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关业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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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关业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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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关业务指南
通关业务指南
进出口基本通关
一、业务流程
(一)预录入申报:
申报人填制预录入凭单,自行录入或委托预录入企业录入报关单电子数据,向海关申报。
(二)海关审单:
海关收到报关单电子数据后,对报关单进行电子/人工审单,并根据审核结果向申报人发送“不受理申报”、“现场交单”、“放行交单”等回执。
(三)现场接单:
1、申报人接收到“现场交单”回执后,打印出纸质的报关单,备齐随附单证并签章后,到海关现场接单岗位办理接单手续。
2、现场接单人员办理接单手续后,对涉税费报关单打印、签发各类税费专用缴款书或专用票据,交由申报人缴纳各项税费。
(四)税费征收:
1、申报人持海关打印的税费缴款书或专用票据到银行缴纳税费;
2、税费缴纳完毕后,将银行回执带回现场接单岗位,现场接单人员登陆系统核注税费。
(五)货物查验:
1、对海关布控查验货物,申报人带齐单证到现场查验部门办理查验手续。
2、海关查验关员对需要查验的货物实施现场查验,查验结束后,申报人在《查验记录单》上签名、确认。
(六)货物放行:
对不涉及税费、无查验布控指令的报关单,由现场接单关员接单后直接予以放行,并在提货单或运单上盖章、签字(对于场站、港区与海关联网的口岸现场,出口报关单实现电子放行,取消纸质装货单的流转)。
对涉及税费和布控查验的报关单,在税费缴纳、查验完毕后,现场放行关员予以放行,并在提货单或运单上盖章、签字。
(七)结关:
出口货物离境后,船代/航空公司向海关传输出口清洁舱单,海关在核对报关单电子数据与清洁舱单数据一致后,办理结关核销手续。
(八)证明联的签发、补签:
进出口报关单结关后,企业即可以向海关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海关现场关员签发后,企业可以到证明联打印窗口领取证明联。
海关已签发的报关单证明联因遗失、损毁等特殊情况需要补签的,申报人应当自原证明联签发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由国税部门出具的未退税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予以补签。
二、需要提交的单证
(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合同、装箱单;
(二)提(运)单;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报关用);
(四)涉及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件的,需提供进出口许可证件;
(五)加工贸易货物,需提供加工贸易手册;
(六)减免税货物,需提供《征免税证明》;
(七)代理报关委托书;
(八)其他单证。
三、海关工作时限
进口付汇证明在进口货物放行后5个工作日内签发;出口退税、收汇证明,海关在收到清洁舱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关单正常结关后签发。
四、其他说明
企业应于收到“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到海关办理交单手续。
出口无纸通关
一、申请程序
(一)企业到青岛海关通关管理处,领取一份《关于应用无纸通关的申请》和三份《无纸通关协议书》,由企业法人签字、盖章;
(二)企业持已签章的三份《无纸通关协议书》到中国电子口岸青岛数据分中心(以下简称数据分中心)办理电子口岸签章手续;
(三)电子口岸签章完毕后,企业持《关于应用无纸通关的申请》和三份《无纸通关协议书》到青岛海关通关管理处办理海关签章手续;
(四)海关签章完毕后,通关管理处留存一份《无纸通关协议书》,其他两份分别交由企业和数据分中心留存,同时登陆系统维护企业参数;
(五)无纸通关协议签署完毕后,企业可以告知其代理企业,由其代理企业代理无纸申报;企业如果要自理申报或代理其他企业申报,需要持企业电子口岸法人卡和操作员卡到数据分中心开通电子口岸“报关申报”权限。
二、业务流程
(一)无纸申报:
出口企业或其代理企业采用中国电子口岸联网报关功能录入报关单电子数据并选择无纸报关申报方式向海关申报。
(二)海关审单:
海关收到报关单电子数据后,对报关单进行电子/人工审单,并根据审核结果向申报人发送“不受理申报”、“与审单中心联系”等回执。
(三)无纸放行:
无纸报关单审结后,海关无纸放行关员审核放行无纸报关单,并根据审核结果向申报人发送“出口查验/放行通知”(放行)、“出口查验通知”(查验)等回执。
(四)无纸事后交单:
无纸报关单放行后7日内,企业打印纸质报关单,随附其他相关单证,到现场办理事后交单手续。
三、需要提交的单证
(一)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合同、装箱单;
(二)出口收汇核销单;
(三)涉及出境货物通关单的,需要提交《出境货物通关单》;
(四)加工贸易货物,需提供加工贸易手册;
(五)对于代理报关的,需提供代理报关委托书;
(六)其他单证。
网上支付
一、申请程序
(一)企业前往银行(招商银行青岛分行、招商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山东分行、工商银行山东分行、交通银行青岛分行)领取并签署网上支付四方(企业、中国电子口岸、银行、青岛海关)协议;
