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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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3
乡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xx市埇桥区委办公室、xx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xx办秘〔2017〕xx号)精神,进一步明确各村各单位河、沟、塘保护管理责任,全面推行河长制,建立河、沟、塘管理保护工作机制,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为核心,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
按照统一行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合作的原则,对我乡内河流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
在全乡河、沟、塘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沟、塘管理机制,为维护河、沟、塘健康生命、实现河、沟、塘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河、沟、塘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促进河、沟、塘休养生息、维护河、沟、塘生态功能。
——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
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
立足不同区域不同河、沟、塘实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实行一河一策、一沟一策、一塘一策,解决好河、沟、塘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
依法治水管水,建立健全河、沟、塘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沟、塘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目标
2017年9月底前,建成覆盖全乡河、沟、塘的乡、村两级河长制体系。
到2020年,全乡河道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生活和农业污水排放现象逐渐减少,主要河流水质达到地表水功能区划标准要求,用水总量控制在0.13亿立方米以内,万元GDP、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30%、20%,全乡重点河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80%以上,地表水体各国、省控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省政府考核要求,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水生态环境状况明显好转,基本实现“水清、河畅、岸绿、生态”的目标。
到2030年,全乡河道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在95%以上,水生态系统功能得到有效恢复。
二、组织形式与工作职责
(一)组织形式
1.分级设立河长。
乡级设立总河长,由乡党委委、乡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设立副总河长,由乡党委委员、人大主席担任。
我乡境内澥河、浍澥新河、汾洪江、、团结沟、吴付沟、四清沟、庙西杨大沟和塘等设立乡级河长,由乡级负责同志担任。
乡级河长由相关乡直协助开展河长制相关工作。
各村设立本级总河长、副总河长,由村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区域内的河、沟、塘设立河长,由本级负责同志担任;各河、沟、塘所在村均分段设立河长,由村负责同志担任。
2.分级建立河长会议制度。
各级河长会议由本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相关负责同志、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乡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为乡水利站、经管站、信访办、综治办、中心校、派出所、财政所、国土所、城建所、卫生院、民政所、林业站、农技站、农机站、计生办、市场监督管理所、畜牧站、供电所,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
各村应结合当地实际,建立河长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河、沟、塘管理保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3.分级设立河长制办公室。
乡级河长制办公室设在乡水利站,乡水利站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乡城建所明确1名负责同志任第一副主任,乡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为河长制办公室成员。
各村应结合当地实际,设立河长制办公室。
(二)工作职责
1.河长的职责。
总河长、副总河长负责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河、沟、塘管理保护工作,承担推行河长制的总督导、总调度职责。
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沟、塘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协调解决河、沟、塘管理保护重大问题;牵头组织对河、沟、塘管理范围内突出问题进行依法整治;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沟、塘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检查、监督下一级河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
2.河长会议的职责。
协调解决河、沟、塘管理保护、推行河长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重大事项。
研究制定河长制相关制度和办法。
组织协调有关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制定、衔接与实施。
组织开展综合考核工作。
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区域之间有关河、沟、塘管理保护的重大争议。
3.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的职责。
各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应在河长的组织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依法履行河、沟、塘管理保护的相关职责,协同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
乡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的职责如下:
(1)乡经管站:
负责明确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政策,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污染防治项目向上资金争取工作、河道综合整治项目的论证服务工作。
(2)乡派出所:
负责专项整治沿河“二高一资”企业和各类园区,取缔“十五小”、“新五小”企业。
(3)乡财政所:
负责多渠道筹措资金,为综合整治重点项目的推进实施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4)乡国土所:
