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铁路行车组织细则编制规则》23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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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铁路行车组织细则编制规则》231
TG/QT101-2017
高速铁路行车组织细则编制规则
2017年9月
前言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和《高速铁路行车组织细则》(以下简称《行规》和《行细》)是铁路局基本技术规章,对规范铁路局行车组织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行规》《行细》的结构和内容,方便铁路局干部职工学习掌握和执行《行规》《行细》,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组织编写了《<行规><行细>编制规则》,分为《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编制规则》和《高速铁路行车组织细则编制规则》两个部分(以下合称《编制规则》),本部分为《高速铁路行车组织细则编制规则》部分。
《编制规则》总结了各铁路局《行规》《行细》的编制经验,内容全面,结构严谨,反映了铁路局《行规》《行细》需要编制的内容及要求,能够为规范铁路局《行规》《行细》编制工作提供指导。
《编制规则》规定了《行规》《行细》的编制范围、章节顺序、条款内容、词语解释、附件附表和文本格式,铁路局可结合管内技术设备和行车组织的具体情况,对部分条款的内容适当增补或删减。
一、规定了《行规》《行细》的编制范围。
《行规》《行细》的编制范围主要为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简称《技规》)明确要求铁路局在《行规》《行细》中规定或批准的事项。
编写时,应根据《技规》要求,在《行规》《行细》中对相关事项作出明确,不能遗漏,标题原则上使用“……的规定(办法)”。
(二)对总公司《技规》条文的细化内容或总公司未作统一规定,铁路局内需要细化的规定。
编写时,内容应避免与《技规》、总公司专业技术规章的重复,除因完整表达语义需要部分引用外,原则上不再引用《技规》、总公司专业技术规章原文,标题原则上使用“……的补充规定”。
(三)铁路局行车组织基本要求、多专业参与的行车组织作业内容、跨局作业需要的内容、总公司未作统一规定又不宜由站段自行补充的规定,各铁路局经过长期实践验证较为成熟的先进经验和行之有效的行车安全措施等,标题原则上使用“……的规定(办法)”。
高速铁路车站行车作业组织原则上应纳入《行细》。
铁路局管内局部线路、车站的行车特殊要求,必须纳入《行规》《行细》时,可在相应章节、条款的“其他规定”部分进行适当补充。
此外,因《技规》修订而产生新的需要在《行规》《行细》中细化规定的事项,且本《编制规则》暂未列出的条目,亦纳入“其他规定”部分。
铁路局应严格控制“其他规定”条款的数量。
二、规定了《行规》《行细》的章节顺序。
《行规》《行细》的章节结构主要包括七部分内容:
总则、技术设备、行车组织、信号显示、附则、重点用语说明、附件附表。
其中,《行规》的行车组织部分根据作业内容又分为:
行车组织基本要求、编组列车、调车工作、行车闭塞、接车与发车、列车运行、调度集中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CTCS-2级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应急处置、施工维修和设备故障应急处理等章;《行细》的行车组织部分根据作业内容及非正常行车场景又分为:
行车组织基本要求、编组列车、调度指挥、行车闭塞、接发列车、列车运行、限速管理、调车工作、施工维修、恶劣天气行车、设备故障行车、非正常行车组织等章。
三、规定了《行规》《行细》的具体条款编写内容。
《编制规则》每个条款都包括六个要素:
标题、编写依据、编写内容、编写说明、编写组织部门、编写参与部门。
在标题后注明所依据的《技规》条款,编写内容要与编写依据一一对应,“条”序数用阿拉伯数字,“条”下结构层次序数依次用“1.”“
