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通信管线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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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通信管线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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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通信管线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
目次
1总则1
2基本规定2
2.1目标功能要求2
2.2基本要求2
2.3规划建设4
2.4运营维护及拆除5
3信息通信管道工程6
4信息通信线路工程7
起草说明9
一、起草说明9
二、起草单位、起草人员和审查人员9
三、术语10
四、条文说明10
1总则
1.0.1为在信息通信管线工程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及拆除过程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工程质量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信息通信管线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及拆除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本规范是信息通信管线工程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及拆除过程中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的基本要求。
当信息通信管线工程建设过程中采用的方法、材料、技术措施、质量控制等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经合规性评价符合本规范第2章的规定时,应允许采用。
1.0.4其他相关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本项目规范的相关技术要求。
1.0.5信息通信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及拆除,除遵守本规范外,还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1目标功能要求
2.1.1信息通信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及拆除,应满足下列目标要求:
1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2保证工程安全和周边环境安全;
3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利益,节约资源。
2.1.2信息通信管线的功能应满足下列规定:
1保证信息通信网络的质量和安全;
2不得妨碍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2.2基本要求
2.2.1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的城乡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包含信息通信管线建设规划。
2.2.2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红线内的信息通信管道、配线管网、配线/进线间等信息通信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并确保具备与公用信息通信管道相连接的条件。
2.2.3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妨碍信息通信业务经营者平等使用信息通信基础设施。
2.2.4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止或者妨碍信息通信管线的建设与维护管理,不得破坏信息通信管线,不得危害信息通信管线的安全。
2.2.5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或者迁移他人的信息通信管线设施。
确有必要改动、拆除或者迁移的,必须事先征得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同意,以不降低原有信息通信服务水平和质量为标准,按照信息通信设施专项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重新规划信息通信设施设置位置,先建设后拆除;所需费用和损失由提出改动、拆除、迁移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2.6保障信息通信管线工程安全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2.7信息通信管线建设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建设计划,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ZB土建设计室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2.8信息通信管线工程建设中v加shejiyuan8应考虑联合建设、资源共享。
2.2.9缆线、塑料管材及其他信息通信管线器材必须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及厂方提交的产品测试记录。
2.2.10信息通信管线工程的器材的正常使用年限必须满足设计规定的使用年限,且对人体和环境无毒、无害。
当达到设计规定的使用年限或遭遇事故、灾害后,若继续使用,必须对其进行质量检验和安全使用的评估。
2.2.11含有信息通信的城市综合管廊舱室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信息通信管线的防火标准。
2.2.12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划定海底光(电)缆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告。
从事海上作业的组织和个人应了解作业海区海底光(电)缆的铺设情况,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2.2.13信息通信管线工程的建设,应符合抗震设防要求。
2.2.14雷雨天气严禁进行防雷设施施工作业。
2.2.15在输电线路及设施附近进行通信线路作业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保持安全隔距。
2.2.16信息通信管线的室内贯穿孔洞必须采用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并保持楼板或墙体平整。
2.2.17信息通信管线建设过程中必须满足现场环境保护要求。
