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通风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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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山西柳林寨崖底煤业有限公司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1、在矿总工的主持下,通风科每年在生产计划安排前,必须进行矿井通风能力的核定工作,保证矿井不超通风能力生产,否则必须以风定产。
2、通风科负责对本矿通风系统进行管理,当改变矿井采区以上通风系统时,必须制定措施,报送公司通风处审批,调改采区以下(包括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必须制定措施,由矿总工进行审批。
3、每个采区必须配置专用回风巷。
除采区、顺槽、掘进的开口外,回采工作面及掘进工作面都必须采用独立通风。
特殊情况下可以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次数不得超过一次,并制定措施报矿总工批准,并进行备案。
4、主要通风机必须配备同等能力的备用通风机,主要通风机因故停运时,必须在10min内启动备用通风机,否则要切断其负担区域内的一切电源,并立即将井下人员全部撤到进风大巷中,风流恢复正常后,按规定排放瓦斯。
5、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
6、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的工况时,必须有矿总工批准安全技术措施。
7、主要通风机的反风设施,要矿长组织机电、通风等部门每季至少检查一次,每年必须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并备案。
8、通风机因故单机运行期间,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单机运行在一周之内时,须报矿总工批准,并进行备案;一周以上时,须报公司批准。
9、严禁主扇、局扇的无计划停电、停风,一旦出现无计划的停电停风,必须制定专门措施,进行追查,并留有记录。
10、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性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正反面风门。
11、采煤工作面投产前,必须由矿总工组织相关部门对采煤工作面通风、防尘、监控等系统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生产。
12、通风科必须建立测风制度,至少每旬要对本矿进行一次风量测定,同时测量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每次测定结果都要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按时填报通风日报和月报。
13、在主要巷道和采区进回风巷道中都要建立固定的测风站,并要有鲜明的标志。
测风站均应设置测风记录牌板。
要注意检查核定测风站的断面积、位置。
矿井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一、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风量计算、局部通风机型号、功率、风筒规格及安装、使用等局部通风设计,应列入掘进巷道的《作业规程》,报矿总工批准。
如果采用混合式通风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公司总工批准。
二、局部通风机由机电部门安装、维护,入井前进行完好检查,保证正常运转。
安装设备要齐全,使用低噪音局部通风机或安设消音器,高压部位有封垫不漏风,电缆接线盒、电缆进线孔有密封垫(圈),不漏风,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
安设离地高度大于0.3m,大断面巷道应吊挂。
开关有明显标志,与局部通风机的距离不得超过10m。
三、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必须安设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小于10m。
安装前由通风科应对安装地点的风量进行测定,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大于局部通风机吸入风量时,方可安装,以免发生循环风。
四、“三专两闭锁”设施的安装规定;局部通风机都应实行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装设两闭锁(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设施。
一条专供电源只能供一个采区,最多允许负担4台局扇。
五、坚持局部通风机验收制度,凡发现安设不符合规定时,通风部门有权不予延接风筒,巷道不得开口施工。
六、局部通风机应尽可能采用独立通风,不能采用独立通风、局部通风机处于串联位置时,必须有矿总工批准的专项措施。
被串联局部通风机前5m处,必须装有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在此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0.5%时,须立即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电源。
七、每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开停管理,指定人员由通风部门安排当班瓦斯员担任。
局部通风机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应填明工作面名称、每班指定管理人员姓名、局部通风机功率、风筒长度、入风量、出口风量、风筒管理人员姓名、周围瓦斯情况。
八、风筒由瓦斯队延接管理,延接吊挂质量要达到《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及检查评比办法》中的规定。
锚喷巷道,施工队组每隔5m打一个风筒吊挂眼,以便吊挂风筒。