(1)”“①”标注,无编写内容时应注明“无”。
编写组织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完成有关条款的编写工作,编写配合部门负责在组织部门的协调下完成本专业内容的编写工作,编写完成的内容由铁路局总工室负责组织统筹研究协调。
铁路局可根据本局实际情况对编写内容及编写部门进行适当调整。
对涉及跨局作业的内容,相邻局应提前协商沟通,力求相同作业内容统一。
四、明确了《行规》《行细》的重点用语。
为避免执行中产生歧义,在《编制规则》中列出了行车组织中需要解释的部分重点用语。
各铁路局可根据本局实际适当增减或调整。
五、规定了《行规》《行细》的附件附表要求。
对《行规》《行细》正文中不宜列出,但又必须在《行规》《行细》中作出规定或说明的内容、重要技术设备等,可作为附件附表纳入正文之后。
对列车运行图技术资料(含LKJ基础数据)等文件中已经明确公布的内容,以及日常经常发生变化的技术资料,原则上不纳入附件附表。
各铁路局可根据本局实际对附件附表进行补充。
六、规定了《行规》《行细》的文字及格式要求。
《行规》《行细》应采用国家、总公司统一规定的术语、符号、计量单位,做到结构严谨、层次分明、逻辑清晰、内容简练、用语规范、简明易懂。
《行规》《行细》正本应采用1/32、1/64开本的880mm×1230mm纸张。
封面书名统一采用“××铁路局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或“××铁路局高速铁路行车组织细则”,并印有作者项。
1/32开本“章”级标题为3号小标宋字体,条序号为小4号黑体,正文为小4号XX体,表格内文字为小5号XX体,表名为5号黑体,正文采用标准字间距,行距为2.5mm;1/64开本“章”级标题为小3号小标宋字体,条序号为5号黑体,正文为5号XX体,表格内文字为6号XX体,表名为小5号黑体,正文字间距为标准,行距为2.0mm。
本《编制规则》由总公司科技管理部组织编写并负责解释,中国铁道出版社出版发行。
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生产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反馈总公司科技管理部,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参与本《编制规则》编写的人员有韩富强、刘杰民、袁敦磊、吴新红、邹强、吕峰、刘学福、谢海涛、刘红星、庞涛、高汝明、韩丽英、王江涛、孙忠尧、温强伟、蔡小明、张晶、王俊刚、方文清、庞学华、项书峰、方宏柏、秦晓东、赵斌、高善兵、张乐军、马焕喜等,参与审核的人员有何华武、康高亮、耿志修、周黎、张志方、徐鹤寿、祝建平、张启平、吴国栋、王祖峰、覃燕、孙玉明、徐伟、张利春、甄静、廉文彬、李子华、刘俊、冯振兴、余明贵、安英霞、杨桉、李文涛、闫永利、郑铎、石磊、魏长水、朱国志、张杰、丁五一、田长海、聂磊、李亮、刘立存、孙爱中、赵庆治、贾永刚、马胜迎、高阳、李敏、姚振、张宝奇、吕关仁、石国荣、尹新忠、刘欣、王小舟、何振波、王鹏、徐有滨、农念青、张新明、王海、周大林、李红斌、赵志成、张远东、姚士泽等。
总则
编写依据: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高速铁路部分)》(以下简称《技规》)总则。
编写内容:
1.《高速铁路行车组织细则》(以下简称《行细》)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2.《行细》的适用范围。
3.《行细》在铁路技术规章体系中的定位。
4.各级人员执行《行细》和制定相关规定的基本要求。
编写说明:
无。
编写组织部门:
总工室。
编写参与部门:
无。
第一章技术设备
第1条提供行车设备技术资料的规定
编写依据:
《技规》关于提供技术资料的规定(《技规》第4、223条)。
编写内容:
1.明确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向相关使用部门、单位提供技术资料的时限及交接要求。
2.明确提供技术资料的内容。
3.明确设备发生变化后重新提供技术资料的要求。
编写说明:
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包括行车设备使用说明。
编写组织部门:
总工室。
编写参与部门:
