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普教科研资助金课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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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普教科研资助金课题管理办法
四川省普教科研资助金课题管理办法
(2014 年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全国教育
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普教(含中等职业教育,下同)科研实
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省教科所组织评审,省教育厅批准
立项的普教科研资助金课题(以下简称“省级课题”)。
第三条实施本办法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积极探索,开拓
创新,引领课题研究为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实践服务,为教育科
学决策服务,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服务,推动全省教育事业科学
发展。
二、组织及职责
第四条 四川省教育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省教科所”)在四
川省教育厅的领导下,根据全省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总体要求以及
课程实施、教学质量提升、学生发展、教师专业成长、学校管理等
实际需要,制定全省教育科研规划,发布课题并具体负责组织实
施各项管理工作。
各市(州)教科所(院)、县(市、区)教研室(研培中心、进修学
校)和普教学校,以及各省级相关单位,与省教科所形成共管网
络,协同做好省级课题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教科所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全省的教育科研规划;
2.组织省级课题立项评审、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3.督促、指导省级课题的过程研究;
4.组织省级课题的成果宣传与推广;
5.管理省级课题的资助经费。
第六条 市(州)教育科研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省级课题的立项申报;
2.指导省级课题的开题工作;
3.组织省级课题中期检查和效果检测;
4.协助进行省级课题的立项评审、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5.组织省级课题的成果宣传与推广。
第七条 县(市、区)教育科研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省级课题的立项申报;
2.督促课题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研究工作保障条件;
3.参与指导省级课题的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成果鉴定和结
题验收;
4.组织省级课题的成果宣传与推广。
第八条 学校教育科研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省级课题的立项申报;
2.提供必要的研究工作保障条件;
3.组织开题报告,全程指导课题研究;
4.协助开展中期检查、效果检测、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5.组织省级课题的成果宣传与推广;
6.具体管理省级课题资助经费。
第九条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机构承担的省级
课题,由省、市(州)和县共同管理;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或教
研机构承担的省级课题,由省、市(州)共同管理;由省级相关单
位承担的省级课题,由该单位与省教科所共同管理。
第十条省教科所建立教育科研专家库。
专家库成员由省教
科所聘请,聘期一般为三年。
专家库成员的主要职责是:
1.为四川省教育科研规划工作提供学术咨询服务;
2.参与省级课题的立项评审、过程指导和成果鉴定等工作。
三、规划和分类
第十一条 省教科所负责每五年制定全省教育科研发展规划,
每年发布省级课题组织申报的通知,发布重点课题研究专题,组
织省级课题立项评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四川省普教科研资助金课题分为年度课题和专项
课题两大类。
年度课题是每年组织申报,开展立项评审,并由省教育厅予
以经费资助的常规性科研课题。
专项课题是为研究解决教育发展和改革面临的重点、难点、
热点问题,支持鼓励长远性、基础性、跨学科和具有专业优势的
研究工作,不定期组织申报,开展立项评审的科研课题。
第十三条年度课题设重点和一般两级。
专项课题一般不予
分级。
四、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省级课题的课题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具有副高级
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必须由 1 名具有正高级职称或者 2 名具有
副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3.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不能从事实
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4.同一课题负责人不能同时申报两个或以上省级课题;
5.有负责省级课题研究工作但未结题者不能申报。
第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须如实、完整填写《四川省普教科研课
题申请•评审书》(附件 1)一式五份,送所在单位审核。
第十六条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的
规定进行审查,承诺提供研究条件、承担课题管理职能和信誉保
证,签署意见、签字盖章,向所辖教育科研管理部门申报。
原则上,同一单位不能同时申报两个或两个以上省级课题。
第十七条 各市(州)教科所(院)组织辖区内申报课题的资格
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加盖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公章,完整填写
“年度四川省普教科研课题申报•汇总表”(附件 2),排序后报送
省教科所。
第十八条省级相关单位申请课题时,由该单位科研管理部
门组织资格审查,并参照第十七条规定,排序后报送省教科所。
第十九条 省教科所不受理个人和除市(州)教科所(院)及省
级相关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直接报送申报材料。
五、立项评审
第二十条立项评审采用同行专家会议评审方式,由省教科
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立项评审的程序为:
1.资格复审。
按本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进行复审,
不符合要求者不得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2.专家评审。
评审专家严格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原则,先
个人初评,再分组评议,最后由专家组进行终审。
3.公示。
在省教科所网站上对专家终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
时间为 7 天,接受实名异议。
4.批准立项。
由省教育厅审核、发文,并向获准立项的课题
承担单位和负责人下达立项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评审组专家和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1.回避制度。
凡有课题申报者不得参与相关评审工作。
2.保密制度。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泄露与评审有
关的信息。
3.不得收受礼金或礼品。