一台局部通风机不准向两个掘进工作面供风,风筒出风口风量必须根据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确定,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九、风筒出风口到工作面距离,对压入式通风,在保证工作面不积存瓦斯,及时吹散炮烟前提下,煤及半煤岩巷掘进最大不超过5—10m,岩巷掘进最大不超过10—15m,具体数值由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十、使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的地点,无论工作或交接班都不准停风。
因检修或其它原因需要停止运转时,必须事先提出书面停风申请,经通风部门同意,矿值班领导审批签字,矿调度通知有关单位执行。
十一、凡是先未提出停风申请或未经批准而随意停风,不论时间长短,均属无计划停风,对每一次无计划停风,都要由安监站主持组织分析追查,对造成无计划停风的责任及责任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十二、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后该面带班人员要立即停止工作面工作,将全部人员撤至新鲜风流中,切断电源,并在巷道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按排专人在巷道口新鲜风流中设警戒。
警戒人员现场交接班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报告,这个风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十三、节假日停工的地点或其它原因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
十四、因临时停电或其它原因,局部通风机停上运转,在恢复通风前,首先必须按《规程》规定检查瓦斯,证实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扇恢复正常通风,瓦斯超限时,必须按排放瓦斯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矿井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通风设施作为控制和引导井下风流的构筑物,是形成矿井通风系统的主要环节,为加强矿井通风设施的管理,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特制定如下通风管理制度。
1、通风设施的建筑,严格按质量标准要求,建筑在巷道完整和支护良好的地方,四周接实帮、实顶、实底,并接触严密、牢固,保证设施坚固、可靠,施工结束后,由矿通风科组织验收,不合格工程进行返工,并处罚。
2、设施前后5m范围内保持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无瓦斯积聚、无杂物、积水和淤泥,封闭老空区或盲硐的闭墙前还应设置栅栏、警标、说明牌和检查牌,每次检查都要详细做好记录,并填写牌板。
3、通风设施应有专人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矿通风科每旬组织一次详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一定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复查。
4、瓦斯检查员在检查瓦斯的同时,要检查所负责区域范围内的设施完好情况,发现问题积极进行处理,不能处理的要立即汇报通风科领导组织人员进行抢修维护。
5、通风工程队要建立通风设施施工记录,详细记录每道设施的位置、材质、规格、施工人员、负责人及施工日期。
6、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擅自拆除、改变和损坏通风设施,特殊情况,必须事先征求通风科意见,经通风科批准后执行。
当改变设施影响采区以上系统的风量时,要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由通风科制定专项补充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7、基本建设区域的通风设施由施工单位按矿统一要求建筑,矿通风科验收质量,并保持每月不少于一次的通风设施检查。
8、任何损坏通风设施的行为都要进行追查、分析、处理,矿井范围内的由矿通风科、安监站追查、分析;基本建设范围内的由矿通风科报请通风处追查、分析。
9、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考察或研制风门闭锁装置,实现风门闭锁,消灭因人为因素造成的通风系统不稳定隐患。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一、一般巷道贯通必须编制由矿总工批准的包括通风内容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贯彻到生产队组;对采空区的贯通措施,矿总工现场指挥,通风科负责贯通时的通风系统调整及瓦检工作。
二、一般巷道贯通的规定
1、技术科必须向矿总工报告并书面通知通风部门,通风部门事先必须做好贯通时的系统调整及瓦检工作。
2、技术科下达通知书后,矿调度室每班必须向通风科通报掘进进度,通风科必须掌握每班瓦斯、风量变化情况。
3、对掘进工作面必须停止一个面作业,该面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警戒,保持正常通风。
4、与盲巷贯通时,应先对该巷进行瓦斯排放,排放完毕,恢复正常通风,并设置警戒。
5、炮掘巷道,每次放炮前,掘进工作面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检员共同到对方工作面,检查该工作面回风流及附近20m内的瓦期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先停止掘进工作面作业,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面、回风流及其附近20m内;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方可进行掘进工作和装药放炮。
