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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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试行
安徽省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驾驶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原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28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驾驶员是指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第三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全省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从业资格申请
第四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道路运输驾驶员必须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五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参加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考试申请表,并提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
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考试申请表,并提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申请人预约考试20个工作日内安排考试。
第八条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
补考仍不合格的,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考试日期应当在20个工作日后。
第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科目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
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由两名考核员签字确认,未签名的不得核发从业资格证。
第十条对考试合格人员,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一条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且在本次考试结束之日起180日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第三章从业资格考试管理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和考核标准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相应的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机构,建立健全考试工作制度,配备考试专用场地、考试设施设备和考核员。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规范按照《安徽省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考试工作规范》”)执行。
考试场地及考试设施、设备应当符合《考试工作规范》相关规定,并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实施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核员应当持有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考核员证。
考核员的条件和管理,按照《安徽省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核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从业资格证管理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申请换证、补证和变更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填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申请予以办理。
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尚未接受处罚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或继续教育合格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年龄超过60周岁的;
(四)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
凡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予以收回;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件自行作废。
发证机关对注销、作废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予以公告并登记归档。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
(一)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
(二)身份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三)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学日志;
(四)道路运输驾驶员培训记录表(见附件1);
(五)专用知识应用能力考核评分表;
(六)结业证书副本;
(七)从业资格证换发、补发、变更记录;
(八)违章、事故及诚信考核、继续教育记录;
(九)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档案还包括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省统一,确保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从业资格证考试申请受理、科目考试、从业资格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网页,发布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有关规定,提供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及道路运输驾驶员相关从业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全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中各市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人员数据,定期发放从业资格证件。
第五章诚信考核管理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情况: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情况;
(二)遵守法规情况:
违反道路运输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情况;
(三)服务质量情况:
服务质量事件和有责投诉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20分,从道路运输驾驶员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
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经签注诚信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计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道路运输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A级:
1.上一考核周期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
2.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为0分。
(二)道路运输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级:
1.未达到AAA级的考核条件;
2.上一考核周期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级及以上;
3.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未达到10分。
(三)道路运输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级:
1.未达到AA级的考核条件;
2.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未达到20分。
(四)道路运输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有20分及以上记录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
第二十八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全省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建立诚信考核信息系统,健全诚信考核公共信息共享和抄告机制。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诚信考核工作。
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指标按照其不同类别分别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运政执法部门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部门负责计分(见附件2)。
由公安部门转来的道路交通事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部门负责计分。
计分情况录入诚信考核系统。
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诚信等级评定、考核信息抄告及黑名单制度的设立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运政执法部门发现道路运输驾驶员有违反诚信考核指标的,按如下程序进行考核计分:
(一)在从业资格证件“违章和计分记录”栏内填写违章信息和计分分值,填写内容统一为“违反计分标准第×款第×项计×分”,注明日期,由执法人员签字,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专用印章;
(二)填写《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通知书》(见附件3),将计分通知书副联
(一)交违章驾驶员,副联
(二)交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业人员管理部门,正联由运政执法部门备案,正联保存三年。
运政执法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录入驾驶员诚信考核数据库。
第三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驾驶员信息抄告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于每月底前填写《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信息抄告表》(见附件4),报送辖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省内其他地市的驾驶员考核信息每月汇总后抄告其发证机关,对外省地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将其考核信息每月汇总后报送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达到20分的,应当在15日内,到档案所在地有培训资格的机构,接受不少于18个学时的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结束后,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核继续教育证明(见附件5),并于20日内对其安排考试。
考试合格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存继续教育证明,在从业资格证件的“继续教育记录”栏内标注继续教育起止时间,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专用印章,并将相关信息录入道路运输驾驶员数据库,清除继续教育前的计分。
在本次诚信考核周期内,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
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在诚信考核周期届满后20日内,持本人从业资格证件到档案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注诚信考核等级。
道路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在诚信考核周期届满后20日内尚未有责任认定结论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到档案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诚信考核等级签注手续。
第三十四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本辖区备案登记考核期满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等级进行评定,核实诚信考核相关证明材料并汇总计分,在其从业资格证件和《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表》的“诚信考核记录”栏中标注诚信考核起止时间,签注诚信考核等级,加盖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专用印章。
诚信考核周期内,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尚未有责任认定结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待事故责任明确后,签注诚信考核等级。
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管理信息系统,完整、准确记录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信息,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内道路运输驾驶员历次考核周期的计分分值、诚信考核等级以及下一次签注诚信考核等级的时间等相关信息和查询方式,提供查询便利。
第六章诚信考核奖惩措施
第三十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本企业驾驶员诚信档案,及时统计驾驶员的运输安全及违章信息,掌握本单位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诚信考核等级,并作为培训、辞退道路运输驾驶员,调整道路运输驾驶员工资和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调离驾驶员工作岗位。
第三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其他相关的社团组织对诚信考核等级为AAA级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道路运输驾驶员,承担具有重大政治和国防战备意义、社会影响大、安全风险高的运输生产任务;不得安排其承担黄金周和春运期间的道路旅客运输任务。
第四十一条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一)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达到20分,且未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和考试的;
(二)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签注诚信考核等级的;
(三)从业资格证件被吊销的。
对列入黑名单的人员,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应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工作。
第四十二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按照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撤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连续三个考核周期诚信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
(二)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有三次以上达到20分的。
第四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在一个年度内,所属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累计有20%以上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其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不得将其作为道路运输行业表彰评优的对象。
道路运输经营者连续两个年度,所属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均累计有20%以上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还应当向社会公告,且一年内不得批准其新增运力。
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在一个年度内,所属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累计有80%以上诚信考核等级为AAA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的安全服务质量考核应当适当加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线路和运力资源。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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