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解释与答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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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解释与答疑
l、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归挡整理规定
【问题】规程3.4.5条中规定,施工单位移交建设单位两套竣工资料中.一套为原件,分项及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只交一套。
而在规程的工程资料分类表(表3.7.1)和建筑工程资料归档立卷分类表(附录D)中均没有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是否要归档整理?
若归档要求哪些单位保存?
保存期限是什么?
归档立卷排在什么位置?
答:
按规程3.4.5条规定执行,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要归档整理。
施工单位移交建设单位的两套竣工资料中,原件工程资料的一套是向城建档案馆报送的,其中不含分项工程和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建设单位保存的工程档案包含分项工程和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根据《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对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范围和保存期限的规定,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的保存单位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保存期限均为长期。
按规程“建筑工程资料归档分类表”(附录D)的基本原则。
施工资料分工程管理资料卷和各专业卷,专业卷内按资料类别再顺序排列。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属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类。
分专业排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之后。
2、施工阶段监理工作需向监理机构报送工程资料的要求
【问题】规程的工程资料分类表(表3.7.1)中。
未要求监理单位保存的工程资料。
在施工过程中是否就不用向监理单位报送?
答:
规程3.l.6条规定,“工程资料最少份数应首先满足表3.7.1保存单位份数,另行增加份数按各自管理要求确定”。
这说明工程资料分类表(表3.7.1)中未要求监理单位保存的工程资料,不能作为在施工过程中不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或项目监理机构不保存的依据;应按规程第5章“监理资料”和B类实用表式的有关要求执行。
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资料的相互传递应以满足工程建设监理工作需要为基础,按《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实用表式填报说明及要点》的要求填写和保存,以备查项目监理机构的工程监理工作质量和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组织质量验收依据的完整性、正确性。
3、《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附件的归档要求
【问题】《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表c1一6)归档时,其所要求的附件是否需要归档?
答: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表cl一6)是工程开工时,施工单位就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有关内容报总监理工程师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开工要求的管理文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审时各项内容应齐全、完整,不仅要包括《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一项的内容,还应包括除此以外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的其它质量管理项目的内容。
如:
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机构(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人员上岗证书;分包单位资质证书及其有关人员岗位证书,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及计量鉴定证明书等。
其附件是否归档应根据附件的具体内容确定。
如:
施工图审查情况;地质勘察资料;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批;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机构(施工项目经理部)及主要人员、主要专业工种上岗证书;分包单位资质证书;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及计量鉴定证明书等应归档(归档时各类证件为证件的复印件,其它为原件)。
但上述内容在归档整理时不应重复。
4、工程质量监督卷的归档整理
【问题】工程质量监督卷由谁提供?
如何归档整理?
答:
工程质量监督卷包括表A6一l至表A6—6共六种文件,其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监备案登记表”(表A6一1)、“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表A6—2)是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工程报监备案文件。
“见证取样送检见证人授权书”(表A6—3)是工程开工时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发并送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检测机构。
并向监督机构备案的文件。
上述三种文件均在开工前产生,并由建设单位保存。
而“见证取样试验委托单”(表A6—4)、“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表A6—5)、“建设工程质量整改情况报告书”(表A6—6)是在施工过程中产生,严格讲是施工资料的一部分,在施工过程中由施工单位整理保管。
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对“见证取样试验委托单”(表A6—4)、“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表A6—5)、“建设工程质量整改情况报告书”(表A6—6)进行归档整理,随同竣工资料一同移交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整理归档工程质量监督卷。
见证取样试验委托单的排列顺序.材料进场复试见证取样试验委托单和施工试验见证取样试验委托单分专业分类别按施工资料的先后顺序整理(仅建设单位保存),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和建设工程质量整改情况报告书,应一单一报告,按通知单的时间顺序排列。
5、项目监理机构对测量放线的复验确认
【问题】规程5.1.6条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一般规定及表式中,第一款规定“承包单位施工测量放线完毕,自检合格后报项目监理机构复核确认”;规程6.2.2条工程定位测量及复测记录一般规定及表式中规定“监理(建设)单位应派员参加并签名”。
施工测量放线是监理(建设)单位派员参加并签名还是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报项目监理机构复核确认?
