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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吉安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简称“吉安物协”,英文“Ji'anPropertyManagementIndustryAssociation”,缩写“JAPMIA”。
第二条本协会由全市各物业企业、驻市物业企业以及物业管理专家、学者依照法规和政策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实行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组织,是区别于其他行业协会的专业协会。
本会的一切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和带领本协会会员,坚持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行业、服务会员的方针;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维护会员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诚信自律,及时反映广大会员的愿望和诉求,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构建和谐平安吉安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吉安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办公地址设吉安市吉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州区西苑小区15栋1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宣传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会员的政治素质和依法经营行为。
(二)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的诉求,提出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三)积极参与研究制订行业标准、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政策;不断提高企业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
(四)加强行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评估等工作。
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完善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大力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五)根据政府授权和委托,开展行业调查和统计,掌握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创办行业报刊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七)开展多种形式的行业业务技能培训工作,帮助会员单位提高人员素质、提升服务质量、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八)建立行业交流平台,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搜集、整理本行业科技动态和科研成果,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积极推广运用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模式。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
凡在吉安市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含外地企业在吉安的分公司)或从事物业管理行业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个人会员:
热心物业管理事业,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职业经理人、专家、学者,经申请可以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三)单位会员依法经营无违法记录。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程序:
(一)提交加入本协会的申请书;
(二)由本协会秘书处审核,会长批准;
(三)协会发文公布,颁发会员牌匾或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具有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享有本协会组织开展的业务培训等各类服务活动的优先权;
(四)优先享有本协会出版的内部资料及各类信息;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向本协会交纳会费;
(四)如实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资料;
(五)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按时完成本协会安排的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会员自愿退会的,应书面告知本协会,协会
备案并公布。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对有下列情形的会员的处理:
(一)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予以劝退;
(二)不按时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被行业主管部门列入信用黑名单的,强制退会;
(四)违反本协会章程,对协会、行业、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对有以上情形的会员,协会发文公布,并收回牌匾。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制定和修改本会重要的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工作方针、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斯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及聘任本协会名誉会长、顾问;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本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协会管理审批财务。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
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本协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一条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
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
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2018年6月1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民政部门登记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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