负责处理沿岸退耕还湿、还林涉及的土地问题,做好河道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权属调查,办理综合整治项目用地手续,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沿河道无证堆场、旧废点、养殖场所的取缔工作。
(5)乡城建所:
负责推进管网和污水处理厂建设及稳定运行,实施强有力的检查和督查措施,确保污水管网全覆盖,确保所有有条件集中处理的生活污水送入污水厂处理,完成主要河道的生活污水截污任务,同时负责沿河村庄的生活污水治理。
推进污泥规范处理处置,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
根据河道综合整治的要求,及时做好相关规划审批和服务工作。
负责协调、指导各乡村对辖区沿河的生活垃圾进行规范收集及处理,逐步取缔农村简易垃圾填埋场、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负责乡区小街小巷、居民小区及乡级有关部门管理区域以外的区域的卫生保洁及相应的综合整治管理工作。
负责乡村蓝线管理,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保持乡村河、沟、塘水域不缩减、功能不衰减、生态不退化。
(6)乡水利站:
负责指导、监督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合理设置监测断面,负责水环境污染源执法监管以及断面水质的监测和评价,及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分析水质变化原因,及时上报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加大企业排污的监管和巡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排污行为,确保实现达标排放。
依法公开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信息。
负责指导、监督实施河道综合整治。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
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河、沟、塘水量调度管理。
组织对上争取水利资金、落实河道清淤、河道综合整治、生态护坡等工程,协同环保部门落实断面水质监测点和研究设立水质自动监测设施。
(7)乡中心校:
负责对各个学校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做好防溺水工作。
(8)乡农技站:
负责指导农业结构调整,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采取积极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农药,控制和降低化肥、农药的使用量。
(9)乡林业站:
负责实施乡主要河流沿岸退耕还湿、还林工作,加快生态防护林、水源涵养林建设,突出做好河道两岸绿化、水生生态系统恢复工作。
(10)乡卫计办:
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卫生监测和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11)乡市场监督管理所:
负责吊销沿河道非法企业的营业执照,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沿河道无证堆场及收旧收废点、养殖点的取缔工作。
(12)乡畜牧站:
负责畜牧业其他项目的审核、论证、申报工作,指导协调畜牧业服务体系建设。
各村应当明确本级河长会议成员的具体职责。
4.河长制办公室的职责。
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负责办理河长会议的日常事务,落实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确定的事项,负责拟订河长制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监督、协调各项任务落实,组织实施考核等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
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强化地方政府(行政)责任,深入贯彻《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宿政办秘〔2014〕20号),严格考核监督。
加强用水需求管理,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切实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
坚持节水优先。
贯彻落实《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开展全民节水行动,推进节水减排。
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水资源短缺地区、生态脆弱地区要严格限制发展高耗水项目,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
加快实施农业、工业和乡村节水改造,推进节水型单位、学校、企业、灌区等节水型社会载体建设,坚决遏制用水浪费。
严格水功能区管理监督。
健全完善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根据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河流水域纳污容量和限制排污总量,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
加强入河、沟、塘排污口监管,严格控制入河、沟、塘排污总量,对入河、沟、塘排污量超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水功能区,不得新设入河、沟、塘排污口。
(二)加强河、沟、塘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河、沟、塘管理范围。
抓紧制定河、沟、塘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方案,并按照“轻重缓急、先易后难、因地制宜”的原则组织实施。
对具备条件的,可将河、沟、塘管理范围划界、确权同步实施;管理范围土地使用权属有争议的,可先划界,再依法依规逐步确定土地使用权属。
落实规划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
划定岸线保护区、保留区、限制开发区、开发利用区。
科学编制岸线利用规划,全乡主要河、沟、塘要分级制订《水域岸线保护与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禁止不符合河道功能定位的涉河开发活动。
加强河、沟、塘管理范围内水事活动管理。
健全完善涉河涉湖建设项目监管制度。
研究制定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制度。
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非法取土、非法采砂,对已非法侵占的要制定计划,限期清退;对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逐步恢复河、沟、塘水域岸线生态功能。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
全面落实《宿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埇桥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明确河、沟、塘水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
完善入河、沟、塘排污管控机制。
全面排查入河、沟、塘污染源,针对排查情况,落实责任主体和责任人,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制定达标方案,加强综合防治。
