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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视域下农村高额彩礼的综合治理精选资料
社会治理视域下农村高额彩礼的综合治理
要:
婚嫁彩礼现象根植于中国传统文化之中,然
而,当下彩礼尤其是农村地区高额彩礼早已突破了“礼”的范畴,阻碍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成为当前农村社会治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社会治理理论为政府介入高额彩礼的治理提供了合法性支撑和方法论指导,层政府应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教育等手段并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和农民的积极性,使农村地区高额彩礼问题得到妥善解
关键
决。
词:
社会治理;农村高额彩礼;基层政府;社会组织;
综合治理
政府怎么管》专题节目,再次聚焦高额彩礼现象,随后《光明日
来自基
报》《人民日报》及新华网等主流媒体纷纷发声,使婚嫁高额彩礼再次成为舆论的焦点。
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层的人大代表裴春亮认为,数额不断上升的彩礼日益加重贫困家庭的负担,提议应采取法治、教育等方式进行综合治理。
在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型的时代背景下,面对这一被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基层政府是否作为,如何作为,即成为讨论的焦点。
高额彩礼的成因及负面影响
(一)由“礼”到“物”一一彩礼本质的嬗变
礼”作为中国古代社会的道德规范和典章制度,在社会关
系调节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在初步缔约婚姻关系时男方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俗称彩礼)是我国自古以来的传统,有着深刻的文化和社会根源。
彩礼的原形可以追溯到“伏羲氏制嫁娶,以俪皮为礼”的习俗,随后西周时期的《仪礼》确定了“六礼”的婚姻制度并为历代所沿用,其中的“纳征”即彩礼是最重要的环
节,标志着婚约生效。
封建社会彩礼的形式多种多样,但一般集
而非“物”,彩礼的主要功能是表达意义,彩礼的种类和数量代表着礼仪、门庭和社会地位。
上个世纪50-80年代,我国婚嫁彩礼以实物尤其是家庭用品为主,其中不乏高端的家用电器,既重视“礼”也能体现实用性。
而近年来彩礼的性质悄然发生了改变,“礼”的功能逐渐淡化,最主要的彩礼形式,婚姻的本质也因此发生异化,婚姻的缔结演变成了金钱交易。
尤其是在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彩礼数额持续增多,远远超出大部分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因婚致贫成为普遍现象,由高额彩礼引发的案件比比皆是。
二)高额彩礼形成的现实原因
高额彩礼的产生有其历史原因。
在封建社会的特定阶段尤其是两宋时期,婚嫁彩礼惟财是重,攀比成风,而当下高额彩礼的
形成则受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结构、价值观和区域文化等多重影响。
高额彩礼多出现于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因为这些地区经济发展的速度远远落后于城镇。
农村家庭的收入来源单一,新家庭的组建需要基本的物质生产、生活资料,这为索取高额彩礼提供了看似合理的依据。
随着老龄人口日渐增多,农村养老问题日益突出,而农村社会保障措施尚处于逐步完善阶段,部分老人的养老问题也需要借高额彩礼加以解决。
同时,传统的“重男轻女”思想也是造成高额彩礼的重要原因。
另外,高额彩礼与攀比、炫富心理及“面子文化”等陋习密切相关。
彩礼在地区上表现出量的不平衡性,而在一定区域内相对稳定,礼金标准是约定俗成的,破例会被视为异类,其成本要远大于彩礼本身,即使不堪重负也要严格遵守。
三)高额彩礼产生的负面影响
高额彩礼导致的结果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直接造成了性别比例的失衡。
据国家XX局公布的《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公报》显示:
截至2016年12月,我国大陆男性人口比女性多出3359万人,农村地区的男性适婚人口明显过剩,使其不得不支
男方支
付巨额的结婚成本。
二是带来“婚姻偿付”观念的盛行。
付的彩礼被看作是对娘家养育女儿代价的补偿,代表的是对新娘从事家务劳动和繁衍后代权利的转移,新娘通过彩礼实践而被交换。
[1]高额彩礼除了扭曲婚姻关系之外还会带来一系列连锁反应,因婚致贫就是最?
橹苯拥姆从A4踊?