答: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850319—2000)5.2.7条规定: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测量防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测量成果报验申请表予以确认”。
《建没工程监理规范》5.4.4条规定: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复验和确认。
”上述两条说明无论是工程定位测量、基槽及各层放线测量,还是对控制线的测量放线,项目监理机构均是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测量成果进行复验确认。
为此。
应按规程5.1.6条规定执行。
6、工程测量放线的复测与标注
【问题】工程定位测量及复测记录(表c2—2一l)中的“复测意见”和基槽及各层放线测量及复测记录(表c2-2-2)中的“复测结果”是施工单位的复测人填写还是测量复验的监
理人员填写?
如何标注复测数据?
答:
工程定位测量及复测记录中的“复测意见”和基槽及各层放线测量及复测记录中的“复测结果”均由施工单位的复测人填写。
复测符合要求,填写意见并签名后才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
测量及复测记录,施工测量放线员按施工图设计尺寸放线并绘制简图,注明轴线号、尺寸、标高。
复测人按复测时实际测量的数据填写,复测数据有两种标注方法,一是用括号数据标注在设计尺寸、标高旁。
另一种是在原放线尺寸、标高右上角标注实际偏差值(无偏差时标注±O.000)。
7、应进行“工程预检”的工程项目
【问题】预检工程记录(表cl-5)是否仅为测量放线和模板工程?
答:
规程6.1.5条第l款规定:
“预检(亦称技术复核)是施工前对某些重要分项准备工作或前道工序进行的预先检查”。
在第2款列出了需要预检的主要项目。
这一实用表式强调的是预先检查。
严格讲是对有位置、断面尺寸、坡度等要求的项目,而施工测量及复测记录未包括的各类控制线进行复测的补充。
凡在施工前需要测量放线(样)或实施位置、断面尺寸、坡度控制,而未要求进行施工测量放线报验的项目;对前工序有较高精度要求的预埋预留项目均应进行预检。
如:
基础轮廓控制线,门窗洞口控制线。
墙体、墙高控制线,皮数杆,模板控制线,设备定位控制线,管道标高和坡度、管道支架位置等。
而按规定使用“工程定位测量及复测记录”(表c2-2一1)、“基槽及各层放线及复测记录”(表c2—2-2)的项目则不再使用预检工程记录(表c1一5)。
.
8、哪些内容的工程变更可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协商确认
【问题】如何理解规程6.1.9条第2款中“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协商的工程变更”?
答:
“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协商的工程变更”是指设计文件中明确“由甲方确定”的事项,甲方确定后与施工单位双方签署的“工程洽商”。
如:
饰面砖的型号规格、颜色,高级装饰门窗的选定等。
9、工程变更的归档整理及有关要求
【问题】附录D建筑工程资料归档立卷分类表施工资料卷中,建筑与结构、给排水与采暖、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电梯和建筑智能化卷等均要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等.是否会有重复?
答:
不应重复。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中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要求工程变更(包括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等)是分专业进行管理。
工程资料管理应符合规范要求。
工程变更是工程施工和竣工图编制工作的重要依据,其内容的准确性和修改施工图纸号的明确性直接影响工程施工管理和竣工图绘制的质量。
因此对工程变更要强调三点:
分专业办理,一份工程变更单只应含一个专业;
内容详实、明确,如有文字无法叙述清楚时应附图说明;
应注明修改施工图纸的“图号”。
10、工程材料质量证明文件代表数量的标注要求
【问题】工程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证明文件是否一定要标注所代表的数量?
如何标注?
