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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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2019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院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包括警告、罚款、拘留、劳动教养、判刑等),学院相应做出纪律处分。
第三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偷窃、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利用电脑、网络或其它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在异性寝室留宿者,将异性留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行为及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寻衅滋事打人者、持械打人者、打人致伤者、打群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蛊惑、纵容他人打架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酗酒肇事者,参照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凡作伪证者,制造假案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私自在外租房,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学院管理规定,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一学期累计旷课不超过一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周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连续旷课超过两周者,按放弃学籍、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在考试中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夹带及使用储存、记载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等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他人帮忙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传递考试内容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弄虚作假者、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如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条例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可参照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经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者,在处分期间有立功等突出表现,可在半年后至毕业前申请撤消处分。
撤消处分由本人申请,班主任签字,所在院系审核批准,报学工处备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撤消处分的决定归入学生档案和文书档案;认错态度差者,或在本院曾受过处分又违纪者,要加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自宣布处分之日算起。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可提前解除对其留校察看;如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可开除学籍。
第二十三条毕业年级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如果其错误够上此处分时,给予记过处分,并不准其按期毕业,做结业处理。
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考察一年,学院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同意其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对违纪学生,要进行批评或纪律教育。
给予学生处分时,应持慎重态度,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妥当,手续完备,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
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在接到书面申诉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告知违纪学生。
违纪学生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决定起15个工作日内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五条给予学生处分的审批权限及其程序:
(一)学生处分审批权限:
警告、严重警告由院系审批,报学生工作处备案;记过、留校察看由学生工作处批准,报学院备案;开除学籍由学院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院系提出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报告和处分建议,应该具备下列材料:
(1)学生违纪处分申报表;
(2)学生违纪的主要事实材料;
(3)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或申辩材料;
(4)班主任、院系领导意见。
(三)学生处分文件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送达,并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和文书档案。
第二十六条以前规定若有与本条例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3、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
预谋、策划或纠集他人打架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
1、凡参与打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参与打架,促使事态扩大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持械打人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为他人提供器械者,参照持械打人者给予相应处分。
(六)打架事件发生后,用金钱财物或其他形式私自解决的,加重一级处分。
(七)报复者:
打架事件发生后,对他人进行报复的加重一级处分。
(八)作伪证者:
目击而故意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参与两次以上打人、打架者;勾结、纠集学院内外人员结伙打架者。
第十二条:
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有以下行为者:
1、非法同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发生不正当性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虽未发生不正当性行为,但情节恶劣影响极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以谈恋爱为名,玩弄异性或索取对方财物,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以纠缠、威胁等手段逼迫一方与其谈恋爱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有流氓行为者,视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通过写信、打电话、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侮辱、骚扰异性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结婚者,作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酗酒、猜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赌博者,除没收赃款赌具和按治安管理条例处以罚款外,按下列情况进行处分:
1、为首者(含召集者,提供赌具或条件并参与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2、参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次参赌者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3、提供赌具或条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连续两次未按时注册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学习纪律的:
1、一学期内擅自离校三天以上,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周以上二周以下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二周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考试(含测验、考查等)作弊,除该门课程该次考试以零分计算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协助他人作弊,给予警告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均给予本人和代考者记过处分;
4、作弊行为特别严重,态度恶劣或在校学习期间两次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九条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1、情节严重的;
2、有较严重后果的;
3、不认识错误,态度恶劣的;
4、屡犯不改的;
5、对检举人、证人进行恐吓、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6、在校外违法违纪,败坏学院声誉的;
7、教唆、胁迫、诱骗他人或勾结学院内外其他人员违法违纪的。
第二十条毕业班学生违纪达到留校察看处分,但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者,一律给予记过处分,按结业生处理。
离校工作一年后,两个月内由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出具表现鉴定证明并经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经学院复核同意,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学生违纪后,能主动交代问题,并能深刻认识错误又有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凡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必须在处分决定公布之日起终止学生一切待遇,限期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校,逾期不离校者由家长接送回家,或请当地派出所协助遣送回家。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对违纪学生要进行说服教育,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事实求是,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问题区别,处分要适当。
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
对本人的申诉,学院有责任进行复查,如发现处理不当,应尽快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处分决定报批程序:
1、凡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部)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给出预处理意见,经系(部)主任签字后,将处理意见、旁证、调查材料和本人检查一并报学生工作处(部)。
学生工作处(部)进行审定,备案后统一编号发布告,由系(部)公布执行,学生工作处备案。
如学生工作处(部)审定与系(部)意见不一致时,学生工作处(部)有责任向系(部)说明理由,并可要求系(部)复议。
如意见仍不能一致,上报学院,由院长会议裁定。
2、凡给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部)办公会议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经系(部)主任签字,报学生工作处(部)审核,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批准。
学院备案后,统一编号发文全院公布执行。
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院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适用于广西贵港职业学院在籍的各类学生。
我院成人教育处各类学生、学员及各系(部)自学考试助读班学生的违纪,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对其修改与补充由学生工作处(部)报请学院,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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