运输处、客运处、货运处、机务处、供电处、车辆处、工务处、电务处、信息化处、房管处、建管处。
第2条主要行车设备技术资料公布的补充规定
编写依据:
《技规》因新建、改建工程发生行车设备变化时,铁路局对相关技术资料进行公布的要求(《技规》第223条)。
编写内容:
1.主要行车设备技术资料公布的基本要求。
2.需要公布的技术资料的具体内容及责任部门。
编写说明:
需要公布的技术资料包括特殊地段因条件限制需设于右侧的信号机、特殊情况设置的矮型信号机、机车信号转换地点、中继站设置地点、信号机设置及常态显示、局管内高速铁路无线闭塞中心(RBC)设置及管辖范围(包含ID号、电话号码等)、不能按列控车载方式接发动车组的股道及进路、车站列控限速范围的划分、长大下坡道的设置位置等。
编写组织部门:
总工室。
编写参与部门:
运输处、客运处、货运处、机务处、供电处、车辆处、工务处、电务处、信息化处、房管处、建管处。
第3条行车设备管理界面的规定
编写依据:
铁路局设备管理和行车组织的需要。
编写内容:
1.不同专业行车设备管理界面的分界原则。
2.明确界面分工后完善有关技术管理的要求。
编写说明:
无。
编写组织部门:
总工室。
编写参与部门:
运输处、客运处、货运处、机务处、供电处、车辆处、工务处、电务处、信息化处、房管处、建管处。
第4条《技规》要求铁路局批准(确定、同意)事项的规定
编写依据:
《技规》关于技术设备管理需铁路局批准、确定或同意的事项的要求(《技规》第36、52、66、67、80、150、182、195条)。
编写内容:
1.明确需铁路局批准(确定、同意)事项的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见表1-1。
表1-1需铁路局批准、确定或同意的事项表
序号
需铁路局批准(确定、同意)的事项
牵头部门
相关部门
备注
1
区间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变动
铁路局根据管理实际确定牵头部门
2
各种建(构)筑物、电线路、管道及渡槽跨越铁路,横穿路基,或在桥梁上下、涵洞内通过的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铁路局根据管理实际确定牵头部门
3
特殊情况需设矮型信号机
铁路局根据管理实际确定牵头部门
4
特殊地段因条件限制,信号机需设于右侧
铁路局根据管理实际确定牵头部门
5
信号设备联锁关系的临时变更或停止使用
铁路局根据管理实际确定牵头部门
6
机车乘务制度的确定
机务处
7
特殊情况需调整轨面标准线
供电处
8
需要改变房建设备使用环境和用途
房管处
2.明确铁路局批准的方式。
编写说明:
铁路局可根据《技规》修订情况和本局实际增减内容。
编写组织部门:
总工室。
编写参与部门:
运输处、客运处、货运处、机务处、供电处、车辆处、工务处、电务处、信息化处、房管处、建管处。
第5条技术设备定期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的补充规定
编写依据:
《技规》关于对技术设备进行定期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办法由铁路局规定的要求(《技规》第21、22条)。
编写内容:
1.全面检查办法。
2.专项检查办法。
3.检查结果的处理办法。
编写说明:
1.全面检查办法应明确检查组织机构、检查周期等内容。
2.专项检查办法应明确专项检查的原则规定。
编写组织部门:
总工室。
编写参与部门:
运输处、客运处、货运处、机务处、供电处、车辆处、工务处、电务处、信息化处、房管处、建管处。
第6条事故救援列车、救援队管理的补充规定
编写依据:
《技规》关于铁路局设置事故救援列车和成立事故救援队的规定(《技规》第23条)。
编写内容:
1.明确救援列车设置情况。
2.明确救援队设置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编写说明:
无。
编写组织部门:
机务处。
编写参与部门:
安监室、运输处、供电处、车辆处、工务处、电务处。
第7条道岔紧固的规定
编写依据:
《技规》关于联锁道岔紧固的规定(《技规》第49条)。
编写内容:
1.明确须对道岔进行紧固的情况。
2.明确道岔紧固的有关要求及负责单位。
3.明确不同型号道岔紧固位置。
编写说明:
无。
编写组织部门:
工务处。
编写参与部门:
运输处、电务处、建管处。
第8条电动转辙机钥匙、手摇把保管使用的规定