答:
如果质量证明文件不能证明其代表的数量(有质无量)就失去了其质量证明的含义,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必须标注所代表的数量。
对于质量证明文件所代表工程材料数量的标注有三种方式,一是用提货单(或发票)随同质量证明文件来标明材料的数量;其二是对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如钢材)在其右上角规定位置标注数量;其三是施工单位在质量证明书备注栏标注提货数量和日期。
11.材料进场复试报告“代表数量”的标注要求
【问题】材料进场复试的试验报告中,“代表数量”是指试样所能代表的数量还是本批次实际进场的数量?
答:
代表数量应是样品母体的数量,即随机取样时进场材料的实际数量。
一般情况下它应与同批次质量证明文件标注的材料数量相一致。
取样人在填写试验委托单时,在“代表数量”栏应准确填写,检测单位应按其标注的数值登记。
12、水泥进场复试项目的规定
【问题】水泥试验报告(表c2-3一12)第2款规定,“所有进场水泥必须进行复试。
结构中用的水泥必须复试抗压强度。
抗折强度、凝结时间和安定性等项目.其它用水泥(如抹灰)必须复试安定性指标”。
与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规定有所不同。
答:
按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执行。
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中要求抹灰工程应对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行复验。
饰面板(砖)工程粘贴用水泥应对水泥的凝结时间,安定性和抗压强度进行复验。
《建筑地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中要求混凝土垫层用水泥必须复试抗压强度,抗折强度、凝结时问和安定性等项目。
13、向城建档案馆报送的工程资料中不应含重复文件
【问题】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审的资料,所有文件应该齐全。
但这些文件在建设单位、城建档案馆保存的资料中,与施工单位报送的内容是否重复?
答:
不是重复。
施工中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审的资料要求附件应齐全,是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工作的需求,一般是审核原件,留存一份副件(或复印件)。
这既是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进行组织管理的必须,也是为核查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管理、质量验收工作质量的需要。
建设单位、城建档案馆保存的监理资料中仅是B表(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附带材料/构配件/设备清单)而不包含其它附件。
建设单位、城建档案馆保存的施工资料卷中不含B表。
工程档案资料中是不含重复文件的。
14、本规程564页c2—66—72“施工文件卷”指什么?
答:
根据本规程附录A“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细目”,564页专业分卷,“桩与复合地基卷”应为“桩基与有支护土方卷”;“施工文件卷”前9项应为“地基处理卷”。
后4项为施工单位自行组织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资料”。
15、如何填写冬期施工混凝土养护测温记录(表c2—6一13)?
答:
混凝土冬期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l04)和项目监理机构确认的混凝土冬期施工方案的规定。
冬期施工划分界限.根据当地多年气温资料,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d稳定低于5℃即进入冬期施工,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d高于5℃时解除冬期施工。
在冬期施工的混凝土结构工程应采取混凝土冬期施工措施。
从混凝土人模开始对混凝土养护温度进行测量并记录。
掺防冻剂的混凝土在强度未达到4MPa(对于室外最低气温在-15℃~-30℃时为5MPa)之前应每隔2h测量一次;温度趋于稳定后,测温时间间隔由2h改为6h,但遇外界温度发生突变时,应增加测温次数。
采取加热法养护混凝土时,升温和降温阶段应每隔lh测量一次,恒温阶段每隔2h测量一次。
混凝土冬期施工养护测温应先绘制测温孔布置图(标明具体部位名称)并编号。
测温孔应设在有代表性的结构部位和温度变化大易冷却的部位,孔深宜为10~15cm,也可为板厚或墙厚的l/2。
按上述要求的时间间隔和表式要求项目逐项填写。
并计算同一时间测得的各测温孔的平均温度和成熟度(成熟度计算方法详见《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的附录D)。
当混凝土强度达到下述规定时,可终止对混凝土养护温度的测量。
普通混凝土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配制时,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值达到了设计强度的30%,且不小于5.0MPa。
采用矿渣硅酸盐水泥配制的混凝土抗压强度值达到了设计强度的40%,且不小于5.0MPa。
当施工需要提高混凝土强度等级时.设计强度按提高后的强度等级确定。
16、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各方人员资格的规定
【问题】规程6.2.10条第2款“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有关勘察。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6.O.2条规定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人员不一致。
答:
参加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人员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6.0.2条规定执行。
17、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验收的要求
【问题】地基、基础、结构检验及抽样检测资料与原《河北省建设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中地基与基础、结构验收记录是不是同一种验收资料?