本小康到全面小康,农村地区是重点也是难点,农村生产力发展长期滞后,支付高额彩礼使很多农户大量举债。
除了高额彩礼之外,婚房过度修建和婚礼奢侈品消费也使农户对再生产和新技术设备的投入不足,重阻碍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
2017年1月发生在河南汤阴县的新婚夜杀妻案给当事人家人留下了难以愈合的伤痛,而近年来类似的悲剧还在接连发生,可以说,高额彩礼已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于压力,很多家庭采取非法手段筹措彩礼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些家庭即便开始了婚姻生活,但由高额彩礼带来的矛盾纠纷或因高额彩礼引发的离婚诉讼也屡见不鲜,而那些因支付不起高额彩礼而单身的大龄男青年已逐渐成为社会稳定的隐患。
随着农村婚姻市场“行情”见长,婚介和专职媒人借机哄抬市价,买卖、包办婚姻大有抬头之势。
另外,高额彩礼助长了拜金、攀比和奢侈浪费之风,导致乡村民风恶化,制约了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进步开展。
二、基层政府介入高额彩礼治理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
要加快推进社会领域制度创新,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系,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
社会治理需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同时也需要社会主体积极有效的参与。
针对农村高额彩礼及其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基层政府是否应承担治理责任,目前学界仍存在争议。
私域的区分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
所谓公域,指的是公共权力
的行使空间,体现的是权力层级关系和服从被服从的关系;所谓私域,指的是个体生活和私人关系的自治空间,其范围包括私人
的人身、人格、隐私、精神生活和财产等,家庭和市场中除却法由”是公域与私域划分的基本准则。
[2]很多人之所以对政府介入高额彩礼治理持保留意见,就是基于对公域和私域关系的考量,认为从古至今婚嫁都属于私域,其关系的调节应以家庭和个人为主,公共权力的介入属于越界,会限制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其实,公域和私域的关系并没有天然的界限,婚嫁彩礼属于私域还是公域要辩证地看。
纵观婚嫁彩礼发展的历史,作为传统婚俗的彩礼确实属于私域的范围,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由民间自发调节。
而当下的高额彩礼已经越过了婚俗礼仪的范畴,其负面影响也超过了个人和家庭层面,成为具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
因此,其不再是单纯的私域问题,而是公域问题,单纯由家庭和民间力量无法实现自发调节,公共权力的介入变得正当且必要。
二)法律依据的探讨
建设法治政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法无授权不可为”为政府行为划定了边界,而是否有法可依是政府介入高额彩礼治理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
我国现行
婚姻法》第一章总则中第三条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
礼尤其是高额彩礼的治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016年7月,
于“十三五”期间深入推进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的意见》明确指出:
“倡导婚事简办,反对包办婚姻、违法早婚、大操大办和借婚姻索取财物。
”即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提出了要求。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彩礼纠纷和彩礼返还案件的处理意
见也为政府治理高额彩礼提供了参考。
同时规范性行政文件的强制力不够,因而基层政府的执行效果堪忧,这也成为部分学者争论的焦点。
但这不能成为政府职能部门消极作为的理由,因为除了上述成文的法律法规之外,高额彩礼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也需要政府对其加强治理。
三)“小政府大社会”的视角
与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相比,社会治理在治理目标、治理主体和治理方法上有着明显的差异,为了实现“善治”的目标,需要在社会活动中弱化政府职能,从无所不管到有限作为,从权力集中到广泛授权,充分调动社会组织的积极性,依靠集体和公众自身的力量解决社会矛盾。
[3]从“小政府大社会”的角度而言,政府治理不包括婚嫁彩礼在内的具体社会事务,而应由社会自发
调节,但当前我国社会组织的特点和公众自我管理意识和能力的现状使得上述目标在短期内很难实现。
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是政府制定社会政策,管理和规范社会事务,强调自上而下贯彻执行,重视遵守与服从,因而忽视了社会组织和公众的作用。
同时,我国社会组织普遍存在“先天不足”,即人才和资金缺乏、能动性和行动力不强,特别是农村社会组织发展较为滞后,问题更加突出。
如农民的自我管理意识和能力较为薄弱,农村文化和教育相对落后等。
而社会治理体系的完善不会一蹴而就,社会组织的成长和农民自我管理能力的提高尚需时日,因此,政府应当及时补位,在弱化“管”的同时强化
治”的职能,积极有效地解决各类社会问题特别是农村地区的高额彩礼问题。
四)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社会治理的弱化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城镇化水平由1978年的17.9%提高到了2016年的57.35%,年均提高1个百分点,但在城镇化取得丰硕成果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如农村现代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缓慢,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文化、卫生、环境治理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亟待加强,等等。
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业占GDP勺比重由1979年的31.3%降至2015年的9%农村经济对整体GDP勺贡献率持续走低。
伴随着基层政府的
工作重心由农村转移到城镇,农村社会治理的中心工作停留在维
高额彩礼等热点问题缺乏主动治理的积极性,往往是等出现严重的社会问题后才进行处理。