(二)企业在协议银行开立网上支付账户信息;
(三)企业使用法人卡在中国电子口岸办理网上支付银行信息备案和海关网上支付权限申请手续;
(四)企业联系协议银行、青岛海关通关管理处审批企业网上支付账户信息备案和网上支付权限申请。
二、业务流程
(一)企业通过电子口岸网上申报。
(二)海关审结报关单后,对有税费的报关单,系统自动向中国电子口岸发送“税费缴款通知”。
(三)企业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查询“税费缴款通知”,确认税费无误时,向银行发送“税费支付”指令。
如对税费有异议,可联系审单中心重新计征税费。
重新计征税费后,海关再次向电子口岸发送税费缴纳通知,企业重新发送确认支付指令。
(四)银行在收到企业的支付指令后,通过其内部作业系统预扣应缴税费,成功后同时向企业和海关发送“预扣成功”回执;如预扣不成功,向企业发送预扣不成功回执。
(五)企业收到银行的“预扣成功”回执后,到现场办理报关单接单、税费打印、验放手续,税费打印时企业须说明税费为网上支付方式。
对于无纸报关单,企业可以在报关单无纸放行后、事后交单时打印税费单。
(六)现场海关接单、打印税单、验放处理后,系统自动向电子口岸发送税费实扣通知。
对于无纸报关单,在无纸放行时系统自动向电子口岸发送税费实扣通知。
(七)银行收到实扣通知后,通过内部作业系统将企业预扣税款划拨国库,再将实扣成功回执发送给海关。
(八)海关计算机系统收到实扣成功回执后,自动进行验签。
验签通过后,将回执与税单库进行比较,比较一致的,用预扣日期核注税费。
(九)海关将缴款书按不同银行进行分理存放。
银行指定专人定期领取、加盖印章并负责转交企业。
三、需要提交的单证
所需单证同“进出口基本通关”。
多点报关
一、业务流程
(一)预录入申报: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报人)在属地海关录入进出口报关单电子数据并向属地海关申报。
报关单“申报口岸”栏目填报属地海关,“进出口岸”栏目填报口岸海关。
(二)海关审单:
海关收到报关单电子数据后,对报关单进行电子/人工审单,并根据审核结果向申报人发送“不受理申报”、“现场交单”、“放行交单”等回执。
(三)属地接单审核、税费处理、单证放行:
1、申报人接收到“现场交单”回执后,打印出纸质的报关单,备齐随附单证并签章,到属地海关现场接单岗位办理接单手续;
2、属地海关现场接单人员办理接单手续后,对涉税费报关单打印、签发各类税费专用缴款书或专用票据,交由申报人缴纳各项税费;
3、税费缴纳后,申报人到属地海关办理放行手续。
(1)进口货物
Ø申报时企业能够提供提货单的:
属地海关在提货单上签名、批注日期并加盖放行章,企业持加盖放行章的提货单到口岸港务部门提取货物。
Ø申报时企业不能够提供提货单的:
属地海关在提单正本上签名、批注日期并加盖验讫章,企业在口岸换发提货单正本后,持加盖有属地海关验讫章的提单正本或复印件到口岸海关办理货物放行手续。
(2)出口货物
大宗散货比照进口货物办理;
集装箱货物在属地海关上机放行后,H2000预定系统通过山东电子口岸向申报人发布“通知查验/放行”信息。
(四)货物查验:
1、经海关审核通过的进出口货物运入/出口岸海关闸口,需查验的,申报人到口岸海关办理实货查验、放行手续。
2、特殊情况下,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审批后可实施属地查验。
(五)实货放行:
1、进口货物
申报人持盖有属地海关验讫章的海运提单或加盖放行章的正本提货单到口岸海关验放进口货物;口岸海关审核盖有属地海关验讫章的海运提单或其复印件无误后,在已换单的正本提货单上加盖放行章交收货人凭以提取货物,对已加盖属地海关放行章的正本提货单,口岸海关不再另行盖章。
2、出口货物
申报人接收到“通知查验/放行”信息后,将出口货物运入闸口,海关闸口系统自动比对集装箱信息和报关单放行信息,比对异常的,闸口系统提示到查验场地接受处理;比对无误的,予以放行,闸口系统向山东电子口岸发布“闸口放行”通知。
(六)证明联的签发、打印:
进出口报关单结关后,申报人到属地海关办理证明联签发、打印手续。
二、需要提交的单证
(一)对于属地报关进口报关单,企业到属地海关现场接单时如无法提供正本提货单,可以向属地海关提供正本提单或其复印件;
(二)对于布控查验货物,企业需要属地查验时,应向属地海关或口岸海关提交属地查验申请;
(三)其他单证同“进出口基本通关”。
三、海关工作时限
同“进出口基本通关”。
报关单撤销、修改
一、业务流程
(一)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现场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和其他证明材料;
(二)经审核,对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做出予以修改或者撤销的决定;
(三)海关进行报关单修改或撤销操作。
二、需要提交的单证
(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相关报关单及情况说明;
(二)可以证明进出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三)外汇管理、国税、检验检疫、银行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四)应税货物的税款缴款书、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出口退税证明联等相关单证;
(五)其他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
三、海关工作时限
自受理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之日起2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
四、其他说明