2.3规划建设
2.3.1信息通信管线专项规划应以城乡规划、信息通信行业发展规划为依据,统筹安排各类信息通信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并满足社会不同发展需求。
2.3.2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项目,其信息通信管线应按照光纤到户进行设计,并且满足多家信息通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用户可自由选择信息通信业务经营者的要求。
2.3.3选择信息通信管线路由时,必须保证信息通信质量和信息通信管线的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2.3.4纳入城市综合管廊的信息通信管线应进行专项设计。
2.3.5信息通信管线工程勘察、施工必须采取保证工程安全、人身财产安全、周边环境安全与劳动防护、绿色施工的技术措施与管理措施;对可能造成危害的对象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并进行监测。
2.3.6信息通信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遇有文物、古墓、化石、古迹遗址等埋藏物或遇到可能危及安全的危险源等,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负责保护现场,立即报有关部门处理。
2.3.7信息通信管线在建筑设施体上施工时,不得损伤建筑设施结构、性能和影响建筑设施安全。
2.4运营维护及拆除
2.4.1信息通信的运营维护应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信息通信安全保护、风险评估制度;
2定期检修、维护信息通信设施,及时排除信息通信故障;
3加强对信息通信设施运行情况的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信息通信设施安全隐患,及时清理废旧信息通信设施。
2.4.2信息通信管线运维单位应健全应急技术队伍体系,配备应急资源,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反事故演习和应急信息通信演练,提高对各级信息通信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综合处理能力。
2.4.3重大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水灾等)发生后,必须根据救灾要求,迅速组织抢修毁损的信息通信管线设施。
2.4.4信息通信管线拆除过程中必须保证工程安全、人身财产安全、周边环境安全和信息通信安全,并保证拆除后剩余通信线路的质量安全。
对于拆除的管材、缆线等,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应充分考虑资源的循环利用。
3信息通信管道工程
3.0.1信息通信管道的总体规划应依据通信网络总体规划,应形成管道网络,并考虑实施可行性和经济性。
3.0.2信息通信管道规划应充分考虑长远发展冗余要求、网络可靠性、资源共享等因素。
3.0.3根据应用场景合理选择不同信息通信管道用管材,所选择管材的强度等必须满足工程建设对质量、安全的保障要求。
3.0.4桥梁、隧道、公路、市政道路、轨道交通、地下通道等建筑必须同步建设信息通信管道或预留信息通信管道的位置。
3.0.5信息通信管道与通道路由选择,应满足下列安全规定:
1信息通信管道与通道路由应远离有害物质和化学腐蚀地带。
2信息通信管道路由优先选择地下、地上障碍物较少的道路。
3在已有规划而尚未成型,或虽已成型但土壤未沉实的道路上,以及流砂、翻浆等地带不得修建通信管道与通道。
3.0.6进入地下室、地下通道、管道人孔前,必须确认无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并通风后方可进入。
3.0.7信息通信管道施工中,遇到不稳定土壤或有腐蚀性的土壤时,施工单位应及时提出,在合理的解决方案确定后方可施工。
3.0.8信息通信管道与其他地下管线及建筑物同侧建设时,信息通信管道与其他地下管线及建筑物间的最小净距必须保证工程安全和安全生产。
3.0.9信息通信管道的埋设深度应保证信息通信网络的质量和安全。
3.0.10通信设施的清洗,不得使用对人体及环境有毒、有害的溶剂。
4信息通信线路工程
4.0.1在配置光缆的纤芯数量时,应考虑网络冗余、未来预期系统制式、传输系统数量、网络可靠性、新业务发展、光缆结构和光纤资源共享等因素。
4.0.2电杆规格必须考虑设计安全系数。
4.0.3应根据敷设地段环境、敷设方式和保护措施合理选择光缆护层结构。
4.0.4信息通信光(电)缆和信息通信线路必须保证防电、防雷和防化等安全;在局(站)内或配线设施处线路终端时,光(电)缆内的金属构件必须做防雷接地。
4.0.5光(电)缆线路路由选择,应考虑路由安全要求:
1不得选择在易遭受雷击和有强电磁场的地段。
2应避开滑坡、崩塌、泥石流、采空区及岩溶地表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地震液化、沙埋、风蚀、盐渍土、湿陷性黄土、崩岸等地段;避开湖泊、沼泽、排涝蓄洪等地带。
3光(电)缆线路不得在水坝上或坝基下建设。
4海底光缆线路路由应考虑海洋功能区规划中的各种建设项目的影响,避开灾害地质因素分布区,避开海洋油气田、砂矿开采区、输气管道、码头、锚地、张网捕捞作业区、自然保护区、军事活动区、人为废弃物;应与航道垂直穿越
4.0.6光(电)缆线路应做好防电保护和防护措施。
4.0.7缆线通过河堤、桥梁、隧道、公路、市政道路、轨道交通、地下通道等基础设施的方式和保护措施,应保证缆线和基础设施的安全。
4.0.8城市综合管廊中,110kV及以上电力电缆不得与通信光(电)缆同侧布置。
4.0.9地铁、铁路隧道、公路隧道及城市综合管廊等有限空间内以及建筑物内部的通信缆线必须采用阻燃材料或采取阻燃防护措施。
4.0.10信息通信线路工程在人行道、公路边、村庄等处安装拉线,必须保证生命财产安全。
4.0.11当电缆从建筑物外面进入建筑物时,应选用适配的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
4.0.12直埋光(电)光缆、水底光(电)缆的埋深必须保证信息通信网络安全。
4.0.13光(电)缆与其他设施间的最小净距必须保证工程安全和安全生产。
4.0.14架空光(电)缆电杆洞深、各种拉线地锚坑深必须保证工程安全和安全生产。
4.0.15同一路由上应避免分散设置多条小容量缆线。
4.0.16信息通信线路路由选择应考虑建设地域内的环境保护等事宜,并应减少对原有水系及地面形态的扰动和破坏,维护原有景观。
4.0.17敷设海底缆线时,应注意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以及珍稀、濒危海洋生物。
4.0.18直埋缆线在采取防蚁、防鼠、防虫等处理措施时,必须满足环境安全要求。
起草说明
一、起草说明
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要求,2016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建标[2016]166号),并在此基础上,全面启动了构建强制性标准体系、研编工程规范工作。