六、过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尽快确定具
体实施方案,在 3 个月之内组织完成开题报告工作。
课题负责人应根据研究需要,聘请该课题所涉学科(领域)的
专家 3-5 人参与开题报告。
原则上,专家应具有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职称。
课题所
涉学科(领域)的专家不得少于 2 人;教育管理类、决策研究类课
题,可聘请 1-2 名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教育行政专家或有中级
(含中级)以上职称的校(园)长作为专家组成员。
开题报告结束后,课题组应及时修改完善研究方案,并将
《四川省普教科研课题•开题报告》(附件 3)等相关材料报送市
(州)教科所(院),市(州)教科所(院)签署意见、盖章后,分年度
统一报送省教科所。
第二十四条课题组在研究过程中需填写《四川省普教科研
课题•中期报告》(附件 4),上报重要的研究活动和阶段成果。
市(州)教科所(院)负责组织中期检查,在《中期报告》上签署
意见、盖章,分年度统一报送省教科所。
省教科所将视课题完成周期情况,适时对课题研究的进度和
阶段成果进行中期抽查。
第二十五条 凡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的课题,须填写《重要事项
变更申请•审批表》(附件 5),经所在市(州)教科所(院)同意,报
省教科所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变更课题主研人员;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承担单位;
6.课题完成时间延期。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二十六条课题组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评奖活动,不得利
用课题名义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
课题组不得自行刻制印章。
需要开展课题研讨活动的,一般
以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代章即可。
七、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二十七条省级课题按期完成研究任务后,其最终成果均
应按要求接受鉴定,通过鉴定者方可结题。
第二十八条 课题组应在研究周期结束后的最迟 6 个月内提
出结题申请(附件 6),将主要成果材料(附件 7、8)报送各市(州)
教科所(院)。
研究周期已结束的 6 个月后,尚不能申请结题的,需及时上
报省教科所,经批准后方可延长研究周期。
第二十九条市(州)教科所(院)成立检测组,对课题研究的
过程、措施与活动、效果等进行检测,填写《四川省普教科研课题
•检测报告》(附件 9)并签章。
第三十条 市(州)教科所(院)对申请结题的课题主要成果材
料进行初审,汇总建议进行成果鉴定的课题信息,填写“四川省
普教科研课题成果鉴定申请•汇总表”(附件 10),连同课题的主
要成果材料(电子版),一并报送省教科所。
第三十一条省教科所对结题申请作出终审,确定是否准予
结题鉴定、鉴定形式及时间、鉴定组成员构成等。
第三十二条省教科所作为省级课题成果鉴定的组织单位,
负责组织或委托市(州)教科所(院)、省级相关单位组织鉴定工作。
第三十三条 凡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的课题,不予成果鉴定:
1.无中期阶段报告;
2.研究工作中断 6 个月及以上;
3.主研人员变动,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4.研究周期未结束;
5.研究周期已结束,但已超过 6 个月未申请结题;
6.存在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现象。
第三十四条鉴定形式分为会议鉴定和通讯鉴定。
其中,在
较大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研究成效显著,需要专家实地考察的
课题,予以会议鉴定。
第三十五条 鉴定专家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职
称。
课题所涉学科(领域)的专家不得少于 2 人。
教育管理类、决
策研究类成果的鉴定,可聘请 1-2 名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教育
行政专家或有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的校(园)长作为专家组成
员。
课题组成员(包括顾问)不能担任本课题鉴定专家。
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 5 人,最多不得超过 7 人。
课题组可提名 2/5 鉴定专家人选;省教科所提名其余 3/5 专
家人选,并确定鉴定专家组成员名单。
课题组可向省教科所提出可能影响评价公正性、建议回避的
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学术秘书由具有省级课题成果鉴定管理工作经
验的人员担任。
学术秘书人选由省教科所确定。
每个课题的成果鉴定工作,需设 1-2 名学术秘书。
省教科所
委托由市(州)教科所(院)组织实施的成果鉴定工作,由省和市
(州)各设 1 名学术秘书。
第三十七条进行成果鉴定时,课题组应提供结题申请书、
研究报告、工作报告、检测报告、成果鉴定书(附件 11)及其他佐
证材料,一式六份。
第三十八条鉴定专家在认真阅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
课题申请书的预期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
面的鉴定意见。
采用通讯鉴定方式时,专家每人需撰写一份书面的“专家个
人鉴定意见”;会议鉴定时,专家每人现场交流鉴定意见。
专家组鉴定意见由专家组组长签字生效。
第三十九条研究成果经专家鉴定准予结题、材料完备的课
题,由市(州)教科所(院)负责填写“四川省普教科研课题结题验
收•汇总表”(附件 12)并加盖公章,分年度报省教科所。
省教科所负责审核成果鉴定相关材料,决定是否同意结题,
颁发结题证书。
八、推广
第四十条 学校、县(市、区)、市(州)和省教育科研管理部门
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推广课题研究成果,分年度逐级填报《四川省
普教科研优秀成果推广情况•汇总表》(附件 13)。
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召开成果报告
会、研讨会进行推广;协助优秀成果出版,摘报各级政府和教育
行政管理部门;运用报刊、影视、网络等媒介予以宣传、推广。
第四十一条已经结题的课题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部
门报送最终成果时,须在成果的醒目位置标明课题类别——“四
川省普教科研资助金课题”。
第四十二条各学校、县(市、区)和市(州)在本辖区推广基
础上,可将优秀成果推荐到省教科所,在全省范围宣传推广。
九、经费管理
第四十三条课题研究资助经费由四川省教育厅划拨,省教
科所负责制定下拨方案并一次性拨付。
第四十四条课题研究资助经费由课题负责人统一支配,专
款专用,单独核算。
各级科研管理部门要监督、审核支出情况,严
肃查处挪用或弄虚作假者。
第四十五条 课题研究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会议费:
会议食宿和会场租赁等费用。
2.调研费:
问卷设计、调研差旅和食宿、数据处理等费用。
3.资料费:
图书购置、信息查询、资料收集、复印打印、翻拍
刻录、翻译等费用。
4.专家咨询费:
开题报告、中期报告、研究报告等专家咨询
费。
5.劳务费:
课题组成员和其他参研者的劳务性费用。
6.成果鉴定费:
成果鉴定专家、学术秘书等费用。
7.出版费:
成果出版、发表等费用。
8.其他费用。
课题研究经费不能用于采购电脑等硬件设备。
第四十六条财务报销程序为:
课题负责人签字——单位科
研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部门报销。
第四十七条课题通过结题验收后,结余的资助经费需通过
原渠道收回,并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执行。
十、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省教科所。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原《四川省教育厅普
教科研资助金项目管理办法》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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