从手段上来看,农村社会治理还是以传统的单向行政管控手段为主,缺乏法治、教育引导、社会组协同等综合治理手段,如应在社会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社会组
织在农村地区发展尤为缓慢,解决农村事务仍主要依靠传统的宗
综合治理之建议
高额彩礼现象是农村社会治理中的缺陷和短板,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很大,因而基层政府的介入合法且必要。
农村高额彩礼的综合治理应坚持法治原则,实现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充分发挥农村社会组织的调节作用,调动广大农民自我监督和参与管理的积极性。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可操作性
我国现行《婚姻法》明确提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为综合治理高额彩礼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该规定较为笼统,对于
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涵和外延并没有作出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仅规定了彩礼返还的几种情况,对违法责任没有提及,这给法律的执行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016年,《法制日
报》围绕彩礼问题开展的调查结果显示:
仅有8.66%的受访者表
法》有过这样的规定。
[4]这一方面反映了普法力度的不足,同时也说明法律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亟待增强。
少数学者提出应在
现行《婚姻法》中明确彩礼的定义和数目,这一主张引起了学界的广泛探讨。
明确定义无可厚非,但数目标准确定却较为困难。
由于我国城乡、地区间收入差距较大,彩礼数目本身又具有相对
性,加之文化习俗的综合作用,因而在现行《婚姻法》的层面统
法解释中明确违法责任,此外要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的法规创制权和执法监督权。
根据现行《婚姻法》的立法精神,部分地方政府
为综合治理高额彩礼在法规创制上已经进行了尝试,明确了彩礼
南省台前县下发的《台前县推动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建设
德美”台前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彩礼上限不得超过6万元,甘肃庆阳、河南汤阴、安徽砀山等地也先后作出类似规定,政府以“有形的手”积极治理农村高额彩礼的尝试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好评。
由此可见,各基层政府从本地区收入水平、风俗习惯和彩礼现状出发制定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接地气,可操作性强,虽然前期推行可能会有一定的阻力,但长期坚持必定有助于问题的解决。
二)职能部门协同治理,形成合力
按照我国政府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划分,各地民政部门主要承担救灾救济、双拥安置、婚姻管理、社会组织管理、弱势群体救助等方面的职能,其中,婚姻管理是民政部门最主要的常规性工
作,因而治理农村高额彩礼应是民政部门的职能之一,其应当发挥主导作用。
首先,民政部门要在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建议,为政府出台法规和政策性文件提供参考;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承担主要监管责任,确保政策法规的落实。
其次,从具体工作职责出发,民政部门要在农村适婚青年中开展婚嫁新风尚教育,树立正确的择偶观,厉行勤俭节约;在民生工程、农村社区管理和服务中开展婚育文化建设;在发展社会福利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加大对婚事简办家庭的扶持力度,发挥示范作用。
再次,民政部门要积极介入农村婚介市场治理,对掌握大量婚姻信息资源,在一定程度上掌握彩礼“定价权”的职业媒人尤其要加强引导。
农村高额彩礼成因复杂,影响广泛,在民政部门发挥主导作用的同时党政工青妇的相关部门也要有所作为,形成合力。
以县级相关部门为例:
宣传部门要将婚嫁移风易俗纳入工作范围,协调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做好宣传工作;共青团和工会组织应号召团员青年和志愿者参与到移风易俗活动中来,发挥带头作用,在青年尤其是农民工中倡导婚事简办;文化组织和文
艺团体应积极创作以婚嫁新风尚为内容的文艺作品,以群众喜闻
礼综合治理为重点开展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结合文明家庭创建等活动,将婚嫁新风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妇联和卫生计生部门可以在适婚女青年中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与正在开展的
在中学阶段思想品德教育课程中开展移风易俗专题讨论,将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引导青少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自觉抵制社会陋习。
三)发挥农村社会组织的自我调节作用
社会治理强调主体多元化,除政府组织外,社会组织、私人部门及公民个体都是社会治理的主体,在社会公共事务治理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通过分工与协作、沟通与配合,构成社会治理的立体交叉网络。
[5]高额彩礼综合治理在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的同时要调动农村社会组织和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实现社会自我治理。
近年来,部分行政村设立了“红白理事会”“乡咨委”等组
织,
俗,
借助乡贤的影响和村规民约的力量,倡导婚事简办,移风易鼓励农民相互监督,对遏制彩礼上涨起到了一定作用。
为使农村社会组织在高额彩礼综合治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首先,实现区域内组织全覆盖。
现有的“红
白理事会”等自治组织多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立,分布不均衡,办
作用明显不够。
农村婚嫁很多是在乡镇或县域之间进行,单独在男方或女方所在地成立“红白理事会”难以对双方的行为进行约束,因而需要全面推广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其次,将村规民约与基层法治建设相结合。
村规民约是农村社会组织实现村民自
我教育、管理和服务的主要依据,在特定群体内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但村规民约属于“软约束”,缺乏制度性和强制性,违规成本较低,作用?