在研编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规范起草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本规范在制定过程中,编制组对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非强制性条文以及国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条例和国外相关技术法规进行了收集和分析,并针对我国人民群众基本权益保障需要、行政监管和市场竞争需求进行了调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认真总结了信息通信管线工程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及拆除实践经验。
二、起草单位、起草人员和审查人员
(一)起草单位
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华信邮电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通服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通信建设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二)起草人员
薛明、吕振通、何伟、赵洲、陈小武、张广强、黄小兵、祁征、吕威、赵璋卓、张曜晖、刘建安、胡明、林何平、杜铮、余嗣兵、沈梁、张青山、王睿、杨红伟、申虹、陈伟东、耿同兴、王海云王琦、贺松树、杨彪
(三)审查人员
三、术语
1信息通信管道InformationCommunicationDucts
由多(单)孔管、人孔或手孔所构成的用于敷设光缆、电缆的地下构筑物。
2信息通信线路InformationCommunicationLine
在有线通信中,将信息通信信号从一个地点传送到另一个地点的传输媒介及其附属设施。
3缆线Cable
光缆与电缆的统称。
4配线WiringCable
用户接入点至设备间配线设备、设备间至与公用信息通信管道互通的人(手)孔之间连接的缆线。
5城市综合管廊MunicipalTunnel
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电力、通信、燃气、给水、热力、排水等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6拉线AnchorWire
平衡稀释线条张力、加强线路稳定性的装置。
四、条文说明
为便于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和建设、设计、施工、科研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规范编制组按条、款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
但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一)总则
1.0.1本条明确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1.0.2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其中信息通信管道包括了城市综合管廊中的通信舱和信息通信缆线支架、桥架,信息通信线路包括管道、架空、埋式、水下、海底、墙壁、槽道等缆线线路以及微槽、微管微缆、气吹光缆等缆线线路。
由于城市综合管廊已成完整体系,且与通信管道及通道差别较大,本规范只对城市综合管廊中的信息通信线缆及其舱室进行了要求。
1.0.3本条规范规定了信息通信管线的目标要求,通用功能、性能,以及满足信息通信管线功能性能要求的通用技术措施。
并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的关注和及时引入进行了要求。
近年来,我国信息通信行业发展迅速,包括施工方法和工艺、设计方法、新材料的应用等,为鼓励创新同时也要保证工程的安全,对于相关规范中没有规定的技术,必须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及有关专家依据研究成果、验证数据和国内外实践经验等,对所采用的技术措施进行充分论证评估,证明能够达到安全可靠、节约环保,并对论证评估结果负责。
论证评估结果实施前,建设单位应报工程项目所在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可经论证评估后满足要求后,应允许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1.0.4本条明确本规范与其他技术标准的关系。
本规范与信息通信管线工程建设领域的其他技术标准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技术规范体系,本规范是针对信息通信管线专用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通用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应执行其他通用标准。
(二)基本规定
2.1.1本条规定是保证信息通信管线工程质量安全的目标要求。
在信息通信管线工程实施过程中,应避免:
1)开挖造成坍塌;2)施工安全事故;3)环境污染;4)资源浪费;通过统筹规划、共建共享和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手段节约资源。
2.1.2本条文是信息通信管线的基本功能要求。
2.2.1本条规范明确了政府的城乡规划等应当包含通信设施建设的相关内容,以保证基础通信设施的顺利建设,同时节约建设成本、降低建设难度。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工作的领导,并将地下管线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设施的规划和保护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加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广东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第十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的城乡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含通信设施建设的相关内容。
2.2.2本条规范规定了通信基础设施必须与住宅区、园区及建筑物等同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
2.2.3本条规范规对住宅区、园区及建筑物内配套通信基础设施的公平使用进行了要求。
现行相关法规规定:
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商住楼、商业建筑等建设项目的开发人、产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为信息通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区域内的配套通信设施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收取进场费、接入费、协调费、分摊费等费用,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