每次放炮前,必须在两个工作面安全地点设置专人警戒。
爆破工作应坚持“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每次放炮后,瓦检员和掘进面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及附近,检查通风瓦斯情况,如果有异常,应立即处理,双方工作面检查完毕,认为无异常情况,才允许该面的下一次放炮工作。
6、需要做风门或调节时,在贯通前必须完成设施工程。
在主要进、回风巷之间严禁临时代永久工程。
7、贯通的巷道属于主要通风巷道,并直接影响矿井通风系统时,矿总工必须负责贯通的指挥工作,通风科负责贯通时的现场指挥工作。
其它贯通、通风部门必须派干部临场统一指挥。
确保施工安全。
8、贯通后应及时调整通风设施,形成正常的负压通风后,方可停止局扇运行,同时检查回风流作业地点以及相关地点的瓦斯浓度。
检查通风设施以及风流状况。
如果有问题,必须及时进行处理。
9、参与贯通的部门应明确岗位分工,特别是贯通后通风系统受影响的区域,必须设置专人检查瓦斯,停电撤人,设置警戒,同时要进行风量测定。
瓦斯检查管理制度
1、由总工程师负责建立瓦斯巡回检查制度,由通风科队长负责贯彻落实,瓦斯检查人员必须认真遵照执行。
2、检查次数:
对有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及排放瓦斯专用尾巷,每班至少检查三次;对瓦斯涌出异常的工作面或作业地点,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加检查次数;对无人工作的工作面,每班检查次数不得少于两次。
3、采掘工作面必须设专职瓦检员随时检查瓦斯。
4、瓦斯队队长要根据矿井通风系统划分瓦斯检查区域,确定检查人员,规定巡回路线、检查时间和内容。
瓦斯队制定各区域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瓦斯员按计划图表检查瓦斯,瓦斯图表交回通风调度。
5、瓦检员必须使用光学瓦斯检定器检查瓦斯,且带有不小于1.5m长的胶管,对瓦斯突出的工作面,必须有专用检查的光学瓦斯检查仪。
6、瓦检员必须严格按巡回检查计划图表规定的路线、地点、时间和内容认真检查所负责地区的瓦斯情况,将每次检查结果填写在巡回检查图表和牌板上,图表时间误差不得超过20分钟。
7、每次检查瓦斯的结果都必须通知现场工作人员,并由所在队组的班组长、安全员在巡回检查图表上签字。
瓦斯超限,瓦斯检查员必须立即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将现场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再向矿调度及通风调度及值班人员汇报,现场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瓦斯检查员的命令,不得拖延,更不允许瓦斯超限违章作业。
8、安装瓦斯监测装置地点应在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中标注,瓦检员每次检查瓦斯时,都应对管辖范围内瓦斯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校对和记录。
9、瓦检员必须了解所管辖区域的通风系统,掌握风量变化、风机开停、风门开关、通风设施、防尘设施、监测装置完好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矿调度请示汇报,做到请示及时,记录数据清楚。
10、瓦检员按巡回检查计划图表每检查完一次,向通风科调度汇报。
做到图表、牌板、调度台帐“三对口”。
11、瓦检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交接班时必须交清本班情况及下班须注意的问题,并在对方的图表上签字。
交接时如当班发现瓦斯超限,无计划停局部风机或未处理完瓦斯时,必须在现场交接班。
12、通风瓦斯队队长、班长要认真检查瓦检员的工作质量,分析审查图表。
瓦斯队值班干部、班长每班班后必须审查巡回检查图表,班长在图表上签字后交瓦斯队值班干部,值班干部必须核对图表。
下井干部、班组长、放炮员、采煤机、掘进机司机、流动电钳工下井必须携带瓦斯检查仪。
通风科干部遇到瓦检员必须审查图表,审查瓦检员是否按计划巡回路线进行检查。
13、分管通风矿长必须每日审阅通风瓦斯日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4、瓦检员必须按瓦斯检查制度检查瓦斯,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得空班漏检。
凡出现脱岗、虚报、假报瓦斯情况的,坚决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的行政处分。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为了搞好矿井的综合防尘工作,改善煤矿工人井下作业环境,减少粉尘对职工身体的危害,杜绝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1条矿成立综合防尘领导小组
组长:
康继忠
副组长:
宋珍平、张治文、刘兵成
成员:
穆三奴、高元平、苏利平、王亮生、邢蝉应、吴天瞳
防尘办公室设在通风调度,办公室主任杨建亮
第2条矿长是防治粉尘危害的第一责任者,副组长负责各自分管范围内防尘的领导和宣传监督工作,矿总工程师对粉尘治理工作负技术责任,每月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召开综合防尘专业会议,研究、总结、布署综合防尘工作,解决综合防尘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3条各科的科长、主管防尘的副科长、各队的队长是综合防尘第一责任者,各科主管技术员、各队技术负责人负责防治粉尘的技术责任,井下各主要生产队组必须建立完善的综合防尘台帐,每月向综合防尘办公室汇报,综合防尘办公室负责各区、科、队的防尘验收及业务管理工作。
第4条必要时,井下各科队指定一名副矿长专门负责综合防尘工作,负责本单位防尘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单位将人员报通风科备案,测尘组主要负责矿井粉尘浓度的测定工作,定期化验各开采煤层爆炸指数、水份及粉尘分散度、粒度、游离二氧化硅,并及时把各化验结果呈送有关单位及相关领导,全面掌握、了解全矿井各生产单位粉尘浓度变化情况,参加全矿井旬、月、季综合防尘大检查,及时将各生产队组综合防尘检查情况评分定级,并写出书面材料,把检查情况上报矿领导及有关部门。