应采用哪一种实用表式?
答: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一88)关于“质量检验评定程序及组织”的规定为:
“第4.0.l条分项工程质量应在班组自检的基础上,由单位工程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定,专职质量检查员核定。
…第4.O2条分部工程质量应由相当于施工队一级的技术负责人组织评定,专职质量检查员核定。
其中地基与基础、主体分部工程质量应由企业技术和质量部门组织核定。
…第4.0.3条单位工程质量应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企业有关部门进行检验评定,并应将有关评定资料提交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或主管部门核定。
”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关于“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的规定为:
“6.O.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6.O.2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6.O.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6.O.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从上述两规范关于“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的规定中可看出现行施工质量验收与原来已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因此现行的一些建筑工程技术资料实用表式与原来表式尽管在名称上相同或相近(如:
隐蔽工程验收,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检验及抽样检测资料和地基与基础。
结构验收记录等),但内容、作用和意义已发生了重大变化。
本规程6.2.8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检验及抽样检测资料是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附录G中的表c.O.1—2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纪录提出,依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规定编制。
使用表c2—8一l实用表式。
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并应在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前进行。
原《河北省建设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关于地基与基础,结构验收记录的规定是:
“
(一)单位工程进入地上主体结构施工或装饰前必须进行地基与基础、结构工程质量验收,深基础、地下室及人防工程,基础和地下部分应单独验收,未经验收的工程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结构验收要核查主要技术资料并对主体工程进行全部的系统检查,结构工程根据需要可分阶段进行验收。
(二)地基与基础、结构验收单经建没、设计、施工单位三方代表签字后,交质量监督部门核验”。
对照上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6.0.2规定,与原地基与基础,结构验收相对应的是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验收,理应使用“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纪录”(表c2一10)
单位工程进入地上主体结构施工,或主体结构完成进入装饰前应分别进行基础、主体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有深基础、地下室及人防工程的.基础和地下部分应单独验收。
主体结构可整体验收,也可根据需要分阶段验收。
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地基与基础分部验收应在结构隐蔽前进行。
验收符合要求时在验收结论中注明遗留项目(如:
土方回填、地下室外墙防水)并签署“暂定合格”,待遗留项目完成,全部验收合格后,地基与基础分部即为合格。
18、应进行“隐蔽验收”的工程项目
【问题】是否所有“本工序操作完毕。
将被下道工序所掩盖、包裹”的项目都需要进行隐蔽验收?