编写依据:
《技规》关于铁路局应制定道岔联锁失效时防止扳动的办法的要求(《技规》第49条)。
编写内容:
1.电动转辙机钥匙、手摇把的配备及保管制度。
2.电动转辙机钥匙、手摇把使用办法。
3.电动转辙机钥匙、手摇把收回规定。
编写说明:
1.电动转辙机钥匙、手摇把的配备及保管制度应明确电动转撤机钥匙、手摇把存放、编号、装箱等要求。
2.电动转辙机钥匙、手摇把使用办法应包括请求使用、领取钥匙、手摇把的登记、签认及安全措施。
3.电动转辙机钥匙、手摇把收回规定应包括收回登记、核对、加锁的规定及安全措施。
编写组织部门:
电务处。
编写参与部门:
运输处。
第9条配备GSM-R手持终端和无线对讲设备的补充规定
编写依据:
《技规》关于GSM-R手持终端、无线对讲设备配备和使用的规定(《技规》第119、217、218条)。
编写内容:
1.补充配备GSM-R手持终端和无线对讲设备的岗位。
2.补充GSM-R手持终端和无线对讲设备的使用管理要求。
编写说明:
无。
编写组织部门:
电务处。
编写参与部门:
运输处、客运处、机务处、供电处、车辆处、工务处。
第10条综合接地系统管理的规定
编写依据:
《技规》关于对各类通信机房、通信设备、铁塔、通信光电缆线路等设施均应接地,并充分利用综合接地系统的规定(《技规》第25、130条)。
编写内容:
1.综合接地系统的管理主体及责任。
2.综合接地系统管理的基本要求。
3.各专业接入综合接地系统的主要地线种类,见表1-2。
表1-2各专业接入综合接地系统的主要地线种类表
序号
专业
地线种类
编写说明:
根据各专业具体情况填写。
编写组织部门:
电务处。
编写参与部门:
运输处、客运处、货运处、机务处、供电处、车辆处、工务处、电务处、信息化处、房管处、建管处。
第11条行车相关信息系统管理的补充规定
编写依据:
《技规》关于行车相关信息系统网络安全和运行维护方面的规定(《技规》第134、135、137、139条)。
编写内容:
1.补充明确行车直接相关信息系统的范围。
2.补充明确行车直接相关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界面管理的特殊规定。
3.补充明确行车直接相关信息系统施工管理的特殊规定。
4.行车直接相关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编写说明:
无。
编写组织部门:
信息化处。
编写参与部门:
运输处、客运处、货运处、机务处、供电处、车辆处、工务处、电务处、房管处、建管处等。
第12条其他规定
第二章行车组织基本要求
第13条高速铁路开行货物列车的规定
编写依据:
《技规》关于高速铁路开行货物列车由铁路局规定的要求(《技规》第202条)。
编写内容:
1.货物列车行车组织基本规定。
2.明确开行货物列车的限制要求。
3.明确高速铁路开行货物列车的行车组织办法。
编写说明:
货物列车行车组织办法应明确货物列车编组、装载加固、运行时段、列车交汇、接发列车、在站停留、应急救援等方面的特殊要求。
编写组织部门:
运输处。
编写参与部门:
货运处、机务处、供电处、车辆处、工务处、电务处。
第14条CTC控制模式、操作方式转换的补充规定
编写依据:
《技规》关于CTC模式转换的规定(《技规》第206、294条)。
编写内容:
1.CTC控制模式转换的规定。
(1)明确转入非常站控和转回分散自律控制模式需符合的条件。
(2)明确转入非常站控和转回分散自律控制模式的登记及汇报制度等。
2.CTC分散自律控制模式下操作方式转换的有关要求。
编写说明:
无。
编写组织部门:
运输处。
编写参与部门:
电务处。
第15条钟表的配置、校对、检查、修理及时钟校准办法
编写依据:
《技规》关于钟表的配置、校对、检查、修理及时钟校准办法由铁路局规定的要求(《技规》第210条)。
编写内容:
1.钟表的配备、校对、检查、修理办法。
(1)配备钟表的岗位及配置、检查和修理的责任单位(部门)。
(2)钟表状况、检查和修理的基本要求。
(3)钟表校对办法及要求。
2.时钟校准办法。
(1)调度所时钟校准的责任单位及要求。
(2)地面固定设备的系统时钟接入铁路时间同步网或设置卫星授时设备的校准办法。
编写说明:
由运输部门提供钟表的配备、校对、检查、修理办法,由电务部门、信息部门提供时钟校准办法。
编写组织部门:
总工室。
编写参与部门:
运输处、客运处、机务处、车辆处、电务处、信息化处。
第16条枢纽地区及个别区间列车运行方向的规定
编写依据:
