效结算凭证,从各单位计价款中按材料所占比例扣回,直接转给物供分中心(物资站),每月结算一次。
第29条重点区域项目的物资资金结算程序:
29.1物供中心区域分中心应于每月末开具结算凭证,结算凭证应经施工单位有权收料人签认,物供中心以供料有效凭据月末25日清算,次月十日前施工单位支付结算款。
29.2施工项目部应及时承付资金,不能造成物资资金链中断,影响物资采购供应正常进行。
如果施工项目部在规定的还款时限内未及时结算材料费用,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协调解决。
29.3重点区域项目集采专供,按材料原价转给施工单位不应加价,只收取物流服务费,物流服务费与运杂费、装卸费等其它结算款应同步按月直接和施工单位结算。
第七章物资集中采购管理服务费及相关收益分配标准
第30条为确保集团公司物资集中采购供应管理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股份公司集采专供文件,物供中心(物贸公司)收取集中管理物流服务费的参考标准如下:
30.1建设单位招标采购供应的甲供物资集中管理物流服务费提取比例为供应额的0.8%。
30.2在建设单位监督指导下,由施工单位采购的甲控物资集中管理物流服务费提取比例为供应额的1.0%。
30.3项目自采物资集中管理物流服务费提取比例如下:
工程项目造价规模2亿元(含)以下项目,集中管理物流服务费提取比例为供应额的1.8%;
工程项目造价规模2-5亿元的项目,集中管理物流服务费提取比例为供应额的1.5%;
工程项目造价规模5亿元(含)以上项目,集中管理物流服务费提取比例为供应额的1.2%;
30.4物流服务费计算基数以项目施工承包合同中材料清单价为准。
第31条装卸作业参考根据铁运[2005]5号文件中铁路货物装卸作业收费标准。
直供物资不收取装卸费,其他有关运输费用、站前杂费、取送车费等按铁道部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原单转施工单位承付。
第32条指挥部按中铁一财[2007]194号文件要求,按期按物资供应总量计算应取得的服务费,以内部验工计价的形式支付给物供中心。
第33条为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更好的体现集中采购规模效益,对物资集中采购所形成的利差(即实际采购价格与当地政府部门公布的当期信息价比较所产生的价差)可实行收益分成,分配比例为项目部65-70%、供应单位30-35%,具体可在物资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34条根据责权利对等原则,降低项目物资成本,对物资集中采购所形成的负差(即实际采购价格与当地政府部门公布的当期信息价比较所产生的价差)按比例分摊成本,分配比例为项目部30-35%、物供中心65-70%,物供中心应及时把握市场动态,合理周转储备,降低物资成本。
第八章物资集采专供的检查、考核
第35条物设部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物资集采专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施工单位对“物供中心”在物资质量、价格、运杂费、管理费及配送服务中的投诉。
第36条财务部定期对集团公司资金集约化管理和物资款结算回笼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规采购行为和不及时结算物资款等问题,由物设部和财务部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
第37条对违规采购质次价高物资,且对工程质量产生了影响的;对拖欠物资款长期不清算数额较大的,由纪委监察部、审计部进行查处。
第38条物设部不定期对集团公司各项目部(工程指挥部)、各子(分)公司在物资需求信息、价格资源信息、结算信息的质量、及时性、准确性等情况做综合评价,报主管领导审核后进行通报。
第九章附则
第39条原集团公司(2005)232号文废止,其它现行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执行本办法。
第40条本办法由物设部负责解释。
自2008年08月0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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