对撤销进口报关单的,申请人应自报关单撤销之日起14日内重新向海关申报。
保证金的收取与延期
一、业务流程
(一)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海关提交《保证函》和其他材料;
(二)经审核,同意征收保证金放行货物的,海关开出《保证金收据》记账联、《海关交(付)款通知书》交申请人;
(三)申请人到银行缴纳保证金,银行在《海关交(付)款通知书》上签章;
(四)申请人将《海关交(付)款通知书》交海关财务部门,海关财务部门在《海关交(付)款通知书》签章;
(五)申请人持《海关交(付)款通知书》到现场海关办理保证金核注手续;
(六)现场海关签发《保证金收据》“收据联”和“退款联”给申请人;
(七)申请人办理进出口其它海关手续;
(八)保证金担保期限到期需继续延期的,申请人重新提交《保证函》和相关情况说明;
(九)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办理保证金延期手续。
二、需要提交的单证
(一)保证函;
(二)进出口报关单证、相关监管证件、关联报关单据;
(三)有关主管部门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四)其他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
三、海关工作时限
属隶属海关审批的,海关自受理申请人凭保放行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四、相关说明
(一)申请人应在《保证函》中真实、准确地表达需办理担保的理由、承诺履行的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合理时限,承诺如到期不履行相关义务将接受海关处理,并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人为单位的);
(二)要求以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作为担保的,其保证方式应当是“连带责任保证”。
税款保函明确规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应比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或延期期限长。
(三)申请担保延期时,原提交的银行保函即将到期的,需重新提交。
保证金的退还
一、业务流程
(一)担保核销后,保证金尚有余额的,申请人向现场海关提交海关《保证金收据》退款联和加盖原缴款单位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原缴款人为个人的,应同时提交海关《保证金收据》退款联和收据联;
(二)现场海关开出《海关交(付)款通知书》,申请人持《海关交(付)款通知书》到海关财务部门;
(三)海关财务部门核实后,在《海关交(付)款通知书》上签章,对多缴的保证金以转账方式退还;
(四)申请人将《海关交(付)款通知书》交还现场海关。
二、需要提交的单证
(一)《保证金收据》退款联、收据联或企业收据;
(二)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滞报金减免
一、业务流程
(一)有特殊理由确需减免滞报金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于收到现场海关《滞报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现场海关递交滞报金减免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可要求缴纳与应缴滞报金等额的保证金后先提取货物;
(三)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予以批准减免;
(四)现场海关接到批复后,通知申请人办理滞报金减免的相关手续。
二、需要提交的单证
1、滞报金减免申请;
2、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滞报金缴款通知书、滞报金缴款书;
3、有关主管部门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4、《进口报关单撤销通知》和原申报的进口报关单(以删单重报为由申请减免的);
5、其他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
三、海关工作时限
在所需证明文件、证件齐备的情况下,现场海关应在3个工作日、直属海关应在5个工作日、海关总署应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或批复。
直接退运:
A、直接退运货物定义:
直接退运货物是指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申请将全部或者部分货物直接退运境外的,或者海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责令直接退运的货物(但进口转关货物在进境地海关放行后,当事人申请办理退运手续的,应当按照一般退运手续办理)。
B、直接退运货物范围:
(一)海关按国家规定责令直接退运的货物。
(二)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1、因国家贸易管理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
2、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能够提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的;
3、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能够提供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书的;
