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认定指导意见京政办发6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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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认定指导意见京政办发63号
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认定指导意见(京政办发〔2011〕6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京政办发〔2011〕6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
关于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
核对办法和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民政局《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市民政局二○一一年十二月)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确保本市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有效实施,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委联合制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有关办法,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居民申请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项目时,根据需要,经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以及出具书面报告的活动。
已享受本市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项目的家庭,因定期或不定期接受家庭经济状况复审,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适用本办法。
接受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的居民个人或家庭,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核对对象。
第三条市民政局是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及区县设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统称核对机构),负责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具体工作。
市及区县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社保、住房城乡建设、地税、工商、统计、金融等部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能力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核对工作开展情况,采取调配、招用等形式,配备必要工作人员。
第五条核对机构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委托,开展核对工作。
委托部门按照要求,向核对机构提交核对委托书,同时提交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书。
核对机构通过政府各部门信息数据核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通过书面报告形式反馈委托部门,核对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作出审批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其他基本情况。
家庭成员、家庭财产、家庭收入以及其他基本情况的核对范围和内容,按照所申请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项目的具体规定执行。
其中,申请本市社会救助的,核对机构可对申请人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第七条核对机构可通过调取政府相关部门信息以及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信息。
第八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向核对机构提供与核对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有关的信息。
(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提供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金的信息。
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
认定指导意见(试行)
(市民政局二○一一年十二月)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保证社会救助制度的公正实施,更好地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委联合制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有关办法,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结合北京市实际,现对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对象
(一)家庭成员。
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对象包括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
主要包括: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4.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
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6.民政部门按照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为确定认定对象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否具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民政部门可对认定对象家庭成员之外的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婚姻法》规定的相关人员。
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范围
本市居民申请本市社会救助时,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应由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及其家庭进行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或对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复审,认定其是否符合救助条件。
家庭经济状况认定范围包括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其他基本情况。
(一)家庭收入。
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及其它可支配收入。
其中:
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
包括所从事的主要职业及第二职业、其他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各种奖金、各种津贴补贴、稿酬等收入。
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净收入。
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转包等收入;从事种植、养殖等农副生产劳动获得的纯收入的总和等。
财产性收入指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
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集体分配股息和红利,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保险收益、彩票收益等收入。
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
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辞退金、保险索赔、住房公积金、赠与和赡养等。
(二)家庭财产。
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等内容,主要包括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房屋等。
国家和本市有明文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和财产范围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
(一)家庭收入认定标准。
申请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月人均收入应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申请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家庭月人均收入应低于当地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二)家庭财产认定标准。
申请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家庭拥有应急之用的以下货币财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24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之和。
1.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
2.商业保险;
3.公司、企业等个人名下注册资金;
4.当地区县民政部门规定,需要记入认定范围的其他货币财产。
(三)家庭财产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符合享受社会救助条件。
1.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机动车辆,包括:
大型汽车、小型汽车、普通摩托车(不含残疾人专用摩托车);
2.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总计达到两套及以上(房屋累计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或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除外);
3.其它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
四、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核对时段
(一)民政部门应对申请人家庭自申请当月起的前12个月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核对期内的家庭收入平均分摊到月计算。
(二)对新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自申请之日起,在社会救助审批过程中任一时点核对出的家庭成员名下的现金、存款以及有价证券等,均认定为其家庭财产。
对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在任一时点核对出的家庭成员名下的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等,均认定为其家庭财产。
五、家庭经济状况登记与核对授权
申请人在申请本市社会救助时,应按照民政部门规定如实填写《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见附件),登记表及声明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区县民政局建档保存,另一份归档到社会救助家庭档案。
声明书同时作为民政部门核对其家庭成员有关证券、银行存款、房产、个税、社会保险、商业保险、车辆、公积金等经济状况信息的授权。
六、法律责任
经核对,申请人填写的《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情况与核对结果不符,存在故意瞒报、虚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骗取社会救助的,该家庭自申请结果告知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不具备该项社会救助申请资格,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核对,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存在故意瞒报、虚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骗取社会救助的,按照本市社会救助有关规定处理,该家庭自停止社会救助告知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不具备该项社会救助申请资格,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
现行社会救助政策中有关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
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
(区县)(街道、乡镇)
1.救助类别
□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城市生活困难补助□农村生活困难补助
□城市低收入□农村低收入□农村五保﹡请在前小框内勾选
2.家庭基本情况
家庭成员基本信息
姓名
与申请人(持证人)关系
身份证号
家庭居住地址
户籍所在地
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基本信息
姓名
与申请人(持证人)关系
身份证号
家庭居住地址
户籍所在地
3.家庭收入信息
■现在就业所获得的收入就业者姓名平均每月工资及奖金、津贴元
就业者姓名平均每月工资及奖金、津贴元
■经营净收入经营者姓名平均每月收益元
■退休金领取人姓名平均每月元
领取人姓名平均每月元
■养老保险金领取人姓名平均每月元
领取人姓名平均每月元
■失业保险金领取人姓名平均每月元
■获得赡养、扶养、抚养费平均每月元
■农村农副业生产收入家庭上一年总计收入元
■村集体分红等收入家庭上一年总计收入元
■其它需要登记的收入
4.家庭财产信息
■现金元
■股票总市值元账户持有人姓名
总市值元账户持有人姓名
■基金等有价证券总市值元账户持有人姓名
总市值元账户持有人姓名
■银行储蓄金额元户名银行名称银行账号
金额元户名银行名称银行账号
■公积金缴存人姓名余额元
缴存人姓名余额元
■房产产权人姓名面积平方米□自住□商用□出租(每月收益元)
产权人姓名面积平方米□自住□商用□出租(每月收益元)
■车辆行驶证持有人品牌型号购置时间现估价元
行驶证持有人品牌型号购置时间现估价元
■商业保险保险名称被保险人姓名每月缴纳保险费用元
保险名称被保险人姓名每月缴纳保险费用元
■其它需要登记的贵重财产及价值
5.声明及授权
声明书(授权书)
本人郑重声明,上述登记的家庭基本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属实。
如有不实,愿停止申请或停止享受社会救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述资料如有变动,本人或本人家庭成员将向当地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管理机构主动报告。
同意北京市民政局和本人所提出申请的区县民政局向所有涉及到本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部门或机构查询、核对本人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状况。
本人亦同意所有涉及到本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部门或机构将所需资料和信息提供给北京市民政局或本人所提出申请的区县民政局。
特此声明。
声明人(家庭成员)签字:
1.(指模)2.(指模)
3.(指模)4.(指模)
5.(指模)6.(指模)
入户核对工作人员签字:
1.2.
年月日
备注:
家庭成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签;代签的需由本人按指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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