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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取得学校学籍、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大陆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
在职研究生、单独考试计划研究生除外。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评审条件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从研究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与实践能力”三个方面综合考评,在分别达到申请基本条件前提下,择优选定。
第五条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品德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思想觉悟高,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学习成绩
1.英语专业研究生通过专业英语八级考试;其他专业研究生英语通过国家大学英语水平六级考试,或其他语种达到相应水平;
2.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0。
(三)科研与实践能力
科研能力主要从发表论文、出版专著或译著、主持科研课题、科研成果获奖、参加学术科技竞赛、参加学术会议等方面进行考评。
实践能力主要以通过执业资格认证考试进行考评。
1.博士研究生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学校认定的四类以上期刊独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2)出版本学科专业领域学术专著或译著一部以上;
(3)独立主持省(部)级以上纵向科研课题一项;
(4)独立主持的课题或独撰论文、专(译)著等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一项以上。
2.硕士研究生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期刊(含来源期刊、扩展版来源期刊、来源集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扩展
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论文,视为研究生独撰。
专著或译著著者应为著作封面的作者;多人合著的著作,申请者个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以在著作中注明写作的内容为准。
第九条同一篇论文被不同刊物收录(转载),以最高级别刊物计算科研成果积分;在学校科研部认定期刊目录以外刊物上发表论文超过2篇的,在计算科研成果积分时以2篇为限。
第十条期刊分类和论文自然篇认定以学校科研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核心期刊目录》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为基本依据;科研成果积分计算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科研成果积分计算参考标准》为基本依据。
第十一条在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者中,按如下顺序择优:
1.获得省(部)级以上道德模范、优秀学生党员、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志愿者、优秀支教生、优秀公益活动者等先进个人表彰,或个人先进事迹被省级以上报刊、电视台专题报道;
2.获得省(部)以上科研成果奖励;
3.科研成果积分较高;
4.学分绩点较高。
第十二条研究生在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违反校纪校规并受记过以上处分;
3.在提交的国家奖学金申请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
4.经查实的学术失范行为;
5.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评审组织
第十三条学校成立由校主管领导、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宣传部、科研部、校纪委、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评审、监督学校评审工作;审定评审结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十四条学校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校评审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报资格的复核,评审的组织与管理,统一上报、保存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
第十五条各学院(中心)成立由院长(主任)任主任委员、党委书记和分管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长(副主任)为副主任委员、导师组组长、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工作秘书、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中心)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中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申报资格初审、初评、公示、复审、资料报送等工作。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每年9月份进行,一年一次。
第十七条符合申请条件且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如实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在当年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交审批表和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各学院(中心)评审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材料进行认真、细致的核实,并依据本办法和学校下达的指标,进行初步评审。
对在资格审查与初评中遇到的难以把握的政策性问题,及时与学校评审办公室沟通。
第十九条初评结果须在本学院(中心)范围内以网络等方式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有异议者,须在初评结果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中心)评审委员会提出复评申请,学院(中心)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或复评,并予以答复。
公示结束后,学院(中心)评审委员会应及时将初评与复评结果报学校评审办公室。
第二十条复评申请者如对学院评审委员会复评结果或答复仍有异议的,须在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前,向学校评审办公室提出复议申请。
第二十一条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学院(中心)初评结果予以审定,对复议申请予以复议。
审定结果须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复议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复议申请者本人。
有异议者,须在审定结果公示期内向学校评审办公定提出申诉,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应及时认真研究,予以裁决。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二十二条学校评审办公室应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按要求上报教育部。
第二十三条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其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五章指标分配与奖励标准
第二十四条根据教育部下达给学校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与学校当年符合本办法规定评选对象人数的比例,分配各学院(中心)相应指标。
第二十五条如学院(中心)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数多于学院(中心)指标数,由学院(中心)按择优顺序依次排名在指标内使用;如学院(中心)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数少于学院(中心)指标数,则剩余指标集中由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时在全校范围内打通择优使用。
第二十六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年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年每生2万元。
第二十七条同一学年内,研究生既获评国家奖学金又获评学校研究生科研奖学金的,可获两个荣誉称号,但只获其中较高的奖学金。
第六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拨专款设立,在学校建立专门账户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等,其接受学校主管部门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在当年国家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发放。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2013年9月起施行,原中南大研字[2012]26号颁布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各学院(中心)可在不违背本办法原则的前提下,根据自身学科特点与研究生培养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和期刊分类目录、单项成果计分标准,报学校评审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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