《技规》关于枢纽地区的列车运行方向由铁路局规定的要求(《技规》第211条)。
编写内容:
1.明确局管内枢纽地区各线的列车运行方向。
2.结合管内设备实际,明确使用直通车次时可与规定方向不符的具体区间名称。
3.明确枢纽地区新建、改建线路时,枢纽地区列车运行方向的公布部门。
编写说明:
局管内枢纽地区各线的列车运行方向可用图例表示,图例根据枢纽地区线路具体情况编制。
每条线路的车站用线段连接,构成枢纽地区示意图。
每条线段用箭头标注方向,箭头所指方向为该线列车运行上行方向。
如图2-1所示:
佳木斯枢纽(箭头所指方向为上行)。
图2-1佳木斯枢纽列车运行方向示意图
编写组织部门:
运输处。
编写参与部门:
机务处、工务处、电务处。
第17条 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注册列车车次的补充规定
编写依据:
《技规》关于列车车次错误或丢失后处理及注册列车车次的规定(《技规》第215、216、365条)。
编写内容:
1.明确列车车次变化地点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注册列车车次的要求。
2.明确注册列车车次不成功时的处理要求。
编写说明:
无。
编写组织部门:
电务处。
编写参与部门:
运输处、机务处、供电处、工务处、建管处。
第18条车务应急值守人员值守工作制度
编写依据:
《技规》关于车务应急值守人员值守工作制度由铁路局规定的要求(《技规》第221条)。
编写内容:
明确车务应急值守人员值守工作制度。
编写说明:
无。
编写组织部门:
运输处。
编写参与部门:
工务处、电务处。
第19条《站细》编制工作的规定
编写依据:
《技规》关于非集控站是否编制《站细》由铁路局规定的要求(《技规》第223条)。
编写内容:
1.明确非集控站是否编制《站细》。
2.明确不编制《站细》的车站有关技术资料的管理要求。
编写说明:
无。
组织编写部门:
运输处。
编写参与部门:
机务处、车辆处、供电处、工务处、电务处、信息化处、房管处。
第20条道岔清扫分工的规定
编写依据:
管内高速铁路行车组织的需要。
编写内容:
1.明确集中操纵道岔的清扫分工。
2.补充非集中联锁道岔清扫分工的规定。
编写说明:
无。
编写组织部门:
总工室。
编写参与部门:
运输处、工务处、电务处、建管处。
第21条车站道岔、股道编号及线路有效长的补充规定
编写依据:
铁路局技术管理实际及《技规》关于车站道岔、股道编号的规定(《技规》第225、226条)。
编写内容:
1.明确新建、改建项目和设备大修时,统一道岔、股道编号及线路有效长的责任单位及确认的要求。
2.工务、电务、车务对既有道岔、股道编号及线路有效长不一致的处理办法。
编写说明:
工务、电务、车务对既有道岔、股道编号及线路有效长不一致的处理办法应包括不一致时组织统一的责任单位及原则。
编写组织部门:
运输处。
编写参与部门:
工务处、电务处、建管处。
第22条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运行途中车辆乘务员值乘的补充规定
编写依据:
《技规》关于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运行途中车辆乘务员值乘工作的规定(《技规》第218条)。
编写内容:
1.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设置值乘位置和工具室的规定。
2.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运行途中车辆乘务员的值乘位置。
编写说明:
无。
编写组织部门:
车辆处。
编写参与部门:
运输处、客运处。
第23条动车组车站上水作业的补充规定
编写依据:
《技规》关于动车组上水的规定(《技规》第141、172条)。
编写内容:
1.明确上水作业分工。
2.明确上水作业联系制度。
编写说明:
无。
编写组织部门:
客运处。
编写参与部门:
运输处、机务处、供电处、车辆处、房管处。
第24条动车组车站吸污作业的补充规定
编写依据:
《技规》关于动车组吸污作业的规定(《技规》第141、156、172、349条)。
编写内容:
1.明确吸污作业分工。
2.明确吸污作业联系制度。
编写说明:
无。
编写组织部门:
车辆处。
编写参与部门:
运输处、客运处、机务处。
第25条其他规定
第三章编组列车