答:
规程6.2.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一般规定及表式中规定:
“1.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是指下道工序所遮盖的重要部位或项目.在隐蔽前必须按照质量验收规范进行的隐蔽检查记录。
2.本工序操作完毕,将被下道工序所掩盖、包裹而无从检查的分项工程均需进行隐蔽验收。
”
上述两条明确规定了隐蔽工程验收是在检验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对某些工序或部位的质量状况无法检查确认(无从检查)时所进行的中间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应全面满足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明显的、隐含的隐蔽验收要求,并按规范要求的验收内容、方法进行检查、记录。
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对隐蔽工程验收项目可归纳为下列三种情形:
本工序施工完毕未构成验收检验批,被下道工序掩盖、包裹后无法检查本工序施工质量状况。
该情形在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一般为下列四种方式之一提出:
a)在“基本规定”中提出对工程项目的隐蔽验收要求。
如: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3.3.1l条第5款“5被隐蔽的接线盒和导管在隐蔽前检查合格,才能隐蔽。
”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3.3.2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经验收各方检查合格后,才能隐蔽并形成记录。
”这就要求本规范所有未构成检验批的隐蔽工程项目隐蔽前均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b)在“一般规定”中提出对工程项目的隐蔽验收要求。
如: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2)的
“4.1.3抹灰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l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的加强措施。
2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的加强措施。
”
“5.1.4门窗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l预埋件和锚固件。
2隐蔽部位的防腐、填嵌处理。
”
c)在主控项目、一般项目的检查方法中明确要求检查隐蔽验收纪录。
如:
《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的
“9.0.11天沟、檐沟、檐口、水落口、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的防水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
观察检查和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的
“4.1.9防水混凝土的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道、埋设件等设置和构造,均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有渗漏。
检查方法:
观察检查和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
d)在主控项目、一般项目中提出要对“中间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验收的项目。
如: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的
“8.3.2设置在砌体灰缝内的钢筋的防腐保护应符合本规范第3.O.11条的规定。
抽检数量:
每检验批抽检10%的钢筋。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合格标准:
防腐涂料无漏刷(喷浸),无起皮脱落现象。
”
尽管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未明确要求隐蔽验收,但若在检验批验收时检查验收,该项目已被包裹而无从检查,只能在掩盖、包裹前进行隐蔽验收。
虽是一个施工质量检验批验收项目,但其质量状态容易改变,在下工序掩盖、包裹前需对其易改变的质量状况进行再确认。
.
如: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钢筋分项工程,尽管按原材料、钢筋加工、钢筋连接、钢筋安装分别进行了验收,但仍提出了在混凝土浇筑之前对钢筋进行隐蔽验收的要求。
“5.1.2在浇筑混凝土之前.应进行钢筋隐蔽工程验收,其内容包括:
l纵向受力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
2钢筋的连接方式、接头位置、接头数量、接头面积百分率等;
3箍筋、横向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间距等;
4预埋件的规格、数量、位置等。
”
某些工序对基层有质量要求时施工前对基层质量的检查验收。
这类情形在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一般是隐含提出的隐蔽验收项目。
如: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规范》(GB50209—2002)的
“4.1.3基层铺设前,其下一层表面应干净,无积水”。
《屋面工程施工质量规范》(GB50207-2002)的“4.3.4铺设屋面隔气层和防水层前,基层必须干净、干燥。
”
这就隐含提出楼地面基层、屋面隔气层和防水层铺设前,对其下层表面质量状况应进行隐蔽验收。
19、工程资料签字盖章的要求
【问题】地基验槽记录(表c2-6-3)中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是否都需要本人签字?
答:
本规程实用表式从上向下以次分为表头(表式名称和表号)、说明栏、实用表式主体内容、责任栏四部分组成.表头、说明栏和主体内容是由资料管理人员或验收人员填写,其核心是资料的内容,并不要求是本人签字。
责任栏应是签名人本人签字。
本规程在责任栏签字盖章方面,除重要的技术资料明确要求加盖单位章外,一般并未要求加盖单位章,以突现签字人的责任。
这就要求签字责任人:
①必须具备规定的资格,这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强制款条文3.O.3条第3款“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所要求的;②在本工程项目中担任相应岗位。
才能代表本单位在责任栏的相应位置上签字。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地基验槽记录(表c2-6—3)说明栏中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只是标明该项目相应岗位的人员,并不要求本人签字。
而责任栏中应是参加验收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或土建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或结构设计工程师)、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代表各自单位在相应位置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0、构造柱、墙拉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用表式
【问题】砖混结构建筑中是否应填写“配筋砌体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7
答: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第8章配筋砌体工程中,构造柱、墙拉筋是其重要的验收项目(5个主控制项目中4项有其验收内容),砖混结构中的构造柱和墙拉筋应按该章进行验收。
因此在砖混结构建筑中应填写“配筋砌体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并与“砖砌体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配套使用。
2l、地基与基础混凝土子分部的“混凝土”、“后浇带混凝土”、“混凝土结构缝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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