4、有关贸易发生纠纷,能够提供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的;
5、货物残损或者国家检验检疫不合格,能够提供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根据收货人申请而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
C、随附单据:
1、当事人向海关申请直接退运,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书》(责令直接退运的无须提交);
2、(已申报货物)进口货物报关单;
3、违反国家检验检疫政策法规,经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处理并且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
4、报关单手填联、报关委托书、代为办理直接退运手续的委托书,以及证明进口实际情况的合同、装箱单、发票、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
5、其他证明材料:
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应提供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书;对错发、误卸货物,能够提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对发生贸易纠纷的,应提供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货物残损或者国家检验检疫不合格,应提供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根据收货人申请而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文书;
6、其他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
D、直接退运货物的申报程序:
(一)申请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应当在载运该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后、海关放行货物前,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货物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
(二)对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申报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书、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受理决定书、准予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决定书、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表,均应复印一套,分别申报出口、进口。
2、贸易方式填报“直接退运”(4500),征免性质填报“其他法定”(299)。
征免规定填报“全免”。
3、先报出口,在出口备注栏填写《准予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决定书》编号。
然后申报进口,在进口报关单“关联报关单”栏填报18位出口报关单号,备注栏填写《准予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决定书》编号。
其他栏目按《报关单填制规范》填报。
4、经批准直接退运的货物不需验凭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监管证件,免予征收各种税费及滞报金,不列入进出口统计。
5、因进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承运人的责任造成货物错发、误卸或者溢卸,经海关批准或者责令直接退运的,当事人免予填制报关单,凭《准予直接退运决定书》或者《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向海关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舱单数据由各通关业务现场舱单管理部门人工核销。
(对于无需填制报关单的情况,放行后单据应单独留存)。
E、直接退运操作流程:
货物离境。
出口运单盖放行章--à货物押运入直航仓库,出口运单加盖到货章--à进口申报、放行(滞报金免征)--à出口申报、放行--à海关批准(行政许可)--à不刷卡,录入一张核对联,备齐其它单据提出申请--à
退运货物:
A、退运货物的定义:
退运货物是指原进出口货物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延误交货或其他原因退运进、出境的货物,包括退运进口货物、退运出口货物、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复运进口货物。
B、办理退运货物所需提交的单证:
1、基本单证(发票、箱单、手填报关单、代理委托协议、运单(或复印件))
2、退运申请(加盖经营单位公章);
3、退运协议(需双方签章、注明签订时间);
4、未退税/已补税证明(进口退运时需提交);
5、原出(进)口报关单(加盖原申报地海关档案管理部门印章或注有出口日期);