第26条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编组的补充规定
编写依据:
《技规》关于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的编组规定(《技规》第236、238、240、241条)。
编写内容:
1.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编挂车辆的限制要求。
2.明确局管内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是否编挂隔离车;不编挂隔离车时采取的安全措施。
编写说明:
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编挂车辆的限制要求应编制加挂车辆位置、辆数等限制要求。
编写组织部门:
运输处。
编写参与部门:
客运处、机务处、车辆处。
第27条附挂机车进行滚动试验的规定
编写依据:
铁路局运输生产的实际情况。
编写内容:
1.明确须进行滚动试验的条件、时机和安全注意事项。
2.机车出库前及在车站、区间进行滚动试验的规定。
3.滚动试验时的安全措施。
编写说明:
滚动试验的安全措施可明确滚动试验的最高速度、车辆乘务员与司机进行联系的规定。
编写组织部门:
机务处。
编写参与部门:
运输处、车辆处。
第28条动车组、电力机车运行的补充规定
编写依据:
《技规》关于列车中机车编挂和司机在列车运行中作业的规定(《技规》第215、216、239、240条)。
编写内容:
1.电力机车重联、附挂台数和多弓运行时升弓间距的限制。
2.动车组、电力机车禁止驶入和禁止停留地点的规定。
编写说明:
无。
编写组织部门:
供电处。
编写参与部门:
运输处、机务处、车辆处、工务处。
第29条机车回送的补充规定
编写依据:
《技规》关于机车、客车底回送的规定(《技规》第240、241条)。
编写内容:
1.机车回送的补充规定。
(1)铁路局管内机车调拨、出入厂的回送方式。
(2)机车回送的汇报制度。
(3)走行部及制动机故障的机车在局管内回送的具体办法。
(4)回送机车编挂位置、台数及限制要求。
2.机车回送的安全措施。
3.其他特殊规定。
编写说明:
无。
编写组织部门:
机务处。
编写参与部门:
运输处、供电处、工务处、电务处、机辆验收室。
第30条旅客列车挂车的补充规定
编写依据:
《技规》关于车辆的连挂、动车组采用机车调车作业的规定(《技规》第243、244条)。
编写内容:
1.补充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尾部加挂车辆作业的规定。
2.补充机车与动车组连挂作业的规定。
编写说明:
机车与动车组连挂作业规定中需明确无动力回送动车组时的引导规定。
编写组织部门:
车辆处。
编写参与部门:
运输处、机务处。
第31条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使用列尾装置的补充规定
编写依据:
《技规》关于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无法安装或使用列尾装置时应制定具体办法的要求(《技规》第246条)。
编写内容:
1.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列尾装置使用补充规定。
(1)特殊情况下,无法安装或使用客车列尾装置时的具体办法。
(2)临时开行的管内旅客列车不具备客车列尾装置使用条件时,是否开行及开行办法。
2.明确回送动车组以外的客车底列车是否使用客车列尾装置的规定。
编写说明:
无。
编写组织部门:
运输处。
编写参与部门:
机务处、车辆处、电务处。
第32条回送动车组以外的客车底列车的补充规定
编写依据:
《技规》关于列车按运输性质的分类、运行等级及列检作业的规定(《技规》第250、267条)。
编写内容:
1.明确动车组以外的客车底列车回送要求。
2.明确回送动车组以外的客车底列车技检、运行速度的要求。
编写说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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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高速铁路行车组织细则编制规则 高速铁路 行车 组织 细则 编制 规则 231