l挥乏力。
因此,在基层政府的指导下,村民自治组织需要加强合作,从分布零散、内容各异的村规中找出共同点,制定区域内统一的、具有法规意义的乡约章程。
同时,要制定统一的违约处理办法,区域联动,加大执行监督力度,运用说服教育、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多种手段对违规人员进行处理。
此外,农村高额彩礼的综合治理,广大农民既是当事人,也是“受害者”,最有发言权,社会组织应广泛征求农民的意见,寻求更多的解决办法。
四)抓住党员干部这一“关键少数”
基层党员干部是基层经济建设的助推器,也是社会和谐的稳
定器,因而综合治理农村高额彩礼应抓住党员干部这一“关键少月至3月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汇总,共查处问题7588个,涉及乡科级基层干部问题6404个,占问题总数的84.4%。
其中,“大办婚丧喜庆、违规收受礼品礼金”事项占到32.2%,基层党员干部成为重灾区。
[6]农村党员干部影响力大,在新农村建设中,部分农村党员干部不仅没有带头移风易俗,倡导婚嫁新风尚,反而产生了负面示范效应。
农村高额彩礼综合治理需要广大党员干部率先垂范,发挥积极作用。
首先,基层政府要重视对农村党员干部的教育引导,使
其明确“子帅以正孰敢不正”的重要性。
其次,完善检查监督机制,党员干部家庭婚嫁彩礼及婚礼操办情况应提前上报,纪检监察和精神文明部门对上报事项进行全程监督,同时鼓励群众进行监督,对违规及变向违规的责任人及时查处、公示通报并追究责任。
再次,构建基层党员干部与农村自治组织协同工作机制,在
红白理事会”和“乡咨会”作用乏力时党员干部与“村两委”要及时补位。
五)繁荣农村文化,培育文明乡风
健康向上的文化氛围和文明的乡风是提高农民素质的重要
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正式颁布实施,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是乡村振兴的重要环节。
高额彩礼、人情攀比、大操大办等陋习是落后文化的表现,繁荣农村文化,培育文明乡风,对高额彩礼综合治理可以收到潜移默化的效果。
首先,要加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中心的思想道德教育,补齐农村忽视精神文明建设的短板。
探索符合农村特点,农民易于接受的新模式,以教育引导为主,重视实践养成和制度建设并形成合力。
其次,要深入挖掘农耕文明蕴含的优秀文化内涵,继承发扬勤劳致富、睦邻互助、勤俭持家的传统美德,发挥其在淳化风气,教化人心中的积极作用。
注重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融合,提高农民的文化素养。
再次,重视农村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人员配备,加大农村文化设施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公共文化资源向农村地区倾
斜,积极引导优秀人才投身农村文化建设事业。
最后,要大力倡
导移风易俗,加强正面宣传和反面曝光,使广大农民真正认识到彩礼的形成有着深刻的历史根源和复杂的现实诱因,只有多措并举,才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在现代社会治理背景下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综合治理高额彩礼及其带来的一系列问题,需要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倡导移风易俗,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高额彩礼及其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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