第5条综合防尘办公室负责全矿井队组防尘报表收集、管理、上报工作,坚决做到报表及时、准确、可靠,并将各类报表及原始记录装订成册存档。
第6条安监处、矿工会负责全矿井生产单位的防尘设施监督、检查、协调工作。
第7条通风科技术主管负责全矿井防尘管路、三通阀门及防尘设施的安装设计及技术指导工作。
通风队成立专业的防尘队伍,负责采煤工作煤层打钻注水工作,定期冲刷回风大巷,两条下山进风大巷。
提供全矿防尘设施安装地点及牌板设计,安装、维护、管理全矿井井下隔爆设施。
第8条回采队职责范围从工作面投产验收后至工作面收尾竣工验收止,负责本工作面运输、回风顺槽和转载点以里所有防尘设施使用、维护、管理工作,具体设施包括:
一、两顺槽巷防尘管路吊挂、拆移三通水门、净化水幕设施(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化规定)。
二、采煤机内外喷雾及维护,推广“清水加压泵与采机”联动技术,水压达到(规程)规定,安装角度合理,确保喷雾覆盖全滚筒。
三、所有的运输机(包括工作面溜煤头溜煤眼)必须使用装载点喷雾,位置合理,使用正常。
四、采煤司机和移架工等工种应正常佩戴防尘口罩。
五、工作面架间喷雾推广使用自动喷雾装置,喷嘴使用组合型喷嘴,确保能覆盖采煤机机道。
六、工作面综合防尘牌板由队(组)专业人员填写,要求牌板内容齐全、字体清楚。
七、及时清理及冲洗两顺槽巷超前支护段和工作面浮煤,每班必须冲洗一次,有冲洗记录。
第9条炮掘队职责范围;掘进巷道运输系统所有防尘设施安装、管理、维护,保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具体设施包括:
一、防尘管路的辅设吊挂及三通阀门的安装,净化水幕转载点喷头等设施安装位置正确,并且灵敏可靠。
二、必须湿式打眼,水压必须符合规程规定(0.07Mpa以内)要求,否则不能打眼,严禁干打眼;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一支水炮泥容积不少于200ml),现场有装水炮泥的设施。
三、炮掘工作面,放炮前后必须对工作面30m范围内进行冲洗积尘,工作面必须有足够的软水管,放炮前开启放炮自动喷雾或手动喷雾,时间不得少于5分钟,出煤时必须使用风流净化水幕、转载喷雾等防尘设施。
四、打眼工、放炮工、装煤工等接尘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
第10条机掘队职责范围:
从巷道口到工作面尽头防尘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及管理,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具体设施包括:
一、防尘管路的铺设吊挂及三通阀门的安装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二、掘进巷道断面在6m2以上,必须使用除尘风机。
三、掘进机割煤时必须使用内外喷雾,水压、射程要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四、掘进司机及维护工必须佩戴防尘口罩。
五、定期对全巷道进行全断面洒水灭尘,巷道保持湿润,工作面30m以内使用软管进行冲洗煤帮,湿度要符合规定要求。
六、巷道中的风流净化水幕、转载点喷雾安装牢固,位置合理。
七、机掘放震动炮时,必须使用水电钻、水炮泥、放炮前必须开启放炮喷雾。
八、工作面综合防尘设施牌板由队(组)专业人员填写,防尘设施牌板要求内容齐全、字体清楚。
第11条开拓队职责范围:
开拓巷道运输系统所有防尘设施安装、管理、维护,保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具体设施包括:
一、防尘管路的铺设吊挂及三通阀门的安装,净化水幕、扒装喷雾等设施安装位置正确,并且灵敏可靠。
二、必须湿式打眼,水压必须符合规程规定(0.07Mpa以内)要求,否则不能打眼,严禁干打眼;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一支水炮泥容积不少于200ml),现场有装水炮泥的设施。
三、放炮前后必须对工作面30m范围内进行冲洗积尘,工作面必须有足够的软水管,放炮前开启放炮自动喷雾或手动喷雾,时间不得少于5min,出煤时必须使用风流净化水幕、转载喷雾等防尘设施。
四、打眼工、放炮工、装煤工等接尘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
五、锚喷巷道时必须使用锚喷除尘器。
六、工作面综合防尘牌板由队组专人填写,要求牌板内容齐全,字迹清楚。
第12条安装队职责范围:
负责新工作面清水加压泵、水质过滤器、架间喷雾、采煤机外喷雾的安装及旧工作面的回收工作。
第14条通风队职责范围:
负责轨道巷、采区运输巷、胶带巷上山、主要进回风巷所管辖范围。
一、轨道下山、回风下山、皮带下山、主要进回风巷风流净化的使用、巷道冲洗刷白(每年至少刷白二次)、清理符合规定要求。
二、轨道下山、回风下山、皮带下山、主要进回风巷风流净化安装使用、维护、定期冲洗巷道。
三、负责冲洗巷道的接尘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
第15条皮带队职责范围:
负责主煤仓及皮带走廊、主斜井强力皮带、南皮带下山所管辖的综合防尘设施安装、维护及使用。
一、负责主斜井及南皮带下山的定期冲洗刷白(每年至少刷白二次)。
二、负责主斜井及南皮带下山的各转载点喷雾完好使用及一切防尘设施的维护工作。
三、负责主斜井放煤口及南皮带下山的净化喷雾安装及其使用正常。
四、负责冲洗巷道及各煤库的接尘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
第16条地面机运队职责范围:
负责地面工业广场、1号斜井、2号斜井、副立井回风巷的防尘设施安装、使用、维护、管理、符合规定要求。
一、负责地面工业广场的地面卫生,定期冲洗,卫生符合达标。
二、负责主、付斜井的净化水幕安装巷道定期冲洗刷白。
三、负责地面水池的定期清理沉底及其杂物,水池管路必须安装水质过滤器,水池容量不小于200m3,连续供水时间不低于2小时。
防灭火管理制度
一、矿井必须建立反风系统。
反风系统能在10分钟内完成反风操作,实现反风,矿井反风装置必须每月检查一次,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二、严格明火管制管理制度,切关做到:
(1)严禁携带明火下井;
(2)工业广场内的进回风井口20m内严禁烟火;
(3)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