信息通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以签订排他性协议等方式限制其他信息通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不得阻碍其他信息通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提供服务或者使用项目配套的通信设施。
现行相关法规规定:
建设单位、业主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应当向信息通信业务经营者平等开放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已有的通信设备间、电信间、管道和线缆等设施,为光纤到户改造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违规收取任何费用。
2.2.4本条明确了任何组织和个人对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安全的保障义务。
通信设施属于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止或者妨碍通信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不得破坏通信设施,不得危害通信设施安全。
因建设施工造成通信设施损坏或者妨碍通信线路畅通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九条:
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不得危及电信线路或者其他电信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可能危及电信安全时,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并由从事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违反前款规定,损害电信线路或者其他电信设施或者妨碍线路畅通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2.5本条对各单位、组织和个人在进行通信设施的改动和复原时的要求进行了明确。
2.2.6本条对信息通信管线项目相应的安全设施的建设进行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2.7本条对信息通信管线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进行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
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五条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2.8本条对通信管线的共建共享进行了要求,以在通信管线建设中减少重复建设,降低建设成本,提高通信线路利用率,满足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
2.2.9本条对光(电)缆、塑料管及其他线路器材必须检验合格进行了要求。
2.2.10本条对通信管线用主要材料的使用年限进行了要求
通常情况下,通信线缆的正常使用年限应大于20年,地下通信管道用塑料管材正常使用年限应大于35年。
2.2.11本条对城市综合管廊中通信线缆舱室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标准进行了要求。
2.2.12本条对海底光缆的保护进行了要求。
2.2.13本条对信息通信管线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进行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2.2.14本条对防雷设施作业时的安全保障进行了要求。
2.2.15本条规定了强电输电线路及设施附近进行通信线路作业的安全保障进行了要求。
2.2.16本条对信息通信管线施工后的的安全防范措施进行了要求。
2.2.17本条对信息通信管线施工时的防尘、防噪进行了要求。
2.3.1本条对信息通信管线专项规划的参考依据进行了规定,以保证通信管线规划的科学性,避免因规划不合理造成重复建设、重复开挖等,同时便于规划方案的实施落地。
通信设施专项规划应当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及村镇、集镇建设总体规划、信息通信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标准规范为依据,统筹安排各类通信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并与城市综合管廊、智慧杆塔建设等规划相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管线建设,应当申请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
2.3.2本条规范对住宅区、园区及建筑物等内部信息通信管线的设计进行了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商住楼、商业建筑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光纤到户国家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建设。
2.3.3本条对通信管线路由的选择进行了规定。
通信线路路由的合理选择可有效保障工程实施、运营和维护过程中的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工程质量安全和经济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2.3.4本条对城市综合管廊内的通信管线设计进行了要求。
2.3.5本条对施工安全进行了要求。
通信管线施工时不仅施工本身会带来对工程及人身安全的不利影响,还会对周边的环境产生影响,需要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劳动防护保证工程安全、周边环境及人身安全,同时应采取绿色施工技术措施减少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并应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对施工进行合理规划与组织,保证地基基础工程的顺序实施。
绿色施工是指工程建设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
通信管线工程施工时应合理利用和优化资源配置,减少对资源的占有和消耗,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积极的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并应尽可能的使用可再生的、清洁的能源,达到绿色施工的目标和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
2.3.6本条对施工过程中的文物保护进行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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