6、因品质或规格原因退运的,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退运货物,应提交国税部门出具出口未退税或已补税的证明。
C、退运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
1、贸易方式填报“退运货物”(4561),征免性质填报“其他法定”(299);
2、H2000系统在报关单“关联报关单”栏中填写原进(出)口报关单号,备注栏内填写退运原因;
3、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货物,其征免性质填报“其他法定”(299),征免规定填报“全免”;
4、其他原因造成的退运或进(出)口超过1年,征免规定填报“照章”;
5、申请退运的货物,应当与原进(出)报关单的商品项一一对应,并详细申报其名称、规格、型号;
6、退运进口报关单原产国填报“中国”(142)。
7、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复运进口报关单:
监管方式填报“退运货物”,“关联报关单”填报原出口报关单号,备注栏注明“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
进出境个人行李物品:
一、常驻人口个人物品进/出境申报
A、应提供的单证:
1)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
2)单位出具的证明;
3)本人的签证、护照、居留证和机票复印件;
4)个人物品清单。
B、申报的程序:
1)对报关单进行预录入,但不需刷卡发送,打印出核对联报关时使用;
2)将全部行李物品交海关查验科查验;
3)查验无误后,申报人备齐全部单证,到通关科交单;
4)通关科审核后,根据《自用物品申请表》确定的征免征税、放行。
放行后申报人填写异常情况申请单,请监管科在货物离境后予以手工核销舱单。
二、分离运输行李物品申报指南
A、应提供的单证:
1)打印报关单;
2)手填报关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
4)行李物品清单;
5)护照复印件等。
B、申报的程序:
1)对报关单进行预录入,但不需刷卡发送,打印出核对联报关时使用;
2)申报人备齐单证到通关科进行申报;
3)由查验科根据布控指令对分离运输行李物品进行查验;
4)通关科对经查验无误的行李物品在运单正本上加盖“放行章”;对经查验无误的应税商品开具手工税单,由旅客或其代理人办理税款缴纳手续后,在运单正本上加盖“放行章”;
5)监管科凭加盖“放行章”的运单正本放行货物。
三、属下列情形的行李物品,海关不予放行,予以退运或由旅客存入海关指定的仓库:
1)不属自用的;
2)超出合理数量范围的;
3)超出海关规定的物品品种、规格、限量、限值的;
4)未办理海关手续的;
5)未按章缴税的;
6)根据规定不能放行的其它物品。
无代价抵偿货物:
A、无代价抵偿货物的定义:
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
B、无代价抵偿货物应提供的单证:
1、原进口/出口货物报关单;
2、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或者原进口货物交由海关处理的货物放弃处理证明;
3、原进口货物税款缴款书或者《征免税证明》(正本);
4、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5、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提供)
6、入境货物通关单(无代价抵偿<3100>此种贸易方式必备单证)
7、原进口合同。
C、无代价抵偿报关单填制要求:
1、贸易方式填报“无代价抵偿”(3100),征免性质填报“其他法定”(299);
2、“关联报关单”填报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号;备注栏填报:
原货物退运的报关单号或交由海关处理的放弃处理证明批文号,检验证明或其他文书编号;
3、征免性质填报“其他法定”(299),征免规定填报“全免”。
修理物品:
A、修理物品的定义:
修理物品是指运进境或运出境维护修理的物品。
主要形式有:
1、原进口产品出境修理及复进口(进口修理货物);
2、原国产出口产品进境修理及复出口(出口修理货物);
3、出口对外承接外轮修理修配货物。
B、修理物品所需提供的单证:
1、出境修理时应提供的单证:
1)基本单证(发票、箱单、手填报关单、代理委托协议、运单(或复印件));
2)维修申请(情况说明);
3)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出口合同);
4)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2、修理完毕复运进(出)境时应提供的单证:
1)基本单证(发票、箱单、手填报关单、代理委托协议、运单);
2)复运进(出)境申请;
3)双方维修协议(需双方签章、注明签订时间);
4)原修理物品出口或进口报关单;
5)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出口合同)。
C、修理物品报关单填制要求:
1、原进口产品出境修理、复运进口及经批准不复运进境的:
(1)出境修理时:
1)填报出口报关单;
2)备注栏注明维修合同号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号;
3)贸易方式填报“修理物品”(1300),征免性质填报“其他法定”(299)征免规定填报“全免”;
4)H2000“关联报关单栏目”填写原进口报关单海关编号。
(2)复运进境时:
1)填报进口报关单;
2)贸易方式填报“修理物品”(1300),征免性质填报“其他法定”(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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