严格治理企业污染、城乡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
加快黑臭水体治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以及污泥处理处置,促进再生水利用。
优化入河、沟、塘排污口布局,编制入河、沟、塘排污口布设与整治方案,实施入河、沟、塘排污口整治,加大对不达标排污口整治力度,坚决取缔非法设置的入河、沟、塘排污口。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
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根据《宿州市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和功能管理,防止河、沟、塘水体水质下降。
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开展一切与水源保护无关的生产、建设活动。
完善饮用水源建设,加强备用水源保护。
加强河、沟、塘水环境综合整治。
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
结合城市总体规划,采取探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实现河、沟、塘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
加强农村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系统建设,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巩固扩大“三线三边”环境整治成果,开展村庄清洁河道行动,改善农村人居水环境。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
推进河、沟、塘生态修复和保护,加强中小河流治理,拆除清理堵坝、坝埂等阻水障碍,打通“断头河”,拓宽“卡脖河”,恢复河、沟、塘水系的自然连通。
完善河、沟、塘水量调度方案,保障河、沟、塘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
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体净化调节功能,不断恢复河、沟、塘水域面积、资源功能和生态功能。
开展河、沟、塘健康评估,建立和完善河、沟、塘评价制度。
乡政府定期组织开展河、沟、塘资源现状调查,进行河、沟、塘健康评估并定期公告。
对我乡内的重要河、沟、塘,要拟定和公布保护名录,划定保护红线,防止河、沟、塘水域萎缩,河道断面减少和水质恶化。
加大重点地区保护力度,强化塌陷区系统治理。
加大河、沟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水生态保护力度。
在河、沟、塘沿岸大力开展绿化造林,改善河、沟、塘生态环境。
加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生态保护综合治理以及生态修复力度,大力推进坡耕地治理和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严格控制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
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调动上下游、左右岸共同保护、修复水生态的积极性。
(六)加强执法监管
贯彻落实河、沟、塘管理保护法规制度。
完善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水域和岸线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生态环境保护、河、沟、塘取土管理、水域占用补偿和岸线有偿使用等制度体系,做到河、沟、塘管理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加大河、沟、塘管理保护执法监管力度。
各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涉及河、沟、塘管理保护的行政职能,需要联合执法的,由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应积极配合。
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涉河、沟、塘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取土、采矿、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
提高执法监管能力。
建立河、沟、塘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河、沟、塘动态监管。
落实河、沟、塘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
推进全乡河、沟、塘监管信息系统建设,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加强河、沟、塘水域变化、侵占河、沟、塘水域等情况跟踪,对重点水域、重要堤防、大型水闸、重点塌陷区、跨界河、沟、塘节点等进行视频实时监控,逐步实现河、沟、塘监管力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各村要把推行河长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细化工作进度安排,抓紧制定出台相关工作制度和考核办法,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明确河长制办公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做到工作方案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
2017年6月底前,乡级出台相关工作制度、考核办法;7月底前,各村出台本级实施方案和相关制度。
(二)健全工作机制。
各村各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河、沟、塘管理保护情况,及时跟踪河长制实施进展。
建立工作督察制度,对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
建立考核问责与激励机制,对成绩突出的河长及责任单位进行通报,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
建立验收制度,按照工作方案确定的时间节点,及时对建立河长制工作进行验收。
(三)强化规划约束。
各村各部门河、沟、塘管理保护工作要与流域规划相协调。
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领域、各部门、各行业专项规划时,应统筹考虑地区水资源条件、环境承载能力、防洪要求和生态安全,实行以水定产、以水定城、量水而行、因水制宜。
推进有关规划与河、沟、塘管理保护规划相互衔接,强化规划约束。
做好已建好的河、沟、塘管理保护监管和监督考核制度。
(四)强化考核问责。
根据不同河、沟、塘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
乡级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沟、塘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加强社会监督。
建立河、沟、塘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在河、沟、塘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沟、塘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沟、塘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进一步做好宣传舆论引导、河、沟、塘保护科普教育,提高全社会对河、沟、塘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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