(4)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击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
(5)井下电焊气焊作业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
(6)严禁使用产生火烟的爆炸器材的爆破工艺。
三、严格井下可燃物管理制度,切实做到:
1)严格限制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下井,确属井下需要者,必须符合规定,并办理手续。
2)严禁向地面裂缝或通风井下的通道口倾到炉灰、棉、布头和油类等可燃物。
3)井下严禁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棉纱、布头、纸和润滑油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严禁扔洒在井巷、峒室和采空区内。
4)严格限制可燃性支护使用范围。
5)井下皮带运输机应采用不延燃皮带。
四、矿井所有工作人员都要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熟悉自己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放置地点。
每个季度由矿总经理(矿长)组织有关人员对矿井防火供水系统、反风系统、消防器材设置点和消防材料库进行一次大检查。
五、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应立即向矿调度报告。
调度室应立即通知通风科及有关单位迅速查明火灾原因,同时向值班领导、通风处及公司经理、总工汇报,通风处应根据火灾情况迅速采取控制火势的紧急措施,并报请公司总经理,总工同意。
六、任何人发现矿井火灾应首先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直接灭火,现场区、队、班组长应依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受害地区和可能受害地区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一切工具和灭火器材直接灭火。
矿调度室接到火警报告后应立即按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的规定通知有关人员。
值班领导人在总经理和公司总工尚未到达之前,应立即组织矿山救护队、通风科、机电科抢救灾区人员和进行灭火工作,在抢救人员和进行灭火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和监视火灾气体及风流变化,并采取防止人员中毒和防止爆炸的措施。
七、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必须立即成立救灾指挥部。
公司总经理及总工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救灾工作。
总经理任总指挥,迅速建立井下救灾基地,由总指挥选派基地指挥。
八、当井下火灾无法直接灭火或直接灭火无效时,必须采取封闭措施的灭火。
封闭火区时,必须制订专门方案。
方案中应有检查瓦斯、氧气、一氧化碳以及其有害气体和风流方面的变化等内容。
九、火区管理
1、火区管理必须认真填写三种表格即“火区登记表”、“火区注灌浆,砂、惰性气体记录表”、“防火墙记录表”,并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
由通风处负责存档,永久保存。
2、每个防火墙附近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挂牌管理,牌板上要求记载防火墙建造日期、编号、材料、厚度、防火墙内外的一氧化碳、氧气、瓦斯、二氧化碳、空气温度、测定日期和测定人员姓名。
3、加强防火工程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若气体、温度有异常变化时,通风处负责人必须到现场查明情况并报告公司总工。
4、定期取样分析火区气体成份,要求火区每半年进行一次取样分析。
5、启封火区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总工批准。
安全监测管理制度
为确保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作用,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寨矿安全监测系统使用实施管理制度》,本制定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一通三防管理手册》以及有关文件精神要求来制定。
适用于矿井生产及基建施工并存需求,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严格遵照执行。
一、矿井要建立安全监测系统,建立安全监测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人员负责安全监测装置的使用管理工作。
监测人员(包括队干部)都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专业技术的培训,持证上岗。
二、矿井必须根据煤炭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使用管理规定》的规定安装各类型传感器,并有一定数量的备品备件。
新安装的采面,如果瓦斯监测系统不健全或不具备断电功能,不准验收、投产。
三、凡应安设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和主机、声光箱、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作明确规定,并绘制系统图。
对不具备安设装置的地点,应由监测队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总工批准。
四、应安设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由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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